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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职业技术教育教材规划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3:34  浏览:94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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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职业技术教育教材规划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职业技术教育教材规划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委



我国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迅速,必须同时高度重视教育质量的提高。教材是保证教育质量的基本要素之一,在一定意义上它反映了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水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职教教材工作的领导,搞好教材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发展目标,认真组织落实,同时要加强
信息引导和服务,统筹解决好教材建设中的各种问题。为指导此项工作的开展,现将《关于职业技术教育教材规划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两级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审定组织的意见》、《关于职业技术学校教材选用工作的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并将贯彻
的情况和问题报我委职业技术教育司。
附件:一、关于职业技术教育教材规划工作的意见
二、关于建立两级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审定组织的意见
三、关于职业技术学校教材选用工作的意见

关于职业技术教育教材规划工作的意见
我国中专、技工学校教材经过几个五年计划的努力,已经取得了重要进展;职业高中的教材也正在加紧建设中。为了进一步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关心支持职教发展,有步骤、有计划地大力加强教材建设,现对职业技术教育教材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教材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
教材是学校进行教学工作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意志的具体体现,它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人才质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教材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教材规划工作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务院关于大
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精神,反映中国和世界的优秀文明成果以及当代科学技术文化的最新发展,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采取选、编、借方式,继续解决教材从无到有的问题,提高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教材质量,合理确定教材的品种与数量,多、
快、好、省地建设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形势需要的、具有中国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教材系列。
二、教材规划工作的原则
1.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实行国家和省两级规划(国家规划分为国家教委规划部分和中央业务部门规划部分)。
国家教委统筹协调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各自分工部分的教材规划与建设工作。
2.鉴于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发展及管理工作的不平衡,教材规划宜分类进行,我委目前按职业高中和中专分别制订规划。
3.在两级规划的基础上,地、县两级还要因地制宜编写必要的适合地方职教需要的乡土教材及补充教材,并切实落实出版规划。
4.重点做好相对稳定并通用性强的专业(工种)的教材规划与建设,兼顾新专业的教材建设,逐步提高教材的质量。
5.规划中应注意选题的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先进性以及系列配套。
6.在未完成系列配套前,注意有选择地借用现已出版的优秀的同层次同类教材。
三、教材规划的目标
到本世纪末,教材规划的目标为:职业高中教材争取基本解决大多数稳定设置的专业的教材,一部分主干专业教材品种系列配套;中专教材要重点抓好教材质量的提高,努力编印出符合中专要求的系列教材。同时,结合教改实际,摸索编写少部分教改试验性教材;在广泛调研与论证基
础上,试编一部分适合我国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用的教材;另外,还要根据需要与可能,编印大量的职业技术培训教材(含高级讲义)和适合各地需要的乡土教材,有计划地组织翻译适量的国外同类教材。
四、教材规划的组织
1.按照职业技术教育教材规划工作的原则分工,国家教委规划的选题由国家教委职业技术教育司负责组织,并委托相应的全国中专课程组和全国职业高中各类专业教材编委会等组织具体落实完成;中央业务部门规划的选题经国家教委协调后由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完成;省级规划选题
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相应的编写、审定组织落实完成。中央业务部门和省级的教材选题规划要报国家教委职教司备案。
2.规划内的教材选题落实工作要从编写、审定、出版及供应诸方面统筹解决。规划内教材要经过相应教材审定组织审查后,方可出版。
3.要采取切实措施鼓励和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为职教编写教材;要加快出版速度,提高出版质量。
4.技工学校教材建设工作目前仍由劳动部负责管理。
五、教材规划的经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确保教材建设的经费投入,原则上按规划分工任务自行落实,即由国家教委、中央业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解决,除各级财政拨款外,建议各地用好职教专项补助款、世行贷款等款项中用于软件建设部分的经费,广辟教材经费来源,建立职教教材发展基金

六、国家教委教材规划范围
1.必须统一教学要求的课程教材。
2.必须保证基本教学要求的课程教材。
3.地区、行业差异性不大或跨若干行业具有较强通用性的课程教材。
4.与部分示范性教学计划相配套的职业高中专业教材。
5.各类学校教改需要的试验性教材,翻译国外同类教材。
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品种繁多,主要任务都在地方和部门。我委对少部分教材制定出“八五”(1991年至1995年)选题规划,分职业高中和中专两个部分。这部分教材约占职业技术教育教材总数的5%左右,这将有利于加强宏观管理,为各地提供服务,同时也有利于发挥各地方
、各行业部门在职教教材建设方面的积极性。
附:一、国家教委职业高中教材“八五”(1991年至1995年)选题规划(第一批)(略)
二、国家教委中专教材“八五”(1991年至1995年)选题规划(略)

