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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西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8:17:33  浏览:98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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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西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西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5〕100号 2005年8月23日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关于《西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实施暂行办法》(市财字〔2005〕193号),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免一补”实施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市发改委 市监察局 2005年8月16日)


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农村群众负担,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农村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政策,根据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免一补”,是指免费提供教科书、免缴杂费、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第三条 “两免一补”享受对象是农村地区为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各区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具体细化农村困难学生类型。优先保证以下三类:
(一)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农村人均年纯收入低于865元的贫困户、父母双亡或一方已故、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以及残疾学生;
(二)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区县教育部门应会同民政、扶贫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切实可行的界定农村贫困学生标准和办法。
第五条 “两免一补”工作的申报、审核程序为:
(一)市教育、财政部门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给我市的“两免一补”农村困难学生控制指标,下达各有关区县。
(二)区县教育部门会同财政、民政、扶贫等部门,根据下达的农村困难学生控制指标,结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分解下达各学校农村困难学生控制指标。
(三)乡镇、学校、村委会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教育、民政等部门制定的农村困难学生界定标准和办法,组织界定农村困难学生,每学年界定一次。具体遵循以下程序:1. 学校根据下达的控制指标,通过有效途径公开“两免一补”有关信息。符合条件的学生,申领并填写《“两免一补”申请表》(表式见附表1);2. 学校组织教师及学生代表对提出申请的农村困难学生进行联评,初步确定农村困难学生名单,交由农村困难学生所在村委会审核评议;3. 农村困难学生所在村委会组织村(组)干部、村民及党员代表进行联评,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学生在村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下同),无异议后,在《“两免一补”申请表》上签注意见,返回学校;4. 学校负责填写《“两免一补”核定表》(表式见附表2),上报乡镇政府审核;5. 乡镇政府审核后返回学校,由学校在校内及所在乡镇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区、县教育、财政部门。
(四)区县教育、财政部门对学校上报的农村困难学生进行审核后,批复学校,并将农村困难学生分校、分年级汇总(表式见附表3),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教育、财政部门。
(五)市教育、财政部门对各区、县上报的农村困难学生进行审核并分县、分校、分年级汇总(附表3)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教育、财政部门。
(六)学校按规定兑现政策后,组织填写《“两免一补”落实情况确认表》(表式见附表4),并经学生本人、家长及校长签字确认。
(七)免费教科书按国家规定统一实行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将教科书运至区县级教育部门或指定学校,由区县教育部门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学校按农村困难学生名单发放教科书(见附表5: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流程图),确保课前到书。免费教科书扉页上须标明“本书由国家免费提供”字样。
第六条 “两免一补”的标准为:
(一)免教科书费:在财政部、教育部规定的免费教科书指导价格内按政府采购价格确定。
(二)免杂费:依据省上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
(三)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暂定为每生每天补助1元,一学期按120天、全学年按240天计算。
第七条 “两免一补”资金的筹集方式为:
(一)免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免杂费资金,按照“省上拿大头、剩余部分由市财政全部负担”的原则负担。开设信息技术课程以及具备取暖设施条件的学校,向农村困难学生免收的信息技术费和取暖费由区县财政负担。
(三)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共同负担。其中:雁塔、未央、灞桥区由区财政自行负担;阎良、长安、临潼、户县、高陵五区县由市、区县财政按6∶4比例负担;周至、蓝田两县市财政全部负担。
第八条 “两免一补”资金的拨付程序为:
“两免一补”资金,统一纳入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基础教育专项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分账核算、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一)免费教科书资金,由省财政下达专户或政府采购账户,根据教科书政府采购和教育部门验收教科书情况以及合同约定,集中支付给供应商。
(二)免杂费、信息技术费、取暖费以及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专户拨付。区县将应负担资金纳入本级专户并上报相关证明文件后,市财政再拨付省级及市级杂费补助资金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资金集中在区县管理,封闭运行。各级负担的资金,要在学校开学前全部拨付区县专户,区县要在学校上报实际执行情况后1周内审核拨付到相关学校。具体支付方式为:
1.免杂费以及信息技术费和取暖费资金,由学校将实际免收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区县教育部门审核。区县教育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
2.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区县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核定拨付相关学校,学校按标准以饭票、“代金券”等形式,经学生本人、家长签字认领,逐月发放,直补到人。
第九条 市、区县都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两免一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财政、民政、扶贫、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实施“两免一补”工作。各部门既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又要合理分工、明确责任。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收集、建立“两免一补”贫困学生基础数据库,会同民政、扶贫等部门制定农村困难学生界定标准和办法、审核确定享受对象,负责确定免费教科书种类、版本,组织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和发放工作等。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筹集“两免一补”资金,会同教育部门分配和管理免杂费、信息技术费、取暖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以及确定“两免一补”的标准和范围等。监察、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两免一补”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对“两免一补”工作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第十条 严格“两免一补”工作纪律:
(一)“两免一补”享受对象必须一致,不得轮流享受,不得平均分配,不得优亲厚友,切实做到“应享尽享”。实行“两免一补”后,学校不得再以任何名目向农村困难学生收取与杂费有关的任何费用。未开设信息技术课程和不具备取暖设施的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与此有关的费用。学校不得向农村困难学生预收杂费、信息技术费和取暖费。
(二)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与同校同年级学生必须使用相同版本、数量的教科书。免费教科书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科目发放。未开设的课程,不发免费教科书,严禁另行搭售教科书及教辅材料。
(三)各级教育部门以及学校、乡镇要做好“两免一补”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对农村困难学生基本情况要建档立卡、登记造册,建立动态数据信息系统,逐步实行全省联网。每年年终,区县教育、财政部门要对当年“两免一补”工作进行总结,联合上报市教育、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加大“一免一补”资金落实的力度。各区、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通过统筹安排新增财力、预算超收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自有资金等手段,确保区县负责的免信息技术费、取暖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的足额落实,并及时拨付学校,以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市、区县教育、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两免一补”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工作不负责任、搭售教科书和教辅材料、乱收杂费以及经费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同时,市上将停拨、缓拨直至扣回省级、市级补助资金,相应扣减有关区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两免一补”工作,严格实行政策公开、对象公示等制度,享受范围和工作程序要公开透明。动员和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捐资,多渠道筹措资金,为农村困难学生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学校要通过勤工助学、组织多种形式的帮困等活动,帮助农村困难学生上学。同时,各级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等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辖区内教育部门管理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中小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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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2000年8月17日发布的银发[2000]262号将本文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现将《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分行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对企业债券的发行与转让工作进行规范。
二、各分行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对辖区内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经营机构)提出的企业债券承销商资格申请进行审查,将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申报材料及时转报总行。全国性证券经营机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总行,由总行
对其从事企业债券承销的资格进行统一认定。今后,除总行认可的企业债券承销机构外,其他任何机构不得从事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总行对承销商的资格实行年检制度。
三、企业上报有关债券发行的申报材料,必须按《申请公开发行债券企业报送材料标准格式》制作。
以上通知,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1.《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
2.《申请公开发行债券企业报养料达材料标准格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规范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担保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生、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提供保证担保,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免予担保的除外。
第四条 债券认购人自行承担债券兑付风险,并拥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或在债券不能按期兑付时行使债权人的有关要利;
(二)转让、质押、继承企业债券;
(三)向债券承销人、发行人查询有关发行人业务和财务信息。
第五条 债券的发行与转记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和揭示债券投资风险。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企业债券发行、转让及其相关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对债券发行与转让进行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七条 以下名称的含义为:
发行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债券的企业法人。
承销人——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有从事债券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
保证人——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为发行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业法人。
托管人——办事记帐式债券债权总登记托管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登记公司)和办理该种债券债权登记和二级托管的承销人。
认购人——购买企业债券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具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章 发 行
第八条 企业发行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下达的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内审批。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委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会同
同级计委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发行债券,也不得变相发行债券。
第九条 企业债券主承销人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申请公开发行债券企业报送材料标准格式》(见附件一)内容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债券发行章程、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
第十条 债券发行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的文号、日期;
(三)债券名称、期限、利率;
(四)债券票面金额、发行价格及发行总额;
(五)发行对象、日期、期限、方式;
(六)债券计息起止日、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七)发行债券的目的、用途及效益预测;
(八)经营风险和兑付风险以及防范措施;
(九)最近一个季度的财务报告;
(十)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
(十一)企业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及有关业务发展基本情况;
(十二)保证人基本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免予担保的应特别申明);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债券应由承销人代理发行,发行人不得自行从事债券营销活动。
第十二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企业债券采取实名制记帐式或无记名式发行。
第十三条 经批准采取实名制记帐式发行债券的,由托管人进行分级托管,债券登记托管凭证由中央登记公司统一印制在印制前中央登记公司应先将债券登记托管凭证格式送中国人民银行审查。
第十四条 经批准采取无记名实物券形式发行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名称、住所;
(二)债券的名称、面额、期限、利率;
(三)债券计息起止日期;
(四)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五)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六)发行人的印鉴和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七)保证人名称、住所;
(八)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九)债券负制厂家名称。
无记名债券券面还应载明以下字样:本债券为债券认购人拥有债权的唯一有效合法证明,其他一切债券代保管凭证均无效。无记名债券须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负责制单位印制。
债券主承销人须在债券发行前将债券票样送中国人民银行审查。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在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始发行债券,否则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企业如仍需发行债券,应另行报批。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不得再次发行债券:
(一)前一次发行的债券尚未募足的;
(二)对已发行的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处于继续状态的。

