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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环城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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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环城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本溪环城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9月24日辽宁省本溪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溪环城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本溪环城森林公园(以下简称环城森林公园)是指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界定的,由环城林带和景区构成的,以森林景观为主体,以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功能,供人们游览、休憩和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凡在环城森林公园内活动的单位和个,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环城森林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环城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计划、城建、规划、土地、水利、交通、财政、旅游、风景名胜资源、环保、文化、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环城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环城森林公园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 环城森林公园按属地或权属实行分级、分部门和分类管理。
第六条 环城森林公园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环城森林公园实行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和兼顾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原则。
第八条 环城森林公园的管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环城森林公园建设资金的筹集坚持多元化、多渠道,实行政府投入、社会投资、利用外资和群众投资投劳相结合,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开发建设,谁投资谁受益。
第九条 对环城森林公园建设、保护和管理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环城森林公园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环城森林公园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或修订,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环城森林公园的专项规划,由市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城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或修订,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在环城森林公园内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环城森林公园专项规划编制建设方案,经区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环城森林公园的林带建设应以公益林为主,形成树种、林种的多样性,体现森林公园特色。
第十三条 环城林带建设采取全民义务植树、合作造林、林地所有者自行造林等多种形式进行。
环城森林公园的义务植树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 在环城森林公园内进行开发建设,必须符合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搞好环城森林公园内道路的建设,加强道路养护,保持路况良好。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市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城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区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城森林公园的日常行政管理。
权属单位按分类经营原则,负责具体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明确环城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
景区和有林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管护人员。
第十八条 环城森林公园内的林木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权属,另有协议合同的,按协议或合同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环城森林公园内由政府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原有建筑设施,权属归国有。其他投资者投资建设的,权属归投资者所有。
第二十条 环城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实行分类经营,其经营方案由市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环城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林木、植被、林地;
(二)损毁碑碣、石雕、历史遗迹、古建筑、各种设施;
(三)倾倒垃圾、排放污物;
(四)开荒种地、挖沙取土、埋坟造墓;
(五)在新植幼林和封山育林地砍柴、放牧;
(六)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
(七)森林防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
(八)随意丢弃生活垃圾和刻写涂画;
(九)损害自然、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环城森林公园内的林地不得擅自征用、占用或转让;林木和建筑设施不得擅自转让。确需征用、占用或转让的,须提出申请,经区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环城森林公园的森林、林木不得擅自采伐。确需采伐的,须提出申请,经市或区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环城森林公园内开矿、采石、建筑设施。确需进行的,须提出申请,经区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凡在环城森林公园景区内从事商、饮、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须提出申请,经区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环城森林公园景区内实行封山育林,其自留山、承包山应进行调整、调换。
自留山、承包山的调整、调换,不得损害农民和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环城森林公园应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设置必要的设施和标志,确保环境整洁优美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市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审批单位限期收回审批手续,并承担行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区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审批单位限期收回审批手续,并承担行政责任。
