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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03:47  浏览:81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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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文  号】 办字[2003]9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河北省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排查治理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山生产、建设、管理、安全中介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非煤矿山和煤矿生产及建设过程中,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因素。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一、瓦斯重大事故隐患
  (一)矿井未实现机械通风;无满足通风能力要求的备用主要通风机及其装置;矿井没有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没有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实行自然通风、微风作业或局扇抽循环风作业。
  (二)超通风能力生产。
  (三)井下作业地点和风流中经常出现瓦斯或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积聚超限;积聚超限后继续作业。
  (四)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系统不完善不能实现有效抽放。
  (五)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采掘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无瓦斯涌出的岩巷采掘工作面未装备风电闭锁装置,采煤工作面未装备甲烷断电仪。
  (六)矿井没有进行年度瓦斯等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动力现象未按规定进行突出鉴定。
  (七)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矿井未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性煤层的矿井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
  (八)井下停工区和停风区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在恢复作业前没有制定安全排瓦斯措施或未严格落实。
  (九)井下爆破作业不执行“一炮三检”放炮制度,无封泥或封泥不足、不实、裸露爆破或放糊炮。二、火灾重大事故隐患
  (一)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
  (二)煤矿矿井火区未按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封闭和启封。
  (三)不符合井下动火条件而动火;符合动火条件但不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措施。
  (四)炸药库、油库、主要进风巷道、井架、井口建筑物和井下机电设备峒室使用可燃性建筑材料。三、水害重大事故隐患
  (一)没有查清采区水文地质条件、没有足够防排水能力、没有进行探放水(尤其是老空积水区、陷落柱、导水断层及其它导水构造),盲目进行采掘施工生产。
  (二)导水断层、陷落柱、裂隙带、含水层及其它导水构造,未按有关规定留设防水矿(岩)柱。
  (三)矿井没有采取防止地面水溃入井下的措施;井口位于河道、泄洪道内;井口标高低于历史最高洪水位。
  (四)露天采场上游或封闭圈无截排洪沟,采坑内排水能力不足以避免重特大水害事故。
  四、机电运输重大事故隐患
  (一)提升系统应设而未设防撞梁、托罐和摇台装置。
  (二)竖(斜)井提升运输设施没有安装防坠装置、过卷保护装置、安全门、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井口与井底车场没有设独立完好的声光信号。
  (三)矿井主要提升运输装置严重超载或超载重差运行;提升钢丝绳、平衡钢丝绳、罐道钢丝绳超过使用期限,磨损量、断丝超过安全规程规定。
  (四)煤矿矿井无双回路供电或6万吨以下的煤矿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没有备用电源;非煤矿山矿井无双回路供电或可采用单回路供电但没有备用电源。(五)煤矿井下应使用而未使用标有煤矿安全标志的防爆电气设备或使用的电气设备失爆。
  五、开采、建设重大事故隐患
  (一)每个矿井不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能行人、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小于30米;每个生产水平(中段)不具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未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二)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露天矿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没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矿(岩)柱;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擅自开采各类保安矿(岩)柱。
  (三)采掘工作面经过断层、老空、应力集中区、特殊地质构造带时没有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措施;采空区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四)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或采用危及相邻矿井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开采。
  (五)未按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设计、审批,在水体、重要建筑物、村庄、铁路、公路下进行采矿。(六)露天采剥作业,未按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采剥作业和排土作业对深部开采或者邻近矿山带来重大事故隐患。
  (七)露天采剥作业工作面存在悬浮大块矿岩或残、盲炮时没有处理。
  (八)有冒顶、边坡滑落危险、工作面涌水危险、瓦斯明显增大、炮眼温度异常、工作面的空顶距离超过设计或作业规程规定的数值等情形仍进行爆破工作。
  六、选矿、尾矿库重大事故隐患
  (一)选矿厂位于喀斯特、流砂、淤泥、湿陷性黄土、断层、塌方、泥石流、滑坡和在地下采空塌落界限范围内及露天爆破危险区内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二)尾矿库设在人口稠密的地方。
  (三)尾矿库为危库、险库。
  (四)在尾矿库库区内进行采矿、爆破和建设违章建筑。
  七、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一)不具备矿山建设、生产的基本安全条件和资质而从事矿山建设、生产。
  (二)管理混乱,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严重危及安全生产。
  (三)矿井主要图纸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八、其他可能导致矿山重大事故的危险性因素。第五条 矿山企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制度和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做到“责任、人员、资金、时间”四落实。
  第六条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督促排查治理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七条 矿山企业应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实施监控,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不具备检测、评估能力的矿山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事故隐患进行检测、评估,并根据检测、评估结果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治理。
  第八条 矿山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矿山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 矿山企业应定期将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果,不得瞒报、谎报或迟报。
  第十条 矿山安全中介机构在从事相应的安全评价、评估、认证、设计、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识别、分析,提出预防或排查、治理方案,并对其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企业进行严格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组织、督导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职责范围内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监察。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责令立即或限期治理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责令矿山企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第十四条 国有或国有控股矿山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调离岗位、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
  (一)未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范制度及责任制度的;
  (二)未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未排查、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排除的;
  (四)对重大事故隐患瞒报、谎报或迟报的。