第三章 承销人及承销方式
第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债券承销业务,应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的资格认定;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的资格认定或承销资格已失效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债券承销业务,但作为分销商并以代销方式从事债券承销的除外。
第十八条 承销人承担以下职责:
(一)承销债券;
(二)债券担保工作顾问;
(三)记帐式债券债权登记、二级托管及过户;
(四)代理认购人进行债券交易;
(五)发行人信息披露工作顾问;
(六)当发行人或其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代理认购人追偿。
第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债券承销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一亿元;
(二)流动性资产占净净产的比例不低于50%;
(三)净资产与负债总额之比不低于10%;
(四)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知识,近两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三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五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
(五)具有熟悉有关业务规则及操作程序的专业人员;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内险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七)公司在近一年内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牵头组织承销团的证券经营机构或独家承销债券的证券经营机构为主承销人。
证券经营机构担任主承销人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五亿元;
(二)专职从事债券业务的人员不少于五名,并且有具备会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
(三)参加过三只债券承销或具有三年以上债券承销业绩;
(四)在最近一年内没有出现作为债券主承销人在承销期内售出的债券不足发行总数30%的记录。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券承销人资格,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
(一)经营债券承销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企业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内部内险和财务管理制度说明;
(六)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年度最近一个季度末的净资产验资证明;
(七)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八)最近一年组织的债券承销和债券兑付量报表及其说明;
(九)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简历、专业证书复印件等;
(十)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承销人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承销人,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公告,并通过新闻媒介公布名单。
证券经营机构的债券承销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一年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对承销人资格进行一次复审。已取得承销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如需保持其企业债券承销业务资格,应在其债券承销资格失效前一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第二十一条第(七)、(八)、(九)项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否则其债券承
销资格自动丧失。
第二十四条 承销人应当对发行人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和其他有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 承销人承销拟公开发行的债券票面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组织承销团,承销团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组成。
主承销人应当与其他承销人签署承销团协议。
第二十六条 主承销人应与发行人签定承销协议。
承销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承销方式;
(三)债券发行方式(无记名式或记帐式);
(四)承销债券的种类、金额;
(五)承销团各成员的承销份额;
(六)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七)债券款项的划款日期及方式;
(八)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九)债券到期兑付责任及兑付债券的销毁办法;
(十)债券担保事项;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承销人代理企业发行债券,可以采取代销、余额包销或全额包销方式。
以代销方式发行债券的,承销人不承担发行风险,在发行期内将所收债券款按约定日期划付给发行人,在发行期结束后承销人将未售出债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
以余额包销方式发行债券的,承销人承担债券发行的部分风险,在规定的发售期结束后,承销人将未售出的债券全部买入。
以全额包销方式发行债券的,承销人承担债券发行的全部风险,无论债券销售情况如何,承销人都应在债券公开发行后的约定时间将债券全部买入,并同时将债券款全额划付发行人。
第二十八条 承销人以包销方式承销债券,其每次包销金额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上年末净资产在一亿元以上二亿元以下的承销人,包销金额不得超过五千万元;
(二)上年末净资产在二亿元以上五亿元以下的承销人,包销金额不得超过一亿元;
(三)上年末净资产在五亿元以上十亿元以下的承销人,包销金额不得超过二亿元;
(四)上年末净资产在十亿元以上十五亿元以下的承销人,包销金额不得超过五亿元;
(五)上年末净资产在十五亿元以上的承销人,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十亿元。
前款称以上包括本数,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可对有违规行为的承销人承销某只债券提出否决意见。
第三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同时承销五只(含五只)以上债券。
前款所称同时,是指与不同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规定的承销时间相互重或交叉。
第三十一条 中央企业债券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的地方企业债券,可以面向全国发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行的地方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将债券发行情况及时报发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备案。
任何地方、部门不得限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异地债券在本地发行,并不得限制具备债券承销资格的异地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本地债券。
第三十二条 承销人的承销佣金以发行债券总面额为基数,按超额累退费率计收。具体标准如下:
-----------------------------------
| | 收 费 标 准 |
| 承 销 金 额 |-------------------|
| | 包销方式 | 代销方式 |
|-------------|---------|---------|
|不超过一亿元的部分 |1.5%-3% |1.5%-2% |
|-------------|---------|---------|
|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 |1.5%-2% |1.2%-1.5%|
|-------------|---------|---------|
|超过五亿元至十亿元的部分 |1.2%-1.5%|0.8%-1.2%|
|-------------|---------|---------|
|超过十亿元的部分 |0.8%-1.5%|0.5%-1.2%|
-----------------------------------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根据需要,可以分期销售债券。提出分期债券申请的,发行人应当在最初的债券发行申报材料中详细说明分期销售的时间及每期销售量。发行方式和发行条件发生改变的,发行人应在每一期销售前将发行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每一期债券的承销不得少于十天,不得超过六十天。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债券发行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主承销人提供债券资金到位验资报告和承销费用决算报告。
主承销人应当在每次承销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债券资金到位验资报告和承销工作报告,承销工作报告应详细说明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的执行情况以及承销费用决算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要建立健全企业债券的统计、报告制度,做好企业债券的统计分析工作,按规定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反映企业债券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对企业发行债券和所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担 保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在债券发行前应提供保证担保,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免予担保的除外。担保工作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后,方可发行债券。
第三十七条 保证人应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债券认购人出具担保函。
第三十八条 主承销人应协助发行人和保证人办理债券担保或反担保事宜。
第三十九条 保证人应为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企业法人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被保证人拟发行债券本息;
(二)近三年来连续赢利,且具有良好的业绩前景;
(三)不涉及改组、解散等事宜或重大诉讼案件;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人因解散、破产或被依法撤消等原因丧失保证能力的应及时声明。
第四十条 保证人可以向被担保的发行人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第四十一条 担保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债券的种类、数额;
(二)债券到期时间;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限;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证人承担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债券到期之日起二年。
第四十二条 保证人要求发行人提供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保证人应与抵(质)押人签订资产抵(质)押协议,并按《担保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抵(质)押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更换保证人,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认购人应接受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变更的保证人提供的担保。