对既未经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又未经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按职责权限,分别由市、区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按职责权限,分别由市、区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损毁林木的,补种毁坏株数1至3倍树木,并处以毁坏树木价值1至3倍的罚款;
(二)在新植幼林和封山育林地砍柴、放牧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补种毁坏株数1至3倍树木;
(三)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
(四)森林防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处以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随意丢弃生活垃圾和刻写涂画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四)和(九)项规定的,按职责权限,分别由市、区环城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环城森林公园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服从管理,阻碍执行公务,污辱、殴打环城森林公园管理人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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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网络管理规定(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网络管理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1997年12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2月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海南经济特区的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促进政府部门信息资源和其他社会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信息的社会服务水平,加快海南经济特区信息化进程,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经济特区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利用公共信息网络交换、传递、发布、使用信息以及网络互联、国际联网的有关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信息网络,是指国家信息网络的海南省域信息网络。它由信息传送网、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资源三部分构成。
信息传送网是指公共信息网络的信息传输网络,以本经济特区公用通信网为主干。
信息交换平台是指本经济特区信息资源共享和网络互联的中心平台。本经济特区内其他信息资源共享和网络互联平台应当在海南地域以内与信息交换平台互联互通。
信息资源包括政府信息资源、企事业信息资源和社会公众信息资源。
第四条 本规定所用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应用系统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其所用信息进行收集、处理、使用和服务的信息系统;
(二)专用网络是指自建信息传送网及计算机系统并服务于某一专门领域信息处理的计算机网络;
(三)内部网络是指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处理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信息资源和企事业信息资源并为有关单位内部服务的计算机网络;
(四)网络互联是指本经济特区各接入网络及应用系统与公共信息网络信息交换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以及本经济特区公共信息网络与本经济特区以外其他网络的互联互通;
(五)公众信息资源是指应当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信息资源。
第五条 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坚持统筹规划、联合共建,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基础环境。
第六条 公共信息网络以服务政府、服务社会为宗旨,保证网络的公益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 公用通信网、信息交换平台的运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公正、公开、协作为原则,实行有偿服务。
第八条 本经济特区信息资源应用层实行放开经营,鼓励社会各界开发、建设、经营信息服务应用系统。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公平竞争。
第九条 各级政府部门要利用公共信息网络组织信息资源,提高网络效益,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章 公共信息网络行政管理
第十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息化办公室)是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全省信息化的职能机构,对公共信息网络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统一协调、制定公共信息网络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
(二)起草、制定有关公共信息网络运行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共信息网络运行的信息标准、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并监督执行;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信息网络运行的资费政策;
(五)指导和监督公共信息网络运营机构的经营行为;
(六)审查政府部门专用网络的建设申请和建设方案;
(七)制订各级政府部门的信息资源开发规划并组织、监督其实施;
(八)管理全省网络互联的有关事宜;
(九)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管理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网络域名与因特网址;
(十)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进入公共信息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工商管理。
第十二条 省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工作,查处危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省邮电部门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全省信息传输基础网络的规划和建设;协同省信息化办公室做好公共信息网络信息传送网和用户接入网的规划和实施工作,为公共信息网络的高效、安全运行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省物价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审核数据通信和公共信息网络资费标准,并监督执行。

