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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与法治变革/张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0:15:13  浏览:89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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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与法治变革

张鹏


摘 要:法治的变革应该立足于在尊重中国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对本土资源进行不断挖掘,同时也要带有文化批判性移植外国先进的法律模式。但无论是来自于本土的法律还是空降而来的法律,其最终的目的都在于约束和规范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在形式平等的平台下,给予个人获得最大幸福的无差别的资格。因此,如何培养社会成员的守法意识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法律移植;本土资源;法律文化;守法意识


  历史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将我们一步一步推向了近代化与现代化甚至于后现代的路途,而不论是捷足先登的西方发达国家还是步履维艰的发展中国家在其步入这条极具复杂性和危险性的远程时,都会无一幸免地陷入改革的困境。而这种改革的波浪却不会因经济制度等方面的变迁而止步不前,更重要的是它要在那些以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的国度里将这种变革的浪潮扩大化之后方才善罢甘休。而对于正处于近代化与现代化以及鲍德里亚笔下的后现代化的交错环境当中的中国而言,这种由全球化的浪潮和国内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外文化的强烈碰撞所引起的宏大的改革则显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尤其是在法治模式的普世化与本土化这一场域里,改革则更具有挑战性。
  其中关于法律的移植、法治建设与本土资源这一话题在中国的法学界却引来了激烈的纷争。支持以纯粹性的法律移植作为我国法治变革的主要手段的先论者认为:在国际法治趋同化的浪潮当中我们不应该固守本色,而应该通过法律的移植积极合理的引进外国先进的法律制度,以此来达到弥补我国法治建设当中的不足和与世界接轨的目的。同时企图通过国家强制力强行实施那些经过理性简单加工的空降式的法律。而作为强调以本土资源作为我国法治生长基本土壤的反对派的代表的苏力而言,这种空降式的法治变革模式实在不足取。其在《变法,法制建设及其本土资源》一文当中阐述了自己独特的观点。他认为,法律的移植不仅仅是对外国法律本身的照搬或是经过理性加工之后的简单适用,而是对外国法律背后的传统习惯的批判式的挖掘性引进。同时他认为我国的法治改革应该立足于对本土资源和当代社会的全面背景的充分考虑。他意识到一个民族的生活缔造了这个民族所赖以信任的法制,而法学家所创造的却仅仅是关于法治的理论,任何社会只有在本土资源中才能找到它存在的意义。其中对本土资源论的提出则是对对盛行的法制建设的“现代化方案”进行的反思和挑战。他认为不论是变法还是法治的实现都需要对本土资源的深切关怀。政府推进性的现代化与法律移植上升为简单倾向化,都值得我们进行批判性的反思。
  基于对传统习惯与法治变革的思考苏力首先从重新理解法律本身入手,他极力反对传统马克思主义对法律本质及其功能的工具性定性。他认为法律的主要功能并不在于变革,而在于为人们的行为生活提供一种预测,从而达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而除了成文法之外,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的各种习惯和惯例也具备这样的功能。上述关于法律的预测性功能的阐述与美国大法官关于“律师的行动是一门预测的艺术”这一论断颇为相似,都是为了向特定的或是不特定的受众提供一种大致确定的预期。作为本次报告人的莫静在其《法律演进与法律发展中的本土资源的继承》一文当中,对于苏力在其《变法,法制建设及其本土资源》一文当中的所有论述给予了不加批判式的高度赞扬。同时,她认为法律和习惯作为制度形式的两种形态,都具有这种提供相对确定的预期的功能。而且习惯较之法律而言,更符合人类意识中的常理,因而易于被接受与认同。
  对于苏力以及莫静在其文章中关于“在法律移植的同时,更需要对本土资源即古代法治模式和现代生活习惯和惯例的批判式得提炼与升华”这一论述我表示赞同,但对于苏力仅仅从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挖掘应该迎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视角来论述变法与法治的问题我认为其论述的角度过于片面。苏力立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基本论断而过分地注重经济发展对于法律的影响这一点我不敢苟同。而莫静试图通过制度经济学当中利科的相关理论对法律的显功能与习惯的潜功能作出比较性的分析,但由于其行文的片段性和不连贯性,导致了其制度经济学的论述陷于了中途夭折的境地。其在开篇所引用的利科的观点从全文来看则略显缀余。但无可否认,莫静试图通过制度经济学的范式分析法治变革的思路是很独特的。事实上,莫静在其行文当中也已经潜移默化地承认了苏力关于法律与市场经济绝对相关性论述视角的正确性。