第五章 登记与托管
第四十四条 托管人为记帐式债券的法定债权登记人,在债券发行结束后负责对债券进行债权管理、权益监护和代理兑付,并负责向认购人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等。
第四十五条 记帐式债券实行债权登记托管的分级管理。中央登记公司为总登记处和总托管人,并直接办理金融证券机构和基金认购的债券的登记托管;承销人为分登记处和二级托管人,办理其他机构及个人认购的债券的登记托管。
各级托管人分别对自己客户债权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中央登记公司应保持对各二级托管人业务运作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中央登记公司为承销人开立债券自营帐户和二级托管总帐户,分别登记承销人自己持有的债券及其二级托管客户持有的债券总额,并负责统一印制具有统一编号的债券登记托管凭证(包括一级凭证和二级凭证)三联单供发行和登记托管业务使用。
第四十七条 债券发行时,承销人应为认购人出具债券登记托管凭证。
如果认购人系金融证券机构或基金则应出具一级凭证,并将该凭证登记联汇总交中央登记公司,由其为认购人进行债权登记与核查确认;如果认购人为其他机构和个人,承销人应直接为其进行债权登记,并出具二级凭证,同时将凭证稽核联汇总交承销人总部,由其核查分销的规范性,
中央登记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监督。
承销人应向中央登记公司出具承销人债券托管总额的确认报告,中央登记公司凭此在各承销人的二级托管总帐户上登记承销人的长债券总额。
多余或作废的凭证应分别上缴给中央登记公司或主承销人。
第四十八条 债券发行结束,中央登记公司与发行人完成债券登记总额、实收资金总额之间的核对并确认其一致性后,债权登记方可生效,中央登记公司应向发行人出具债权确认书。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按发行债券总金额的0.5‰向托管人一次性交纳登记托管费;该项费用由承销人代收,在各托管人之间合理分配。
第五十条 发行结束后,认购人如需将债券转移到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应按中央登记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转托管手续,同时中央登记公司应为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登记公司建立二级托管总帐户。
第五十一条 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在债券到期兑付之前,应由发行人或代理兑付机构于兑付日的十五天以前,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工具向投资人公布债券的兑付办法,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兑付债券的发行人及债券名称;
(二)代理兑付机构的名称及地址;
(三)债券兑付的起止日期;
(四)逾期兑付的债券的处理;
(五)兑付办法的公布单位及公章;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债券到期日前三天,记帐式债券发行人应将兑付资金全额划入中央登记公司指定的帐户,无记名式债券发行人应将兑付资金全额划入主承销人指定的帐户。如果发行人不如期履行债务,主承销人应通知保证人履行担保函中承诺的义务,偿还债务;如保证人亦不如期履行偿
还债务的义务,主承销人应代理认购人的发行人或保证人追偿。
由于债券不能按期兑付而给认购人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由认购人自行承担。
转让过户
第五十三条 已转托管到证券交易所的债券,其转让过户按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未转托管部分及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按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转让过户。
第五十四条 无记名式债券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柜台进行转让。证券经营机构应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报送债券转让情况的报告,及时反映债券转让中出现的问题。
办理债券转让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应有严格的识别假券的措施,并不得从事债券代保管业务,不得自制和出具任何形式的债券代保管凭证。
证券经营机构在办理债券的转让业务中,如有假券发生,应按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一)证券经营机构在买入债券时,如发现假券,应予以没收,并加盖注销印迹;
(二)证券经营机构在已购进的债券中如发现假券,应对已购债券做好识别工作对假券加盖注销印迹,并追究债券售出方的法律责任。
证券经营机构对发现的假券应及时送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定义有关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在接到证券经营机构关于假券的情况汇报后,应立即将有关情况及假券的识别办法通告发债地区的所有证券经营机构,并视不同情况逐级上报。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应积
极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假券来源的侦破工作。
第五十五条 在中央登记公司和承销人处登记托管的记帐式债券交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已办妥登记托管手续、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债券可用于回购交易,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中央登记公司应为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了解企业债券信息提供服务,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各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主承销人应协助和监督发行人于债券发行前直至债券完全兑付为止的全部信息披露工作,对有关不规范行为和虚假信息的出现负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主承销人应协助发行人编写发行公告,并审查其是否符合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对债券发行申请作出批复后,主承销人应当至少在发行前十日将发行公告刊登于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公告前须先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公告的信息不得与经中国人民银行审定的内容有任何不同。
在发行期间,承销人须将发行公告置于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并有提醒认购人阅读的义务。
第六十条 债券发行公告应充分揭示债券的有关信息和风险。发行公告应当载明:“发行人保证发行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主管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发行公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名称、住所、简况、负责人及其简历、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的文号、日期;
(三)债券种类、期限、利率、票面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总额;
(四)发行对象、时间、期限、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方式;
(六)已发行的尚未到期和逾期未兑付的债券及数额;
(七)所筹资金的用途;
(八)企业债券的风险及对策;
(九)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包括主管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资本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及净资产比率);
(十)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及其注释;
(十一)担保函主要内容;
(十二)保证人名称、住所、简况、联系电话(如无担保,应特别声明);
(十三)经审计的保证人的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及其注释;
(十四)承销人或承销团各承销网点的名称、住所或地址、联系电话;
(十五)托管人的名称、住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十六)不能履行债务且保证人亦不履行其义务时的处理和风险承担人;
(十七)认购人接受合法变更的保证人的承诺;
(十八)企业债券的信用等级;
(十九)无记名债券票样或记帐式债券登记托管凭证样张(包括一级凭证和二级凭证);
(二十)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一条 发行人及主承销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在行发公告上签字,保证发行公告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二条 发行公告的有效期为六十天,自发行公告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发行公告失效后,债券发行必须立即停止。
第六十三条 主承销人应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发行人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后,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方式向投资人披露,信息披露费用由发行人自行负担。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为:
(一)公司简况;
(二)公司业务回顾与展望;
(三)公司所在行业简况;
(四)公司所拥有的重要的工厂、矿山、户地产等财产简况;
(五)高级管理人员简况;
(六)公司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摘要;
(七)公司管理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析;
(八)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益预测;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财务审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可比照年度报告要求,但中期财务报表可以免予审计。主承销人应于每年八月三十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发行人本年度的中期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后,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方式向投资人披露,信息披露费用由发行人自行负担。
第六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有重要提示,内容为:“本公司确信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者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应经发行人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签字盖章。
第六十七条 为发行人出具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的债券信用评级机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为发行人出具财务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或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其收费标准亦应取得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第六十八条 发生对企业债券的市场价格或本息兑付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发行人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主承销人,主承销人应立即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方式向役资人披露,说明事件的实质。信息披露费用由发行人自行负担。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下列情况:
(一)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二)公司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五)公司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八)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
(九)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显著影响;
(十)董事长、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十一)发行人或保证人的住所发行变化;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三)公司即将发生合并、分立、清算、破产等情况。
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如更换保证人,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向社会公告。公告前,应先将公告书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八章 罚 则
第七十条 企业或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退还所募集的资金及利息,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发行债券;
(二)超规模发行债券;
(三)假借销售债券利用卖空单等形式为非发行人集资。
第七十一条 承销人或其他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暂停债券承销业务、一年内不受理承销业务资格申请或取消债券承销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获得债券承销资格或承销资格失效后从事或变相从事承销业务;
(二)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债券承销业务资格;
(三)不按本办法规定收取佣金;
(四)不按规定上报债券资金到位验资报告、承销工作报告;
(五)发表虚假的承销公告;
(六)透露非公开信息;
(七)以不当承诺、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八)在以包销方式承销债券时,通过故意囤积或截留、缩短承销期、减少承销网点等方式使债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剩余;
(九)通过投资、回扣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认购债券;
(十)伪造债券登记托管凭证或自制托管凭证;
(十一)不履行担保顾问和督办债券信息披露工作职责或发生重大疏漏;
(十二)超过发行公告有效期仍发行债券的;
(十三)当发行人或其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不代理认购人进行追偿的;
(十四)其他违反本办法从事债券承销业务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变相提高债券行利率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或严重亏损,在被国家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暂停其债券承销资格,并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结论,作相应处理。
第七十四条 保证人以虚假资料或报表证明其担保能力,或因解散、破产或被依法撤销等原因已丧失保证能力但不及时声明,从而给认购人造成损失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认购人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五条 托管人为认购人所登记的债权因各种原因发行错误而给认购人造成损失的,除给认购人进行赔偿外,并处以警告和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托管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或擅自出借认购人债券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者
,取消其托管人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在按规定办理托管手续移交之前,该托管人仍应履行其责任。
第七十六条 债券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不客观公正进行信用评级、审计、验资、评估和审查的,一经发现,禁止其从事与金融有关的业务,并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发行申请材料折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应采用幅而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报材料”字样
2.申表企业名称、住所、联系电话、联系人、邮政编码
3.主承销商名称、住所、联系电话、联系人、邮政编码
4.申报时间
(三)份数
申请材料共3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
二、发行申请材料目录
(一)国家计划部门下达企业债券发行计划的文件
(二)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
(三)项目可行性及风险分析报告
(四)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主项的批准文件
(五)经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及其注释
(六)经审计的保证人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及其注释
(七)企业债券发行章程
(八)承销协议
(九)承销团协议
(十)担保函
(十一)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十二)发行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三)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四)各中介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十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998年4月1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粒细胞无形体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粒细胞无形体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办应急发〔200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首次出现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疫情。为了提高医务人员对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的认识,加强医疗机构的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病例诊断与报告、标本采集与检测、疫情控制与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人粒细胞无形体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人粒细胞无形体病预防控制技术指南
(试行)

