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建立中国海监举报监视体系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07:48  浏览:92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建立中国海监举报监视体系的通知

国家海监总队


       关于建立中国海监举报监视体系的通知

海监字[2000]36号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监总队:

  为从全社会广泛获取海上违法违规事件信息,提高海上执法工作的针对性和
有效性,决定在中国海监队伍中建立中国海监举报监视体系。
  现将《中国海监举报监视体系建设方案》发给你们,各海区、各沿海省(自
治区)、直辖市海监总队要建设自身的举报监视体系并组织所管辖海监队伍实施
该建设方案。各级海监队伍在对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联络地址时,须同时公布中
国海监总队的举报电话号码和联络地址,赋予举报者向上级举报的权利。
  各海区、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监总队于2000年7月31日以前将举
报监视体系建设情况(包括举报电话号码和其他联络地址)报海监总队。


   附:中国海监举报监视体系建设方案


                  国家海监总队

                2000年六月一日


--------------------------------------------------------------------------------

      中国海监举报监视体系建设方案


  中国海监举报监视体系是为从全社会获取海上违法违规信息而建立的监视体系。
在目前海洋保护意识 日益增长的社会条件下,在全社会建立举报监视体系 与海洋
专业监视系统相比具有经费投入少,信息反馈速度快的优势。因此,在受理举报事
件后,应给予举 报者适当的奖金奖励。
  《中国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条指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
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中国海监队伍依此开展举报受理工作。

  一、建设海监举报监视体系的目的
  1.广泛获取全社会提供的海监信息,及时发
现海上违法违规事件,形成引导海监船舶、飞机巡航监视 的重要信息来源之一,
提高海上执法工作的针对性和 有效性。
  2.强化全社会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合法使用海域,保护海洋环境的意识,维护
我国公民、法人和组织机构在 海上的合法权益。
  3.通过举报制度,在涉海全社会建立中国海监执 法队伍严格执法、高素质规
范服务的形象。

  二、举报受理工作
 (一)落实受理设备
  举报受理方式包括:举报受理站、受理电话、信 函、电子信箱、传真、电传、
电台,保证举报者在陆地、空中和海上随时举报。(中国海监总队及各海区 举报
受理设备地址附后)。
 (二)公布受理号码、地址
  1.在各有关涉海社会广泛订阅的报纸、刊物上, 在广播、电视、沿海各省
市互联网主页、国家海洋局 主页、中国海洋信息网等公众普遍使用的媒体中宣传
中国海监及其举报制度。可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告公布举报制度。
  2.在本地114查号台和电话号码簿上登记举报电 话号码。
  3.编制举报制度宣传册或多媒体演示稿。做好宣 传册发放和多媒体演示工作。
  4.走访海上相关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关系。
 (三)受理内容
  中国海监总队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我国海岸、岛屿、内海、领
海、毗连区、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实施巡航监视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进行处罚。
  1.常规监视
  海洋权益监视:对经批准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外 国调查船及其他运输工具的
科学考察、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等活动实施监视;对未经批准进入我国管辖海 域
的外国船只、平台及其他运载工具等按有关规定查处。 海域使用监视:查处未经
批准进行海洋资源的勘查、开发活动及破坏海洋资源的事件;违规占用海岸 空间
资源;未经批准在无居民岛从事开发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 海洋环境监视:查处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 废活动等造成的污染损害事件。
  2.应急监视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我国海域进行资源调查、勘探、开发活动的外国船舶、平
台所进行的非法活动事件。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造成的海洋污染损害事件;
  *严重损害和破坏海洋资源事件;
  *海区赤潮等灾害严重暴发事件;
  *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海上救助及其他军事保障等工作。
 (四)受理程序
  受理程序包括:接报、处理、应答与奖励。海监队伍有义务为举报者保密,泄
密为违法失职行为。受理所形成的文件包括:海监举报信息接报记录表、海监举报
事件处理结果记录表、海监举报事件结果应答书及举报信息奖励通知书(格式附后)。
举报受 理文件是《海洋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国海发[1999] 507号)的组成部分
(格式3),要以数据库形式记录和管理。海监总队负责组织开发数据库格式,各海
区总队负责本海区海监队伍数据库使用培训和管理。在数据库未推广使用之前,以
纸张记录。
  1.接报规则
  接报者需按记录规范询问和记录有关内容,或整理书面举报信息并附原件。必
须在接报当日填写完成“海监举报信息接报记录表”。将海监工作范畴之外的举报
信息转报有关主管部门。
  2.事件处理
  接报者负责向主管领导汇报接报信息,并向事件处理部门移交“海监举报信息
接报记录表”及全部举 证材料。事件处理部门负责填写“海监举报事件处理 结果
记录表”。
  3.结果应答与奖励 举报事件处理后,接报者根据“海监举报事件处理结果记
录表”和奖励制度(各单位自行制定)落实奖励金,向举报者发“海监举报事件结
果应答书及举报 信息奖励通知书”。 结果应答和兑现奖金是诲监队伍实现承诺的
具体体现,也反映了海监队伍的执法能力和业务素质,是 举报受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

