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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25:18  浏览:85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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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201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切实加强小餐饮食品安全整顿规范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扩大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规成果,不断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06号)要求,决定在全国开展小餐饮食品安全整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餐饮服务提供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按照规范试点、创新方法、扶优治劣、有序发展的工作要求,探索研究有效监管对策,积极推进小餐饮整顿规范工作,解决一批食品安全隐患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性行业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问题,使小餐饮逐步达到“布局基本合理,设施基本齐全,制度基本完善,安全基本保障”的目标,不断完善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努力改善餐饮消费环境,切实保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二、工作范围和原则
  本通知所称做小餐饮是指符合餐饮服务“即时制作、即时消费”的基本特征、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小餐饮整规试点应坚持“政府领导、部门指导、街道(乡镇村)为主、疏堵并举、提升标准、标本兼治、逐步规范”的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选择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市作为试点城市,进行小饮食店、小农家乐、小饮食摊群等各类小餐饮整顿规范和示范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地实际,重点选择获得全国文明卫生城市称号的地区或旅游景区等作为整规试点,以点带面,典型引路,全面改善小餐饮食品安全条件,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调查摸底,分类建档。认真统计辖区内各类无证小餐饮的基本状况,对无证经营的小餐饮店、小农家乐、小饮食摊群等各类小餐饮,逐一核审,视情况分别统计建档。
  (二)积极探索,综合治理。各地应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加强联合执法,建立职能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形成责权明确、联系紧密、配合有力的监管体系,研究提出小餐饮整规办法,探索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小餐饮的引导和规范工作。
  (三)统筹安排,扎实开展。按照“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对无证的各类小餐饮,实行拉网式检查,可以按量化分级评分标准,评定其等级。对一些基本条件不具备、食品安全设施极差、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小餐饮,坚决取缔关停。
  (四)制定标准,组织培训。各地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小餐饮整规标准具体要求,组织小餐饮业主及从业人员进行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及小餐饮整规标准要求的专题培训,多形式开展消费者餐饮食品安全知识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五)完善制度,建立网络。积极探索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新思路,建立和完善小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监管责任体系,明确监管工作职责,建立考评机制,不断完善和强化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网络。
  (六)按时推进,总结推广。2011年为全国小餐饮整规试点年,1-3月为第一阶段,各地制定方案,调查摸底,宣传发动;4-6月为第二阶段,整规试点扎实开展;7-8月为第三阶段,各地认真总结小餐饮整规试点工作,向国家局推荐好的整规经验,国家局将组织交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启动全国小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顿规范工作,全力推进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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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旅游监察办法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宜昌市旅游监察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宜昌市旅游监察办法》已经2004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有明

二00四年十月十六日
宜昌市旅游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旅游监察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游监察,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旅游综合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及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旅游监察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民族宗教、卫生、文化、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旅游监察工作。

第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旅游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检查、处理违反有关旅游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受理旅游者的投诉和举报,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 对下列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一)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或非法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超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三)非法转让或以挂靠承包名义变相转让旅行社经营权的。

第六条 对下列非法从事导游活动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一)无合法证件和无正当手续从事导游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和借用导游证的;

(三)无旅行社委派私自带团的;

(四)擅自增减旅游项目,索要小费,借导游服务之名从事色情活动“陪游”、“伴游”等非法活动的。

第七条 对下列违反旅游业务规则、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予以查处:

(一)无照、超范围经营的;

(二)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

(三)从事不正当竞争的;

(四)以虚假广告招徕游客;

(五)制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质量欺诈的;

(六)私授私收回扣的;

(七)非法从事旅游客运的;

(八)其他违反旅游业务经营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的。

第八条 对违规开发建设旅游景点项目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予以查处。

第九条 旅游监察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旅游监察工作。

第十条 旅游监察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检查前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一条 旅游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检查旅游经营、服务场所,查阅、复制相关的材料,询问当事人并制作笔录。

旅游监察人员不得泄露旅游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协助旅游监察人员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非法阻挠其执行公务。

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发出《旅游监察询问通知书》,接到通知书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要求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旅游者投诉后,应当在60日内处理并予以答复,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2日内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投诉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第十五条 对旅游经营服务中的违法行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部门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权部门依法查处。

  对旅游经营者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其执法依据、范围和程序,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自觉接受旅游经营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旅游监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旅游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修订的《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
附:二 委托贷款会计核算业务流程图
附:三 委托贷款会计核算业务授权表