  而我认为法律的发展与市场经济之间确实存在着相关性,但作为影响法治变革的因素来讲却过于单一。法律作为民族文化当中的一部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该民族对于法律的态度和认识。每一部能够为民众提供大致确定预期的法律其本身都承载着该民族的法律文化和民族传统。法律文化是以法律和法学为基础的社会人文范畴,它包括语言、行为、情操、观念、精神、传统、风尚、以及社会生活环境等非常丰富的内涵。且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则具有不同的法律文化。虽然法律文化的基调应该是以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为核心的法治精神,但在不同的法环境当中其具体内容却有所不同。这一点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里就指出了法律与一个国家或民族生活的地理环境、人们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宗教等具有非常密切的内在关联,所以:“为某一国国人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国民的;所以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因此,对于法治变革与本土资源的研究和论述更多的应该从法律文化的角度给予更为宏观的关注。社会当中的个人无不处于社会文化的统摄之下,当然作为社会文化当中的互动主体也同样受到法律文化的熏陶和长时期的感染。同时作为法律文化的载体,由于其与法律文化的长期互动,个人已经在潜意识上形成了属于自己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虽然,每个人的理性和法律观念基于个人的生活情景不同而表现出略微的不同,但只要是在同一法律文化当中不断熏陶过的人,其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却总有很大的相似性和共通性。倘若从法律的行动逻辑这个角度来讲,不同的民族则拥有不同的行动逻辑和守法逻辑,而这种法律的行动逻辑和守法逻辑本身乃是法律文化的一种集中体现。
  基于这样的一种民族性的守法逻辑,个人对于空降而来的法律自然难以给予法律应有的信任和起码的遵守。在这种意义上讲,法律的移植所带来的不仅仅是法律本身,而更多的则是法律条文背后所承载的外国的法律文化。因此,在试图通过法律移植这样的方法简单弥补我国现阶段法律暴露出来的不足的同时,我们似乎应该考虑到外国的法律文化能与我国的法律文化相融合吗?其次,倘若能够融合,那么融合所需要的时间究竟有多漫长呢?因此我们不等不对于法律移植所引起的法治成本做深入的考虑,以及对整个社会秩序的影响做充分的考虑。而作为能够提供确定预期的另外一种规则的习惯和惯例则显现出了它所独有的优越性。习惯和生活惯例本身就是法律文化的一个方面,因此其根本不存在与现有法律文化格格不入这样的问题,所以立足于本土资源和社会背景来对我国的法治进行变革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同时如前面所提到的法律与民众之间的互动时间也会因此而大大缩短,对于减少法治变革的成本来说也更容易获得法律应有的社会效果。但我并不是否认法律移植在即使弥补法律漏洞方面所具有的优越性和法律移植的必要性,不过这种移植应该是一种带有文化批判性的移植。
  不过,我们在密切关注法律是移植来的好还是取自于本土资源的好这一问题的同时,却往往容易忽视一个最为重要的问题。被移植来的与本土法文化不一致的法律不一定就难以取得法治的社会效果,同样从本土资源挖掘出来的法律也不一定就理所当然的拥有合理性,当然的取得民众的信任。富勒对法治所因该具有的属性归结为以下八点:第一,法律的普遍性原则;第二,法律应当公布;第三,法律不能溯及既往;第四,法律应当明确;第五,法律规则不能相互矛盾;第六,法律不能要求人们去做无法做到的事情;第七,法律应当稳定;第八,官方行为与法律必须一致。富勒强调,以上原则是法律的内在道德的要求,缺一不可,否则不单是导致坏的法律制度,而是导致一个根本不宜称为法律制度的东西。而我认为,移植过来的法律或是来自于本土资源的法律之所以往往难以实现与受众的完美互动,其症结并不仅仅在于其思想理念与传统习惯或时代所需相去甚远,更重要的一点在于法律的合理性、稳定性与正义性、民众的守法意识的强烈程度、以及基于法律的彻底执行而带来的民众对于法治的信任度这三个方面来决定的。我想美国作为一个相对没有历史与传统的移民国家,其社会体系完全是由陌生人所有机组成的。但作为社会当中的个体或群体则必然存在着先前的行为习惯或是习俗。然而当美国将英国法律空降式的移植过来的过程当中,却并没有出现像中国法治这样结局。我想其主要原因在于法律的严格执行增强了守法主体对于法律的高度信任。我认为这一点在以上所提到的三点当中最为重要。因此,法治建设的关键在于如何培养守法主体的守法意识,如何严格执行法律提高民众对于现行法治模式的信任度。
  居民的守法意识是法治意识的一种构成要素,是个人按照法律的原则或规则选择自己行为方式的态度和价值观念。守法意识的结构主要包括程序正义、合法性问题、法律信任尺度、法律心理、法律思维、法律社会化等方面。而法治的根本目标在于约束和规范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在形式平等的平台下,给予个人获得最大幸福的无差别的资格。那么如何使社会成员拥有守法意识呢?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在法社会学当中对居民守法原因的解释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视角:工具主义视角和规范意识视角。法社会学家认为居民守法的动机和原因受到多种因素的作用,其中主要有社会环境因素和个人主观因素。而我认为培养社会成员守法意识的过程是一个法律制度与社会大众不断互动的过程。作为符号互动论的代表人物的布鲁默认为,社会是人际间符号互动的结果,人类社会的最典型特征就是符号互动。人类社会的互动并不是相互之间行为的简单反应,而是总是对对方的行为作出自己的解释和定义,并以此作为行动的依据而进行互动。同样作为法律制度与社会成员之间的互相信任也是通过互动的过程来实现的。而倘若从分析法学派的角度入手,则这种互动更直接的表现为法律的制定者与法律的受众之间的互动过程,当然这种互动并不像米德所说的“刺激——反应”这样来的简单,其中则更多的参杂着互相博弈的内容。这种互动的行为应该包含法律的严格执行、法律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社会成员对于公民义务的善意履行等一系列法律行为。同时,这样的互动也体现了法律文化不断社会化的过程,即法律文化的渗透过程。但对于如何互动则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和技术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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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的方案》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文件