第三章 公共信息网络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信息网络实行商业化经营。公共信息网络运营机构在省信息化办公室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公共信息网络的运营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统一技术规范下组织用户上网并负责网络用户管理;
(二)保证公共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工作;发生网络运行故障时,网络运营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迅速排除;确需停机处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公共信息网络用户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
(四)网络互联技术接口的管理;
(五)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网络使用环境,不得故意延误或者擅自中断对用户的网络服务;
(六)其他网络运营管理事项。
第十六条 公用通信网管理机构应当保障公共信息网络信息传送网的可用性和可靠性,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公共信息网络信息传送网实行统一的资费标准,以保障公共信息网络广泛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公用通信网与信息交换平台的连接技术由双方运营机构共同商定;信息交换平台与应用系统间的连接技术由公共信息网络运营机构统一负责。
第十八条 供电部门应当保障公共信息网络关键部门用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九条 运行在公共信息网络上的内部网络、应用系统必须遵守公共信息网络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用户入网应当向公共信息网络运营机构提出申请,由公共信息网络运营机构安排上网。上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共信息网络上的信息,由信息提供者负责其密级和安全保密措施,并对其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未经公共信息网络管理机构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共信息网络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公共信息网络上非法访问、修改、窃取信息,严禁蓄意破坏网络系统。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制造、传输非法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严禁向公共信息网络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

第四章 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建设应用系统,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建设自己的内部网络,一般不再建设专用网络;
(二)已建的专用网络应当与公共信息网络互联互通;
(三)按照统一规划,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建设。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开发信息资源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按照省政府制订的信息资源开发规划开发信息资源;
(二)已建专用网络的部门,必须将本部门开发的公众信息资源通过公共信息网络向公众发布;
(三)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内部网络的政府部门,应当将内部网络中的公众信息资源向公众发布,并从技术上采取隔离措施,保护内部信息资源的安全;
(四)不得利用公众信息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如市场确有需要,应当由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并与部门内部信息资源严格隔离;
(五)不得将部门内部信息资源作为公众信息资源发布;不得将公众信息资源作为部门内部信息资源不予发布。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从事信息资源开发和经营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信息化办公室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省政府制订的信息资源开发规划开发本部门信息资源的;
(二)将公众信息资源作为部门内部信息资源不予发布的;
(三)将部门内部信息资源作为公众信息资源发布,造成失密的;
(四)利用公众信息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在公共信息网络行政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越权实施管理的。
第三十条 冒用公共信息网络名义对外开展业务的,由省信息化办公室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一条 在公共信息网络上非法访问、修改、窃取信息或者蓄意破坏网络系统的,由省信息化办公室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制造、传输非法信息的,由省信息化办公室予以查处,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三条 故意向公共信息网络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共信息网络运营机构与网络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违约者,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共信息网络行政管理机构及运营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公共信息网络行政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2月5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是交通银行实现规范化管理的一个重要措施,也是交通银行完善一级法人、两级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实施《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各行必须抓紧时间,认真组织学习,并严
格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一 关于学习贯彻《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促进交通银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的宣传提纲(略)
附:二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交通银行统一管理与集中经营,增强交通银行防范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保障交通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交通银行内部评级办法》和《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
度》的实施,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银行实行一个法人、两级管理的总分行管理体制。各管辖分行、直属分行、辖属行均为交通银行的分支机构,依法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交通银行行长。交通银行的法人授权,是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受权人)代表总行对管辖分行、直属分行负责人(以下简称受权人)的职务行为的授权,即授权人对受权人代表该分行进行业务活动、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
