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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38:21  浏览:92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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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0〕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四日
湖州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竣工验收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建设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10〕9号)精神和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具体包括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使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计入固定资产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 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一个必要程序,是指项目在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其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 市(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综合管理,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竣工验收的,其验收结果应报市(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审计、安监、消防、人防、档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1.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规定;
  2.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4.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文本;
  5.批准的变更设计、修正概算等文件。
第七条 竣工验收的条件:
  1.申请竣工验收前,应当先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勘察、使用及项目审批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报告;
  2.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使用及功能的发挥;
  3.工程质量经行业质量监督机构评定合格,已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4.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5.项目经试运行(一般不超过一年),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
  6.各项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各相关部门专项验收合格、出具专项验收文件;
  7.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经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查后,报财政和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8.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并通过审计机关审计;
  9.对超出概算10%以上的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概审批手续;
  10.档案制度健全,有完整的项目档案。
  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经市(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不组织初步验收,直接申请竣工验收。
  第八条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但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不影响正常运行的,可组织竣工验收。剩余工程应当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第九条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竣工报告、审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十条 竣工报告应当规范、完整、真实,并装订成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
  2.土建工程建设情况;
  3.仪器设备购置情况;
  4.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
  5.技术经济指标对比分析情况;
  6.专项验收情况及初步验收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7.项目实施与试运行期间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8.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建议等。
第十一条 市(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者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验收组应当由验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派驻政府性投资项目监察组和财政、规划、土地、审计、人防、消防、环保、档案、国资等部门组成。
  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验收工作,并积极配合做好各项竣工验收工作事项。验收组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鉴定专家参加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1.审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要求;
  2.审议通过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报告;
  3.审查竣工决算;
  4.审核检验建设单位整理完成的工程建设文件和技术档案;
  5.检查工程施工情况,审查设计、施工质量。
  对未完工的部分收尾工程,审定其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该部分实际投资可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结算,直接列入竣工决算。
  对未完工的部分工程作甩项处理的,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按设计要求和概算缴纳甩项工程二次建设费,并列入竣工决算。
第十四条 验收组应当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出整改决定或者提出解决意见。
  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验收组作出的竣工验收意见,作为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在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三县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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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1997年修正)

湖北省人大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修正)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71203

实施时间:19980101

内容分类:烟草专卖

题注:(1996年11月2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改)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市、州、地区行政公署、直管市和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各地烟草公司负责本辖区内烟叶和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与企业管理。

第四条 依照专卖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烟草种植和烟草制品生产予以扶持,促其增加科技含量,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全社会应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在规定不准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第二章 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六条 烟叶种植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计划管理。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烟叶种植优势,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的烟叶种植计划。积极推广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与烟叶产地联合办基地。

第七条 烟叶种值必须选用经省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烟草品种。烟叶良种基地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烟草种子由省烟草公司管理,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第八条 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通过与烟农签订经济合同的办法,规范种植、收购、交售行为。

第九条 烟叶由当地烟草公司统一设点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收购单位必须取得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烟叶收购许可证,并在规定的区域内收购。烟叶收购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价格,对照烟叶实物标样,按合同收购全部烟叶,不得提级提价或者压级压价。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叶收购标准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烟叶、复烤烟叶实行计划调拨,并执行国家调拨价格管理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烟叶、复烤烟叶调拨在保证完成省下达的调拨计划的前提下,经省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允许一定比例的烟叶、复烤烟叶参与省际间调拨。经营烟叶、复烤烟叶调拨业务的单位,必须经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三章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法经过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产品。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第十二条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年度总产量计划,由省计划部门根据国家计划下达到各企业作为计划基数,不准超计划生产。计划执行过程中,省烟草公司根据各企业产品的市场、效益情况进行调整。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可在本企业年度总产量计划范围内,对分等级、分种类的卷烟产量指标作适当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民族自治地方烟草公司在省下达的年度总产量计划内,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提出产量计划调整方案,经省烟草公司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卷烟、雪茄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按工艺规范进行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减少烟草制品中的有害物质成份,并应采用有效防伪措施,保护消费者利益。对卷烟、雪茄烟实行卷烟牌号准产证制度。

第十四条 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省烟草公司可根据市场、效益和消费者消费习惯,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省内、省际间调剂计划。烟草制品批发单位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无烟草制品批发单位的乡镇,受烟草公司委托,基层供销社或者国有和集体商业企业可以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并按规定办理手续。被委托批发单位必须在指定的烟草批发站进货。烟草制品批发单位不得向无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提供批发或者零售货源;不得在卷烟产地倒卖烟草制品或者变卖提货单。 对各类非法烟草制品批发市场,由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向当地县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进口、寄售外国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取得特种烟草专卖零售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草制品零售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供货实行准购证制度。 零售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持准购证在发证机关指定的批发单位进货,定点亮证经营。

