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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2:46:32  浏览:97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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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等


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技术[2006]313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30号令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共同制定了《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贯彻执行。

  原《福建省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闽经贸科[1995]483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税局
福建省地税局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
二○○六年五月九日

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0号令)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依靠科学技术,加速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是以企业为主体,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竞争能力,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产业集群起重要导向作用的示范体。省有关部门予以省级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此引导和推动全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第三条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牵头,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参加,共同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撤销和评价工作。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扶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协调互动机制。省经贸委作为牵头单位,重点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能力建设,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

  (一)从事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与开发。结合市场分析,重点从事中长期的新产品开发,实施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产品的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以产品为龙头带动相关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的研究开发,负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专有技术。

  (二)从事产品和技术的决策咨询。使企业对本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有较强的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技术进步规划的制定,组织技术创新重大项目的评估和论证,对企业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三)开展产学研联合和对外合作交流,提高企业多渠道运用技术资源的能力。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科技力量和研究成果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提升产品水平。

  (四)开展人才吸收、凝聚和培训。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凝聚企业现有科技人员,充分发挥其作用。以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目标,加强企业科技人才的培养,为企业培训和造就一支科技人才队伍。

  (五)从事产品、技术的服务。负责对企业内部多层次技术开发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解决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组织学习和引入企业外部成熟的共性技术,并在企业内进行应用。

  (六)从事行业和产业集群的技术服务和辐射。跟踪和研究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利用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发挥技术的集散和辐射、信息集聚与扩散、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技术服务与咨询、产品分析、检测、试验以及人才交流与培训等职能,在行业和产业集群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五条 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软件、光电、制药等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和产业集群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完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研究开发队伍,专职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不少于30人;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已被所在设区市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七)企业上年度盈利、并在认定前两年内没有确定的偷漏税、重大安全质量和环境事故等行为。

  第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申请企业按属地原则向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附件一《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附件三《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第八条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会同科技局、财政局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贸委,并抄报省科技厅、财政厅。

  第九条 省经贸委根据申请企业行业情况组织相关专家按照《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见附件四)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对综合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择优确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联合行文公布。

  第十一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十二条 因评价不合格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的,企业两年后重新申请认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 评 价

  第十三条 依据评价标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四条 初审。经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底前将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评价材料包括:附件二《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三《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报送各设区经贸委(经委、经发局)汇总初审后,于考核年度的5月底前报省经贸委。

  第十五条 核查及评价。省经贸委组织专家或中介评估机构对上报评价材料等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实地核查和集中核查等。

  第十六 条数据分析与反馈。省经贸委组织专家或中介评估机构对核查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得出初步评价结果,在网上公示接受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价得分低于60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上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为不合格。

  对于评价得分65分至60分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省、市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评价结果的确认。省经贸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负责评价结果的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原有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二)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三)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被依法终止;(五)企业有偷漏税、重大安全、质量以及环保事故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负责调整与撤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上报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认定资格,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

  第二十三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每年度评价时由企业一并提出变更申请,经当地经贸主管部门确认后报送省经贸委办理更名等手续。

第五章 政 策

  第二十四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向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良好的,优先列入省经贸、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扶持的技术创新项目。

  第二十五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为推荐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评价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省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省经贸委每年从省技术创新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六月一日开始施行。

  附件:1.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3.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4.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

  附件1:

《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类型、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项目的市场分析和可行性研究、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内部及企业间技术合作、主导产品的关键技术知识产权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情况,科技项目获奖情况。

  附件2:

《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情况,包括在重点产品与工艺开发方面的工作情况及成效。

  二、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与运行情况,包括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创新环境以及在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方面的工作及成效。

  三、企业及技术中心的信息化建设及运行情况,包括网络硬件建设、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在技术创新中的运用情况、数据共享度等。

  四、企业在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建设方面的情况及成效,以及在技术创新人才的吸引、利用、激励、培养等方面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五、企业在核心能力建设、主导产品关键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开发等方面的情况。

  六、企业在研究开发中的市场分析和可行性研究、检测分析设备、中间试验条件方面的情况。

  七、企业在产学研合作、创新国际化以及推动行业与地区科技进步方面所做的工作及成效。

附件3:



一、企业及技术中心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所在地区


主管业务


法人代表

所属行业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传真电话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名称


中心负责人

中心联系人


中心联系电话

中心传真电话


技术中心网址

中心电子信箱






二、企业及技术中心建设情况表

序 号
数据名称
单 位
数 据

1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 元


2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 元


3
企业利润总额
万 元


4
企业产品销售的利润总额
万 元


5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 元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 元



其中:产学研合作经费支出额
万 元


6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 元


7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其中: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



*
其中: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发的项目数



*
其中:产学研合作开发的项目数



8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 元



新产品销售利润额
万 元


10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 元


11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2
企业从业人员数



13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总额



14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15
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16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 元


17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数
万 元


*18
技术中心高中级职称人数



*19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博士人数



20
技术中心人员参加海外技术交流人次
人 次


21
技术中心人员参加国内技术交流人次
人 次


22
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或技术信息)机构数



23
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24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中心)数