  第十五条 非国有矿山企业违反本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履行职责,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调离岗位、免职、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按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调离岗位、免职、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处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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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颁发《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1994年6月20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槽车规定》),对加强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我部对《槽车规定》进行了修订,扩大了适用范围,并更名为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现将该规程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本规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原国家劳动总局1981年颁发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即行废止。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加强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以下简称汽车罐车)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运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设计温度不大于+50℃的液化气体、且为钢制罐体的汽车罐车。
本规程不适用于罐体为有色金属材料和非金属材料制造的汽车罐车。
本规程所指的汽车罐车包括罐体固定在汽车底盘上的单车式汽车罐车和半挂式汽车罐车,罐体可为裸式、有保温层或绝热层型式。
第三条 汽车罐车的设计、制造、使用、运输、检验、修理、改造除必须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行业标准和图样的规定,并应遵守国家有关汽车、交通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 研制开发汽车罐车,技术要求不符合本规程时,应经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试制和定型试验。
试验完成后,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含省级,下同)组织技术鉴定合格后,报省级劳动部门备案,并将鉴定证书、产品技术标准、总图、罐体部件图、阀件组装部件图、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和使用说明书等资料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后,方可批量制造。无相应制
造资格的企业,需按规定办理相应制造资格。
第五条 本规程采用的主要术语定义如下:
1.主要受压元件:指罐体的筒体、封头、人孔盖、凸缘、螺栓和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
2.低温型汽车罐车:指运输液氧、液氮、液氢、液氩、液态二氧化碳等介质,罐体为钢制且其外部有绝热层和受压外套的汽车罐车。
3.安全附件:指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导静电装置、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
4.介质毒性程度:指按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划分的等级。
5.汽车罐车:指罐体和底盘两部分的组合。

第二章 设 计
第六条 汽车罐车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计条件,并按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计单位批准书和备案手续后,方可进行设计。
第七条 汽车罐车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盖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印章。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应符合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规定。
汽车罐车主要受压元件设计图样上应有设计、校核、审核人员的签字。汽车罐车设计总图应经设计单位总工程师或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批准。
汽车罐车设计总图应注明汽车罐车名称、技术特性、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牌号、封头和筒体设计厚度(计算厚度和腐蚀裕量之和)。
低温型汽车罐车的总图和筒体、封头的部件图上,还应注明设计厚度和名义厚度。
第八条 设计技术资料至少应包括:
1.设计图样(总图、罐车部件图);
2.设计计算书(主要受压元件强度计算,罐体的安全泄放量和罐体容积计算);
3.设计说明书;
4.使用说明书。
第九条 汽车罐车的设计应安全可靠,便于制造、使用、维护和检修。
第十条 罐体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罐体与底盘的连接结构和固定装置必须牢固可靠,必须满足运输要求,并能承受重力加速度的振动和冲击,罐体纵向中心平面与底盘纵向中心平面应重合,汽车罐体应符合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2.罐体应为钢制焊接结构,其结构设计应符合GB150的有关规定。筒体上的纵、环焊缝和封头上的拼接焊缝必须采用全焊透对接型式,且不得有永久性垫板。人孔、接管、凸缘等处的角焊缝应采用全焊透结构。
3.罐体上应至少设置一个公称直径不小于400mm的人孔,至少设置一根液相管和一根气相管,罐内应设置防波板,每个防波板的有效面积应大于罐体横断面积的40%,防波板的安装位置,应使上部弓形面积小于罐体横断面积的20%。防波板与罐体的联接应采取牢固的结构,
防止产生裂纹和脱落。每个防波段容积一般不大于3立方米。
低温型汽车罐车的罐体允许不开设人孔和不设置防波板,罐体一端的封头与筒节连接的环向接头可采取永久性垫板。
4.对于易燃、易爆、毒性为中度、高度介质的罐体,应设置符合本规程第六章要求的必要的安全附件以及装卸阀门等,且应集中布置,并设防护装置。
5.罐体表面颜色、色带、字色、字样和标志应符合本规程第六章的规定。
第十一条 制造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应符合GB150第二章和附录A及附录C的有关规定,当对材料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条件中注明。
制造罐体的钢板,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逐张按ZBJ74003《压力容器钢板超声波探伤》规定进行探伤,合格级别为不低于Ⅲ级:
1.名义厚度大于等于20mm;
2.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
3.设计图样要求作小于等于--20℃夏比V型缺口低温冲击试验;
4.材料标准中规定抗拉强度大于等于540N/平方毫米。
用于主要受压元件的焊接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并有质量证明书。
材料生产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按相应标准规定提供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并经质量检验部门盖章确认,在规定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标志。
采用国外材料时,必须选用符合该国压力容器允许使用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必须符合相应规范的规定,并有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上应有清晰的标志,并复验合格,方可采用。
用于低温密封的材料要与低温液体相容,不发生冷脆且热膨胀系数要小。用于低温密封的非金属材料可选用聚酰氨胺、聚四氟乙烯等;金属材料可选用纯铝、铝丝或热膨胀系数小的合金。
绝热材料膨胀珍珠岩(珠光砂)应符合:粒度为0.1 ̄1.2mm、容量为30 ̄60Kg/立方米;含湿度不大于0.3%(重量比)。
第十二条 罐体、人孔盖板等的强度计算和刚度校核应按GB150的规定进行;对于不带绝热层的罐体还应进行承受0.1MPa的外压稳定校验。
第十三条 罐体设计压力不得低于介质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最高工作压力;对于不带保温层或绝热层的罐体,其设计温度取50℃,设计压力原则上应取介质在50℃时的饱和蒸汽压力的1.1倍。常见介质的设计压力按表1选取。
第十四条 罐体腐蚀裕量一般由用户或用户委托的单位,根据介质的腐蚀程度和使用经验提供给设计单位,当用户无法提供时,由设计单位确定,但不得小于1mm。常见介质的腐蚀裕量按表1选取。
第十五条 汽车罐车的满载总重量和轴载重量,应符合原型载重汽车的规定。
最大充装重量不得超过下列计算值:
W=Φ×V式中 W——汽车罐车最大充装重量,t;
Φ——单位容积充装重量,t/立方米;
V——罐体实测容积,立方米。  常见介质单位容积充装重量按表1选取。
第十六条 汽车罐车装运表1以外介质时,其设计压力、罐体腐蚀裕量和单位容积充装重量等,由设计单位提出数据和说明,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由制造单位按本规程第4条规定办理手续。表1 常见介质的设计压力、腐蚀裕量、单位容积充装重量
----------------------------------------------------------------
| | 设计压力 |
|介质种类 | |
| | (MPa) |
|------------------------------------------|----------------|
|液氨 | 2.16 |
|------------------------------------------|----------------|
|液氯 | 1.62 |
|------------------------------------------|----------------|
|液态二氧化硫 | 0.98 |
|------------------------------------------|----------------|
|丙烯 | 2.16 |
|------------------------------------------|----------------|