关于建立两级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审定组织的意见
近几年来,我国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建设受到了广泛的重视,各地、各部门为解决职业技术学校对教材的急需做了大量的工作。职业高中教材正逐步解决有无问题,中等专业学校教材已转向全面提高教材的质量。为了加强对职业技术教育教材的科学管理,进一步提高教材质量,现对建立
两级审定组织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家教育委员会成立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国家教委规划的教材。
(二)审定各地、各部门组织编写并拟向全国范围发行的教材(含配套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学挂图、教学录音带、教学录像带、练习册及其他具有教材性质的图书)。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建立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审定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出版发行的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审查和评价本地职教教材质量,提出向全国推荐的书目和送审意见。
建立职业技术教育教材的审定组织是加强教材管理的有力措施,希望各地教育部门重视这一工作,切实做好。
附:国家教委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技术教育教材的科学管理,促进职业技术教育教材质量的提高,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适时编写出反映我国职业技术教育水平、适合我国经济建设需要的教学用书,特成立国家教委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
第二条 教材的涵义是政治课教材、文化课教材、专业基础课教材、专业课教材、补充教材、练习册以及与教材相配套的各类教学用书(包括教学参考书、音像教材、教学挂图等)。
第三条 审定委员会在国家教育委员会职业技术教育司的直接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审定委员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教师和教育行政领导干部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
审定委员会实行聘任制,任期为三年。
第五条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职业技术学校各类专业(工种)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审定委员会按专业类设立教材审查小组(以下简称审查小组)。
审查小组设组长一人。审查小组成员由审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任。
第六条 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常设工作机构,与国家教委职教司教材处合署办公,设秘书长一人。秘书处经常联系和协调各专业教材审查小组的工作,处理审查、审定职业技术学校课程教材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审定委员会的职责
1.审定由国家教委直接规划和组织编写的职业技术教育各类教材。
2.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教育司(局)推荐向全国范围发行的教材。
3.审定由各国家级出版社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编写并拟向全国发行的教材。
4.领导各专业审查小组的工作,解决审查中提出的问题。
5.推荐优秀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参与国内教材评优活动和国际交流。
6.向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推荐教学用书目录。
7.与各地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审定组织保持必要的业务联系。
第八条 专业审查小组的职责
1.审查本专业(工种)类的教材,向审定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2.研究本专业(工种)类的教材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3.对本专业(工种)类教材建设进行调查研究,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建议。
4.向审定委员会推荐本专业(工种)类优秀职业技术教育教材。

第四章 审定原则
第九条 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审定原则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体现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3.体现思想性、科学性、适用性、先进性。
4.符合职业技术教育特点和规律。
5.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职业技术学校教学原则和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岗位资格和技术等级要求。
6.鼓励开展教材的研究、试验和改革。

第五章 审定程序
第十条 教材的具体审定工作,由审定委员会秘书处安排。
1.专业审查小组对送审的本专业(工种)类的教材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写出审查报告,连同审查过的教材一并提交审定委员会审定。经审查没有通过的,则将审查结果通知审定委员会和送审单位。
2.审定委员会审定各专业审查小组提交的教材及所附的审查报告。
3.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实行编、审责任制。教材的著作权人及审查、审定人员,要在审查或审定报告及送审教材上署名。
4.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加盖出版发行专用章。封面指定位置标明“国家教委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字样,并列入职业技术教育教材推荐用书目录,供教育行政部门参考。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一条 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事业经费,由审定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年度预算,列入国家教育事业费年度预算,其中包括教材、图书、资料、有关必需设备的购置、会议开支等。
第十二条 事业经费由审定委员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年终决算结果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职业技术学校教材选用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职业技术学校教材要逐步形成配套系列的要求,逐步完善职业技术学校教材管理,现对教材选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教教材选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有专门组织或人员负责做好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教材的选用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职教教材选用工作的有关原则,合理确定教材的选用范围。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原则上应选用经过省级以上审定组织审定的教材。考虑到各地发展不平衡、职教教材审定(审查)组织尚未健全以及职教教材很不完备的实际,除省级以
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选用或经省级以上审定组织审定的教材外,其他教学用书可由各职业技术学校自主选用。
三、对国家教委规划的教材,要求各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以下原则组织选用。
1.政治课教材,由国家教委统一组织编写,要求各地统一选用。
2.文化课、体育课、美育课等教材,原则上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选用。
3.对与示范性教学计划相配套的专业类教材,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推荐使用。
四、为了给各职业技术学校解决教学用书提供方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国家教委不定期编制《职业技术学校教学用书信息》(含职业高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其他职业技术学校),反映各类教材的出版信息;同时编制经审定的向全国推荐使用的教材目录。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教学用书信息及推荐教材目录指导好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教材的选用工作,将教学用书信息及推荐教材目录及时完整地下发至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
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从当地具体情况出发,采取切实措施,建立必要的教材信息服务网络和服务体系,解决在用书过程中的问题,确保课前到书。
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按教材选用工作的原则,因地制宜拟定职教教材的具体选用办法。
职教教材选用工作直接关系到各类职业技术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我国职教事业的健康发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以上教材选用工作意见的精神,认真组织落实。