第十六条 禁止销售霉坏变质的、假冒的、无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按规定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准运证。无准运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单位和个人邮寄卷烟、雪茄烟每次不得超过二条。超过邮寄限量的,邮政部门不得办理邮寄手续。 异地携带卷烟、雪茄烟每人每次不得超过十条。因特殊需要超限量携带的,应持有县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准携证,但每次携带不得超过三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烟草专卖品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生产经营、取缔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烟草专卖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配合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19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处罚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得当。执法时可以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调查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和与之有关的活动;查阅、复制、扣留与违法案件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等有关资料。 对执法中发现或者有举报线索的案件,以及进货渠道不明的烟草专卖品,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可以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烟草专卖品。

第二十条 有关执法部门没收的违法烟草专卖品,由当地县以上烟草公司收购,不得自行处理。 没收的霉坏变质、假冒、无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以及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和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与下脚料,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或者销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违反烟叶种植、收购合同,除不可抗拒因素外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无烟叶收购许可证收购烟叶二千公斤以下的,处其所收购烟叶总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并收购其违法收购的烟叶;无证收购烟叶二千公斤以上的,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三)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价格收购、调拨烟叶,经警告不改的,处其收购、调拨烟叶总值2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擅自变更烟叶、复烤烟叶调拨计划的,责令纠正,并处变更部分总值2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责令停止或者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二)无烟草专卖批发、零售(包括特种烟草批发、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责令停止其违法经营活动,收购其全部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并处其违法烟草制品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三)烟草专卖品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体经营户不按规定供货或者不按规定渠道进货的,责令其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从事批发业务的,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从事零售业务的,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四)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在卷烟产地倒卖卷烟、雪茄烟或者变卖提货单的,没收违法卷烟、雪茄烟或者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烟草制品总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五)批发、零售霉坏变质、假冒、走私或者无注册商标卷烟、雪茄烟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一)无烟草专卖品运输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收购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并处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总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二)承运人为无准运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其承运的烟草专卖品总值20%以下的罚款; (三)邮寄单位超限最收寄卷烟、雪茄烟的,处其超限量部分总值20%以下罚款。超限量异地携带卷烟、雪茄烟不足三十条的,对超限量部分予以收购;超过三十条的,收购超限量部分,并处超限量部分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由县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倒卖烟草专卖品,伪造、倒卖本办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管理证件,走私烟草专卖品、制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或者为走私、制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行为提供方便的,依法从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对违反烟草专卖品规定的收购,按国家规定的强制收购价格予以收购,被收购的违法烟草专卖品,其违法当事人未交增值税的,由收购单位代扣代缴。按本办法被处以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更换其营业执照中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项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学毕业生何去何从?

王思鲁 汪广翠


   【金玉良言】在这样一个竞争惨烈、物欲膨胀、浮躁功利的大环境下,在职业生涯中,准确的人生定位的确相当重要。不要轻易地作出决定,而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准确的定位,你必须清楚自己喜欢什么,适合什么。在此我想提几点建议:如果你选择进入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是个不错的选择,其招聘法律人才的数量相对而言也比较多。你可以分三个方向考虑:
1、往公务员方向:如果你不喜欢法律,你可以在公司里面先工作着,同时准备考公务员,毕竟公务员的录取比例太低了,这样,你既有工作保障,又可以充分准备公务员。
2、往企业方向:如果你喜欢做管理,进入企业后,在充分熟悉企业的运作模式的前提下,往管理方向发展,设法成为企业的高管或者企业老板,法律人经商或者管理都具有相当的优势。
3、往律师方向:如果你最后的目标是做律师,在充分熟悉企业的运作模式的前提下,可以重新回到律师行,以后重点往公司诉讼和企业法律顾问方向发展,但要早早准备,尽快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和律师界保持密切的业务联系。

如果你打算为律师事业奋斗终生,一毕业就选择进入律所。那么你须做足以下准备:
首先,你要竭尽全力地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律师道路的通行证。
然后,做好长远的职业规划,专心选择一家声誉好的律所,并力争取得通过实践磨练出来的“实战派”律师的指导,因为跟对老师将使你事半功倍。
更为重要的是,你必须摆正心态,具备坚定的决心和信心,随时准备投资时间、金钱和精力,珍惜在实践中再学习的机会,从一点一滴做起,规范自己的行为和语言,抛弃投机取巧、急功近利的心魔,勤奋、踏实地学习做事、做人,经过三至八年大浪淘沙的历练,相信你将会成为一名独挡一面的优秀律师。

笔者认为,时下的中国正是孕育和造就志者、勇者的大好时机。“疑无路”,路,其实,就在脚下,“柳暗花明”需要的只是你一步一步踏实地前进,或许前进中会遇到雪山、草地,历尽磨难,但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风雨的历练是完善自我的必由之路,志者、勇者就是这么炼成的!