|丙烷 | 1.77 |
|------------------------------------------|----------------|
|液 化|50℃饱和蒸汽压大于1.62MPa| 2.16 |
| |----------------------------------|----------------|
|石油气|其余情况 | 1.77 |
|------------------------------------------|----------------|
|正丁烷 | 0.79 |
|------------------------------------------|----------------|
|异丁烷 | 0.79 |
|------------------------------------------|----------------|
|丁烯、异丁烯 | 0.79 |
|------------------------------------------|----------------|
|丁二烯 | 0.79 |
----------------------------------------------------------------
----------------------------------------
| 单位容积充装 |
罐体腐蚀裕量 | 重量Φ |
(mm) | (t/立方米)|
--------------------|----------------|
≥2 | 0.52 |
--------------------|----------------|
≥4 | 1.20 |
--------------------|----------------|
≥4 | 1.20 |
--------------------|----------------|
≥1 | 0.43 |
--------------------|----------------|
≥1 | 0.42 |
--------------------|----------------|
≥1 | 0.42 |
--------------------|----------------|
≥1 | 0.42 |
--------------------|----------------|
≥1 | 0.51 |
--------------------|----------------|
≥1 | 0.49 |
--------------------|----------------|
≥1 | 0.50 |
--------------------|----------------|
≥1 | 0.55 |
----------------------------------------
第十七条 汽车罐车设计应根据汽车底盘技术资料给定的参数确定合理的重心位置和轴荷分配,以保证具有可靠的运行稳定性能。汽车罐车的稳定性校验应按专用汽车标准推荐的方法进行。
第十八条 汽车罐车应选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和公安部联合公布的汽车产品目录中的汽车底盘和进口汽车底盘。
汽车底盘(牵引车)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汽车底盘生产单位必须保证底盘产品质量,并应提供技术资料和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第三章 制 造
第十九条 汽车罐车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制造设备和检测手段,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取得汽车罐车制造资格后,方可制造汽车罐车。
第二十条 汽车罐车在批量生产前必须按本规程第4条的规定进行试制和鉴定,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后,方可批量制造。
第二十一条 汽车罐车的制造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制订的规范、标准,严格按设计图样制造。无上述规范、标准的,应由制造单位制定企业标准。制造单位如需改变设计,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
对底盘参数的改变,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试验并报省级以上汽车工业主管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核准。
第二十二条 低温型汽车罐车的制造和检验,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JB/T6897《低温液体槽车》和设计图样的规定。罐体外表面和外套内表面应经清洁、脱脂和净化处理;罐体和外套均应经真空检漏;罐体支承应牢固可靠。
第二十三条 制造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及焊接材料,必须具有质量证明书,各项性能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的规定。
制造罐体的板材,投用前应进行复验。复验内容至少应包括每批材料的力学性能、每个炉号的化学成分和按本规程第11条的要求进行超声波探伤。复验数量由制造单位根据材料质量状况确定。材料复验结果,各项性能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和图样要求。材料代用还应符合GB150
附录A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制造汽车罐车的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制造单位在下料时,应及时移植材料标记(包括材料牌号、炉号、批号、编号及厚度等)并有移植记录。
第二十五条 筒体和封头制造的主要控制项目有:
1.坡口几何形状和表面质量;
2.筒体纵、环焊缝对口错边量和焊缝余高以及筒体纵焊缝棱角度;
3.封头主要尺寸偏差;
4.封头拼接焊缝之间、筒节的纵焊缝之间以及封头拼接焊缝的端点与相邻筒节的纵焊缝之间,其焊缝边缘间距应大于筒体厚度的3倍,且不小于100mm;
5.筒体纵焊缝不得布置在筒体横截面中心与最低点连接半径的左右两侧各20°范围内。
第二十六条 罐体应每台制作产品焊接试板,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产品焊接试板的材料牌号、焊接和热处理工艺,应与所代表的罐体一致;
2.罐体纵焊缝的产品焊接试板应在筒节纵焊缝的延长部位上;
3.产品焊接试板应有产品编号和材料标记代号钢印,应由焊接罐体的焊工焊接,焊后应打上焊工和检验员代号钢印;
4.产品焊接试板应经外观检查和射线探伤检查,评定标准与所代表的罐体一致;
5.要求焊后热处理的罐体,其产品焊接试板应与罐体同炉热处理;
6.产品焊接试板尺寸、试样的截取和数量、试验项目、合格标准以及复验要求,按GB150的规定执行。
制造单位能提供连续30台同钢号、同焊接工艺的产品焊接试板测试数据,证明焊接质量稳定,由制造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批准,报省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批代台减少产品焊接试板的数量。具体规定如下:
(1)以同钢号、同焊接工艺,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内投料的产品组批,每批不超过15台,可以其中两台制作产品焊接试板,即焊接工艺纪律检查试板,代替每台制作产品焊接试板。
(2)以批代台制作焊接工艺纪律检查试板时,只要有一块试板试验不合格,则所代表的批为不合格,同时,应立即恢复逐台制作产品焊接试板。
第二十七条 受压元件的焊接必须严格按图样的要求和经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施焊;对接焊缝和要求全焊透的T型或角接接头以及受压元件与非受压元件之间要求全焊透的T型或角接接头,应按JB4708《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的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从事主要受压元件焊接和焊接接头返修的焊工,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焊工合格证书,且只能从事批准范围内的焊接工作。
焊接接头返修应制定返修工艺。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一般不应超过二次。对经过二次返修仍不合格的焊缝,如再进行返修,应经制造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返修的次数、部位和无损检测结果等,应记入罐体质量证明书中。
主要受压元件的焊缝焊完后,应在焊缝附近50mm处的指定部位打上焊工钢印。对不能打钢印的,可用简图记载,并列入产品质量证明书,提供给用户。
要求焊后热处理的罐体,其焊接接头返修,应在热处理前进行,如在热处理后返修,应重做热处理。
耐压试验后进行返修的部位,必须按原要求经无损检测合格。
由于焊缝或接管泄漏而进行的返修,或返修深度大于1/2壁厚的罐体,还应重新作耐压试验。
第二十八条 罐体焊缝表面质量的要求:
1.形状、尺寸以及外观应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图样的规定;
2.不得有裂纹、气孔、弧坑、夹渣等缺陷,焊缝上的熔渣和两侧的飞溅物必须清除干净;
3.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
4.罐体上焊缝不得有咬边;
5.角焊缝的形状和尺寸,应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图样要求,外形应平缓过渡。
第二十九条 罐体焊缝的无损检测除应符合本条的规定外,还应满足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1.无损检测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且只能承担资格证书允许的种类和技术等级相应的无损检测工作。
2.罐体焊缝,应先对其形状、尺寸以及外观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无损检测。有裂纹倾向的材料应在焊接完成24小时后进行无损检测。
3.罐体和人孔对接焊缝必须全部(100%长度)进行射线探伤,外套对接焊缝局部射线探伤长度必须大于等于20%(每条纵环缝)。射线探伤按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执行。合格级别为:罐体Ⅱ级,外套Ⅲ级。
4.罐体人孔、补强板、接管等角焊缝表面应进行全部(100%长度)磁粉或渗透探伤。
磁粉探伤按JB3965《钢制压力容器磁粉探伤》的规定执行。检查结果不得有任何裂纹、气孔,并应符合Ⅱ级的线性和圆形缺陷显示。
渗透探伤按GB150《钢制压力容器》附录H《钢制压力容器渗透探伤》的规定执行。检查结果不得有裂纹。
汽车罐车制造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无损检测的原始记录,正确签发报告,妥善保管好底片(包括原始返修片)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六年。
第三十条 对于盛装易燃、易爆,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以及临氢、有应力腐蚀倾向介质的罐体,制成并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整体消除应力热处理。罐体上的焊接连接件,应在热处理之前施焊完毕。热处理规范应符合有关标准和图样要求。
