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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5:38:51  浏览:96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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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7]64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精神,做好公益性岗位认定、管理工作,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基层工会协管员、民政低保协管员、社会保险协管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劳动监察协管员、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协管员等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区、街道、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在街道、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男30岁以上,女25岁以上)且已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一年内介绍三次,非本人原因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三)夫妻双方无一人就业且无一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失业人员(即零就业家庭)。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因病或肢体残缺又未达到完成丧失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
(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随军家属、复转军人、城镇退役士兵、两劳释放人员。
三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
(一)公益性岗位必须优先安排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截止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随军家属、复转军人、城镇退役士兵、两劳释放人员。
(二)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时,应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用。招聘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承办,用人单位协办,相关部门配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新增公益性岗位在招聘公益性岗位时,必须由用工单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提出具体用工条件,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招聘,办理招聘登记手续,发布招聘信息,内容包括岗位介绍、拟聘人数、招聘时间、录用条件等。
2.招聘工作采取“面向社会、自愿报名”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组织报名,向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经考核,由用工单位按照择优录用原则确定人员报社区张榜公布一周后,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乌鲁木齐市公益性岗位人员认定证明,凭认定证明由代管公益性岗位的劳务派遣组织开具统一的《公益性岗位上岗通知书》上岗。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及解除
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各区(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委托协议的方式交由劳务派遣组织代管,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1年,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续签下一年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各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
合同期满,年终考核不合格者;或合同期内,有违反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和奖励办法情节严重的由各用工单位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后退回劳务派遣组织,由劳务派遣组织解除劳动关系。各用工单位不得自行解除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合同期内,经各用工单位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可由各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组织,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至其它公益性岗位,二次被退回者,直接辞退,由劳务派遣组织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五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按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支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执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含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市、区两级就业再就业经费承担。
公益性岗位人员使用期限暂定到2008年12月31日。
六、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程序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按月支付,由劳务派遣组织统一办理。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含个人应缴部分),由劳务派遣组织报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各用工单位按照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核办法和实际考勤按月编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资报表,于次月10日之前报劳务派遣组织,由劳务派遣组织审核汇总后填写《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审批表》、《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及本月缴纳社会保险凭证报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每月15日前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经市财政局核定,以转移支付的方式拨付各区(县)财政部门,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拨付劳务派遣组织。
七、公益性岗位的空岗申报和统一调配
(一)空岗申报及岗位调整。
各用工单位及岗位调整如出现空岗,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岗位空岗情况填写《公益性岗位空岗申报表》、《公益性岗位调整情况表》报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组织负责汇总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审批。
(二)统一调配。
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将各用工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空岗信息和岗位用工要求及时传送给区(县)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区(县)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不突破下达公益性岗位总数的前提条件下,五个工作日内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跟踪空岗落实情况,及时收回未落实的空岗信息并重新调配。
八、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任务、考核、考勤、服装、袖标、工作牌、劳动工具等由各用工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发放工资工作等由劳务派遣组织负责,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一)由各用工单位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奖惩管理办法。
(二)各用工单位在每月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时应如实上报增、减、调整情况,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第七条进行增、减、调整。
(三)各用工单位将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调整至不属于原招收的公益性岗位工种范畴之内的,不得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已认定公益性岗位的用工单位新增其他公益性岗位的,应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进行补充认定。
(四)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按街道(乡镇)进行档案备案管理,由各区(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按公益性岗位工种建立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基础档案及台帐,做到一人一档,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建立本区(县)公益性岗位人员台帐,作为公益性岗位专项目标考核依据。
(五)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公益性岗位分布情况、公益性岗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人员有关数据进行计算机管理并实现连网,同时将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起始时间等情况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记载。
(六)对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一年内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管理情况进行不少于四次的检查。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一年内不少于两次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入就业责任考核内容。对出现弄虚作假、人岗分离、把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七)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发放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八)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社保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对不履行空岗申报,调整备案,或设置额外条件拒绝接受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部门和单位,市城乡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给予通报。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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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2005年度(第一批)全国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申报立项剧目的批复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2005年度(第一批)全国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申报立项剧目的批复


  2005年3月9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直有关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2005年度(第一批)全国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申报立项剧目的批复》:
  2005年度全国电视动画片题材规划共收到全国68家动画制作单位报送的申请立项剧目共173部、25659集,长度为258314分钟。经审查,批准立项的剧目164部、24244集,长度为226585分钟,分别占申报总数的94.8%、94.5%和87.7%。暂未批准立项的剧目9部、1415集,长度为31729分钟,分别占申报总数的5.2%、5.5%和12.3%。
  一、实施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制度,从题材比例、制作总量、选题类别、创作倾向等方面,对申报的动画片目进行审查规划,是国家对动画片创作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本辖区内动画片题材规划立项初审工作,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支持和扶助国产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
  二、年度国产动画片题材规划实行两期申报办法。第一期向国家广电总局申报的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15日;第二期起止日期为7月1日至15日,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三、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本地区动画产业的发展,把国家广电总局的部署和要求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做好经济调节、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等工作。
  四、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和广泛传达国家广电总局下发的关于动画产业发展的各类文件精神,密切与本辖区内动画创作人员和动画制作企业的联系,对于重点动画剧目的创作生产,要给予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扶持。要满腔热情地为动画创作人员和动画制作企业服务,积极协调各方面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创作、生产中的实际问题。五、合拍动画片的立项和拍摄遵照《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41号令)的有关要求执行。


 附件:2005年度全国动画片题材规划统计表(第一批)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369
      2005年度全国动画片题材规划批复剧目表(第一批)

http://211.146.6.3/manage/publish/listAffix.jsp?affix_id=37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国税发[1996]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0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5〕417号)的精神,保证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实施,配合全国税务机关作好换版宣传工作,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广泛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和用票单位都能了解新版普通发票的基本特征以及发票管理的各项规定,提高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提高普通发票防伪性能,便于普通发票在全国流通和识别真伪,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发票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国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现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国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二、新版普通发票的主要特征是:
(一)新版普通发票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
(二)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应。
(三)对目前尚不具备使用带水印无碳压感纸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使用无水印普通无碳压感纸印制发票联。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仍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
三、所有印制、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印制、购领新版普通发票。严禁私印、私售、伪造、倒卖、转让发票。
四、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时都有权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或以其他
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严禁涂改、虚开、代开发票。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五、所有用票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都应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保管普通发票,严防丢失、被盗。对需要缴销的旧版普通发票要清点造册,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按照规定方式进行销毁。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普通发票换版工作,对本地区普通发票印制、购领、使用、保管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清理整顿。凡检查出来的各种发票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199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