时下,“找工作难,难于上青天”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一窝上”的教育风气,教育的产业化,造成了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相当普遍,可谓前路迷茫。特别是法学本科生,由于就业单位和求职者的双重原因,导致就业更是“山重水复疑无路”、“难啊难”。作为律师,我们经常被问到,法学毕业生究竟该向何处去,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企业?在这里我就自己的切身所感所悟,对法学毕业生讲几句肺腑之言,希望对行进在求职路上者有所帮助。
因为公检法机关主要采取对外公开招考,或者下级提职等方式招员,对外招收应届生的职位逐年减少,条件却逐年增高,门槛愈垫愈高,很多法学院的“科班生”只能望洋兴叹,根本无法进入司法机关工作,所以,他们或选择企业,或选择律所,或选“家里蹲”吃用父母的,抑或“转行”从事非法律工作。当然,企业和律所是法学应届生的两大就业渠道,因此,我主要针对法学毕业生的两大就业渠道进行一些比较!
进入律师事务所或进入企业法务部工作的优劣之观:
一、轻松度不同??到企业工作较之在律所轻松。正规的企业有一套严格有序的管理制度,上下班定时定点,员工一般有生活规律而相对轻松。当然,不排除有些未设立法务部等不太正规的企业,其员工的工作环境与薪酬待遇也是相当残酷的;而在律所除了做行政工作的人员外,一般情况下,律师助理的工作与生活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他们随时可能要帮“律师”老板草拟法律文书,帮着复印证据材料,大热天跑法院送材料;有时还得帮着倒茶、打扫、拿报纸、邮递信件等等;完了,回到家你还得加强业务技能学习、要看书,甚至连熟睡时突然一个电话,便须立即起身,或去见当事人,或去见证人,或出差,有时甚至连续几个月不休息,高强度、长时间的作业,极度消耗体力和精力,过着“炼狱般”的生活,需要极强的毅力,这也是很多律师助理扛不住而半路退出的主要原因。 除此,不少律所还存在招助手专门为了拉案的情况,“有案有钱,无案无钱”,神似了“拉保险的”;还有一些律所招收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法学毕业生,让其挂名“律师助理” 或“实习律师”,不用也不发薪酬,待其挂牌执业后,也不管不问,“个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任其自身自灭,反正于己无害。更有甚者利用强势地位,让助手干活却不给钱,十足的“资本家”。据我们了解,支付一定薪酬给助手的律所,一般门槛较高,对学历、资格考试、专业技能等要求严格。
二、权力不同??律师助理的权限较之企业法务人员小。律师助理初出茅庐,经验不足,专业水平也有限,离不开资深律师的指导。在具备独立执业能力之前,须以经验丰富的指导律师为中心,听命于师傅,自己的权限往往较小;而在企业,由于法务比较专业,所以企业的领导一般会将部分权力授于法务人员,由其自己作主。在进入企业工作一段时间后,法务人员对法律实务便有了话语权,可以自己说了算,权力相对比较大。
三、薪酬不同??企业的薪酬与福利较之在律所优厚。需要设立法务部的企业,一般是经营状况比较好的大中型企业,待遇高、福利好。例如在广州,这种企业一般员工月收入在2500元以上,外资企业在4500元以上;而律师则是一个需要长期积累的职业,不可避免地要对自己进行投资,除了要投入时间、精力外,还要投入大量的金钱。在律所,律师助理的社会地位与待遇与下岗工人相像,甚至不如,有的每月只能领到1000-3000元不等,而不少律师在招用助理更没有工资发,且无福利,连起码的下岗职工所享有的最低生活保障都没有,甚至连饭、房租都成问题。如房地产律师秦兵曾坦言:“自己做助理时没有工资发,但包管午饭。”“律师太难,刚开始干,活下去都很难”,这可能是最精辟最真实的写照了。
四、发展空间不同??律所的律师助理在法律方面的发展空间较企业法务人员大。常识告诉我们企业不是慈善机构,也不是事业单位,而是“一切向利润看”的营利组织,它的最大目的就是赚钱。因此在它的运营中,最重要的部门是销售、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生产技术开发部门等等,能为之带来利润的主角部门,而法务部往往排在最后,是名副其实的配角。但并不能因此怪责企业太拜金,只因它是企业,它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利润,为了赚钱,因此它的前冲锋主角不可能是法务部,而是不能用条条框框限制的,为其创造一切条件,让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情发挥本领去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的销售、生产等部门。