热处理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罐体变形。热处理后,罐体内外表面应清理干净。
采用分段热处理时,其重叠热处理长度应不小于1500mm。炉外部分应采取保温措施。
修补后的焊缝,允许采用局部热处理。局部热处理的焊缝,应有足够的长度。焊缝每侧加热宽度不得小于壳体名义厚度的两倍;靠近加热部位的壳体应采取保温措施。
第三十一条 罐体耐压试验一般应采用液压试验,液压试验应符合以下要求:
1.液压试验介质,一般应采用水。当采用可燃性液体作为试验介质进行液压试验时,试验温度必须低于可燃性液体的闪点,试验场地附近不得有火源,且应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以水为介质进行液压试验时,所用的水必须洁净。奥氏体不锈钢罐体用水进行液压试验后,应立即将水渍去除干净或擦拭干净。无法达到这一要求时,应控制水中的氯离子含量不超过25ppm。
2.碳素钢、16MnR制罐体在液压试验时,液体温度不得低于5℃;对于其他低合金钢制罐体,液体温度不得低于15℃;铁素体钢制低温罐体耐压试验时,液体温度不得低于受压元件及焊接接头进行夏比冲击试验的温度加20℃。
3.要求焊后热处理的罐体液压试验应在热处理后进行。
4.耐压试验前,罐体各连接部位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紧固牢靠。试验装置上必须安装两个量程相同并校验合格的压力表。压力表的安装位置应便于观察。
5.液压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液压试验时,罐体的薄膜应力不得超过试验温度下材料屈服点的90%。
6.罐体应充满液体,排净滞留在罐体内的气体。罐体外表面应保持干燥。待罐体壁温与液温接近后,才能缓慢升压到设计压力,确认无泄漏等异常现象后,继续升压至试验压力,保压时间不少于30分钟,然后降至设计压力下进行检查,保压时间不少于30分钟,检查期间压力应保
持不变。不得采用连续加压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的做法,也不得带压紧固螺栓。
7.液压试验以罐体无渗漏、无目视可见的异常变形及其它异常现象为合格。
8.在液压试验的同时或以后,应进行罐体内容积的测定和液面计的校验。
第三十二条 罐体耐压试验合格后,检查确认罐内无积液、杂物,方可进行安全附件的组装,安全附件与罐体组装前必须分别进行性能检验或调试合格。安全阀和压力表经调试和校验合格后应加铅封。
第三十三条 由于结构或支承的原因,不允许向制度内充灌液体介质或运行条件不允许残留液体介质的罐体,可按设计图样规定采用气压试验。
第三十四条 气压试验之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试验场地应划定安全防护区,要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可靠的防护设施。
2.试验用的压力装置,应安放在安全可靠、便于操作控制的地点。试验用压力表的量程、精度与刻度,必须与试验要求匹配,并便于观察和记录。
3.受试罐体上不必要的可拆部件一般应拆除,保留的可拆部件的各紧固螺栓等连接件必须装配齐全,紧固牢靠。
4.气压试验用压力源的额定出口压力及流量,应与所试验的罐体的压力、容积等参数相适应;若压力源的出口压力大于罐体设计压力的两倍以上时,在试验装置中必须增设缓冲罐。在缓冲罐上应装设安全阀和压力表,并在出口管路上装设调节阀。压力源输送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5.试验装置、试验场地及防护措施应符合有关要求;试验环境温度不低于5℃(或按专门的规定)。试验前的组装(含安全附件)工作已经完成并经检查合格。
第三十五条 气压试验时应做到:
1.气压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15倍。气压试验时,罐体的薄膜应力不得超过试验温度下材料屈服点的80%;
2.气压试验所用气体,应为干燥、洁净的空气、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制罐体试验用气体温度不得低于15℃。
3.试验系统压力应保持平稳;
4.缓慢通气,达到试验压力的10%,先保压5 ̄10分钟,对连接部位及焊缝进行检查;如无泄漏或异常现象,可继续升压到规定试验压力的50%;如仍无异常现象,其后按试验压力的10%逐级升压到试验压力,并保压30分钟;然后降至设计压力,保压30分钟,同时观察
有无异常现象;
5.气压试验以罐体无渗漏、无目视可见的异常变形及其它异常现象为合格;
6.在升压过程中,严禁工作人员在现场作业或进行检查工作;
7.在保压过程中不得采用连续加压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的做法;
8.有压力时,不得紧固螺栓或进行修理;
9.试验完毕后,应缓慢将气体排净。
第三十六条 汽车罐车组装后应进行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压力等于设计压力,试验气体应为干燥、洁净的氮气或空气。对于碳素钢和16MnR制罐体,气体温度不得低于5℃;对于其它低合金钢罐体,气体温度不得低于15℃,保压时间不少于30分钟(对于外套保压时间不少
于4小时)。
气密性试验经检查无泄漏为合格。
第三十七条 汽车罐车必须在制造单位完成罐体、安全附件、底盘(牵引车)的总装,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试制结构型式相同,而载重、介质或底盘型式不同的汽车罐车总装完成后,制造单位必须对罐车外形尺寸、自重、重心位置、轴荷分配、空载时的最大侧向稳定角等技术数据进行测定。汽车罐车的限速平直路面、限速转弯、最小转弯直径等安全技术性能,应符合GB7258----8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汽车罐车空载时的最大侧向稳定角应不小于35°。
低温型汽车罐车外套的真空度和漏放气速率应符合图样要求。
第三十八条 汽车罐车制造单位必须在罐体明显部位装设产品铭牌,内容应包括:
汽车罐车名称及型号;
发动机功率;
制造许可证编号;
充装介质;
设计压力(MPa);
设计温度(℃);
容积(立方米);
最大充装重量(kg);
满载总重量(kg);
产品编号;
制造日期;
制造单位;
监检标记。
第三十九条 汽车罐车制造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1.产品合格证(见附件一);
2.产品质量证明书(见附件二);
3.汽车罐车总图、罐体部件竣工图;
4.产品使用说明书;
5.备品、附件清单和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
6.监检证书;
7.底盘的随车工具及附件清单;
8.底盘使用说明书。
第四十条 产品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底盘、安全附件的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2.罐体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炉批号、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制造单位的复验报告;
3.焊接材料牌号及产品焊接试板的力学和弯曲性能检验报告;
4.焊缝无损检测报告,并应附有检测部位简图,注明返修位置和长度;
5.钢板、锻件无损检测报告;
6.罐体焊后热处理报告;
7.罐体耐压试验报告;
8.汽车罐车气密性试验报告;
9.罐体外观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
10.汽车罐车车检验报告;
11.低温型汽车罐车罐体日蒸发损失测定报告、外套真空度测定报告、漏放气速率测定报告。

第四章 使用与运输
第四十一条 汽车罐车的使用、装卸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及省级劳动、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对操作、运输和管理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第四十二条 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准运证,并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牌照。
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携带有关资料到省级劳动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证》。
第四十三条 汽车罐车的押运员和驾驶员应熟悉其所运输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的能力。
汽车罐车押运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由省级劳动部门颁发《汽车罐车押运员证》(见附件三)。
汽车驾驶员必须先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再经汽车罐车安全驾驶、使用培训、考核合格,由省级劳动部门颁发《汽车罐车准驾证》(见附件四)后,才有驾驶液化气体汽车罐车的资格。
第四十四条 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有本单位的持证押运员和驾驶员,并为押运员、驾驶员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具和工作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必要的备品、备件等。
第四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并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并认真贯彻执行汽车罐车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经常检查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管接头、人孔、管道阀门、导静电装置等)性能,有无泄漏
、损伤等;按汽车日常检修和保养要求对汽车底盘及其走行部分进行检查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性能完好。同时,应保持汽车罐车干净和漆色完好。
第四十六条 改变汽车罐车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有资格的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检验单位内、外部检验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按本规程第42条的规定办理汽
车罐车使用证。
第四十七条 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包括:
1.汽车罐车使用证;
2.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罐车准驾证;
3.押运员证;
4.准运证;
5.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6.液面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
7.运行检查记录本;
8.汽车罐车装卸记录(见附件五)。
第四十八条 汽车罐车装卸单位应具备下述条件,方可从事装卸作业:
