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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科普工作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9:37:04  浏览:84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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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科普工作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全国科普工作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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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政字〔2003〕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


科学技术普及(简称科普)是实施我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它对于提高我国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科技进步,提高整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科普统计是政府科普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把握国家科普资源状况、运行状况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政府通过掌握翔实的科普数据,就能为制定科普政策、法律法规和有针对性地开展科普工作提供可靠保证。为贯彻和落实第三次全国科普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全国科普工作统计调查,特制定《全国科普工作统计实施方案》。该方案征求了国务院有关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现将《全国科普工作统计实施方案》发给你们,并对有关工作要求强调如下:
1.全国科普工作统计是贯彻和落实《科普法》以及第三次全国科普工作会议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的大规模科普工作统计,具有量大、面广、协调性强等突出特点,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予以足够的重视,以确保此次工作的顺利完成;
2.全国科普工作统计要求时效性强,各省科技厅要把具体工作布置下去,尽快确定地方科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的科普工作统计联络员,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3.为保证各地科普工作统计的顺利进行,各省科技厅在2004年3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将科普统计布置情况、联络员名单报科技部政策体改司;
4.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各部门的工作动态,协调和把握科普统计的进度和工作质量情况,请随时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工作经验等有关信息报科技部政策体改司。
请根据方案,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科技部政策体改司 邱成利
电话:010-68511833
传真:010-68512645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全国科普工作统计实施方案.doc
http://www.most.gov.cn/tztg/P020040115342795315928.doc
附件2.科普工作统计汇总表.doc
附件3.部门科普工作统计年报表.doc
附件4.场馆类科普工作统计年报表.doc
附件5.非场馆类科普基地工作统计年报表.doc
附件6.学校科普工作统计年报表.doc
附件7.媒体科普工作统计年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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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关于换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0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海洋石油安全作业办公室各分部: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权威,保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换发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行政执法分别使用新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原《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和《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停止使用。

  二、本次换发执法证件范围为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及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已取得《安全生产监察员证》和《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以及经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尚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

  三、安全监管总局委托总局培训中心负责本次行政执法证件的制作及换发工作。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认真填写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换发情况汇总表,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直接报送总局培训中心,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报送总局培训中心。报送工作须在4月5日前完成。联系人:艾娟,电话:010-64463870(带传真),E-mail:juanai123@163.com。

  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建立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档案,如实记录持证人培训情况及执法证件的核发、换发等情况。在行政执法证件颁发、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培训司。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通知制作和换发所辖地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附件: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式样及说明

  2.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3.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件换发情况汇总表

  二○○六年三月十日


中国代表团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八次审议大会上提交的关于和平利用核能问题的工作文件

中国


中国代表团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八次审议大会上提交的关于和平利用核能问题的工作文件


  中国代表团谨提请将下列要点纳入第三主要委员会的报告和审议大会的最后文件:

  一、和平利用核能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赋予各缔约国不可剥夺的权利,也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所确定的重要目标之一。切实加强和平利用核能并促进有关国际合作,有助于全面实现条约的各项目标,推进核裁军和核不扩散进程。

  二、和平利用核能与防止核武器扩散相辅相承。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努力不应损害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正当权利。

  三、国际原子能机构在保障监督与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两类活动之间保持适当平衡,有利于保证成员国积极支持和参与机构各项工作。

  四、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平利用核能促进性活动和技术合作活动应有相应的资源保证。机构所有成员国应足额和及时缴纳技术合作基金。

  五、发达国家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应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实际需要,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援助。

  六、加强核安全对保障核能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国有责任对本国核材料和核设施实施实物保护,确保核安全。应切实巩固现有核安全国际法框架,加强核安全国际合作。国际原子能机构应在核安全方面继续发挥主导作用。

  七、有关各方应就建立多边核燃料供应机制问题继续进行建设性讨论,以期达成各方接受的解决方案。国际原子能机构可以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