人粒细胞无形体病(Human granulocytic anaplasmosis,HGA)是由嗜吞噬细胞无形体(Anaplasma phagocytophilum,曾称为“人粒细胞埃立克体,Human granulocytic ehrlichiae”)侵染人末梢血中性粒细胞引起,以发热伴白细胞、血小板减少和多脏器功能损害为主要临床表现的蜱传疾病。自1994年美国报告首例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病例以来,近年来美国每年报告的病例约600~800人。2006年,我国在安徽省发现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病例,其他部分省份也有疑似病例发生。该病临床症状与某些病毒性疾病相似,容易发生误诊,严重者可导致死亡。为指导临床医生和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做好该病的发现、报告、诊断、治疗、个人防护、实验室检测和疫情防控与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公众健康教育,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目的
(一)指导各级医疗机构正确开展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的诊断和治疗,及时报告病例并做好个人防护和院内感染的控制工作。
(二)指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人粒细胞无形体病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和疫情监测控制工作。
(三)指导各地开展人粒细胞无形体病流行病学、病原学及防控策略的研究。
(四)指导各地做好预防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的健康教育工作。
二、疾病概述
(一)病原学。
嗜吞噬细胞无形体属于立克次体目、无形体科、无形体属。无形体科是一类主要感染白细胞的专性细胞内寄生革兰阴性小球杆菌,其中对人致病的病原体主要包括无形体属(Anaplasma)的嗜吞噬细胞无形体、埃立克体属(Ehrlichia)的查菲埃立克体(E. chaffeensis)和埃文氏埃立克体(E.ewingii)、新立克次体属(Neorickettsia)的腺热新立克次体(N. sennetsu),分别引起人粒细胞无形体病、人单核细胞埃立克体病(Human monocytic ehrlichiosis, HME)、埃文氏埃立克体感染、腺热新立克次体病。
90年代初期,美国在多例急性发热病人的中性粒细胞胞质内发现埃立克体样包涵体。1995年,Goodman等从病人的血标本分离到该种嗜粒细胞病原体,将它非正式命名为人粒细胞埃立克体,其所致疾病称为人粒细胞埃立克体病。后经16S rRNA基因序列的系统发育分析,发现该种嗜粒细胞病原体与无形体属最相关,因此,将其归于无形体属的一个新种,命名为嗜吞噬细胞无形体,其所致疾病也改称为人粒细胞无形体病。
1. 形态结构及培养特性
嗜吞噬细胞无形体呈球状多型性,革兰氏染色阴性,主要寄生在粒细胞的胞质空泡内,以膜包裹的包涵体形式繁殖。用Giemsa法染色,嗜吞噬细胞无形体包涵体在胞质内染成紫色,呈桑葚状(图-1)。
嗜吞噬细胞无形体为专性细胞内寄生菌,缺乏经典糖代谢途径,依赖宿主酶系统进行代谢及生长繁殖,主要侵染人中性粒细胞。嗜吞噬细胞无形体的体外分离培养使用人粒细胞白血病细胞系(HL-60),主要存在于HL-60细胞内与膜结构相连的空泡内,生长繁殖迅速。其感染的空泡内无查菲埃立克体感染所形成的纤维样结构。嗜吞噬细胞无形体早期的形态多为圆形、密度较大的网状体,后期菌体变小且密度增大。嗜吞噬细胞无形体的外膜比查菲埃立克体外膜有更多的皱折(图-2)。

图1 人血液中性粒细胞内无形体包涵体(X1000, JS Dumler) 图2 电镜下的无形体包涵体(X21960, JS Dumler)
2. 遗传及表型特征
嗜吞噬细胞无形体的基因组为1,471,282个碱基对,G+C含量为41.6%,含有1,369个编码框(ORF)。特征性基因为msp2以及AnkA基因,100%的菌株具有msp2,70%的菌株具有AnkA基因。
(二)流行病学。
1. 宿主动物与传播媒介
动物宿主持续感染是病原体维持自然循环的基本条件。国外报道,嗜吞噬细胞无形体的储存宿主包括白足鼠等野鼠类以及其他动物。在欧洲,红鹿、牛、山羊均可持续感染嗜吞噬细胞无形体。
国外报道,嗜吞噬细胞无形体的传播媒介主要是硬蜱属的某些种(如肩突硬蜱、篦子硬蜱等)。我国曾在黑龙江、内蒙古及新疆等地的全沟硬蜱中检测到嗜吞噬细胞无形体核酸。
我国的储存宿主、媒介种类及其分布尚需做进一步调查。
2. 传播途径
(1)主要通过蜱叮咬传播。蜱叮咬携带病原体的宿主动物后,再叮咬人时,病原体可随之进入人体引起发病。
(2)直接接触危重病人或带菌动物的血液等体液,有可能会导致传播,但具体传播机制尚需进一步研究证实。国外曾有屠宰场工人因接触鹿血经伤口感染该病的报道。
3. 人群易感性
人对嗜吞噬细胞无形体普遍易感,各年龄组均可感染发病。
高危人群主要为接触蜱等传播媒介的人群,如疫源地(主要为森林、丘陵地区)的居民、劳动者及旅游者等。与人粒细胞无形体病危重患者密切接触、直接接触病人血液等体液的医务人员或其陪护者,如不注意防护,也有感染的可能。
4. 地理分布和发病季节特点
目前,已报道有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的国家有美国、斯洛文尼亚、法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意大利及韩国等,但仅美国和斯洛文尼亚分离到病原体。根据国外研究,该病与莱姆病的地区分布相似,我国莱姆病流行区亦应关注此病。
该病全年均有发病,发病高峰为5-10月。不同国家的报道略有差异,多集中在当地蜱活动较为活跃的月份。
(三)主要病理改变及临床表现。
病理改变包括多脏器周围血管淋巴组织炎症浸润、坏死性肝炎、脾及淋巴结单核吞噬系统增生等,主要与免疫损伤有关。嗜吞噬细胞无形体感染中性粒细胞后,可影响宿主细胞基因转录、细胞凋亡,细胞因子产生紊乱、吞噬功能缺陷,进而造成免疫病理损伤。
潜伏期一般为7-14天(平均9天)。急性起病,主要症状为发热、全身不适、乏力、头痛、肌肉酸痛,以及恶心、呕吐、厌食、腹泻等。实验室检查外周血象白细胞、血小板降低,肝酶升高。严重者可发展为多脏器功能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甚至死亡。老年患者及免疫缺陷患者感染本病后病情多较危重。
三、诊断、治疗和报告
医疗机构应按照《人粒细胞无形体病诊疗方案(试行)》(附件1)做好诊断和治疗。同时,应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和院内感染控制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疑似、临床诊断或确诊病例时,应参照乙、丙类传染病的报告要求于24小时内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报告疾病类别选择“其它传染病”。符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的,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报告。
四、实验室检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和临床医务人员发现疑似病例时,应认真按照《人粒细胞无形体病实验室检测方案(试行)》(附件3)进行标本的采集、包装、运送和实验室检测。省级实验室无检测条件或无法鉴定时,应将原始标本及病原分离物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
五、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按照《人粒细胞无形体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试行)》(附件2),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溯可能的感染来源,调查传播途径及相关影响因素,填写《人粒细胞无形体病个案调查表》(见附件2附表)。
出现聚集性病例时,应开展病例的主动搜索,并通过对传染源、传播途径、传播媒介及相关影响因素等的调查分析,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六、专题调查
有条件的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根据当地疫情的特点,参照《人粒细胞无形体病专题调查方案(试行)》(附件4),组织开展人群血清流行病学、宿主动物和传播媒介等方面的专题调查。
七、预防控制措施
(一)做好公众预防的指导和健康教育。
避免蜱叮咬是降低感染风险的主要措施。预防该病的主要策略是指导公众、特别是高危人群减少或避免蜱的暴露。有蜱叮咬史或野外活动史者,一旦出现疑似症状或体征,应及早就医,并告知医生相关暴露史。
蜱主要栖息在草地、树林等环境中,应尽量避免在此类环境中长时间坐卧。如需进入此类地区,尤其是已发现过病人的地区,应注意做好个人防护,穿着紧口、浅色、光滑的长袖衣服,可防止蜱的附着或叮咬,且容易发现附着的蜱。也可在暴露的皮肤和衣服上喷涂避蚊胺(DEET)等驱避剂进行防护。在蜱栖息地活动时或活动后,应仔细检查身体上有无蜱附着。蜱常附着在人体的头皮、腰部、腋窝、腹股沟及脚踝下方等部位。如发现蜱附着在身体上,应立即用镊子等工具将蜱除去。因蜱体上或皮肤破损处的液体可能含有传染性病原体,不要直接用手将蜱摘除或用手指将蜱捏碎。
蜱可寄生在家畜或宠物的体表。如发现动物体表有蜱寄生时,应减少与动物的接触,避免被蜱叮咬。
(二)开展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培训。
各地应开展对医务人员和疾控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医务人员发现、识别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的能力,规范其治疗行为,以降低病死率;提高疾控人员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能力,控制疫情的蔓延和流行。
(三)提高实验室诊断能力。
发现疑似病例时,应及时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逐步提高对该病的实验室检测能力,建立实验室检测的相关技术和方法。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疫情的地区及有条件的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也应逐步建立该病的实验室诊断能力。
(四)媒介与宿主动物的控制。
出现暴发疫情时,应采取灭杀蜱、鼠和环境清理等措施,降低环境中蜱和鼠的密度。
(五)病人的管理。
对病人的血液、分泌物、排泄物及被其污染的环境和物品,应进行消毒处理。一般不需要对病人实施隔离。