中青办发[2008]7号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的方案》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按照团中央书记处的统一部署,全团从2007年起实施了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全团的一项重点工作。各地团组织按照团中央的统一部署,不断加强青少年网络建设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2008年,这项工程要在全团范围内全面实施。

  在总结前一阶段和各地工作的基础上,团中央研究制定了《关于实施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做好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各项工作。

  附件:1关于实施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的方案
     2团中央实施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名单


                          共青团中央
                          2008年3月13日

附件1:

关于实施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的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要求,大力加强青少年网络文化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做好新形势下青年群众工作,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共青团中央决定全面实施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有关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要求,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优势,切实加强青少年网上思想舆论阵地建设,不断满足青少年的网络文化需求,努力掌握在网上引导服务青少年的主动权,积极探索网上开展共青团宣传思想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为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舆论氛围。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开辟网上阵地,宣传科学真理、传播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青少年网络文化建设,发挥网络在教育引导服务青少年中的积极作用。

  2突出服务青少年的定位。把握青少年多样化的网络文化需求,利用网络手段为青少年的学习成长、就业创业、生活娱乐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把教育和服务结合起来。

  3发挥青少年的主体作用。充分认识广大青少年作为网络的使用者和建设者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参与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建设,使广大青少年成为互联网建设的一支积极力量。

  4把共青团组织优势和网络优势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共青团的优势,引导广大青少年参与网络文化建设。注重利用网络传播的新技术、新手段,探索网上教育引导服务青少年的新思路。

  5坚持开放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党政支持、社会资助、共青团主导、青少年参与的青少年网络建设工作机制,加强协调,汇聚力量,共同推动青少年网络文化建设。特别是推动团属报刊、出版、网络媒体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创建新型网络产业实体。