交通银行的转授权,是指管辖分行、直属分行受权人(在转授权时简称为转授权人)在其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对本行副职行长、辖属行负责人(以下简称转受权人)代表该分行从事业务活动、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权限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 交通银行的法人授权实行分级授权、区别对待、权责一致的原则,授权人可根据各行的不同情况明确各受权人的授权权限。
第五条 交通银行的法人授权采取下发《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交通银行转授权书》和《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的方式。
第六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各项权力。
受权人、转受权人在实施被授予的权力时,必须接受总行的统一领导,完成总行下达的各项计划。

第二章 授权的分类、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包括:业务授权、人事授权和财务授权,分别产生受权人、转受权人的业务权限、人事权限和财务权限。
第八条 交通银行的法人授权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类。
基本授权是指对受权人、转受权人的一般银行业务权限、人事权限和财务权限的规定。经基本授权产生受权人、转受权人的基本权限。
特别授权是指对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的授权或某项特殊业务、创新业务临时性授权。经特别授权产生受权人、转受权人的特别权限。
第九条 基本授权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授权人向受权人授权,签发《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
(二)转授权人在被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向转受权人授权,并由转授权人向转受权人签发《交通银行转授权书》。
第十条 《交通银行转授权书》必须使用总行的统一格式,并上报总行备案。
第十一条 授权人可根据需要向受权人、转受权人进行特别授权,并由授权人向受权人、转受权人签发《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
《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只能由授权人签发,除《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注明允许转授权的情况外,经特别授权产生的权限只能由受权人或转受权人自己行使。
第十二条 交通银行行长对境外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授权,由总行根据我国和驻在国或地区的法律和惯例另行规定。

第三章 授权工作管理和授权程序
第十三条 交通银行总行负责管理全行的授权工作。在交通银行总行主管部门拟定受权人权限后,经授权人审定,由总行法律事务室具体办理授权手续。
管辖分行主管部门负责拟定转受权人的权限,经转授权人审定后,由管辖分行的法律事务部门(或办公室)办理对转受权人的转授权手续。
第十四条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交通银行转授权书》和《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文本统一由总行法律事务室制作。
第十五条 交通银行基本授权的期限与受权人、转受权人的任职期限相一致。授权书、转授权书自授权人、转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免职时终止。
授权人在受权人的任期内、转授权人在转受权人的任期内可根据内部评级结果对所授权限进行调整。转授权人被授予的权限被调整时,对转受权人的转授权也应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因办理特殊事项需要向总行申请特别授权时,应向总行主管部门或通过管辖分行向总行主管部门提交特别授权申请书和行使该特别授权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其他所需资料,经总行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分管行长批准后,由总行法律事务室统一制作《交通银
行法人特别授权书》,报授权人审定签字后下发。

第四章 授权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七条 在基本授权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授权人、转授权人可变更或撤销对受权人、转受权人的基本授权:
(一)受权人、转受权人发生违法、违纪或重大越权行为;
(二)因受权人、转受权人的失职造成重大经营风险;
(三)国家进行政策性调整;
(四)交通银行进行内部调整或该行的评级级别发生变化;
(五)授权人认为需要进行撤销或变更授权的其他情况。
在特别授权期限内发生上述情况,授权人可变更或撤销其特别授权。
第十八条 授权人、转授权人的变更不影响受权人、转受权人在其任期内继续行使被授予的权力。受权人、转受权人变更时,授权人可通过特别授权书的方式授权新的受权人或新的转受权人代为行使原受权人或转受权人的权力,直至新的《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或《交通银行转授权书
》下达之日为止。
第十九条 授权的变更程序是:
总行各主管部门向分管行长提交变更授权的书面建议,经分管行长同意后,通知总行法律事务室制作《交通银行授权变更通知书》并重新制作《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经授权人审定签字后下发给受权人。
重新制作的《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重新制作的《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下发至受权人前,受权人必须依照《交通银行授权变更通知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重新制作的授权书下发至受权人之日起10日内,受权人必须将原授权书退回授权人,由总行法律事务室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转授权发生变更时,比照上述方式变更转受权人的授权。
第二十二条 授权、转授权因发生下列情况而终止:
(一)授权、转授权期限届满;
(二)授权、转授权被变更,被变更的原授权终止;
(三)授权、转授权被撤销,被撤销的授权终止;
(四)受权人、转受权人代表的机构被撤销;
(五)受权人、转受权人被解除或辞去职务;
(六)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授权、转授权发生变更后,受权人、转受权人应依照《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在30日内对内部职能部门的权限作相应的变更。

第五章 授权制度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总行各业务主管部门、稽核部、监察室、人教部、法律事务室负责对全行的授权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授权的变更和终止提出意见。经分管行长同意并经授权人审定后变更或终止受权人的某项权限,由法律事务室办理上述变更或终止手续。
第二十五条 管辖分行、直属分行各业务主管部门、稽核部门、监察部门、人教部门、法律事务部门有权对转授权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转授权的变更和终止提出意见。经分管行长同意并经转授权人审定后变更或终止转受权人的某项权限,由法律部门(或办公室)实施上述变更或终
止事项。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必须依照授权书、转授权书所确定的权限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受权人、转受权人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构成越权行为。