1.有熟悉汽车罐车运输与装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汽车罐车装卸安全技术工作,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管理制度;
3.有符合防火或防毒、防爆规定的专用场地,并有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具和备件;
4.装卸设备和管线实施定期检验制度,装卸管道有可靠的联接方式,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
5.必须有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或定期校验证书的计量设备;
6.必须有专人负责装卸前的检查和记录,并建立档案备查;
7.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介质毒害程度,设置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充装前充装单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充装:
1.汽车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
2.汽车罐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3.汽车罐车漆色或标志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4.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没有随车携带;
5.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或与实物不符;
6.首次投入使用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车罐车,如对罐体介质有置换要求的,不能提供置换合格分析报告单或证明文件;
7.余压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8.罐体或安全附件、阀门等有异常。
第五十条 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本规程第49条规定,进行充装前的检查;
2.按指定位置停车,关闭汽车发动机并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时,应加防滑块;
3.易燃介质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对于充装介质不允许与空气混合的应排尽空气;
5.汽车罐车作业人员应相对稳定,且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司机和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作业时,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6.新制造的汽车罐车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汽车罐车,充装易燃、易爆介质前必须经抽真空处理,或充氮置换处理,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650mm汞柱,或罐内气体含氧量不得大于3%,且必须由处理单位出具证明文件;
7.汽车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充装时必须有液面计、流量计、地磅或其它计量装置。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8.装卸完毕应按本章第51条规定填写装卸记录,并妥善保存;
9.汽车罐车到站后,应及时卸液。卸液前必须对汽车罐车各附件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液。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作贮罐使用。汽车罐车不得直接向气瓶灌装;
10.液氨、液化石油气及其它易燃、易爆介质,卸液时不得用空气加压;液化气体卸液,不得采用蒸汽等可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压卸液,采用热水升温卸液时,水温不得超过45℃;
11.装卸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12.汽车罐车卸液不得把介质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13.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禁止装卸作业:
(1)介质易燃、易爆的汽车罐车,遇有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
(2)周围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泄漏时;
(3)罐体内压力异常时。
低温型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还应符合由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装卸完后,应填写装卸记录并进行下列各项工作:
1.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的要求,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2.检查各密封面有无泄漏;
3.核查罐体内介质的压力(充装后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汽压力)或余压;
4.检查罐体充装重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充装重量)或余量;
5.分离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
6.装卸记录(二联)由押运员负责送达卸液单位;
7.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妥善分离,才准启动车体。
第五十二条 汽车罐车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行驶时按汽车罐车的设计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2.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
3.不准拖带挂车,不得携带其他危险品,严禁其他人员搭乘;
4.车上禁止吸烟;
5.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等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
第五十三条 汽车罐车停放的要求:
1.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等地方;
2.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停车地点附近不得有明火;
3.停车检修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业;
4.途中停车如果超过六小时,应按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安全地点或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转许可证》的专用停车场停放;
5.途中发生故障,维修时间长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将汽车罐车转移到安全场地,并由专人看管,方可进行维修;
6.重新插车前应对全车进行认真检查,遇有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插车;
7.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

第五章 定期检验与修理、改造
第五十四条 从事罐体检验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规定,经省级以上劳动部门资格认可和鉴定考核合格,取得有效证书,方可进行批准范围内的检验工作。
检验单位应配备至少一名持证罐车驾驶员和一名熟悉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球阀、液面计结构的校验人员。还应有气体分析仪、测量器具、静电阻值测量仪表、安全阀、紧急切断阀、液面计校验装置、罐体起吊设备以及必要的专用工具、工装等。
检验单位应有检验所需的设施、场地,包括罐体的清洗置换、残液回收设施、射线探伤的探伤室、停车场以及必要的消防设施和防护用品等。
检验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应有汽车罐车检验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和检验技术责任制。
第五十五条 罐体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年度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罐体发生重大事故或停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验。
罐体及其安全附件按劳动部颁发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和本规程的要求进行清洗、置换和检验,并按本规程附件六《在用汽车罐车检验报告书》的要求出具检验报告。
底盘的检查按汽车使用及保养说明书和车辆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低温型罐车的定期检验(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的内容和要求,还应符合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 罐体年度检验的内容:
1.罐体技术档案资料审查;
2.罐体表面漆色、铭牌和标志检查;
3.罐体内外表面,有无裂纹、腐蚀、划痕、凹坑、泄漏、损伤等缺陷检查;
4.罐体对接焊缝内表面和角焊缝全部进行表面探伤检查,对有怀疑的对接焊缝进行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检查;
5.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导静电装置、装卸软管和其他附件的检查或校验;
6.罐体与底盘的紧固装置检查和测量导静电带电阻;
7.气密性试验。
第五十七条 罐体全面检验的内容:
1.罐体年度检验的全部内容;
2.罐体外表面除锈喷漆;
3.测定罐体壁厚;
4.耐压试验。
第五十八条 承担罐体主要受压元件修理的单位,必须经省级以上劳动部门批准。
承担罐体主要受压元件焊接的焊工,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书》并有相应的、有效的合格项目。
罐体修理前,罐内液体气体必须排尽,经置换、清洗、检测,并有记录,罐内有害气体成分达到卫生标准、可燃气体含量符合动火规定,并办理动火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罐体动火作业;修理作业的照明应使用12或24伏电压的低压防爆灯。