  6着眼长远,稳步推进。青少年网络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要着眼长远,做好青少年网络建设的长期规划。同时要立足当前,因地制宜,把握重点,着眼基础性的建设,从能做的方面入手,一步一步扎实推进。

  三、工作目标

  实施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要力争用2~3年的时间,实现以下主要工作目标。

  1建设网上共青团组织活动阵地。依托中国共青团网等主体网站,采用先进网络技术,充分整合各地共青团工作网站,建设一个共青团工作网站集群。以此为平台依托,凝聚广大团员,并为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提供全面的在线服务,形成一个团员广泛参与的网上组织活动阵地,使之成为广大团员的网上精神家园。

  2构建青少年网络服务平台。以中青网等主体网站为龙头,大力发展服务青少年的专业性网站。丰富网站内容,突出特色项目,开发多种功能,为青少年提供全方位的在线服务,建设一个高效便捷的综合性青少年网络服务平台。

  3建设全团信息化网络。以发展电子团务为核心,深入推进各级团组织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全团一体化的工作格局,实现“组织在线、活动在线”的创新工作方式。建立全团互联网舆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全团互联网舆论宣传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协调配合和及时处理。

  4建立联系网络工作者的组织渠道。依托全国青联、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等平台,联系一批热心青少年事业的网络工作者,引导他们积极服务青少年,共同推进青少年网络建设工作。联系各级各类青少年网络社团,广泛团结联系网络从业人员和青少年网民。

  5团结为青少年提供健康网络文化服务的社会网站。采取多种形式,团结一批青少年喜爱的社会网站,发挥这些网站的资源优势,向青少年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扩大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服务的网络阵地。

  6建设网络产品研发基地。立足团属事业单位,发挥团组织优势,吸纳社会资源,运用市场化手段,建设一个网络产品综合研发基地,培养研发团队,开发一批适合青少年的健康的网络文化产品,满足青少年多样化的网络文化需求。

  四、近期主要工作

  实施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加强青少年网络文化建设,近期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大力建设团属青少年网站,构建青少年网上阵地。加大扶持力度,加强中青网、中国共青团网、中青在线、中少在线等团属网站建设,坚持“全团办网、服务全团”,整合全团力量,共同参与建设。积极建设网上共青团组织,依托中国共青团网,针对团员和团组织,开发提供电子团务、网上组织生活等多样化的功能和服务。加强“民族魂”、“血铸中华”、“中国大学生网”、“中国志愿者网”、“中国青少年广播网”、“青年职业促进网”等青少年重点专题网站建设,加强各地方团属青少年网站建设和管理。创新网站建设发展思路,结合党政中心工作、当地生产生活实际、社会文化资源和青少年的实际需求,进一步明确网站定位,开发特色信息资源,跟踪网络发展趋势,强化专业性、服务性内容制作的能力,提升网站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二是广泛开展青少年网络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掌握网上引导服务青少年的主动权。加强同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的协调,做好共青团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网上新闻宣传。加强舆情信息搜集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跟踪分析网上舆情,运用网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和生动的语言引导网上舆论,营造积极正面的舆论氛围。开展“未成年人放心网站”评选活动,团结和扶持一批弘扬先进文化、为青少年提供健康内容和服务的社会网站,营造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网络环境。开展文明办网、文明上网活动,深入推进中国青少年绿色网络行动、中国未成年人网脉工程、戒除网瘾大行动,加强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引导有关网站和广大青少年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利用青少年宫等青少年校外场所,开办公益性绿色上网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网上侵害青少年权益行为、打击淫秽色情网站和网吧整治等工作。开展青少年网络图文、音视频竞赛等互动性活动,探索在网上开展青少年思想教育的新途径。重视网络作为一种新型组织动员方式的重要作用,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等技术手段,构建新的组织动员青少年的渠道和平台。