第二十七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构成越权行为的,应承担越权部分的经济责任,对交通银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除追究越权人经济责任外,对受权人、转受权人的越权行为还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纪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报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管理的职工越权的,除追究该职工的越权责任外,还应追究该职工直接领导者的责任。受权人、转受权人在管理上有过错的,应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十九条 转受权人越权从事经营活动,除追究该转受权人的越权责任外,转授权人有管理上过错的,应承担过错责任。
第三十条 总行人教部、监察室或管辖分行人事部门、监察部门有权对受权人、转受权人进行监督、处罚,具体处罚由监察室牵头会同人事部门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应将《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交通银行转授权书》和《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报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同级行和外汇管理局同级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受权人、转受权人必须在被授权的范围内,按照《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对其所在分行的内部职能部门和下属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授权。
第三十三条 交通银行行长对交通银行总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授权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各受权人、转受权人必须在其主营业场所张贴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总行下发的授权书;在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时,必须向其出示授权书,并在所签订的业务合同中写明“该客户已核实有关授权内容”的条款。
第三十五条 交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总行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
(适用于管辖分行)
编号:_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交通银行行长(以下简称授权人)现代表总行委任____为交通银行____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以下简称受权人),任期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
_月___日止。为明确受权人在任期内代表分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授权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对受权人进行授权,特制定本授权书。
第一条 受权人有权代表分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
一、受权人在被授予的权限内通过直接管理和转授权对辖属行行使下列人事、业务、财务的管理权:
(一)聘任、解聘、调配、考核、奖惩辖属行的行长和副行长;审核辖属行人事、财会、稽核、监察、保卫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事项;对辖属行国外业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二)监督、控制、检查并部分调整辖属行劳动工资计划。
(三)下达总行确定的辖属行的营运资金、公益金。
(四)确定辖属行的信贷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
(五)调剂辖属行资金头寸的余缺,对总行划拨的统筹资金在辖内进行调剂。
(六)在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对辖属行资金拆借业务和授信额度进行管理。
(七)在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按总行确定的标准审批辖属行固定资产购置及其他项目。
(八)审核辖属行的营业性机构设置计划,上报总行。审批辖属行的内部机构。
二、受权人在被授予的权限内行使下列对分行人事、财务和其他事项的管理权:
(一)全面负责处理分行对外的具体事务,负责执行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政策。
(二)管理、营运分行的全部资金及资产,合理使用分行营运资金、公益金和工资总额,对分行资产的保值增值、资产质量、支付能力、经营效益负责。
(三)设计分行的行政架构,管理分行行政、人事、工资等方面的事项。
(四)聘用、解聘、调配、考核、奖惩除须由总行审批的行级以下行员;分行本部人事、财会、稽核、保卫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必须事先上报总行审核;国外业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上报总行审查。
(五)按总行确定的标准上报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六)执行总行下达的信贷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
(七)拟定本行的机构设置计划,上报总行审批。
三、全面负责分行业务的经营管理
(一)分行的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受权人的基本授权是:
1.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辖区内资金调度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货币市场融资权限:
货币市场拆入资金总额上限:____万元;
货币市场拆出资金总额上限:____万元;
货币市场单笔拆出资金上限:____万元。
4.授信权限:
贷款总额上限为____万元,其中外汇贷款__万美元;
单笔贷款(贴现)审批权限:____万元或____万美元;
对单个客户的授信(含贴现)额度审批权限:____万元。
5.利率浮动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承兑权限:
承兑总额上限为____万元;
单笔承兑审批权限:____万元。
7.担保权限:
担保总额上限为____万元;
单笔担保审批权限:____万元。
8.信用证业务权限:
进口信用证开证未付余额上限: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单笔金额审批权限:____万美元;
单笔进口信用证开证免收保证金审批权限:____万美元;
单个企业免收保证金开证最高限额审批权限:____万美元;
签发国内信用证总额上限为____万元。
9.现金支付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_。
10.证券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
11.外汇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_。
12.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
13.其他业务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权人根据本授权书确定的业务权限开展各项业务,对超出授权权限的,无权自行办理,需逐笔上报总行审批决定。
四、处理涉及分行和辖属行的经济纠纷,代表分行参与各类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
(一)经济纠纷处理权限:单笔总金额(利息计算在内)在_____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受权人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自行处理。