附件:1. 人粒细胞无形体病诊疗方案(试行)
2. 人粒细胞无形体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试行)
3. 人粒细胞无形体病实验室检测方案(试行)
4. 人粒细胞无形体病专题调查方案(试行)

附件1
人粒细胞无形体病诊疗方案
(试行)

为指导各地及时、有效地开展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的诊断和救治工作,减少危重和死亡病例,防止院内感染的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临床表现
潜伏期一般为7-14天(平均9天)。急性起病,主要症状为发热(多为持续性高热,可高达40℃以上)、全身不适、乏力、头痛、肌肉酸痛,以及恶心、呕吐、厌食、腹泻等。部分患者伴有咳嗽、咽痛。体格检查可见表情淡漠,相对缓脉,少数病人可有浅表淋巴结肿大及皮疹。可伴有心、肝、肾等多脏器功能损害,并出现相应的临床表现。
重症患者可有间质性肺炎、肺水肿、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以及继发细菌、病毒及真菌等感染。少数病人可因严重的血小板减少及凝血功能异常,出现皮肤、肺、消化道等出血表现,如不及时救治,可因呼吸衰竭、急性肾衰等多脏器功能衰竭以及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死亡。
老年患者、免疫缺陷患者及进行激素治疗者感染本病后病情多较危重。
二、实验室检查
实验室检查外周血象白细胞、血小板降低,异型淋巴细胞增多。合并脏器损害的患者,心、肝、肾功能检测异常。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查阳性。其中:
血常规:白细胞、血小板减少可作为早期诊断的重要线索。病人发病第一周即表现有白细胞减少,多为1.0-3.0×109/L; 血小板降低,多为30-50×109/L。可见异型淋巴细胞。
尿常规:蛋白尿、血尿、管形尿。
血生化检查: 肝、肾功能异常;心肌酶谱升高;少数患者出现血淀粉酶、尿淀粉酶和血糖升高。
部分患者凝血酶原时间延长,纤维蛋白原降解产物升高。可有血电解质紊乱,如低钠、低氯、低钙等。少数病人还有胆红素及血清蛋白降低。
三、并发症
如延误治疗,患者可出现机会性感染、败血症、中毒性休克、中毒性心肌炎、急性肾衰、呼吸窘迫综合症、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脏器功能衰竭等,直接影响病情和预后。
四、病例诊断
依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诊断。
(一)流行病学史。
1. 发病前2周内有被蜱叮咬史;
2. 在有蜱活动的丘陵、山区(林区)工作或生活史;
3. 直接接触过危重患者的血液等体液。
(二)临床表现。
急性起病,主要症状为发热(多为持续性高热,可高达40℃以上)、全身不适、乏力、头痛、肌肉酸痛,以及恶心、呕吐、厌食、腹泻等。个别重症病例可出现皮肤瘀斑、出血,伴多脏器损伤、弥漫性血管内凝血等。
(三)实验室检测。
1. 血常规及生化检查
(1)早期外周血象白细胞、血小板降低,严重者呈进行性减少,异型淋巴细胞增多。
(2)末梢血涂片镜检中性粒细胞内可见桑葚状包涵体。
(3)谷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或谷草(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转氨酶升高。
2. 血清及病原学检测
(1)急性期血清间接免疫荧光抗体(IFA)检测嗜吞噬细胞无形体IgM抗体阳性。
(2)急性期血清IFA检测嗜吞噬细胞无形体IgG抗体阳性。
(3)恢复期血清IFA检测嗜吞噬细胞无形体IgG抗体滴度较急性期有4倍及以上升高。
(4)全血或血细胞标本PCR检测嗜吞噬细胞无形体特异性核酸阳性,且序列分析证实与嗜吞噬细胞无形体的同源性达99%以上。
(5)分离到病原体。
(四)诊断标准。
疑似病例:具有上述(一)、(二)项和(三)项1项中的(1)、(3)。部分病例可能无法获得明确的流行病学史。
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同时具备(三)项1项中的(2),或(三)项2项中的(1)或(2)。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同时具备(三)项2项中(3)、(4)、(5)中的任一项。
五、鉴别诊断
(一)与其他蜱传疾病、立克次体病的鉴别:人单核细胞埃立克体病(HME)、斑疹伤寒、恙虫病、斑点热以及莱姆病等。
(二)与发热、出血及酶学指标升高的感染性疾病的鉴别:主要是病毒性出血性疾病,如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等。
(三)与发热、血白细胞、血小板降低的胃肠道疾病的鉴别:伤寒、急性胃肠炎、病毒性肝炎。
(四)与发热及血白细胞、血小板降低或有出血倾向的内科疾病的鉴别:主要是血液系统疾病,如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粒细胞减少、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可通过骨髓穿刺及相应病原体检测进行鉴别。
(五)与发热伴多项酶学指标升高的内科疾病鉴别:主要是免疫系统疾病,如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风湿热。可通过自身抗体等免疫学指标进行鉴别。
(六)其他:如支原体感染、钩端螺旋体病、鼠咬热、药物反应等。
六、治疗
及早使用抗生素,避免出现并发症。对疑似病例可进行经验性治疗。一般慎用激素类药物,以免加重病情。
(一)病原治疗。
1. 四环素类抗生素
(1)强力霉素。为首选药物,应早期、足量使用。成人口服:0.1g/次, 1日2次, 必要时首剂可加倍。8岁以上儿童常用量:首剂4mg/kg;之后,每次2mg/kg, 1日2次。一般病例口服即可,重症患者可考虑静脉给药。
(2)四环素。口服:成人常用量为0.25-0.5g/次,每6小时1次;8岁以上儿童常用量为一日25-50 mg/kg,分4次服用。静脉滴注:成人一日1-1.5g,分2-3次给药;8岁以上儿童为一日10-20 mg/kg,分2次给药,每日剂量不超过1g。住院患者主张静脉给药。四环素毒副作用较多,孕妇和儿童慎用。
强力霉素或四环素治疗疗程不少于7天。一般用至退热后至少3天,或白细胞及血小板计数回升,各种酶学指标基本正常,症状完全改善。早期使用强力霉素或四环素等药物,一般可在24-48小时内退热。因人粒细胞无形体病临床表现无特异性,尚缺乏快速的实验室诊断方法,可对疑似病例进行经验性治疗,一般用药3-4天仍不见效者,可考虑排除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的诊断。
2.利福平:儿童、对强力霉素过敏或不宜使用四环素类抗生素者,选用利福平。成人450-600mg,儿童10 mg/kg,每日一次口服。
3.喹诺酮类:如左氧氟沙星等。
磺胺类药有促进病原体繁殖作用,应禁用。
(二)一般治疗。
患者应卧床休息,高热量、适量维生素、流食或半流食,多饮水,注意口腔卫生,保持皮肤清洁。
对病情较重患者,应补充足够的液体和电解质,以保持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体弱或营养不良、低蛋白血症者可给予胃肠营养、新鲜血浆、白蛋白、丙种球蛋白等治疗,以改善全身机能状态、提高机体抵抗力。
(三)对症支持治疗。
1. 对高热者可物理降温,必要时使用药物退热。
2. 对有明显出血者,可输血小板、血浆。
3. 对合并有弥漫性血管内凝血者,可早期使用肝素。
4. 对粒细胞严重低下患者,可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5. 对少尿患者,应碱化尿液,注意监测血压和血容量变化。对足量补液后仍少尿者,可用利尿剂。如出现急性肾衰时,可进行相应处理。
6. 心功能不全者,应绝对卧床休息,可用强心药、利尿剂控制心衰。
7. 应慎用激素。国外有文献报道,人粒细胞无形体病患者使用糖皮质激素后可能会加重病情并增强疾病的传染性,故应慎用。对中毒症状明显的重症患者,在使用有效抗生素进行治疗的情况下,可适当使用糖皮质激素。
(四)隔离及防护。
对于一般病例,按照虫媒传染病进行常规防护。在治疗或护理危重病人时,尤其病人有出血现象时,医务人员及陪护人员应加强个人防护。做好病人血液、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环境和物品的消毒处理。
(五)出院标准。
体温正常、症状消失、临床实验室检查指标基本正常或明显改善后,可出院。
(六)预后。
据国外报道,病死率低于1%。如能及时处理,绝大多数患者预后良好。如出现败血症、中毒性休克、中毒性心肌炎、急性肾衰、呼吸窘迫综合症、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脏器功能衰竭等严重并发症的患者,易导致死亡。

