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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8:48:50  浏览:93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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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务院确定的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创新有积极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见附件1),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二、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在详细了解各类重大技术装备的国内外开发制造情况、供需状况、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国内生产水平的基础上,针对重大装备各领域逐项明确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包括享受政策的各项重大装备的具体规格及要求、为制造该装备确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的范围以及退税税款的财务处理方式。以上各领域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后对外公布实施。
  三、各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公布后,相关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如需进口政策规定内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可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出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企业申请文件的内容见附件2)。
  四、财政部收到退税申请文件后,对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同时转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就申请企业开发、制造的技术装备规格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提出审核意见。财政部应在收到申请文件的4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退税条件作出答复。
  经审核,对于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由财政部出具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并就所退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的实施期限作出规定。
  五、相关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在进口专项政策退税商品目录所列货物时应单独报关。对取得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的企业,凭退税确认书到其主管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具体退税程序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42号]的规定执行。
  六、企业收到退税税款后,应区别以下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所退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
  (一)国有独资企业直接增加注册资本金;
  (二)其他企业按下列方式转作国家资本金:含国有股东的公司制企业,由国有股东持有新增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股份(存在多个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由各国有股东协商确定);无国有股东的企业,由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持有国家资本金所形成的股份。
  (三)上市公司按照证监会有关定向增发新股的规定执行。
  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企业退税税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完成转国家资本金程序后,将有关会计记账凭证复印件送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并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如企业未能按期将退税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应将所退税款及时退还国库。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予以处理。
  对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所骗取的退税税款应予追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实施退税优惠政策后的每年年底,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下一年度各专项政策的退税商品目录。
  九、对于已实施进口零部件、原材料先征后退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经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确认,停止执行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对其中部分整机和设备,根据上下游产业的供需情况,经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严格审核,采取降低优惠幅度或缩小免税范围的过渡措施,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税收犹惠,过渡期结束后完全停止执行整机的进口免税政策。
  附件:1.国务院确定的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
    2.企业退税申请文件内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1:国务院确定的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

  一、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百万千瓦核电机组、超超临界火电机组、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机组、整体煤气化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机组、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大型水电机组及抽水蓄能水电站机组、大型空冷电站机组及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等新能源装备。
  二、特高压输变电设备:1 000千伏特高压交流和±800千伏直流输变电成套设备,500千伏交直流和750千伏交流输变电关键设备。
  三、大型石化设备:百万吨级大型成套设备和对二甲苯(Px)、对苯二甲酸(PTA)、聚脂成套设备。
  四、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
  五、大型薄板冷热连轧成套设备及涂镀层加工成套设备。
  六、大型煤炭井下综合采掘、提升和洗选设备以及大型露天矿设备。
  七、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设备:大型海洋石油工程装备、30万吨矿石和原油运输船、海上浮动生产储油轮(FPSO)、10000箱以上集装箱船、LNG运输船等大型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及大功率柴油机等配套设备。
  八、轨道交通设备:200公里以上高速列车、新型地铁车辆。
  九、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气治理设备、城市及工业污水处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等大型环保设备以及海水淡化、报废汽车处理等资源综合利用设备。
  十、大型施工机械:大断面岩石掘进机等。
  十一、重大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关键精密测试仪器。
  十二、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和数控系统及功能部件。
  十三、新型纺织机械:日产200吨以上涤纶短纤维成套设备、高速粘胶长丝连续纺丝机、高效现代化成套棉纺设备、机电一体化剑杆织机和喷气织机等。
  十四、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大马力拖拉机、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割机、采棉机等。
  十五、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电子元器件生产设备、无铅工艺的整机联装设备、数字化医疗影像设备、生物工程和医疗生产专用设备。
  十六、民用飞机及发动机、机载设备。

附件2:企业退税申请文件内容

  一、企业性质、股权结构、注册资本以及经营范围;
  二、企业财务状况;
  三、企业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的进展情况及生产计划,包括申请享受退税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四、拟进口符合退税政策范围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的种类、数量,进口时间,进口金额,预计缴纳进口税额等;
  五、经国有独资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等企业权力机构批准的将所退税款转国家资本金的具体方案,包括明确股权持有人,拟折股的价格,转股的实施时间约定等内容,其中上市公司须由董事会出具将上述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承诺书。无国有股东的,须提交本企业与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签订的参股意向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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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纠纷群体诉讼现场鉴定程序有关问题探讨