附:一 交通银行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
根据本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本会计核算规定。
一、使用的会计科目
凡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或基本账户的企业事业法人,委托本行办理委托贷款,应在本行开立委托贷款资金存款户,并将委托贷款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后,在存入资金总额内指定发放委托贷款,其存入资金通过“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核算;其贷款通过“311委托贷款”科目
下有关二级科目核算。
二、核算手续
(一)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入
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与委托贷款单位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并与委托方、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单项协议后,应将总协议与单项协议副本一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据以在“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内开立“存款户”,并掌握、监督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入与相应发放的贷款。
资金划入由委托方签发其存款账户的转账支票,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有关科目委托方存款户
贷: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方存款户
存款户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另在“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内设置“保证金户”,于发放贷款时,缮制二借二贷特种转账传票(一借一贷作相应的收支款通知),将相应的贷款金额从“存款户”转入“保证金户”。会计分录为:
借: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方存款户
贷: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方保证金户
贷款到期收回后,相应的反方向分录,按贷款金额从“保证金户”转入“存款户”,“保证金户”不计付利息。
(二)委托贷款的发放与收回
委托贷款的发放与收回的核算手续,按照本行《逐笔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和处理手续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发放贷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331委托贷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借款人账户
贷:有关存款科目借款人账户或其他有关科目
贷款收回的会计分录相反。
(三)委托贷款展期
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应在到期日前5天正式向委托方和本行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提交一式四联“贷款展期凭证”,其处理手续按照本行《逐笔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和处理手续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四)贷款逾期
对到期未办展期手续的委托贷款,应从到期日起,视同逾期贷款,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罚息。
(五)存款与贷款利息的计算
1.“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的计付利息手续按照“201活期存款”科目的计付利息手续办理。
2.“331委托贷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的计收利息,按照本行《人民币贷款利息计算与会计核算规定》办理,但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不转入“701利息收入”科目,而转入“2621暂收款项”科目“其他应付款”账户“待划转委托贷款利息”分户。然后分别本行应收取的手续费与委托方
应收的利息予以划转。
(六)委托贷款手续费的收取与利息的划归委托方
手续费按委托方与本行签订的委托贷款总协议中订明的手续费率(以月息利率标明)在“2621暂收款项”科目“其他应付款”账户“待划转委托贷款利息”分户中划收,其余额划归委托方。会计分录为:
借:2621暂收款项科目“其他应付款”账户“待划转委托贷款利息”分户
贷:有关存款科目或其他有关科目(划归委托方的贷款利息)
贷:703手续费收入科目“委托贷款手续费收入”账户
(七)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回
委托贷款执行期间,委托方如需减少其尚未动用的委托资金存款户的存款,或如委托贷款停止贷款,委托方抽回委托贷款资金,应经本行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同意,并书面通知会计部门,据以办理存款的划转。
划转存款时,缮制二借二贷特种转账传票,以一借一贷特种转账传票进行转账,一借一贷特种转账传票作“支款通知”与“收款通知”交给委托方。会计分录为:
借:431委托存款科目下有关二级科目委托人存款户
贷:有关科目委托方存款户
前《关于各项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规定》(会计核算规定汇编[9])相应予以废止。