*25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其中:国内领先水平以上项目数



*26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其中:发明专利数



*27
当年申请专利数



*28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数



*29
当年企业发表的科技论文数



*30
当年企业登记在册的员工技术创新提案数



*31
当年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项目数




其中:特等奖、一等奖项目数



*32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33
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数



*34
企业获得的中国(省、市)名牌产品数





注:1.申请认定的企业要提供由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其中必需含       有第5项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和第10项企业技术开发设备原值的内容)

2.“当年”指指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

3.*号项目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供相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请企业在申请材料中合并装订。 




企业负责人(签字):





评价(审查、备案)意见:




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审查意见


综合评审意见






附件4: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



一、评价指标及评价基本要求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权重(分)
三级指标
权重(分)
单 位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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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协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鸡西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协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鸡政办发〔2012〕 68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协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鸡西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协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社会化水平,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的长效机制,提升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降低灾害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黑龙江省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运行办法》、《鸡西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县级以上政府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政府职能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专兼职救援队伍;各行业、各领域专家人才组成的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及志愿者救援队伍。



第三条 各级政府是本级应急救援队伍的统一领导机关,负责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决策、指挥、协调工作;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是本级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应急救援情况反馈、协调监督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等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第五条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专业特点,遵循“谁建设、谁管理,统一指挥、协调运行”的原则,分别由政府职能部门、军队、企事业单位、自治组织等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第二章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第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坚持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立足实际、按需发展,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一)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指以各级公安消防队伍为主组建的各级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人数由其最高出勤人数确定。



(二)骨干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等力量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人数由其管理单位按最高出勤人数确定。



(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由专门人员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公安、国土资源、民政、城市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监、环保、林业、人防、煤管、畜牧兽医、气象、地震、电力、通讯、质监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及灾害事故救援处置需要组建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救援队名称应根据救援种类来称谓。例如:鸡西市地震应急救援队。



(四)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企事业单位、乡镇和社区、村屯等群众自治组织,根据实际需要组建的专职、兼职、义务应急救援队伍;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建立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五)专家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各行业、各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业人才组成的专家队伍。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和实际需要,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应组建覆盖多行业、多专业的应急专家组。专家队伍可由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和协调。



(六)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共青团、红十字会、青年志愿者协会以及其他组织建立的各种志愿者参加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七条 各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后,应明确责任人,确定通信联系方式,明确值班备勤地点和工作职责及任务,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信息数据库,实行人员动态管理,适时更新人员资料。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详细情况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第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要坚持“险时救援、平时防范”的工作方针,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



第九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职责。主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及《黑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的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救援和其他以抢救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任务。



第十条 骨干应急救援队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积极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



第十一条 专业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职责。根据本部门、行业、单位的相关规定,在发生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有效快速开展专业应急救援。



第十二条 应急专家队伍职责。



(一)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进行预测、调查、评估和分析。



(二)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行动方案进行科学论证,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制定、修订各级各类应急预案。



(三)完成突发事件领导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职责。针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特点,根据志愿者自身的专业技术和装备水平,协助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第四章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







第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实行政府领导、条块结合、综合协调、分级负责的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认真履行好自身职责的同时,在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协调和公安机关领导下,做好其他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等,日常在接受组建单位领导、管理、调度的同时,接受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紧急状态下,直接接受上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调度。



应急救援队伍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时应简化调度程序,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在履行基本职能的同时,要服从市政府应急委员会的指挥调度,参加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十六条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制作标有队伍名称的旗帜,救援人员着装要统一并带有救援队伍名称。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要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员、骨干力量开展培训,创造条件让他们参加各种演练,提高实际应对能力。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对培训工作负总责,应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业务学习、教育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处置能力。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加强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提高救援能力。



第十八条 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自身性质,建立健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执勤战备、岗位工作、装备维护保养、培训演练的相关规章制度,以保证救援工作高效有序。



第十九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50%以上人员不间断值班备勤。专业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相关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进入预警期后,要立即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接到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或者市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调集命令后,按照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器材装备迅速行动,赶赴救援现场。



第二十条 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办综合协调职能,切实开展应急救援单位联系会商活动,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办负责每年组织召开1次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可以通过工作总结、经验交流、专题研讨、座谈会、现场会等形式召开,部署工作任务、提出发展目标、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研究表彰、奖励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应急救援联络员工作制度。各应急救援队伍要确定2名联络员,加强与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办的日常联系。联络员由组建单位的主管领导和救援队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应书面报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办备案。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变更,必须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办。







第五章 响应程序与指挥机制







第二十二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或者应急救援指令后,按照公安部制定的四级响应机制开展救援工作。当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协同处置时,由市政府领导统一指挥或者授权指挥;当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独立处置时,由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现场最高指挥员指挥。同时,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处置情况报本级政府应急办。



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中,需要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时,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要迅速向市政府应急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市政府应急委员会调派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指令完成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第二十三条 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当地政府应急救援请求时,应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按照程序报批后快速集结实施救援。



