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办公室关于进行1996年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办公室
北京市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办公室关于进行1996年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办公室
中央(部队)及在京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市属各区县、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有效地对我市消费基金进行宏观调控,加强现金的管理工作,经市政府批准,今年将在全市范围继续开展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工作,并在上年基础上增加对外国及台、港、澳地区驻京办事机构(办事处、商社等)和外资企业驻华分支机构的审核。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劳
动工资联合审核办法》切实搞好今年的联审工作并要求做到:
1.各区县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给予必要的人力、财力、办公用房等方面的支持,以保证联审工作的正常开展。
2.中央在京部分综合单位、市属局(总公司)联审办公室及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联审工作的分工和审核范围、权限、内容、程序开展工作,保证质量。
3.各单位对上年度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及《北京市劳动工资统计台帐》进行严格审核,并认真做好今年的发行工作。
(1996年10月)
第一条 总则
为保持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加强对消费基金和工资性现金宏观调控,严肃统计法制,保证有关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联审办公室的组成及工作分工
1.北京市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办公室由市计委、统计局、劳动局、人事局、编制办公室、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城市合作银行等单位共同
组成。办公室工作人员分别由上述各单位委派,分工负责,各尽其职,具体如下:
(1)市计委负责市联审办公室的组织协调工作。
(2)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全市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资料的审核录入、汇总等工作,并向市劳动局、财政局提供地方各单位发放工资情况资料,依法对企业实行统计监督;向市人事局提供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劳动工资执行情况;向税务部门提供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向市计委提供全市的宏观
统计资料。
(3)市劳动局依法对企业1996年度工资总额发放情况和工资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核,负责北京市辖区内各类企业1997年度《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核发工作,并组织区县、局(总公司)对所属各类企业1997年度《北京市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中的工资总额计划进行
审核(备案)签章。
(4)市人事局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核发工作,并会同市编制办公室对市属国有机关、事业单位计划期工资计划执行情况及人员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核定次年工资计划,并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上审批签章。
(5)市财政局负责地方各有关单位财务部门工资提取、列支等方面的监督工作。
(6)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财务管理的分工负责各自单位工资支出及帐务处理方面的监督工作。
(7)银行系统负责核查各开户单位的《手册》上是否有联审各有关部门的审核签章,是否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审核,对未按规定办理联审手续的单位一律暂不支付工资,并督促其补办联审手续。
2.各区县联审办公室由区县计委、统计局、劳动局、人事局、编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银行支行等部门派员组成,并参照市联审办公室分工情况组织本区县工资联审工作。
3.市属各局(总公司)及部分中央所属在京综合单位联审办公室由劳动、人事、计划、财务等部门共同组成,负责组织本系统所属单位联审工作。
4.各单位(部门)应派出得力干部,组成联审办公室,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确保全市联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条 审核范围
凡在我市各银行支行、办事处、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取工资的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包括劳动服务公司、街道联社、多种经营的三产企业、民办集体、乡镇企业等),私营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港、澳、台与大陆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独
资企业,外国及台、港、澳地区、外省市驻京商社、企业和办事机构均在联审范围之内(城乡个体经济暂不列入审核范围)。
第四条 审核权限
劳动工资联审实行分级审核,分级负责制,各级联审办公室权限如下:
1.市联审办公室负责全市劳动工资联合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同时负责市属直报企业(单位)和外国及台、港、澳地区驻京商社等办事机构的审核、签章工作。
2.各区县联审办公室负责辖区内中央在京基层单位、区县属全部单位(含民办集体、乡镇企业)、独资企业、外省市驻京企业及办事机构的审核、签章工作。
3.中央在京部分综合单位、市属各局(总公司)联审办公室负责本系统全部单位(含挂靠单位)的审核、签章工作。
第五条 审核内容
1.各项年报资料是否按有关规定填报。年报资料与有关统计台帐相同指标数字是否一致。
2.对地方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手册》核查工资计划执行情况。
3.对各类企业的工资基金管理情况、《手册》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第六条 审核程序
1.基层单位在审核时应携带北京市统计局批准制发的年报表(包括劳动情况表,在职职工保险福利费用构成情况表,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及保险福利费用构成情况表等有关报表)、劳动工资统计台帐、上年度《手册》到指定的联审办公室办理联审手续。
2.地方各类企业到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联审办公室办理《手册》的审核(备案)签章和其他手续。
3.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应首先到市、区、县人事局核定工资计划并签章后,再到指定的工资联审办公室办理其他联审手续。
4.中央在京基层企事业、机关单位应先由其主管部、委对《手册》核定工资计划并签章后,再到各区县联审办公室办理其他联审手续。中央在京部分综合单位所属企、事业、机关在系统内办理联审手续。
5.外省(市)驻京事业、机关单位由该省(市)人事部门对《手册》核定工资计划或委托北京市人事局办理并签章,企业应携带由其主管部门提供的当年工资计划证明,然后按照属地原则到各区县联审办公室办理其他联审手续。
6.军队在京企业由总后生产管理部负责审核其《手册》的工资计划并签章后,再到各区县联审办公室办理联审手续。
7.各联审办公室依据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表(601表)对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单位进行登记、审核。各单位年报表审核通过后,在《手册》上加盖工资联审专用章。
8.新成立单位在联审时应携带上级单位批准成立的批复文件、企业法人执照、技术监督局核发的法人代码证书,已加盖“工资总额审核专用章”的《手册》到联审办公室办理手续。外地在京新成立单位到各区县联审办公室办理联审手续;市属单位由主管局(总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和
综合统计部门审查并开具新成立单位登记单后,到市联审办公室办理联审手续;中央在京新成立单位、区县属单位及无主管上级单位到区县联审办公室办理联审手续。