  (海监队伍名称)举报事件处理结果记录表

编号:

事件处理部门: 事件接报部门:
事件发现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事件处理时间: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事件类型:口海域使用 口海洋环境 口海洋权益 口其他
事件处理结果:
 

 

 

可附另页

对举报信息的评价和奖励建议:
 

 

事件处理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事件处理部门填写该表,接报者根据此表填写举报结果应答书及奖励通知书。

           附件: 份,共 页


--------------------------------------------------------------------------------

(海监队伍名称)举报事件结果应答书及奖励通知书

                    编号:

         :

  我海监X队于 年 月 日接到您(贵部门)的举报信息,目前已处理完毕,现
将处理结果告知。
  处理结果:



  感谢您(贵单位)给海监工作的大力支持,鉴于您(贵单位)对此事件的贡献,
我们根据《海监举报信息 奖励制度》,给予您(贵单位)奖金奖励人民币  元,
以示谢意。
  请您凭本人身份证(单位凭单位证明)和本通知书到海监X队X室领取奖金和
纪念证书。
  海监X队向您(贵单位)表示深深谢意,并期待您(贵单位)的继续合作。

 
                     (海监队伍名章)
                       年 月 日


--------------------------------------------------------------------------------

   中国海监总队及各海区举报受理地址及号码表

受理方式 联系地址、号码








受 理 站 北京复兴门外大街一号 中国海监总队信息处
电  话 010—68033988 010—68047732(夜间值班)
传  真 010—68030799
信   函 邮编:100860
电子信箱 cms@cms.gov.cn
电  传 22536 NBO CN



监北




受 理 站 青岛市抚顺路22号 中国海监北海总队
电  话 0532—5625282
传  真 0532—5614742
信  函 邮编:266033
电子信箱 nsbsoa@public.qd.sd.cn
电  传 32135 BHFJ CN
海岸电台 台名:崂山岸台 LAOSHAN RADIO 呼号:XSS7
收信频率:6205KHz 发信频率:6510KHz(H24)
工作种类:J3E








队 受 理 站 上海市浦东东塘路630号 中国海监东海总队
电  话 021—50402188
传  真 021—58611647
信  函 邮编:200137
电子信箱 dhxxc@Online.sh.cn
电  传 33473 SECS CN
海岸电台 台名:川沙岸台 CHUANSHA RADIO 呼号:XSS8
收信频率:6204KHz 发信频率:6510KHz(H24)
工作种类:J3E







队 受 理 站 广州市新港中路353号 中国海监南海总队
电  话 020—84282382(08:00—17:00)
020—84215710(17:00—08:00)
传  真 020—84282663
信  函 邮编:510300
电子信箱 scsbinfd@public.guangzhou.gd.cn
电  传 440239 SCS CN
海岸电台 台名;黄埔岸台 HUANGPU RADIO 呼号:XXS9
收信频率:4128KHz 发信频率:4420KHz(19—07时)
收信频率:8128KHz 发信频率:8176KHz(07—19时)
工作种类:J3E