试想,如果法务部成为了企业的主角,那么该企业就失去了企业的最本质属性,不再是真正的企业了,而演化成了律所。实际情况是,有些企业的老总考虑问题并不咨询法务部意见,或者咨询了也不重视。只有在出现问题时,才会想到用到法务部,法务部也只在此时才有了用武之地。可想而知,企业的法务人员能上升到企业高层领导的,凤毛麟角。另一方面,因为企业法务人员没有专业的师傅指导,没有提高专业技能的环境,没有介入重大法律实务诉讼,久而久之,成了“赤脚医生”,在法律方面的发展前景渺茫。当然,对于有志成为一名成功律师的毕业生来说,为了满足生存的需要,把企业作为一种过渡,也未尝不可;而在律所,律师助理的发展空间与前景相对企业,更加广阔、更加明朗。高端的法律实务一般是由正规律所的专业律师团队操作,他们有较丰富的实战经验和较专业的业务水平,对律师助理来说,好的师傅就如河上的桥,跟对师父是成功的一半。当然,师傅领进门,修行在自己。对于刚刚从事律师助理工作的新人,需要耗费大量的体力、精力、时间,乃至投入金钱,经常还会遭遇不利或不好的结果。熬过去——将会成为一名合格成功的律师,名利、自由随之而来;熬不过去——那些带着襁褓梦不愿付出精力、时间,不愿投资的人注定是要被这个行业所淘汰,落得个“半路转行”的下场,或到企业的法务部,或找其它工作。
五、业务品质服务不同??律所的服务水平远比企业法务部高。企业的法务部门往往因“近水楼台先得月”,对企业的运作本体比较了解,但在法律本体上,法律水平却不高。因为企业招收法学毕业生只把他当作普通员工看待,虽也重视其法律专业,但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学习专业知识或参与重大法律业务或法律诉讼,也没有更好的师傅指导,几乎靠着在黑暗中摸索着前进,可想其法律实务能力提高不会太多,往往只是“绣花腿”,是不能与经真枪实弹打出来的专业律师相提并论的。就如同外科医生,取得医师证书资格肯定不能独立上手术台做手术,必须经过数年临床实践经验的积累方可独立完成手术。事实上,企业的领导也深知此理,一旦企业遇到重大问题,他们往往会外包给律师来处理,而不敢交到自己的法务部门。当然不排除律师队伍或因司考,或因行业不规范,或因执业环境的影响,造成律师队伍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出现个别“害马之群”。但从整体来看,中国律师正值成长和发展时期,优秀的和真正的律师也在不断地涌现,中国律师的执业水平与素质也在日趋改进,可以说,中国律师业的前景还是光明的,但道路的确是漫长、曲折的。
比较之后的几点建议:
总之,在这样一个竞争惨烈、物欲膨胀、浮躁功利的大环境下,在职业生涯中,准确的人生定位的确相当重要。不要轻易地作出决定,而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和准确的定位,你必须清楚自己喜欢什么,适合什么。在此我想提几点建议:如果你选择进入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是个不错的选择,其招聘法律人才的数量相对而言也比较多。你可以分三个方向考虑:
1、往公务员方向:如果你不喜欢法律,你可以在公司里面先工作着,同时准备考公务员,毕竟公务员的录取比例太低了,这样,你既有工作保障,又可以充分准备公务员。
2、往企业方向:如果你喜欢做管理,进入企业后,在充分熟悉企业的运作模式的前提下,往管理方向发展,设法成为企业的高管或者企业老板,法律人经商或者管理都具有相当的优势。
3、往律师方向:如果你最后的目标是做律师,在充分熟悉企业的运作模式的前提下,可以重新回到律师行,以后重点往公司诉讼和企业法律顾问方向发展,但要早早准备,尽快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和律师界保持密切的业务联系。
如果你打算为律师事业奋斗终生,一毕业就选择进入律所。那么你须做足以下准备:
首先,你要竭尽全力地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律师道路的通行证。
然后,做好长远的职业规划,专心选择一家声誉好的律所,并力争取得通过实践磨练出来的“实战派”律师的指导,因为跟对老师将使你事半功倍。
更为重要的是,你必须摆正心态,具备坚定的决心和信心,随时准备投资时间、金钱和精力,珍惜在实践中再学习的机会,从一点一滴做起,规范自己的行为和语言,抛弃投机取巧、急功近利的心魔,勤奋、踏实地学习做事、做人,经过三至八年大浪淘沙的历练,相信你将会成为一名独挡一面的优秀律师。

笔者认为,时下的中国正是孕育和造就志者、勇者的大好时机。“疑无路”,路,其实,就在脚下,“柳暗花明”需要的只是你一步一步踏实地前进,或许前进中会遇到雪山、草地,历尽磨难,但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风雨的历练是完善自我的必由之路,志者、勇者就是这么炼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