  三是积极开发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不断满足青少年的网络文化需求。为青少年提供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信息服务,开发多种形式、青少年喜闻乐见的网络视频、网络歌曲、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等网络多媒体产品。加大对优秀网络文化产品的推介力度,广泛争取主管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各类青少年网络文化产品的评比和展示活动。创造条件,建设青少年网络文化产品研发基地,培养研发团队,形成较强的青少年网络文化产品开发能力,推动优秀网络文化产品不断涌现。

  四是切实加强青少年网络人才队伍的培养,充分发挥青少年网络人才的作用。加强对团属网络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和完善优秀青少年网络人才的选拔和培养机制,造就一批优秀的青少年网络文化建设和经营管理人才,形成团的网络工作骨干力量。广泛团结凝聚一批IT行业的技术研发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网站编辑记者等网络人才,形成青少年网络建设的重要外围力量。依托“未成年人放心网站”评选等工作平台,成立青少年网络社区版主联盟、青少年网络游戏玩家联盟、青少年网络写手联盟等,广泛团结联系网络从业人员和青少年网民。加强网络评论员队伍建设,以团干部、青年学生、青年学者为主体,组建一支青年网络评论员队伍。开展优秀青年网站编辑记者、青年版主、青年博客、青年网络评论员等评选活动,推动青少年网络人才脱颖而出。

  五是不断加强网络的基础建设,积极推动青少年网络建设事业的发展。从软件、硬件两个方面入手,建设先进的青少年网络信息平台,推动共青团组织更好地运用互联网开展工作。深入推进县县上网工程和各级团组织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县县上网、全团互联”。建立全团独立运行的电子邮件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共青团信息上报系统、文件发布系统,建设专职团干基本信息数据库、青年人才数据库、全团工作数据库等,实现共青团工作的信息化。支持并推动团属青少年网站的改革与发展,增强青少年网络阵地的自身发展能力。争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在政策、资金上的支持,充分整合各类资源,积极推进青少年网络建设事业和青少年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联合有关教育、研究机构,整合团内研究力量,针对网络文化建设有关课题开展调查研究,加强青少年网络理论建设。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青少年网络建设,把这项工程作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精神、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团中央成立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团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的领导和协调。各省级团委也要参照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这一工程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的实施。宣传部门或指定的相关部门要承担起牵头和协调的责任,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常设机构,抓好本地的网络宣传教育工作。各级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任务分解和工作协调,精心组织,落到实处,有效发挥领导和协调工程建设的作用。

  2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实施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是一项新的事业,要深入研究青少年网络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了解和掌握青少年对网络的实际需求,认识和把握网络技术发展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青少年网络文化事业和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新机制,善于在更加开放的环境中加强青少年网络文化建设。要更新观念,大胆探索,积极实践,立足长远思考谋划青少年网络建设,不断创新青少年网络宣传教育的思路和方式,不断拓展青少年网络建设的新领域。

  3做好宣传,加强引导。要大力宣传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各项工作,积极推广各地的成功经验,营造有利于推进工作发展的浓厚舆论氛围。要通过宣传引导,充分调动广大青少年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参与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建设,使广大青少年成为互联网建设的一支积极力量。

  4加强协调,注重整合。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是全团重点工作,涉及共青团工作的多个领域,需要各个部门共同来完成。要充分发挥团组织的优势,加强协调合作,整合社会资源,特别要发挥一些重点网络文化单位的作用,形成推进青少年网络建设的合力。宣传部或指定的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主导作用,协调其他战线和部门,共同推进青少年网络建设工作。各地在推进青少年网络建设过程中要加强横向的沟通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台共建。附件2:

团中央实施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杨 岳       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
  副组长:尔肯江·吐拉洪   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成 员:唐显凯       团中央办公厅主任
      万超岐       团中央组织部部长
      刘可为       团中央宣传部部长
      徐文新       中国青年报社社长
      张景岩       中国青年出版(总)社社长
      李学谦       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社长
      李而亮       中华儿女报刊社社长
      曹东新       网络影视中心主任
      李文革       中国青少年社会服务中心主任
      万速成       团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中央宣传部,办公室主任由宣传部部长刘可为兼任。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部关于中药行业实行技师和经营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劳动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部关于中药行业实行技师和经营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劳动部