罐体补焊部位应经表面探伤合格,必要时应经射线探伤合格,并进行局部热处理。
修理后应有详细的修理记录,经有关人员签字存档。
低温型汽车罐车的修理一般应由原制造单位进行。

第六章 安全附件与颜色标志
第五十九条 汽车罐车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液面计、温度计、压力表、装卸阀门等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的规定。使用单位必须选用有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爆破片装置以及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鉴定合格的紧急切断
装置。
第六十条 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一般每年至少检验一次,爆破片应定期更换。更换期限由罐车使用单位根据使用情况和制造单位的要求确定。对于超过爆破片标定爆破压力而未爆破的,应立即更换。压力表和液面计、测温仪表应按计量部门规定的期限校验,并出具证明。
第六十一条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05 ̄1.10倍,安全阀的额定排放压力(表压)不得高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2倍,回座压力应不低于开启压力的0.8倍;开启高度应不小于阀座喉径的1/4。低温型罐车的安全阀开启压力不得超过罐体的设计压力。
第六十二条 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等阀门部件的材料必须适合介质的性质,除密封元件外,不得采用非金属、铸铁材料制造。
低温型汽车罐车安全阀的材料应与低温液体相容,在低温下具有良好的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应在试验台上分别用常温气体和低温氮气进行性能试验。
第六十三条 安全阀、紧急切断阀及装卸阀门产品上应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金属铭牌上应载明下列内容:
1.制造单位名称;
2.型号、规格;
3.产品编号;
4.公称压力,MPa;
5.适用介质、温度、排量(流量);
6.检验合格标记;
7.制造年、月。
安全阀和紧急切断阀出厂时还必须附有质量证明书,内容应包括:
1.铭牌上的内容;
2.制造依据的标准;
3.阀体材料化学成分、技术性能;
4.检验报告。
第六十四条 汽车罐车必须装设内置全启式弹簧安全阀,安全阀排气方向应为罐体上方。安全阀的排放能力必须考虑发生火灾和罐内压力出现异常情况下,均能迅速排放。
1.罐体的安全泄放量,按下式计算:
5 0.82
1.55×10 A F
G=----------------------------

kg
式中 G——罐体的安全泄放量----;

F——与压力容器所在的位置有关的
系数,对于地面上的罐车取F=1;
r——安全阀在额定排放压力时,液体
Kj
气体的汽化潜热----;
kg
A——罐体的外表面积平方米。
A按下式计算:
对半球形封头的罐体:A=πD0
对椭圆形封头的罐体:A=πD0(L+0.3
D0)
式中 D0——罐体外径,m;
L——罐体总长,m。
2.安全阀的排放能力按下式计算:
--2 ------------
G′=7.6×10 C0 XPA′√(M/ZT)
kg
式中 G′——安全阀的排放能力,----;

A′——安全阀的最小排气截面积,
平方米。
1 2
A′=--πd1
4
式中 d1——安全阀阀座口径,mm;
X——标准状态下介质的特性系数,
可按表2选取。
------------------------
/ (k+1)
/ ------------
/ (k+1)
/ 2
X=
520/ K(------)
√ K+1
式中 K为标准状态下气体定压比热Cp与
定容比热Cv之比值,可按表2选取;
C0——额定排放系数,取0.9倍排放
系数(排放系数=实际排放量/理论
排放量),通常由安全阀制造厂提供,
无法确定时,C0取0.6 ̄0.7;
P——安全阀进口处的排放压力(绝
压),取1.1P+0.1,其中P为罐体设
计压力,MPa;
kg
M——气体摩尔质量,--------;
kmol
T——额定排放压力下,饱和气体的
绝对温度k;
Z——额定排放压力下,饱和气体的
压缩系数,无法确定时取1。
3.低温型汽车罐车安全阀应按罐体绝热层被破坏,罐体的日蒸发损失量或汽化器的最大汽化能力两者中的较大值为其排放量。
第六十五条 低温型汽车罐车设置的爆破片装置应满足:
表2 气体特性系数
--------------------------------------------------------------------------
| K | X | K | X | K | X | K | X |
|--------|------|--------|------|--------|------|--------|------|
|1.00|315|1.22|339|1.44|359|1.66|377|
|--------|------|--------|------|--------|------|--------|------|
|1.02|318|1.24|341|1.46|361|1.68|379|
|--------|------|--------|------|--------|------|--------|------|
|1.04|320|1.26|343|1.48|363|1.70|380|
|--------|------|--------|------|--------|------|--------|------|
|1.06|322|1.28|345|1.50|364|2.00|400|
|--------|------|--------|------|--------|------|--------|------|
|1.08|324|1.30|347|1.52|366|2.20|412|
|--------|------|--------|------|--------|------|--------|------|
|1.10|327|1.32|349|1.54|368| | |
|--------|------|--------|------|--------|------|--------|------|
|1.12|329|1.34|351|1.56|369| | |
|--------|------|--------|------|--------|------|--------|------|
|1.14|331|1.36|352|1.58|371| | |
|--------|------|--------|------|--------|------|--------|------|
|1.16|333|1.38|354|1.60|372| | |
|--------|------|--------|------|--------|------|--------|------|
|1.18|335|1.40|356|1.62|374| | |
|--------|------|--------|------|--------|------|--------|------|
|1.20|337|1.42|358|1.64|376| | |
--------------------------------------------------------------------------
注:表中K值为标准状态下气体定压比热Cp与定容
比热Cv之比值。
1.罐体设置的爆破片装置和连接罐体管路上的爆破片装置的标定爆破压力应高于罐体的安全阀开启压力而小于罐体的设计压力,外套的爆破片标定爆破压力为0.07 ̄0.1MPa。爆破片装置的材料应与低温液体介质相容,在低温下应有良好的力学性能和冲击韧性。液氢、液氧
汽车罐车爆破片的材料,应选用爆破后不产生火花和金属碎片的材料;
2.爆破片装置的截面积,应保证爆破片爆破时能迅速释放出罐体或外套内产生的气体;
3.标记、质量证明书以及检验要求等应符合GB567《拱形金属爆破片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罐体与液相管、气相管接口处必须分别装设一套内置式紧急切断装置,以便在管道发生大量泄漏时进行紧急止漏;紧急切断装置包括紧急切断阀、远控系统以及易熔塞自动切断装置,要求动作灵活、性能可靠、便于检修。远控系统的关闭操作应装在人员易于到达的位置,
易熔塞自动切断装置应设在当环境温度升高时,能自动关闭紧急切断阀的位置。紧急切断阀不得兼作它用,罐车行驶时,紧急切断阀应处于闭止状态。
第六十七条 紧急切断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易熔塞的易熔合金熔融温度为70±5℃;
2.油压式或气压式紧急切断阀应保证在工作压力下全开,并持续放置48小时不致引起自然闭止;
3.紧急切断阀自始闭起,应在10秒钟内闭止;
4.紧急切断阀制成后必须经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合格;
5.受液化气体直接作用的部件,其耐压试验压力应不低于罐体设计压力的1.5倍,保压时间应不少于10分钟;耐压试验前、后,分别以0.1MPa和罐体设计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
6.受油压或气压直接作用的部件,其耐压试验压力应不低于工作介质最高工作压力的1.5倍,保压时间应不少于10分钟;
7.紧急切断阀在出厂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振动试验和反复操作试验合格。
第六十八条 罐体必须装设至少一套液面测量装置,液面测量装置必须灵敏准确,结构牢固,操作方便,精度等级不低于2.5级。液面的最高安全液位应有明显标记,其露出罐外部分应加以保护。
滑管式液面计的结构应能防止滑管弯曲和限位块脱离滑管,应有轴向锁紧装置,能保证密封,便于维修保养。
液面计必须有液面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并附有不同温度下,介质的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
汽车罐车不得使用玻璃板式液面计。
第六十九条 罐体上必须装设至少一套压力测量装置,其精度等级不低于1.5级。表盘的刻度极限值应为罐体设计压力的2倍左右。选用的压力测量元件应与罐内介质相适应,其结构应满足振动和腐蚀的要求。
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对应于介质温度为50℃时的饱和蒸汽压或最高工作压力处涂以红色标记,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第七十条 装卸阀门的公称压力应高于或等于罐体的设计压力。阀体的耐压试验压力为阀体公称压力的1.50倍。阀门的气密性试验压力为阀体公称压力。阀门应在全开和全闭工作状态下进行气密性试验合格。各种型号的阀体不得选用铸铁和非金属材料制造。
手动阀门的开闭操作,应能在阀门承受气密性试验压力下全开、全闭操作自如,且不感到有异常阻力、空转等。
第七十一条 装运易燃、易爆介质的罐车,必须装设可靠的导静电接地装置,罐体管路、阀门和车辆底盘之间连接处的电阻不应超过10mΩ。在停车和装卸作业时,必须接地良好。严禁使用铁链。装卸操作时,连接罐体和地面设备的接地导线,截面积应不小于5.5平方米。
第七十二条 运输易燃、易爆介质的汽车罐车,每侧应有一只5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或4kg以上的1211灭火器。
第七十三条 汽车罐车上的管路应满足以下要求:
1.气相管路和液相管路所用管材,应符合国家和专业标准的规定;
2.管路安装要求应不低于GBJ235《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管路不得采用螺纹联接;