武合讲 武敏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规范田间现场鉴定程序和方法的专门法规。发生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进行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必须遵循该《办法》。在原告人数超过10户的群体诉讼实践中,经常出现不符合《办法》规定程序和方法的现场鉴定。作者借助下列案例,仅就种子纠纷群体诉讼现场鉴定程序有关问题,略作探讨。
案例简介:
2007年春,河北省×良种中心经营的河南省×棉种公司生产的棉花品种中棉所49的种子,在大田种植后植株生长、作物产量受到影响。有关当事人对超审定范围推广棉花品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认识一致,但对损失程度存在分歧。937户棉农诉至法院,要求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赔偿损失5226480元。法院委托×市农业局对“棉花产量”和“减产幅度”进行鉴定。×市农业局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本市5位具有高级职称的农业专家组成鉴定组对由法院组织当事人在法庭随机抽取的8个农户的棉田,按照农作物田间测产技术规范进行产量测定,形成了如下鉴定意见:该品种表现为短季棉特征;8个农户的被测棉田每hm2产籽棉分别为:1956kg、1854kg、1888.5kg、3583.5 kg、2134.5 kg、2622kg、2187kg、2577kg,平均2350.5 kg/ hm2,低于相邻地块其他品种棉田;产量低的原因是该品种在×县不适宜作为春播棉推广。
1. 鉴定依据应合法。
农业部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三条授权制定的《办法》,是处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的专门法规,进行现场鉴定必须依据《办法》规定。案例中的种子管理机构按照没有成文规定的“农作物田间测产技术规范”进行现场鉴定,违反了有法必依原则。
2. 受理鉴定申请应合情。
《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对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六种情形。实践中,常有种子管理机构对具有《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申请仍然受理,并作出非科学的鉴定结论。如某农业局在梨果实膨大期现场鉴定梨花粉的发芽率,某县蔬菜局在辣椒收获后现场鉴定损失程度,属于在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情形下进行的鉴定;文引案例是在有农业部第413号审定公告等确凿理由判定纠纷因违法品种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情形下对事故原因进行的鉴定。
3. 专家鉴定组组成应当符合《办法》规定。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专家鉴定组名单应当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意见,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专家鉴定组成员的技术水平,决定现场鉴定的权威性;专家鉴定组成员行政区域分布是否合理,决定现场鉴定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因为现场鉴定是向申请人和委托人提供鉴定结论的技术服务活动,涉及有关当事人的利益,所以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有权就专家鉴定组的组成提出意见,有权要求鉴定人回避和更换鉴定人,有权要求由不同行政区域的鉴定人组成鉴定组。在组织专家鉴定组时,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送达《专家鉴定组组成人员告知书》和《专家鉴定组组成人员同意书》以及《送达回证》,告知拟组成专家鉴定组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技术职称、工作经验、专业领域、工作年限,并交代建议权、异议权和回避权及其方式和期限。为证明组织鉴定机构履行了此义务,应当要求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收到上述文书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对专家鉴定组名单无异议的,应当在《专家鉴定组组成人员同意书》上签字确认;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理由成立的,组织鉴定机构应采纳其意见。有关当事人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更应征求外地当事人的意见;对外地当事人提出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专家或权威机构的著名专家参加现场鉴定的意见,应尽量采纳。实践中,常发生专家鉴定组名单不征求不采纳申请人特别是外地当事人的意见,全由申请人所在行政区域的专家组成的情形。由于专家鉴定组成员全来自申请人所在行政区域甚至组织鉴定机关内部,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领导意志干扰,现场鉴定合议制和公正性、公平性以及科学性不能保障。依据《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征求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意见就近找几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推广人员组成鉴定组从事的现场鉴定无效。有条件进行重新鉴定的应重新组织鉴定;无条件重新鉴定的,由组织鉴定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鉴定组和鉴定人的数量,应当满足鉴定需要。
种子纠纷群体诉讼中需鉴定地块的面积较大,动则数百甚至上万公顷,要在被鉴定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内完成现场鉴定,仅靠一个鉴定组和几个鉴定人是不可能的。实践中,常因鉴定组和鉴定人太少,在需鉴定地块被鉴定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内连整个田间现场观察都不可能做到,根本谈不上田间现场取样和鉴定。可行的方法是,种子管理机构受理现场鉴定申请后,应根据整个需鉴定地块面积和现场农作物生长情况,先确定鉴定区的数量和划分鉴定区的类别,再确定组成鉴定组的个数、组成每个鉴定组的成员数和每个成员的专业类别。实践中,那种无论案件多大、案情多么复杂、涉及多少专业,都由3~5名农技推广人员组成一个专家组进行的现场鉴定,纯属应付差事!
文引案例需鉴定棉田达540hm2,涉及原告937户,由于只由5位专家组成一个专家鉴定组,其不可能在1天内完成对需鉴定棉田进行现场考察和记载。由于鉴定组成员未对需鉴定棉田现场进行考察和记载,所以,当律师向出庭的鉴定人就被鉴定地块各自所代表的棉田面积、棉花生长情况和种子使用者的姓名等具体情况发问时,鉴定人无语应答。
5.应当履行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的义务。
《办法》第十条规定,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这是组织鉴定机构的法定义务;申请人或其他组织不能代替。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应当送达《到达鉴定现场通知书》,告知到达的处所和时间以及不到达现场的法律后果,并由受送达人签收《送达回证》。实践中,类似文引案例由作为申请人的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如法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管理机关、消费者协会等)通知其他当事人到场的做法常有发生。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申请现场鉴定,但其只能是田间现场鉴定的申请人而不能是组织者和实施者,没有权利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即使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向有关当事人送达了到达现场通知,也不能证明组织现场鉴定机构履行了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的义务。