中药行业实行技师和经营师聘任制是在中药工业高级技术工人和中药商业经营业务的高级工人中实行技术(业务)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它对于鼓励工人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技术业务素质,稳定工人队伍,发挥高级技术工人和高级经营人员的作用,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具有重要的
意义。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参照国家医药管理局国药联人字(87)第762号和国药人字(88)第126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并结合中药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对中药行业实行技师和经营师聘任制的问题提出如下实施
意见:
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贯彻执行《暂行规定》时,必须加强领导。要明确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并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在技术、业务比较复杂的工种(岗位)的
技术工人中进行考核、聘任。
技师聘任制的工作,应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切不可一哄而起,放任自流。
二、中药行业是特殊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岗位)范围,要在原国家医药管理总局颁发试行的《中药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中技术复杂的工种(岗位)中实行,目前,要在技术等级线达到工业七级以上(按初、中、高分级达到高级)的工种(岗位)中实行。具体工种(岗位
)见附件。
三、技师的名称:
中药行业中从事中成药生产和中药饮片加工炮制的技师,统称为“中药技师”。
四、中药技师的比例限额,各地区、有关部门应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岗位)的中药技术工人总数的百分之二以内。在中药行业内部,可根据单位和工种(岗位)的性质、特点、类型及不同情况调剂使用。
五、被聘中药技师实行职务津贴。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二十元核定。具体标准,在国家下达的增资的指标内,由聘任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岗位)的技术业务复杂程度、责任大小、劳动强度等情况,在十五至二十五元幅度内自行确定。
六、被聘中药技师可享受所在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七、中药行业内,属于其它行业归口管理并列入技师聘任制范围的工种(如电工等),实行技师聘任制按照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八、中药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地方所属单位在当地劳动部门组织指导下,由中药管理部门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未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可成立技师考评组织,负责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基层单位也应设立相应的组织,在主管部门考评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国家中
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也可委托当地中药管理部门在劳动部门综合指导下负责考评工作。
九、中药技师的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技工学校或其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三)具有本工种(岗位)技术业务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或业务工作的经验;
(四)具有丰富的中药技术业务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岗位)各环节关键性的疑难问题,有较突出的工作实绩;
(五)具有辅导讲授本工种(岗位)技艺和业务知识,培训中级工以上技术业务人员的能力。
十、对长期从事中药生产第一线技术工作,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老工人,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专业技术的考核,重点放在实际技能和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方面。
十一、根据经营业务岗位的需要,在中药商业经营业务岗位的高级工人中实行经营师聘任制,其职务名称为“中药经营师”。实行中药经营师聘任制的比例限额、津贴标准和福利待遇等问题,按本规定中实行中药技师聘任制的有关办法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行业中医药商业实行
经营师聘任制的通知》的精神执行。中药商业企业中兼营西药的人员可按照本实施意见办理。
十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可按照《暂行规定》和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

附:中药行业实行技师和经营师聘任制的工种(岗位)范围表

序号 工种(岗位)名称
中成药制药(技术等级标准有两个
版本,以企业为单位,任选一种)
版 本 一
1.净选整理工 2.炮 制 工
3.方剂调剂工 4.粉 碎 工
5.提 取 工 6.干 燥 工
7.研 配 工 8.蜜丸制剂工
9.水(浓)丸制剂工 10.药酒制剂工
11.药胶制剂工 12.膏药制剂工
13.油膏制剂工 14.橡皮膏制剂工
15.包 装 工 16.保 管 工
17.片 剂 工 18.针 剂 工
版 本 二
19.整理炮制配制工 20.一般提取工
21.植物有效成份提 22.保 管 工
取工 23.制 丸 工
24.冲、散、胶囊制 25.酊水糖浆工
剂工 26.制膏(胶)工
27.制硬膏工
中药饮片炮制
28.挑拣整理工 29.切 制 工
30.炮 炙 工 31.粉 碎 工
32.干 燥 工 33.保 管 工
中药经营
34.中药营业员
35.中药仓库保管 36.中药材生产(收购)员
(检验、养护)员
37.中药材采购员



198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