--------------------------------------------------------------------------------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印发《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组织实施。
市属及中央、部队在本市的单位举办的企业由市劳动局负责监督和管理;区、县级市以下单位举办的企业由区、县级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或职工集资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企业的性质;不得干预企业自主权;不得随意侵占或者摊派人力、物力、财力。
第五条 国家鼓励、扶持兴办各种形式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把巩固和发展企业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企业坚持安置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辖内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三)制定本地区企业发展规划。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运用生产扶持基金,推动企业的发展,提高就业安置能力。
(五)推动技术进步,组织技术咨询和信息交流。
(六)组织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产品评优,企业升级的工作。
(七)总结推广企业发展经验,开展评选表彰先进的活动。
(八)按权限核准企业有关事项。
第八条 各行业设立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指导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协调企业与本行业各有关方面的关系,负责调解本行业内企业与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劳务或经济纠纷。
(三)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下达企业年度经营(承包)指标。
(四)组织所属企业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
(五)负责企业升级审查和推荐工作,协助进行新产品或科研产品的鉴定,开展评先奖励活动。
第九条 企业主办单位的职责是:
(一)为企业筹措开办资金,办理有关开办手续。
(二)遵循平等互利、等价交换、有偿扶持、有偿服务的原则,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可采取借款、合理折价转让、租赁、收取占用费等形式解决。
(三)为企业提供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
(四)如属合资、合作经营,可根据协定,参与企业利润分配,承担企业经营风险。
(五)指导企业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章 审批登记管理
第十条 企业的开办,应按规定权限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营业登记和税务登记,并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由负责审核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国家劳动部统一印制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凡未领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企业,不准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企业的停业、歇业、改变性质、名称等重大事项,须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或办理证书变更手续,并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缴交管理费。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新办的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第十五条 工商部门对企业适当放宽登记条件,注册资金达到规定数额一半的,应准予注册登记,核发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在每年国家下达的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内,划出一定的资金贷款扶持企业。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并决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审议、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由工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和党、政、群众团体等方面代表组成,其中工人代表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后,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根据企业章程规定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定期举行。厂长(经理)每半年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企业工作,向职工公布财务帐目。
第二十条 企业厂长(经理)人选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新办企业可通过开办单位任命或招聘、承包等办法产生。产生的企业厂长(经理)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原审核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厂长(经理)实行任期制。任期内,除严重违法乱纪或出现重大经营不善等原因外,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对厂长(经理)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多方集资或股份合作开办的企业应设立董事会,董事由出资各方委派,董事名额的分配按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会按章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主办单位的职工到企业担任生产经营和技术管理职务的,应由主办单位、任职人员和企业三方签订聘用合同,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其职工的所有制身份和待遇不变,聘用人员退休后,回原单位领取退休金并享受退休人员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享有招用工自主权,具体办法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评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和办法。劳保福利待遇原则上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定,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含用具)和保健津贴,应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及其全体职工均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等各类社会保险。企业缴纳的费用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二十八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
企业的财务人员及财务负责人,应持有会计上岗证书,任期内一般不宜调动,确需调动的,应报原审核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其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按没收的非法收入总额一至五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擅自改变企业性质,干预企业自主权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向企业平调或者摊派人力、物力、财力的,必须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劳务或经济纠纷,由纠纷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也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的《广州地区企事业劳动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4年6月2日

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12〕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扬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第三条 扬州市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市国资委派出,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及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情况实施监督。

市国资委设立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市国资委交办的事项。

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情况以及履行公司章程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企业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规章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六)对企业投融资、产权转让、对外担保、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重大法律诉讼等经营活动行使监督权;

(七)市国资委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熟悉经济工作,具有本职岗位所必备的业务知识。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代表监事会签署监事会决议、监督检查报告、各类专项报告和监事会其他重要文件,并对决议和报告的质量承担领导责任;

(四)代表监事会与任职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沟通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要求和督促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

(五)列席或派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六)代表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七)定期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对影响企业改革发展,具有普遍性、倾向性和共性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出对策或建议;

(八)行使市国资委或股东(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写作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五)职工代表监事应该是在该企业工作时间较长、熟悉本企业情况的在册员工。

第十一条 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出资人权益;

(二)参与拟定监事会监督检查方案、起草监事会决议、报告等文件;

(三)受监事会主席委托,列席参加企业有关会议;

(四)行使监事表决权;

(五)执行监事会决议;

(六)收集、整理、分析重点联系企业的各类监督信息,关注其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

(七)负责重点联系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专题调查,及时发现并报告其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对重点联系企业的监督检查承担直接责任;

(八)监督重点联系的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九)建立监督工作日志,及时记录日常监督工作事项,反映检查工作轨迹;

(十)完成监事会内部分工或授权的各项工作,以及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职工代表监事应加强与所在企业职代会、工会的联系,了解和反映与监事会工作有关的企业情况,向监事会客观、真实、充分地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监事会的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监事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为提高监督检查的质量,监事会要深入企业,加强日常监督。

第十四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年度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内部控制情况;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按需要抄送相关部门。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当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应当要求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可以建议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由审计机关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四章 监事会的管理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由副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由市政府任命;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按相关要求进行选任或调任; 职工代表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批准,企业负责人(包括其亲属、秘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的人事、工资关系原则上保留在原单位;在监事会任职期间,享受岗位补贴;达到退休年龄的,回原单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但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职工代表监事可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监事的劳动合同在监事任期内到期的,企业应与职工监事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延长至任期结束。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可以同时在1至3家公司的监事会担任职务。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拨付,列入市国资委部门预算。


第五章 监事会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和馈赠,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因严重失职未予发现、或者发现了隐匿不报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第六章 企业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十八条 企业决定召开董事会、职代会、全体职工大会,应当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事会参加。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议题涉及资产运营、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时,也应事先通知监事会。上述会议决议或纪要应及时报送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分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有权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