3.管路应加设必要的支撑和紧固装置,对可能受损伤的部位应加以保护;
4.管路与汽车传动轴、回转部分、可动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25mm;
5.排气管、消音管、消火装置的安装,应距离气相管、液相管200mm以上。结构上不允许时,气相管和液相管必须有可靠的隔热措施。
6.低温型罐车罐体的管路,除压力表和液面计外,均需采用绝热管路和绝热控制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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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西部地区多元化和谐社会构建网络的设想

重庆市三峡监狱——王 俊


主要内容:就西部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不断扩大、分配不公矛盾凸显的具体情况而言,充分利用现有社会资源,建立适合西部发展的政府、企业、志愿者组织平等参与的多元化和谐社会构建网络,具体说就是一种以政府为主线,将西部地区充足的企业和志愿者组织等公益服务资源串接起来,编织成推动西部和谐社会建设的大网,才是西部地区进行和谐社会建设的最佳模式。
主题词:政府 企业 志愿者组织 和谐社会 网络

当前影响西部地区和谐社会建设有诸多的因素,其中最突出的是: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加剧;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公共资源分布不均衡;城乡差距、地区差距不断扩大,分配不公矛盾凸显等等。这些矛盾和问题在社会经济转型期纵横交织,错综复杂,构成了横亘在西部地区和谐社会建设道路上的一大障碍,如果这些矛盾不及时加以解决的话,随时都有可能引发社会危机。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政府包揽一切管理职能、承担全部社会压力的传统做法显然已不能适应层出不穷、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日臻完善,社会保障需求的日益增多,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服务的意识逐步增强,“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管理体系必将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和发展。那么在这样一种形势下,就西部地区的具体情况而言,充分利用现有社会资源,建立适合西部发展的政府、企业、志愿者组织平等参与的多元化和谐社会构建模式,具体说就是一种以政府为主线,将西部地区充足的企业和志愿者组织等公益服务资源串接起来,编织成推动西部和谐社会建设的大网,才是西部地区进行和谐社会建设的最佳模式。
一、建立多元化的和谐社会构建网络是西部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由之路
目前西部地区的基础情况主要表现为:生态结构趋于单一、生态环境更加脆弱、生物多样性锐减、自然灾害不断加剧。西部地区与十多个国家接壤,陆地边境线长达12747公里,土地面积541万平方公里,占全国国土面积的56%,目前有人口约2.87亿,占全国人口的22.99%。西部地区疆域辽阔,人口稀少,经济欠发达、人口受教育的程度普遍偏低,全国尚未实现温饱的贫困人口大部分分布于该地区,也是我国少数民族的主要聚居区域,民族关系复杂。从以上的现实情况我们应当清晰地看到,就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条件而言,无论是物质基础还是人文环境,西部地区与东、中部地区相比都有着相当大的差距。就前段时间发生在西藏、青海、四川、甘肃的暴乱事件来看,切实拉近民族距离,形成融洽的民族关系,构成牢固的和民族分裂势力做斗争的民族防线,构建民族之间的和谐氛围也是目前西部地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点。就民生建设方面来讲,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资金不足、效益不高等一系列问题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仍存在很多缺陷。那么在这样一种状况下,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问题光靠政府有限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更深入更细致的工作还需要我们全社会投入更多的力量去做。因此,我们应秉承“有条件的社会共同责任”原则,使全体社会成员都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参与者和受益者,特别是通过对西部地区的特别保护来达到对全社会的共同保障,从而维持社会的稳定,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
就西部地区的和谐社会建设来讲,众多的志愿者组织和企业可成为除政府以外的两大主要力量,充分发挥其对政府的有益补充作用。据了解,截止2007年底,我国有社区志愿者组织27万余个,比2006年增加了3倍多,社区志愿者2000多万人,比2006年增加了200多万人,其中注册社区志愿者567万余人,全国累计有2.68亿多人次的青年和社会公众在扶贫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大型活动、应急救援、海外服务等领域提供了超过61亿小时的志愿服务。就企业方面而言,西部本地区也有相当丰富的地方企业资源可以利用,东中部地区企业也在逐渐关注向西部地区的”反哺”问题,国家性质的西部地区“补偿机制”也必将建立。这样来看,由企业及志愿者组织所形成的和谐社会建设力量点已成星罗棋布之势,所缺乏的就是要有一根主线将这些力量点串接起来,形成一张强有力的大网。因此,政府有责任也有必要补上这个缺位,织就一个由政府协调指导、企业、志愿者组织平等参与的和谐社会构建网络。这样既弥补了政府和市场的某些缺位,又对社会资源进行了有效的聚合,不仅对于西部地区的和谐社会建设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对于企业、志愿者组织以及我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必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建立西部地区多元化和谐社会构建网络的现实意义
(一)、“多元化构建网络”搭建了一个建设平台,聚合了和谐社会建设资源,有利于减少和谐社会建设成本,提高社会工作效率
在进行和谐社会的建设中,政府在资源的支配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无论是对公权利的支配,还是对人、财、物的调配上都理所当然成为建设力量的主导。可和谐社会建设毕竟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系统性、复杂性和反复性的特点。在西部地区和谐社会建设方面需要我们做的事情很多,特别是改善西部地区群众的生存状态和生活环境、促进民族和谐方面等需要我们做的事情还很多,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政府的力量就显得相当有限了。政府只能从政策、资金上对和谐社会建设进行保证,起到一定的政策导向和资金支持的作用,可更具体、更微观的工作却并不一定是政府这只看不见的大手所能及的。和谐社会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说到底,并不是发几个文件下几道命令就能轻松解决的事情,而是需要西部地区乃至全国人民共同努力解决的事情。因此,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全国人民的积极参与。而在“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之下,将和谐社会建设交诸社会,充分调动庞大的社会资源,不仅可以降低政府建设成本,而且可以起到政府力不能及的效果。目前无论是企业还是志愿者组织,在开展公益活动时没有一个系统的组织领导,也缺乏专业性的指导,各方之间也没有形成有效的沟通渠道,造成援助缺乏针对性,重复性和不均匀相对突出,造成公益资源的极大浪费,相对增加了公益建设的成本。
“多元化构建网络”的建立,搭建了一个西部和谐社会构建平台,所有致力于西部和谐社会建设的有识之士,无论是公益组织、志愿者还是企业都聚合了这个平台之上,互相进行交流,由政府具体负责政府、企业和志愿者组织三方公益资源的协调和调配,并有针对性地对西部拟援助地区进行形势评估,为企业和志愿者组织提供导向性建议,从而有效避免了援助的盲目性和无序性。这样既避免了资源浪费,减少了建设成本,又提高社会工作效率,突出了援助的针对性和及时性,发挥公益资源最大的效益。同时定期进行援助后回访,为国家政策导向提供基础性资料。
(二)、有效指导企业对西部地区的公益投资,帮助企业形成具有适合自身特色的公益产业,形成健康、有效的公益产业格局,实现企业与西部的双赢
目前有越来越多的东中部地区以及西部地区的企业关注对西部地区的 “反哺”问题,也有不少的企业投入到对西部地区的援助活动当中来。但通过调查我们发现有一个现实问题不容忽视,那就是我们的企业在开展公益活动时还存在一些误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益事业的稳步健康发展。
一是只注重“输血”而忽视“造血”。据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200余家企业之中,有95%以上的企业家认为捐款捐物就是对西部地区的援助;有99%以上的企业家不了解公益事业尚是一个很大的产业。而与这组数字相对应的,正是我们现在看到的向西部落后地区的小学捐款、给贫困家庭的母亲资助、向贫困大学生进行资助等常见的公益援助形式。我们的企业在参与向西部地区援助的方式上,过于关注资金的投入,对其他方面的支持和投入还远远不够。而这种“输血”式的行为只能“治标”,远不能解决实质性的问题。其实,在这一领域中,跨国公司已经在改变以往企业捐赠的传统公益模式,走向公益创投、慈善创投,更加注重强调在技能方面提供相关的培训。如GE公司提供了先进的技术和方案为中国的能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产业做出贡献;飞利浦在云南历经3年多建立了10所医疗站,培训了300名乡村医生。与“输血”的短期行为相比,“造血”具有长期性。据了解,目前,外资在国内一个“造血”性的公益项目的投入时间平均超过3年。而它代表了未来企业参与公益事业的一个发展趋势
二是追求表面形式而忽略自身特点。贡献爱心,奉献社会,正在成为中国广大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一种行为准则。但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目前不少公司在参与公益项目时,不考虑本身特点,盲目跟风模仿,愈演愈烈。这两年,看到跨国品牌资助养老院、帮扶弱势群体,并获得社会广泛认可,一些企业心里就痒痒,在未能看懂这些国际品牌参与此类公益活动的深层原因之时,便不顾一切采取相同行动。不但没有达到预期的社会目的,反而糊里糊涂地玩了一把“烧钱”的游戏。事实上,跨国企业在参与公益事业时非常具有针对性,所参与的公益活动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相辅相成、与企业的所在领域顺应顺接。而企业最擅长做什么,可能在这方面恰恰对公益事业有所帮助。BP、壳牌是全球石油超级巨头。从上个世纪进入中国以来,一直在社会与公众树立维护中国环境的良好形象。前者开展了致力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绿色教育行动”,后者量身打造了鼓励设计并实施环保方案的“壳牌美境行动”,都在社会与公众中产生了很好的反响。