第二十四条 专业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接受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协调和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调度指挥。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突发事件时,由其管理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度,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当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需要相应类别的专家组给予技术支持时,由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通知专家组成员并提供事件信息,专家组要为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 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当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志愿者队伍参与救援时,志愿者队伍由组建部门负责按照救援所需的专业、装备、人数等要求进行组织,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下,完成具体救援工作任务。







第六章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坚持自我保障和政府统一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由同级政府负担的建设与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坚持专项投入与年度投入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建设,确保达到国家有关装备标准。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助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力量不足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可以采取招聘合同制、建立联动机制、签订救援救护协议和联合组建等方式来加强和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依托现有的公安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立政府统一指挥下的应急救援响应和指挥平台。



第三十一条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持手机、值班电话、传真24小时开通,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通信渠道畅通。



第三十二条 外围救援补偿机制。应急救援队伍实施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抢险救灾时所造成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损坏、损耗以及所付出的人力资源,由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或者单位给予必要的补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种抢险救灾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救援人员给予抚恤。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除了高薪,我们还需要什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唐时华


武汉市推行医疗改革,作为武汉市医改的唯一试点,普爱医院于2006年在全国率先实行药品直供,当时,武汉市政府拿出600万元作为该院改革“风险金”,其中100万元用于补贴医生收入。 一时,武汉用高薪养“廉医”的举动,引起了各方关注。 (2008年3月28日《法制周报》)

医药分家才能彻底改变药价虚高,解决百姓看病难问题,因而武汉普爱医院的试点改革,找准了医疗改革的关键所在,取得了成效,让老百姓得到了实惠,这一点,值得其他地方学习。同时,值得关注的还有武汉的高薪养“廉医”的举动,在社会较为关注当前“看病贵”、部分医生收取回扣等问题的前提下,这种做法引人注目也就不足为奇了。

对于高薪,我们没有意见而且认为理所应当,毕竟,医生也要养家糊口,也要穿衣吃饭,脱离了生活实际的来空谈其他是不符合实际的。但是,除了高薪,医疗改革还需要什么?这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至少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大力加强医德教育。“白衣天使”、“救死扶伤”这些词语,是我们对医生的赞誉。白求恩、南丁戈尔等人的事迹感动千万人。而收受回扣、开高价药、麻木不仁、见利忘义,则是当前一些医生的真实写照。是的,医生固然要生活,但是穿上白大褂,医生必要的医德必须强调。医生是什么,是医疗疾患的能手,是救死扶伤的勇士,是直面病魔的智者。这一点,在抗击“非典”的过程中就体现得淋漓尽致。如果仅仅将医生这一职业作为谋生的简单手段,将救死扶伤看作是金钱往来、给钱看病,无钱莫进,舍弃了至关重要的精神引导,忘却了不可或缺的道德约束,这不仅是对医生这一神圣职业内涵的曲解,而且亵渎了大部分默默奉献医疗工作者的高尚情感,甚至为一些道德低下者的肆意妄为提供了正当理由。

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讲,如果单纯讲高薪养廉,不要说许多地方财政困难,就是这个高薪的做法,比起医药代表的滚滚红包,其数量又怎能相提并论。没有道德的约束,谁能担保个别道德败坏者不将“高薪”和“回扣”收入囊中尚嫌不够?

二、加大医疗系统改革力度。行为规范,制度是关键。医疗改革不仅是医院的外部改革,而且要加强内部的改革。外部改革比如要加大对医疗行业的投入,尤其是农村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加大医保的覆盖范围,让群众看得起病;实行医药分离,打破“以医养药”的不正常现象,彻底斩断医药非法利益链条;更加完善的医师执业制度,提高准入门槛,让那些滥竽充数者无藏身之地。内部改革上,要大胆革除那种论资排辈上职称的做法,遴选出那些德才兼备的人充实到领导岗位上来;要建章立制,让医院管理规范高效;要加强对医院领导、科主任的监管力度,让领导者以身作则;要加大医院和其他社区、乡镇医疗机构的交流力度,避免“强者越强、弱者越弱”的情况出现。等等。

三、加快立法进度,加强司法监管。有法可依,才能有规矩方圆。目前,一些医疗队伍的人员之所以敢肆意妄为,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一些立法的“真空地带”还存在,一些“擦边球”还可以打。虽然治理商业贿赂等相关措施的出台,但是这些还远远不够。在立法领域,我们要从法律的高度,对症下药,出台全方位的法律法规。在执法过程中,我们要拿出“壮士断腕”的勇气和决心,对那些医疗队伍的害群之马,坚决惩处,决不姑息。要用高昂的犯罪代价,来换取医疗行业人员的自我约束;要借司法的权威,来荡涤那些无良的污浊;要用多管齐下的手段,来构筑起预防医疗腐败的牢固长城。

大医精诚,泽被苍生。这个简单的句子,蕴涵着社会公众对医疗行业的真诚期待。安得良医千万名,大庇天下患者尽欢颜。我们期望,在那一片片飘扬的白大褂后,永远张扬着纯洁、责任、良知和感动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