附件2
人粒细胞无形体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试行)
为做好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准确描述和分析疫情特征,科学制订防控策略和措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
(一)为病例的核实诊断提供流行病学证据。
(二)为了解该病在我国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征积累数据。
二、调查对象
(一)散发病例:包括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
(二)聚集性病例:在同一村庄,或在同一山坡、树林、茶园、景区等地劳动或旅游的人员中,2周内出现2例及以上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疑似)病例,或在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中出现类似病例。
三、调查内容和方法
(一)个案调查和标本采集。
发现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病例后,应及时开展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病例的基本情况、家庭及居住环境、暴露史、发病经过、就诊情况、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转归、密切接触者情况等(见附表《人粒细胞无形体病个案调查表》),并采集相关标本(见附件3《人粒细胞无形体病实验室检测方案(试行)》)。
1. 基本情况
包括年龄、性别、住址、职业、文化程度、旅行史等。
2.临床资料
通过查阅病历及化验记录、询问经治医生及病例、病例家属等方法,详细了解病例的发病经过、就诊情况、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结果、诊断、治疗、疾病进展、转归等情况。
3. 病例家庭及居住环境情况
通过询问及现场调查,了解病例及其家庭成员情况、家庭居住位置、环境、家禽及家畜饲养情况等。
4. 暴露史及病例发病前活动范围
(1) 询问病例发病前2周内劳动、旅行或可疑暴露史,了解其是否到过有蜱生长的场所,是否有蜱叮咬史。
(2) 询问病例发病前2周内与类似病例的接触情况,包括接触时间、方式、频率、地点、接触时采取的防护措施等。
5. 密切接触者
如病例出现出血并污染周围环境、物品时,应对医务人员、陪护人员或其他密切接触者开展追踪调查,必要时应采集相关标本进行检测。
(二)聚集性病例的调查。
在出现聚集性病例或暴发疫情时,应注意调查感染来源。如怀疑有人传人可能时,应评估人群感染及人传人的风险。应组织疾控人员或医务人员,采用查看当地医疗机构门诊日志、住院病历等临床资料、入户调查等方式,开展病例的主动搜索,并对搜索出的疑似病例进行筛查、随访。追踪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必要时采集相关样本进行检测。
通过查阅资料、咨询当地相关部门等方法,了解当地自然生态环境、媒介分布,以及相关的人口、气象、生产、生活资料等情况。
四、调查要求
(一)调查者及调查对象。
应由经过培训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担任调查员。现场调查时,应尽可能直接对病人进行访视、询问。如病人病情较重,或病人已死亡,或其他原因无法直接调查时,可通过其医生、亲友、同事或其他知情者进行调查、核实或补充。
(二)调查时间及调查内容。
应在接到疫情报告后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调查内容见附表《人粒细胞无形体病个案调查表》。调查表应填写完整,实验室检测结果、病人转归等情况应及时填补到调查表中,以完善相关信息。
(三)调查者的个人防护。
在流行病学调查及标本采集过程中,调查者应采取相应的个人防护措施,尤其应注意避免被蜱叮咬或直接接触病人的血液、分泌物或排泄物等。
五、调查资料的分析、总结和利用
(一)在疫情调查处理进程中或结束后,应及时对流行病学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撰写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及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疫情调查结束后,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将人粒细胞无形体病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疫情调查结束后,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将流行病学调查的原始资料、分析结果及调查报告及时整理归档。


附表
人粒细胞无形体病个案调查表
编码□□□□□□□□
1 一般情况
1.1姓名: (14岁以下同时填写家长姓名 )
1.2性别: ①男 ②女 □ 1.3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若无详细日期,填写实足年龄 岁)
1.4职业:
(1)幼托儿童 (2)散居儿童 (3)学生 (4)教师 (5)保育员/保姆
(6)餐饮业 (7)公共场所服务业 (8)商业服务业(17)旅游服务业
(9)医务人员 (13)干部职员 (10)工人 (11)民工 (12)农民
(16)林业 (20)采茶 (21)牧民 (18)狩猎
(19)销售/加工野生动物 (14)离退人员 (15)家务待业
(22)不详 (23)其他 □
1.5工作单位:
1.6现住址:  省    市(地、州)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委会) 组(门牌)
1.7联系电话: 联系人: 与患者关系:
2 发病情况
2.1发病时间: 年 月 日
2.2就诊情况
就诊次数 就诊日期 就诊医疗机构 诊断 使用抗生素名称 使用激素名称
第1次
第2次
第3次
第4次
2.3 现住医院入院时间: 年 月 日
2.4住院号:
2.5入院诊断:
2.6是否出院:①是 ②否 □
如已出院:
2.6.1出院诊断:
2.6.2出院时间: 年 月 日
2.7 本次调查时病人情况: ①痊愈 ②好转 ③恶化 ④死亡 □
2.8 最后转归: ①痊愈 ②死亡 ③其它 □
3 临床表现
3.1首发症状、体征:
3.2主要症状、体征:
3.2.1发热 最高: ℃ 入院时: ℃ □
3.2.2畏寒 ①有 ②无 □
3.2.3头痛 ①有 ②无 □
3.2.4头晕 ①有 ②无 □
3.2.5乏力 ①有 ②无 □
3.2.6全身酸痛 ①有 ②无 □
3.2.7淋巴结肿大①有 ②无 □
3.2.7.1若有,肿大部位及大小:
3.2.8巩膜黄染 ①有 ②无 □
3.2.8.1若有,出现时间: 年 月 日
3.2.9眼结膜充 ①有 ②无 □
3.2.10皮肤淤点 ①有 ②无 □
3.2.10.1若有, 出现部位:
3.2.10.2出现时间: 年 月 日
3.2.11皮肤淤斑 ①有 ②无 □
3.2.11.1若有, 出现部位:
3.2.11.2出现时间: 年 月 日
3.2.12牙龈出血①有 ②无 □
3.2.13有无皮疹①有 ②无 □
3.2.13.1若有, 出现部位:
3.2.13.2 皮疹性质:
3.2.13.3出现时间: 年 月 日
3.3 呼吸系统症状
3.3.1咳嗽 ①有 ②无 □
3.3.2咳痰 ①有 ②无 □
3.3.3咯血 ①有 ②无 □
3.3.4呼吸困难 ①有 ②无 □
3.4 消化系统症状
3.4.1食欲减退 ①轻度 ②厌食 ③无 □
3.4.2恶心 ①有 ②无 □
3.4.3呕吐 ①有 ②无 □
3.4.4呕血 ①有 ②无 □
3.4.5腹痛 ①有 ②无 □
3.4.5.1腹痛部位 ①上腹部 ②下腹部 ③其它 □
3.4.5.2腹痛性质 ①绞痛 ②灼烧样痛 ③钝痛 ④压痛 ⑤其它 □
3.4.6腹胀 ①有 ②无 □
3.4.7腹泻 ①有, 次/天 ②无 □
3.4.8大便性状 ①血便 ②黑便 ③水样便 ④其它 □
3.4.9口腔溃疡 ①有 ②无 □
3.5 运动系统症状
3.5.1关节疼痛 ①有 ②无 □
3.5.1.1 部位:
3.5.2肌肉疼痛 ①有 ②无 □
3.5.2.1部位:
3.6 循环系统症状
3.6.1心慌 ①有 ②无 □
3.6.2相对缓脉 ①有 ②无 □
3.6.3胸闷 ①有 ②无 □
3.6.4胸痛 ①有 ②无 □
3.7 泌尿系统症状
3.7.1尿急、尿频①有 ②无 □
3.7.2肾区疼痛 ①有 ②无 □
3.8 精神神经症状
3.8.1表情淡漠 ①有 ②无 □
3.8.2烦躁 ①有 ②无 □
3.8.3抽搐 ①有 ②无 □
3.8.4昏迷 ①有 ②无 □
3.9 其它:
4 实验室检查
4.1 血常规
序次 检查日期 WBC(109/L) N(%) L(%) 异型淋巴细胞 PLT(109/L) 检测单位