超出受权人处理权限,或对本行信誉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必须依照《交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总行。
(二)诉讼权限:诉讼标的在_____万元以下、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受权人可自行起诉、应诉和进行其他有关诉讼活动。
超出上述标的金额,或第一审在高级人民法院(含高级人民法院)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依照《交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总行。
(三)受权人在诉讼案件和非诉讼经济纠纷中自行决定放弃权利的最高限额为___万元。
(四)处理辖属行超过转授权权限的上报案件。辖属行超过转授权权限同时符合管辖分行应上报案件条件的案件,应审核后上报总行。
(五)受权人为涉讼案件可从事以下活动:
1.起诉和应诉;
2.接受各种动产、不动产、商品、各种商业票据、权益凭证及其他财产作为质押和抵押,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有权以合法方式变卖、拍卖该押品;
3.追索本行应收债权款项及财产,并为此采取一切相应的措施,在本行债务人破产时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
4.聘用或解聘专业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经纪人等。
第二条 受权人根据本授权书对分行业务职能部门的经营权限加以明确,并严格依照《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的要求执行;受权人及其授权业务人员对客户的授信,必须严格依照交通银行客户授信制度的规定执行,授信不得超过总行的授权范围。
第三条 受权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人员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对外签署对本行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书,必须向对方出示有效授权文件,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合同中必须写明“该客户对交通银行的授权情况已作核实”条款。
第四条 受权人对授权人负责,严格执行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除了授权人对受权人进行新的授权以外,受权人必须严格在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交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受权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该越权行为不得视为交通银行的行为,对交
通银行无约束力。受权人对交通银行因该越权行为所受损失负有完全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授权人有权单方面变更和撤销对受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
第六条 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总行。本授权书关于授权人与受权人关系方面的未尽事宜,依照《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七条 本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授权书一式__份,授权人执有__份备查,受权人执有__份备查。
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受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二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
(适用于直属分行)
编号:___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交通银行行长(以下简称授权人)现代表总行委任____为交通银行_____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以下简称受权人),任期自____年___月____年___月_
__日止。为明确受权人在任期内代表分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授权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制定本授权书。
第一条 受权人有权代表分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
一、受权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对分行人事、财务和其他事项的管理权:
(一)全面负责处理分行对外的具体事务,负责执行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政策。
(二)管理、营运分行的全部资金及资产,合理使用营运资金、公益金、工资总额;对分行资产的保值增值、资产质量、支付能力、经营效益负责。
(三)设计分行的行政架构,管理分行行政、人事、工资等方面的事项。
(四)聘用、解聘、调配、考核、奖惩除须由总行审批的行级以下行员;分行本部人事、财务、稽核、保卫部门的负责人的任免必须事先上报总行审核;国外业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上报总行审查。
(五)按总行确定的标准上报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六)按总行确定的标准上报应由总行审批的各项贷款。
(七)执行总行下达的信贷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
(八)拟定机构设置计划,上报总行审批。
二、全面负责分行业务的经营管理
(一)分行的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受权人的基本授权是:
1.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货币市场的融资权限:
货币市场拆入资金总额上限:_____万元;
货币市场拆出资金总额上限:_____万元;
货币市场单笔拆出资金上限:_____万元。
3.授信权限:
贷款总额上限为____万元,其中外汇贷款____万美元;
单笔贷款(贴现)审批权限:_____万元或____万美元;
对单个客户的授信(含贴现)额度审批权限:____万元。
4.利率浮动权限:_________________。
5.承兑权限:
承兑总额上限为_____万元;
单笔承兑审批权限:_____万元。
6.担保权限:
担保总额上限为_____万元;
单笔担保审批权限:_____万元。
7.信用证业务权限:
进口信用证开证未付余额上限: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单笔金额审批权限: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开证免收保证金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单个企业免收保证金开证最高限额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签发国内信用证总额上限为_____万元。
8.现金支付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
9.证券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
10. 外汇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
11. 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
12. 其他业务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权人根据本授权书确定的业务权限开展各项业务,对超出授权权限的,无权自行办理,需逐笔上报总行审批决定。
(三)受权人对须由总行特别授权的事项,必须上报授权人。
三、处理涉及分行的经济纠纷,代表分行参与各类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