9.年度联审签章工作一般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具体工作时间见当年北京市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办公室发布的联审通告。
第七条 联审专用章的管理
1.劳动工资联审办公室公章和劳动工资联审专用章只限在联审工作中使用,不作他用,各联审办公室必须有专人妥善保管。
2.市属各局(总公司)及部分中央所属在京综合单位联审办公室的联审专用章,必须在次年2月底前送回市联审办公室。
3.区县联审办公室在联审工作结束后,由区县统计局保管联审办公室公章和联审专用章。
第八条 奖惩规定
各单位工作人员要敢于坚持原则,严格执行《统计法》、工资基金管理规定和现金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对在联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及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联审工作中发现的违反《统计法》和财政法规、现金管理制度、工资基金管理制度的行为,各级联审办公室应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违反《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按该条例第六章责任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2.在审核中发现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者,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按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处理。
3.审核中发现违反财政法规行为者,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4.逾期不来办理联审手续、报送年报资料者,按《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拒报行为论处,并给予罚款。
第九条 联审办公室的常设办事机构
全市联审工作结束后,市联审办公室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统计局社会处,负责办理市属、境外驻京新增单位的劳动工资联审手续。各区县联审办公室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县统计局,负责办理辖区内中央所属和区县、外省市驻京新增单位的劳动工资联审手续。市属各局(总公司)及
中央在京综合单位不设立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6年11月1日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卫疾控[2006]194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加强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管理是实施预防接种工作的重要环节,我厅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组织制定了《福建省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卫生厅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福建省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预防接种工作质量,加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的上岗管理,提高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福建省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单位的指定,明确责任区域,并对社会公布。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指定的预防接种单位须报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报省卫生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防接种单位是指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工作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第一类和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的人员。
第四条 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具有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四)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第五条 接种单位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责任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需要,按照各项技术规范要求,具体实施预防接种工作。
(二)制订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和第二类疫苗购买计划。做好疫苗管理,保证疫苗冷藏。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儿建立预防接种卡(证),及时发现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并按规定建卡,给予接种或补种。
(四)开展接种率常规报告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报告工作。
(五)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对预防接种后的一般反应进行处理。
(六)开展健康教育和有关咨询活动。
(七)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接种单位应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并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
第七条 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应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培训单位”(以下简称“培训单位”)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培训,并取得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福建省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方可上岗。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第八条 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单位应加强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的上岗管理,不得安排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第九条 预防接种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十条 “培训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教学条件;
(二)任课教师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相应的教学经验;
(三)严格的教学管理和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 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预防接种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国内外发展概况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疫苗使用管理;
(三)冷链系统管理;
(四)预防接种服务;
(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与事故的报告及处理;
(六)接种率和免疫水平监测;
(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监测与控制;
(八)资料管理;
(九)考核与评价;
(十)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
附件:福建省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