4.2 尿常规
序次 检查日期 尿蛋白 血尿 管型尿 检测单位



4.3 肝功能
序次 检查日期 谷丙转氨酶 谷草转氨酶 检测单位



4.4 其它检测
序次 检查日期 X-线 肾功能 血糖 出凝血 时间 其他 检测单位




4.5 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查
标本类型 采集时间 检测时间 检测方法 检测结果 检测单位




5 住院用药情况(抗生素、激素、生白药)
用药名称 剂量 起始日期 终止日期




6 流行病学调查
6.1 发病前两周活动史
日期 所到地点 从事活动种类1 频次 累计停留时间(小时) 暴露方式2



注:1.活动种类(可重复、多选): ①采茶 ②割草 ③打猎 ④放牧 
⑤采伐 ⑥旅游 ⑦其它: □
2.暴露方式:①草地休息 ②草丛、灌木丛行走 ③与动物接触 ④其它 □
6.2当地是否有蜱(蜱的当地俗名: ): ①有 ②无 ③不知道 □
6.3是否见过蜱(蜱的当地俗名: ): ①是 ②否 ③不认识 □
6.3.1若见过,地点:
6.4是否被蜱叮咬过①是 ②否 ③不知道 □
6.4.1若被叮咬过,时间及次数: ①1个月前,次数
②1个月内,次数
第一次叮咬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次叮咬时间: 年 月 日
6.4.2叮咬部位(可多选): ①脚 ②腿 ③腹部 ④背部 ⑤颈部 ⑥其他 □
6.4.3叮咬时有无疼痛感?①有 ②无 □
6.5发病前两周有无皮肤破损: ①有 ②无 □
6.6是否听说过类似病例: ①是 ②否 □
6.6.1 若听说过,病例姓名:
病例具体住址:
6.7发病前是否接触过类似病人: ①是 ②否 □
6.7.1 所接触病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现住址 关系 诊断 接触时间(最早~最晚) 接触频次 接触方式 联系方式



注:接触方式(可多选): ①直接接触病人血液 ②直接接触病人分泌物、排泄物
③救治/护理 ④同处一室 ⑤其它(在表中注明) □

6.8 饲养与接触动物情况
动物种类 数量 动物身上是否有蜱附着 发病前2周是否与动物接触



6.9 患者家庭居住地地理环境描述(地形地貌及附近有无蜱类生长)
6.9.1住宅周围环境有无杂草灌木生长: ①有 ②无 □
6.9.2住室内卫生状况: ①好 ②一般 ③差 □
6.10病前一个月家中是否发现过老鼠? ①有 ②无 ③不知道 □
6.11病前一个月内是否接触其它野生动物?①是 ②否 ③不知道 □
如是,接触时间: 年 月 日
接触方式:
7. 调查小结:

调查单位:
调查人员签名: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人粒细胞无形体病实验室检测方案
(试行)
为保证及时、科学地采集、运送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病例(包括疑似病例)及疫源地调查的各种类型标本,规范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的实验室检测程序,提高检测质量,为明确诊断或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提供实验室依据,特制定本方案。
一、样本采集对象
(一) 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病例(包括疑似病例,以下同)。
(二) 病例密切接触者或其他健康人群。
(三) 疫源地可疑宿主动物(野生动物及狗、羊、牛等家畜)、媒介蜱。
二、标本种类及采集方法
(一) 抗凝血。
常用EDTA抗凝管或枸橼酸盐抗凝管采集血液5ml,用于病原分离。应尽可能在病人使用抗生素前进行血液的采集。
(二)非抗凝血。
用无菌真空管,采集病例、健康人群及宿主动物非抗凝血5ml,用于血清抗体及PCR检测。采集后,应及时分离血清,将血清、血球分别保存。急性期抗体及PCR检测用血液采集尽可能在发病后1周内,恢复期抗体检测标本采集至少间隔2-3周。如第2份血清在1个月之内抗体升高不明显的,应建议间隔2-4周后采集第3份血液标本。
(三)包涵体检测血涂片的制备。
采集血液标本后,制作厚血片,进行红细胞裂解处理等。
(四)媒介蜱标本的采集。
采集动物体表媒介蜱,用镊子夹取,放入铺垫有潮湿滤纸或纱布的青霉素小瓶或试管中,用纱布包紧瓶口以防止蜱爬出。实验室接到蜱标本后,首先应进行种属鉴定,然后按类别分组(1-5只蜱/组),采用75%酒精浸泡30min后,用无菌蒸馏水反复冲洗3次。最后进行分组研磨,研磨液用于提取DNA,进行PCR扩增。
(五)有条件时,可采集活检或尸检标本,冰冻、福尔马林固定或石蜡包埋后进行实验室检测。具体方法参照病理实验室相关要求和卫生部《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标本采集和保存注意事项
标本采集应符合无菌操作要求。抗凝血如不能立即床边接种,应置于4℃环境保存,避免冰冻(不超过2周)。非抗凝血应及时进行无菌分离血清,血清用于抗体检测,血球部分研磨后提取DNA用于PCR检测。如不能及时检测,可暂置于-20℃环境保存。所有标本应置入大小适合、带螺旋盖、内有垫圈的冻存管内,拧紧管口。
标本采集后,应认真填写采样登记表。
四、实验室检测
(一)包涵体的检测。
1. 血片及白细胞涂片制备
采集的抗凝血标本尽快用血球层推血片,待干燥后冷丙酮固定10min;或提取抗凝血中的白细胞并进行涂片,待干燥后冷丙酮固定10min。
2. 染色
通常采用瑞氏(Wright)染色法、姬氏(Giemsa)染色法及瑞-姬混合染色法。有条件的实验室,可使用美国CDC推荐的染色方法。
3. 染液配置方法
(1)瑞-姬染液:取瑞氏染料和姬氏染料各0.5 g,以甲醇研溶,加甲醇500ml保存,每天摇匀1次,1周后可使用。
(2)改良Mc Donald法瑞-姬染色剂:75 ml甘油(分析纯)中加入磷酸盐缓冲液(Na2HPO4 1g和KH2PO4 2g),以4 ml蒸馏水溶解,37 ℃水浴24 h溶解混匀,用滤纸过滤,保存于密封的棕色瓶中备用。上述甘油缓冲液1.5 ml加瑞-姬染色剂50 ml,混匀后备用。
4. 染色步骤
血推片或白细胞涂片分别以两种染色剂染色2 min,再加蒸馏水作用5 min,用自来水冲洗。
5. 结果观察
中性粒细胞中可见桑葚状包涵体(见图1),并注意保存相关标本,以便进行复核。
(二)血清学检测。
常用血清学方法为间接免疫荧光(IFA)法。采集急性期(发热初期,一般发病1周内)与恢复期(至少间隔2-3周)双份血清。如恢复期血清抗体检测阴性,应建议医生采集第3份血液样本(间隔2-4周)。
1. 试剂
使用国际推荐的、经过ISO质量认证的产品。
2. 方法及操作按说明书进行。
3. 结果解释
IFA检测结果解释按说明书进行。
如果同时检测双份血清,IgG抗体4倍升高,则结果强烈支持嗜吞噬细胞无形体感染。如果急性期抗体升高,而恢复期没有升高或轻微升高,则应采集第3份血液样本(间隔2-4周)进行进一步检测。
(三)嗜粒细胞无形体核酸PCR检测。
目前,国际推荐使用16S rRNA基因检测方法,有条件的实验室,可进一步选用热休克蛋白基因groEL扩增方法。
1. DNA提取
用急性期、未使用抗生素的EDTA抗凝血或非抗凝血血球部分、白细胞及蜱研磨液提取DNA。最后,以AE缓冲液50µl抽滤以提高回收的DNA浓度。如采用血液白细胞层提取DNA,可明显提高阳性检出率。实验时,应采集当地正常人血液同时提取DNA,作为PCR的阴性对照。
2. PCR扩增
(1)16S rRNA基因检测:16S rRNA 高度保守,是PCR检测最常用的扩增靶基因,巢式PCR检测可提高检测灵敏度和特异度,采用属特异及种特异引物同时进行检测。PCR检测应分区进行,避免污染。使用引物序列见表1。
表1 巢式PCR检测无形体及埃立克体16S rRNA基因常用引物
引物名称 序 列 片段长度(bp)
Eh-out1(AF414399) 5’-TTG AGA GTT TGA TCC TGG CTC AGA ACG-3’ 653
Eh-out2(AF414399) 5’-CAC CTC TAC ACT AGG AAT TCC GCT ATC-3’
Eh-gs1(AF414399) 5’-GTA ATA CT GTA TAA TCC CTG-3’ 282
Eh-gs2(AF414399) 5’-GTA CCG TCA TTA TCT TCC CTA-3’
HGA1 5’-GTC GAA CGG ATT ATT CTT TAT AGC TTG -3’ 389
HGA2 5’-TAT AGG TAC CGT CAT TAT CTT CCC TAC-3’