6.坚持求实原则,避免以选人代替现场取样。
专家鉴定组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取样方法和鉴定步骤,独立进行现场鉴定,是实现求实、科学原则的前提。专家鉴定组进行田间现场鉴定时,必须对需鉴定地块整个现场情况进行观察,注意对田间普遍现象和特殊现象进行了解。为确定有关当事人损失数额,应实地测量其种植被鉴定作物的实际面积。要根据整个需鉴定地块被鉴定作物的生长情况划分不同的鉴定区,从每个鉴定区中选取几个鉴定点,每个鉴定点中随机抽取几个地块鉴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鉴定损失程度的,可采用田间抽样测产推定产量法进行测产。在确定所测地块产量后,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平均单产,【平均单产=(高产样本平均产量×代表面积+中产样本平均产量×代表面积+低产样本平均产量×代表面积)÷总代表面积】。再用平均单产与需鉴定地块所在乡镇前三年同种作物的单位面积平均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当年实际收入计算损失程度。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能根据有关种子法规、标准,依据相关的专业知识,作出科学的鉴定结论。
在实践中,类似文引案例“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双方当事人在900多个种植户的卷宗中随机抽样8个种植户”,这种非现场“取地”而室内“选人”的鉴定,因其不可能代表被抽取农户被鉴定地块以外的需鉴定地块和未被抽取的其他农户需鉴定地块的需鉴定作物的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其违反了求实、科学的鉴定原则。
7.申请人未到场时应当终止现场鉴定。
要求申请人到场的主要作用是确认需鉴定地块和需鉴定作物。实践中,法院等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根据需要申请现场鉴定,但其在现场鉴定时又不到场;这时,专家鉴定组应当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终止现场鉴定。
8.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配合鉴定。
《办法》第九条规定,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要求申请人或有关当事人在鉴定工作开始前提供与现场鉴定有关的材料,如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经营档案、审定公告或试验验证的依据、种子实物、种子标签、包装袋、品种说明书、购种凭据以及与《办法》第十二规定的种植作物生长情况因素有关的各种材料。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必须配合;对不配合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要记载在案,对鉴定工作造成影响的,由其承担相应的后果。
9.注意搜集证据,为鉴定工作提供帮助。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对鉴定地块中种植作物的生长情况进行鉴定时,应当充分考虑七种因素。为了考虑上述因素,专家鉴定组应当尽可能搜集与上述因素有关的资料,如需鉴定作物生长期间的气象资料、该批种子室内检验报告、需鉴定地块土壤化验报告单、当事人对种子处理及田间管理情况和同类、同种、同批种子其他地块生长情况等,避免因资料不全而不能充分考虑造成事故的各种因素,造成鉴定结论错误。如在文引案例的8个被鉴定地块中,单产最低1854kg,最高3583.5kg,相差极显著。对造成棉花产量差异显著性的因素,专家鉴定组并未考虑。其结果,不仅误测了全部需鉴定地块的平均单产,而且造成以3583.5kg为代表的117户(占937户的1/8)原告因超过当地前三年和当年的平均单产而不应得到赔偿。该案诉讼标的从5226480元变更为1879044元,减少3347436元。后经法院查明,单产3583.5kg的原因是该鉴定地块晚播种一个多月,中棉所49遇到了适宜生长发育的气候条件。
10.按规定计收鉴定费。
《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现场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现实情况是,现场鉴定收费太低,不足于满足现场鉴定的需要,与专家付出的劳动和承担的责任不对等,与处理种子纠纷的其他组织和人员的收入不平等。如在作者代理的一起涉及2000hm2玉米2812户原告的种子纠纷案件中,仅调查费(不含代理费)律师就收12.8万元,法院应收受理费13万多元,专家组仅收鉴定费900元。现场鉴定收费过低,产生一系列的不良后果,最大的危害是造成现场鉴定质量低劣。造成该现象的原因,是未按规定收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种子纠纷群体诉讼,属于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可以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案件。这类案件的实质是由多个个案组成的可以合并审理的一组案件,不是一个案件。这类案件各原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认为不宜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可以分别受理。作者认为,应按需鉴定地块的面积和需鉴定事故的难易程度或当事人的人数计收现场鉴定费,纠正把整组案件当一个案件计收鉴定费的错误做法。

作者:武合讲,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605306590;E-mail:whj148@yahoo.com.cn,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南路15号或北京中关村南大街12号中国农业科学院。

发布《2010年度具有出口摩托车和全地形车资质企业目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等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2010年11号 发布《2010年度具有出口摩托车和全地形车资质企业目录》


  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机电发[2005]699号)、《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商机电发[2006]44号)的有关规定,经公示,现公布《2010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整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和《2010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和全地形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构凭此公告签发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和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

  特此公告


商  务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 关 总 署
质 检 总 局
国 家 认 监 委
二○一○年三月五日

  附件1 2010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整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名录
http://cy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03/1268287779304.doc
  附件2 2010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和全地形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名录
http://cy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03/126828778933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