附:二 委托贷款会计核算业务流程图
(一、开立账户与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入)(略)
委托贷款会计核算业务授权表
(二、贷款的发放、收回,委托资金的划回,手续费与利息划转)
-------------------------------------
|岗位| 授 权 内 容 | 行使权限的条件 |
|--|---------------------|----------|
| |一、发放贷款 | 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
|会 |(一)按“逐笔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业务授权 |送来的由借款方填具经|
| | 表”规定处理。 |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审|
| |(二)缮制“委托资金”科目二借委托方存款 |核同意贷款的一式五联|
|计 | 户与二贷委托方保证户特种转账传票 |“借款凭证”。 |
| | (其中一联借、贷特种转账传票作收、支| |
| | 款通知)送电算记账员。 | |
|部 |---------------------|----------|
| |二、收回贷款 | 借款方于贷款到期日|
| |(一)按“逐笔发放贷款的会计核算业务授权 |前填交的一式四联“还|
|门 | 表”规定处理。 |款凭证”。 |
| |(二)缮制“委托资金”科目二借委托方保证 | |
| | 金户与二贷委托方存款户特种转账传票 | |
|贷 | (其一联借、贷特种转账传票作收支款通| |
| | 知)送电算记账员。 | |
| |---------------------|----------|
|款 |三、划回委托贷款资金 | 委托方向信贷或有关|
| | 根据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送来的划回委托 |业务部门提出抽回委托|
| |贷款资金的书面通知缮制“委托资金”科目二 |贷款资金,经信贷或有|
|经 |借委托方存款户与二贷委托方有关科目存款户 |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后|
| |特种转账传票(其中一联借、贷特种转账传票 |送来的划回委托贷款资|
| |作收、支款通知)送电算记账员。 |金的书面通知。 |
|办 |---------------------|----------|
| |四、划收手续费与划转委托贷款利息 | |
| | 根据“暂收款项”科目中“待划转委托贷 | |
|员 |款利息”户金额,缮制一借“暂收款项”科 | |
| |目、二贷有关存款科目委托方存款户,一贷 | |
| |“手续费收入”科目传票(其中一贷有关存款 | |
| |科目委托方存款户特种转账传票作收款通知) | |
| |送电算记账员。 | |
-------------------------------------

续表
-------------------------------------
|岗位| 授 权 内 容 | 行使权限的条件 |
|--|---------------------|----------|
|会 |一、根据贷款经办员送的特种转帐传票进行 | 贷款经办员送的加盖|
|计 | 记账。 |名章的发放贷款、或收|
|部 |二、记账后在传票上加盖名章,将传票送交 |回贷款、或划回委托贷|
|门 | 复账员复核记账。 |款资金、或划收手续费|
|电 | |与划转委托贷款利息的|
|算 | |上述特种转帐传票。 |
|记 | | |
|账 | | |
|员 | | |
|--|---------------------|----------|
|会 |一、根据传票进行复核记账。 | 记账员送来的加盖名|
|计 |二、复核记账无误后,在传票上加盖名章及 |章的上述传票。 |
|部 | “转讫章”后,将传票送交综合核算员 | |
|门 | 进行综合核算。 | |
|电 |三、在作收、支款通知的传票上加盖“转讫 | |
|算 | 章”后送交委托方。 | |
|复 | | |
|账 | | |
|员 | | |
|--|---------------------|----------|
|会 | 根据右列传票进行综合核算。 | 复账员送来的加盖名|
|计 | |章及“转讫章”的上述|
|部 | |传票。 |
|门 | | |
|综 | | |
|合 | | |
|核 | | |
|算 | | |
|员 | | |
-------------------------------------
注:“委托存款”科目存款户利息,按“活期存款”科目利息计付的授权表
处理;“委托贷款”科目的计收利息按“本币贷款利息的计算与会计核
算授权表”处理,本授权表略。
委托贷款会计核算业务流程图
(二、贷款的发放、收回,委托资金的划回,手续费与利息划转)(略)

附:三 委托贷款会计核算业务授权表

(一、开立账户与委托贷款资金的划入)
------------------------------------
|岗位| 授 权 内 容 | 行使权限的条件 |
|--|------------------|------------|
| |一、持“开户申请书”连同委托贷款总 | 信贷或有关业务部门送来|
| | 协议与单项协议副本至财务会计部 |的一式三联“开户申请书”|
|会 | 门开销户经管员处办理开户手续。 |及委托贷款总协议与单项协|
|计 |二、符合开户手续由财务会计部门开销 |议副本。 |
|部 | 户经管员在“开户申请书”上加盖 | |
|门 | “业务章”后,对三份“开户申请 | |
|贷 | 书”分别处理: | |
|款 |(一)一份由开销户经管员凭以登记 | |
|经 | “开销户簿”并留存备查。 | |
|办 |(二)二份连同委托贷款总协议与单项 | |
|员 | 协议副本由会计部门贷款经办员 | |
| | 带回。 | |
| |1.一份连同委托贷款总协议与单项协 | |
| | 议副本留存备查。 | |
| |2.一份送交委托方。 | |
|--|------------------|------------|
|会 | 按“支票会计核算业务授权表”规定| 委托方送来的所签发的支|
|计 |处理。 |票及“委托资金”科目存款|
|部 | |户的进账单。 |
|门 | | |
|柜 | | |
|台 | | |
|接 | | |
|柜 | | |
|员 | | |
------------------------------------



199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