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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5:04:51  浏览:91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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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张立昌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加强对本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的管理范围:
  (一)树龄在百年以上的;
  (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三)树种珍贵,本市稀有的;
  (四)树型奇特、本市罕见的。


  第三条 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主管机关。古树名木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区、县园林部门负责,业务上受市园林管理局领导。


  第四条 凡树龄在一百年以上(含一百年)的古树以及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名木,由市园林管理局确定为一级保护树木,其余名木确定为二级保护树木。
  市园林管理局应将本市古树名木的种类、数量、坐落等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对经鉴定列为应保护的古树名木,园林部门应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划定保护古树名木范围,设置明显标志,标志由市园林管理局统一制作。


  第六条 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一)在公园、绿地、林地、风景游览区、城市道路、里巷的古树名木,由基层园林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二)在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及坛、庙、寺、院等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三)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四)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


  第七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必须按照市园林管理局制定的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并接受园林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古树名木;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摘采果实和籽种;
  (三)在树上挂物、钉钉、刻划、缠绕绳索;
  (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
  (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三米范围内,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溶盐雪,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
  (六)其他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所在区、县园林部门,由园林部门组织力量,采取复壮措施,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树木确已枯死,须经园林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对确无保留价值的树木,报经市园林管理局批准并取得处理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十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和复壮所需费用,由古树名木管护的责任单位负责,可以折抵全民义务植树劳动量。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按园林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危害。


  第十二条 在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经市园林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续。
  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必须经过市园林管理局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迁移古移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 保护古树名木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伤、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报告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园林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对不履行养护职责或不按技术规范养护致使古树名木衰萎、损伤或擅自处理自然死亡古树名木的,由市、区县园林管理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对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管理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园林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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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省粮食企业在威海花生批发市场销售议价粮油应按规定征税给山东省税务局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省粮食企业在威海花生批发市场销售议价粮油应按规定征税给山东省税务局的批复
1991年11月22日,国家税务局

你局鲁税一[1991]144号《关于山东省粮食企业在威海花生批发市场销售的议价粮油收入免税问题的请示》悉。对进入郑州粮食批发市场进行交易的河南省粮食企业暂予免税照顾,是国务院根据河南省的实际情况特案批准的,其他地区情况不同,不宜比照。因此,我局意见,对你省粮食企业在威海花生批发市场销售的议价粮油收入,仍应照章征税。如果个别企业纳税有困难,确实需要照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办理进口烟叶检疫审批手续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办理进口烟叶检疫审批手续的通知


           ((90)总检植字第23号)

 

中国烟草进出口公司:

  为了更好地执行农业部(1989)农(检疫)字第6号“关于进口疫区烟草检疫审

批单位的通知”规定,防止发生不明疫区而盲目进口疫区烟叶以及未经检疫审批即进口烟霜霉病疫区烟叶的情况,对今后进口烟叶特作如下规定:

  一、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凡你公司及下属公司进口烟叶,须统一由你公司事先报我所办理检疫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口。

  二、烟霜霉病疫区生产的烟叶禁止进口。因特殊需要进口疫区烟叶,须事先报我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附上进口原因、进口国家及烟叶的产期、品种、等级和进口后使用范围等说明,经我所特批同意后,方可对外签订进口合同或协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今后进口烟叶时,应在对外签订的贸易合同或协议中,单独列明植物检疫条款,并将合同或协议在进口前抄送我所。

  现将国际机构公布的烟霜霉病疫区名单抄送你公司,供进口烟叶时参考。希望你公司今后积极配合我所,做好进口后的检疫工作,共同防止烟霜霉病的传入。

  附件:关于烟草霜霉病疫区国家名单

 

                        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烟草霜霉病疫区国家名单※

 

  非洲:阿尔及利亚、埃及、利比亚、摩洛哥、莫桑比克、卢旺达、突尼斯、扎伊尔;

  亚洲:缅甸、伊朗、伊拉克、以色列、苏丹、黎巴嫩、叙利亚、土耳其、也门;

  欧洲: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斯洛伐克、英国、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意大利、卢森堡、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苏联、南斯拉夫;

  美洲:墨西哥、美国、加拿大、古巴、多米尼加、危地马拉、牙买加、萨尔瓦多、阿根廷、巴西、智利、乌拉圭;

  澳洲:澳大利亚。

  ※注:本名单根据国际机构公布的名单整理而成,系内部掌握资料,不宜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