三是参与公益事业等同履行社会责任。在过去一段时期内,缺乏企业的大力参与,公益事业的发展相对缓慢。而中国市场开放后特别是在入世以来受到海外企业的影响,本土企业开始积极参与公益事业。而这其中不乏有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把做公益事业当成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目前出现的这一现象,当年欧美也经历过了。这些制造企业对身边与自己相关联的事情并不十分关注,而把很大精力都投入在慈善活动上,一味热衷捐赠。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欧美国家的企业开始逐渐意识到,作为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是首要的,如营业法规、环境法规等。同时,对其它与生产相链接的人与物,也都要予以关爱。
至上世纪80年代起,进入中国的跨国企业按照一套完整的社会责任体系在演绎,其核心内容由三大方面组成:一是遵守基本法律,注重质量,善待员工;二是对企业所在的社区承担一定责任,大力支持所在的社区发展;三是保护全球环境与自然资源;四是参与一些慈善活动,支持公益事业。目前,在海外一些经济发达国家里,对捐款企业要做出一个总体的评估。而这些评估指标与社会责任的那几个方面正好一一对应。通俗讲,若没有做好就不能以慈善为名进行捐款,甚至是被认为是用不义之财搞伪善。
以上局面的出现,一方面说明我国公益事业尚处于起步阶段,政府部门在公益项目的推介上缺乏对参与者的具体指导;另一方面公益项目没有建立一个客观评估的体系,导致参与者惟有依靠感觉去做判断与选择。在西部地区“三位一体的和谐社会构建网络”形成后,政府可以对企业的公益投资进行有效的指导,提供针对企业的指导和参谋服务,有效指导企业对西部地区的公益投资,帮助企业形成具有适合自身特色的公益产业。同时合理利用企业的公益服务资源,发挥更大的造血功能,形成健康、有效的公益产业格局,实现企业与西部的双赢。
(三)、聚合社会公益资源,形成统一调配、健康发展的良好格局
我们的志愿者组织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充分发挥着社会的“减压阀”、“润滑剂”的作用。但由于现在的志愿者组织没有统一的指导,从而导致志愿服务具有很大盲目性、随意性和无序性。志愿者往往是没有通过专门的培训直接上岗,在很多情况下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这不仅影响到志愿服务的质量,特别是在从事技术性较高危险性较大的志愿服务方面,可能危及到志愿者的人身安全。
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志愿者组织与政府之间有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关系。志愿者组织不同于政府,也不具备政府职能,但可以起到政府起不到的作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好,有利于调动广大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倡导民众形成一种对社会有责承担的良好理念,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但目前我国的志愿服务发展还存在许多的制约因素,如志愿者权益受到侵犯的事时有发生,志愿服务活动缺乏保障,个别国外志愿服务组织在我国开展活动还处于无序状态等,这都成了影响志愿服务健康发展的桎梏。同时由于志愿服务没有建立调查和评估体制,造成援助前没有进行详细的调查评估,服务中没有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服务后没有进行经验总结以及及时地与其他公益团体进行资源经验共享,导致服务目标不明确,存在很大的盲目性。甚至出现个别单位和个人存在把志愿者当做廉价劳动力的倾向,以及利用志愿者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情况,还有一些不具备相应能力的组织,盲目开展活动,侵犯了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等,这些都导致了公益资源的极大浪费,降低了公益服务的效率和信誉。
目前的情况是从事志愿服务事业的志愿者组织逐渐增多,却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组织,基本的情况是各团体自由化发展,组织活动自由化,这样一种状况极大地降低了活动的效果。甚至导致不同团体间工作的重复,降低了工作效果,甚至在整个工作面中出现了盲区和断点。由于目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人数越来越多、服务领域日益拓展、经费投入越来越多、各类志愿者组织不断发展,目前我国志愿服务社会参与面已从大学生等青年群体逐步扩大到中老年人等各个年龄段人群,将志愿服务纳入统一领导,形成健康正规的志愿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志愿服务者特别是志愿服务群体中相对较弱势群的利益,已经成了当务之急。
在一个有着成熟分工的社会,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之间能够各司其职、功能互补。而社会发展的经验也证实,很多社会服务性的工作(比如义工服务)由社会团体来做效果更好,也更利于培育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如香港良好的义务服务政策环境,才让香港的义工团体成为了政府的好帮手,并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因此,“多元化和谐社会构建网络”的建立可以极大地避免志愿者组织由于没有统一的领导而造成的盲目性和无序性,避免救助的不均匀性和盲区的出现以及人为因素下的救助不及时,“多元化和谐社会构建网络”可以对公益服务资源进行合理调配,并对志愿者组织提供服务建议,避免服务的盲目性和无序性,同时可以切实保障志愿者的切身利益。今年两会期间,相关组织也提出了《志愿服务法》的提案,国家也会加大对志愿者权益方面的立法保护,所有这些都将极大地推动志愿者组织的健康发展。
(四)、企业的参与可以为非营利性质的公益组织解决经费难题,提供资金保障
目前我国志愿者组织的经费来源主要是通过会员交纳一定的会费以及社会的捐助,存在经费来源不稳定,并且严重不足的实际困难。志愿者在参与社会服务时,自己要承担全部的费用,这不仅也使志愿者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而且当志愿者在为社会提供服务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由于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了志愿者权益保障的缺失。志愿者组织是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非营利性决定了志愿服务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这是志愿者组织在组织活动时其经费来源缺乏保障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在组织大型的公益活动以及对志愿者进行培训时更显得捉襟见肘。志愿者参与的服务都是自愿无偿的,没有通过活动赚取利润,不能通过内部机制解决志愿者组织的活动经费问题。所有这些都严重阻碍了志愿服务的顺利开展,以及志愿事业的健康发展。
“多元化的和谐社会构建网络”建立后,将设立针对志愿服务的专项储备基金,以解决志愿服务的资金短缺问题。专项基金由国家、政府财政或企业援助资金中提取,并由政府负责统一使用。作为志愿者组织的活动经费和志愿者的权益保障基金。基金的运作受政府和企业监督。储备基金为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经费,作为活动及志愿者权益保障的开支项目,以保障在志愿者确实发生意外事故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时,能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赔偿,达到切实保障志愿者的各项权益的目的。
三、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合理调配资源,建立服务评估系统,以提升服务质量。
设立官方性质的指导协调机构,建立信息管理和服务评估体系,合理调配资源、提升服务质量。
公益资源的调配利用和公益服务的运行管理是整个工作的基础和核心。如何确保这两个重要环节的科学高效运行,是提升公益服务质量的关键问题。因此,多元化和谐社会构建网络的建立要以逐步形成以政府公益服务指导为核心,信息化为手段,强化公益资源指挥管理、提升公益服务工作水平为目标,促进多元化公益服务网络信息管理平台的优化,实现政府、企业、志愿者组织工作的互动结合为基础任务。
(一)、发挥信息管理平台的技术优势,优化公益资源的调配使用
公益的资源合理调配和使用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益服务活动的成效。由此,应明确“探索新型社会动员机制,实现志愿服务社会化”的工作目标,通过发挥公益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技术优势,在较短的时间内,使用较少的人力资源,有效凝聚企业和志愿者组织等公益服务资源,并将他们迅速组织发动起来,并根据西部具体情况进行合理配置。
整个信息管理平台的运行主要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政府对西部地区的基础形势进行评估,确定拟援助的地区和项目;第二阶段是将企业和志愿者组织的数据导入到信息管理平台;第三阶段是由政府通过信息管理平台与企业和公益组织进行沟通和联络,根据企业及志愿者组织的具体情况给出公益服务的合理化建议;第四阶段是服务活动结束后,政府将企业和公益组织的服务数据录入到信息管理平台中上进行统计、汇总和记录。通过这种方式,政府能随时掌握西部地区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情况,同时能及时对公益资源进行有效的调配和管理,大大提高了公益资源的使用效率。
(二)、依托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三方联动的运行管理网络
运行管理是确保公益服务衔接顺畅的核心工作,建立“政府—企业—志愿者团体”三方联动的管理网络是保障公益事业顺利进行的现实保障。政府设立指挥指导中心,负责整体规划协调、宣传、后勤以及应急保障工作;企业根据自身特点,提出公益服务要求和资金支持,实施公益产业的构建及对公益资金运作的监督;志愿者组织实施细部的公益援助,同时负责对政府和企业公益项目运作的监督。由于信息管理平台的介入,各工作层面的联系和互动得到有效加强,切实提高整个西部地区公益服务的运行管理水平。
(三)、以量化公益服务信息为主要方式,强化对企业和公益组织的激励效应
对企业和志愿者组织的有效激励是提升其工作热情,确保公益服务工作持续性、稳定性的重要保障。我们建立服务评估系统就是以服务项目、时间、质量为基本参数,参照确定标准公益服务基数,对公益服务进行量化,并对企业和志愿者组织分别进行考核。以数据化的方式准确记录公益服务参与者的各项工作信息,可以更加科学、公正、透明地对公益服务者进行考核、评估和激励。这种量化的激励保留方式不仅是对公益服务者辛勤工作的客观认定,更极大激发了企业和志愿者组织参与服务的热情和互比互进的意识,对于强化西部地区多元化和谐社会构建网络的建设和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