199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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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卫规〔2008〕3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

  《深圳市卫生局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卫生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深圳市卫生局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实施办法

18号 许可事项:核发放射诊疗许可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含许可证的校验、变更和注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第二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放射诊疗许可条件:

  1.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第六条。

  2.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A、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B、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C、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D、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A、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B、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C、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A、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B、放射影像技师;

  C、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

  3.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八条。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1)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3)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

  5.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1)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2)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3)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4)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条。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的许可条件:

  1.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要求;

  2.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3.放射诊疗工作正常开展。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和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的许可条件:

  变更相关项目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予以变更。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四)放射诊疗许可注销的许可条件:

  申请人自愿申请,放射诊疗设备处置合法,予以注销。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五)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群体健康普查许可条件:

  1.持有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有经核准的放射诊疗科目;

  2.普查方案合理、周密,质控措施有效;

  3.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防护检测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资质合法。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和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5.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持有原《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需提交原《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原件)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8.2006年3月1日《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其中1和4项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六条和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表(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4.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5.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八条第一款。

  (三)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变更相关项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放射诊疗场所、放射诊疗设备涉及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再办理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十九条和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放射诊疗许可注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申请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注销申请书(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诊疗设备的处置证明(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4.《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群体健康普查申请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参加普查的放射诊疗技术人员清单及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普查方案及普查采用的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普查时间、地点等情况的详细说明(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5.普查采用的放射诊疗设备1年之内的检测报告及防护情况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申请表》、《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卫生局或各区卫生局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一)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1.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各区卫生局提出申请;

  2.开展1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

  3.开展1、2所列放射诊疗工作,同时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广东省卫生厅提出申请。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变更、注销:

  校验: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变更、注销: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三)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群体健康普查:

  1.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在本市各行政区域内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向辖区卫生局申请;

  2.在深圳市内跨行政区域进行群体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向市卫生局申请;

  3.在广东省省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向广东省卫生厅申请;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向卫生部申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各受理卫生行政部门。

  九、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审查-复核-审批-发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注销及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群体健康普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放射诊疗许可证》,无期限规定,但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放射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限

  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并进行校验。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泸州市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六日



泸州市现役军人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建功立业, 根据《四川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按《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泸州籍的现役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记功和评为优秀士兵 者,驻泸部队的现役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和记功者,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荣获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者给予50000元人民币奖励;
  (二)荣获大军区和各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者给予10000元人民币奖励;
  (三)荣立一等功者给予3000元人民币奖励;
  (四)荣立二等功者给予1000元人民币奖励;
  (五)荣立三等功者给予200元人民币奖励;
  (六)被评为优秀士兵者给予50元人民币奖励。
  泸州籍和驻泸部队的现役军人牺牲后被追认为革命烈士者的,给予10000元人民币奖励。
  第四条 奖励办法
  (一)荣获各种荣誉称号、追认革命烈士者,由市人民政府实施奖励;
  (二)市区域内的驻泸部队(不含县、区人武部、消防大队和武警中队)的现役军人记功者,由 市人民政府实施奖励; 
  (三)各县、区人武部、消防大队、武警中队和各县的驻军(警)部队的现役军人记功者,由所 在县、区人民政府实施奖励;
  (四)泸州籍的现役军人荣立一、二等功者,由入伍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实施奖励;
  (五)泸州籍的现役军人荣立三等功和被评为优秀士兵者,由入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实施奖励。
  第五条 奖励依据
  泸州籍现役军人以所在部队发出的喜报和通知书为依据,驻泸部队的现役军人以部队团以上 单位提供的荣获荣誉称号和记功的证明为依据,实行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奖励经费由负责实施奖励的人民政府解决。
  第七条 其他人员被追认为革命烈士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奖励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