PCR反应混合物的准备按常规进行。第一轮反应采用外引物对Eh-out1和Eh-out2,DNA模板10µl(白细胞提取的DNA可适当减少)。PCR反应体系总体积为25µl或50µl(需要进行PCR测序或克隆时,应适当扩大反应体系),其它成分的浓度按常规进行。反应程序如下:
94℃ 5min
40循环:94℃ 45sec
55℃ 50sec
72℃ 1min
72℃ 总延伸 5min
第二轮反应使用2对引物分别进行巢式PCR。2对引物分别是无形体属及埃立克体属通用内引物(Eh-gs1、Eh-gs2);以及HGA种特异性引物(HGA1及HGA2)。检测样本取第一轮产物1-2µl为模板,阳性对照取0.5µl为模板。反应程序同第一轮反应。
(2)热休克蛋白基因groEL扩增
与groEL基因的应用相比,16S rRNA基因的应用更为广泛,但groEL基因在不同种属间具有较大的变异性。因此,对于诊断及菌株的鉴定,groEL基因均具有重要意义。该基因扩增使用巢式PCR,引物序列见表2。
表2 groEL基因扩增常用引物
引物名称 序 列 退火温度 片段长度bp)
HS1 5’-TGG GCT GGT A(A/C)TGA AAT 52℃ 1431
HS6 5’-CCI CCI GGI ACI A(C/T)ACC TTC
HS43 5’-AT(A/T)GC(A/T) AA(G/A)GAA GCA TAG TC 55℃ HGA480
HS45 5’-ACT TCA CG(C/T)(C/T)TCA TAG AC HME528
DNA提取同上。PCR检测时,反应混合物的准备按常规进行。DNA模板量同16S rRNA基因检测。巢式PCR第一轮反应采用外引物对HS1及HS6。
反应程序如下:
3循环:94℃ 1min
48℃ 2min
70℃ 90sec
37循环:88℃ 1min
52℃ 2min
70℃ 90sec
68℃ 总延伸 5min
第二轮PCR引物采用HS43及HS45。检测样本取第一轮产物1-2µl为模板,阳性对照取0.5µl为模板。反应程序同第一轮反应。反应程序同第一轮反应,但退火温度由52℃改为55℃。
3.测序及分析
对扩增产物进行测序并进行同源比较,分析当地流行株与其它地区的变异性。
(四)病原体分离培养。
多用HL-60进行嗜吞噬细胞无形体的分离培养。最常用的分离方法是将白细胞部分接种培养基,然后将100-500µl抗凝血接种到悬浮有2×105或1×106细胞内, 每2-3天染色检查包涵体,一般5-10天可查见包涵体。由于分离可能受到红细胞的影响,因此,建议使用以下方法:
1.白细胞分离:采用密度梯度离心方法(Ficoll-Paque)。一般采用2-3 ml EDTA抗凝血,用2倍体积的无菌Hanks 平衡盐溶液稀释,最后采用Histopaque(Sigma,St . louis, Mo)密度梯度离心分离白细胞,可以获得较高的白细胞,用以分离HGA。采用白细胞分离方法进行接种时,应注意防止操作过程中的污染。
2. 红细胞裂解后收集白细胞(NHCl4裂解法)。
3. 在使用含有红细胞的标本培养后,另加入宿主未感染的细胞,建立混合培养。
血液白细胞悬浮于2ml体积、含有5-10%胎牛血清的培养基中,且在25 cm2培养瓶内与培养细胞作用3小时。37℃、5% CO2 条件下振摇孵育,可增加病原体与细胞的作用。
病原体的鉴定:可通过种特异引物进行PCR鉴定。
五、生物安全
在标本采集、运输及实验室工作过程中,生物安全应参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要求进行。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
标本灭活、病原DNA标本提取及病原体分离操作应在生物安全Ⅱ级实验室进行。非感染性材料的检测可在生物安全I级实验室进行。
(二)血液标本采集安全注意事项。
采集病例的标本时,应做好个人防护。采集者应戴乳胶手套,尽量避免病例的血液外溢或直接接触。如发生血液外溢污染环境时,应及时采用75%酒精或常用消毒剂进行消毒处理。应按照对传染性样本的要求,对采集标本的器具及病人止血棉球及时进行消毒处理。防止锐器扎伤皮肤,一旦发生,应按临床外科要求,及时进行伤口清创。如直接沾染了临床诊断病例或确诊病例的血液,除及时消毒皮肤外,应口服强力霉素预防感染,服用剂量参照《人粒细胞无形体病诊疗方案(试行)》(附件1)。
(三)采集动物宿主与媒介蜱标本个人防护。
野外采集标本时,应穿着颜色明亮的防护服,并将衣袖或裤管口扎紧以防蜱叮咬人体,且容易发现蜱的附着。一旦发现有蜱附着体表,应用镊子夹取,不要用手直接摘除。野外作业或活动的人员可使用驱避剂或防蚊油喷涂皮肤,也可用硫化钾代替防蚊油。
(四)标本运输安全注意事项。
应参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要求(B类)进行。
(五)在诊疗及标本的采集、包装和实验室检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4
人粒细胞无形体病专题调查方案
(试行)
为指导发生疫情的地区开展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的调查,增进对该病病原学、传播机制、危险因素及临床诊断等的认识,为制订相应的防控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特制订本方案。
一、调查目的
(一)了解人粒细胞无形体病疫区人群感染状况及抗体水平。
(二)了解人粒细胞无形体病主要的潜在传播媒介的种类、分布及带菌状况。
(三)了解人粒细胞无形体病常见的动物宿主种类、分布及带菌状况。
二、调查内容与方法
(一)血清流行病学调查。
1. 调查对象
(1)可能暴露者:与患者有类似暴露史的人员(暴露于有可疑野生动物或蜱的生境)。
(2)密切接触者:与患者密切接触者(参与救治的医护人员、护理患者的家属等)。
(3)一般人群:与患者无密切接触,也无可疑生境暴露者。
2. 标本采集
对所有密切接触者应采集双份血清,间隔3-4周,另应采集可能暴露者及一般人群血清各30-50份。每次采集静脉血5ml,分离血清送检。血清标本的包装、贮存及运送见《人粒细胞无形体病实验室检测方案(试行)》(附件3)。
3. 标本检测
采集的标本应及时送有条件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抗体检测。如当地无检测条件,应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及注意事项见《人粒细胞无形体病实验室检测方案(试行)》(附件3)。
(二)宿主动物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的线索,确定是否进行宿主动物的调查。
1. 调查地点和时间
在病例可能感染的地点,或根据当地的地理景观,选择宿主动物调查的地点。调查时间可选择在疫情发生后或宿主动物活动高峰季节。
2. 捕获方法
(1)居民区采用笼夜法。在鼠类经常出没的场所,于傍晚时在每15m2的房间放置鼠笼一个,并做好标记。诱饵用花生米或油条、油饼等(同一地区应选用同一种诱饵)。次日清晨取回鼠笼,将捕获鼠的鼠笼放入布鼠袋内,系紧袋口,做好记录,并编号。
(2)野外采用夹(笼)夜法。在有鼠活动的场所,于傍晚时布放鼠夹(笼),夹(笼)的行距应在30m以上,夹(笼)间距为5m,并做好标记。诱饵应统一。次日清晨取回夹(笼),将捕获鼠放入布鼠袋内,系紧袋口,做好标记,并编号。如捕白天活动的鼠,采用夹(笼)日法。
(3)鼠类以外的其它野生宿主动物(如野兔等)可通过有关渠道获取。
3. 标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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