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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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
沈阳市政府令第22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业经2011年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本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部分由原来的19%调整为20%,其他规定不变。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人民政府2006年1月27日发布的《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沈政令〔2006〕53号)同时废止。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198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198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8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姚依林所作的《关于198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第三条的规定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4〕11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调整为:
免税出口卷烟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按出口卷烟含消费税的金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分摊,计算出口卷烟含税金额的公式如下:
(一)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数量×销售价格
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实际调拨价格。如果实际调拨价格低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高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公式中的销售价格为实际调拨价格。
(二)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额÷(1-消费税比例税率)+出口销售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公式中的“出口销售额”以出口发票计算的出口货物离岸价格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公式中的“消费税比例税率”,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销售卷烟的实际价格或核定的计税价格所适用的比例税率。
二、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卷烟生产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已按财税〔2004〕116号文件有关规定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应按本通知的规定重新计算,并在2004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期予以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