(一)经济纠纷处理权限:单笔总金额(利息计算在内)在_____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受权人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自行处理;
超出受权人处理权限,或对本行信誉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必须依照《交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及时上报总行;
(二)诉讼权限:诉讼标的在_____万元以下、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受权人可自行起诉、应诉和进行其他有关诉讼活动;
超出上述标的金额,或第一审在省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必须依照《交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及时上报总行;
(三)受权人在诉讼案件和非诉讼经济纠纷中自行决定放弃权利的最高限额为_____万元。
(四)受权人为涉讼案件可从事以下活动:
1.起诉和应诉;
2.接受各种动产、不动产、商品、各种商业票据、权益凭证及其他财产作为质押和抵押,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有权以合法方式变卖、拍卖该押品;
3.追索本行应收债权款项及财产,并为此采取一切相应的措施,在本行债务人破产时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
4.聘用或辞退专业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经纪人等。
第二条 受权人根据本授权书对分行业务职能部门的经营权限加以明确,并严格依照《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的要求执行;受权人及其授权的业务人员对客户的授信,必须严格依照交通银行客户授信制度的规定执行,授信不得超过总行的授权范围。
第三条 受权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人员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对外签署对本行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书,必须向对方出示有效授权文件,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合同中必须写明“该客户对交通银行的授权情况已作核实”条款。
第四条 受权人应对授权人负责,严格执行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除了授权人对受权人进行新的授权以外,受权人必须严格在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交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受权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该越权行为不得视为交通银行的行为,对
交通银行无约束力。受权人对交通银行因该越权行为所受损失负有完全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授权人有权单方面变更和撤销对受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
第六条 本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总行。关于授权人与受权人关系方面未尽事宜,依照《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八条 本授权书一式__份,授权人执有__份备查,受权人执有__份备查。
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受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三
交通银行转授权书
(适用于辖属行)
编号:__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____行(以下简称该行)系___分行(以下简称管辖分行)的辖属行,为明确该行行长____(以下简称转受权人)在任期内(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 罩?代表该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根据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授权人)的授权,交通银行____分行行长____(以下简称转授权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对转受权人进行转授权,特制定本转授权书。
第一条 转受权人有权代表该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
一、转受权人在转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对该行人事、财务和其他事项的管理权:
(一)全面负责处理该行对外的具体事务,负责执行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政策。
(二)管理及营运该行的全部资金及资产,合理使用营运资金、公益金、工资总额;对该行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质量、支付能力、经营效益负责。
(三)设计该行的行政架构,管理该行行政、人事、工资等方面的事项。
(四)聘用、解聘、调配、考核、奖惩除须由管辖分行审批的行级以下行员;人事、财会、稽核、监察、保卫部门的负责人任免必须事先上报管辖分行审核;国外业务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上报管辖分行审查。
(五)按管辖分行确定的标准上报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六)按管辖分行确定的标准上报应由管辖分行审批的各项贷款。
(七)执行管辖分行确定的信贷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
(八)拟定营业机构设置计划,由管辖分行转报总行审批。
二、全面负责该行业务的经营管理
(一)该行的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转受权人的基本授权权限是:
1.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________________。
2.货币市场的融资权限:
货币市场拆入资金总额上限:_____万元;
货币市场拆出资金总额上限:_____万元;
货币市场单笔拆出资金权限:_____万元。
3.授信权限:
贷款总额上限为____万元,其中外汇贷款____万美元;
单笔贷款(贴现)审批权限:____万元或____万美元;
对单个客户的授信(含贴现)额度审批权限:_____万元。
4.利率浮动权限: 。
5.承兑权限:
承兑总额上限为_____万元;
单笔承兑审批权限:_____万元。
6.担保权限:
担保总额上限为_____万元;
单笔担保审批权限:_____万元。
7.信用证业务权限:
进口信用证开证未付余额上限为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单笔金额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免收保证金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单个企业免收保证金开证最高限额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签发国内信用证总额上限为_____万元。
8.现金支付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__。
9.证券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__。
10.外汇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__。
11.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其他业务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受权人根据本转授权书确定的业务权限开展各项业务,对超出转授权权限的,无权自行办理,须逐笔上报转授权人审批决定。
(三)转受权人对须总行特别授权的事项,由管辖分行转报总行审批。
三、处理涉及该行的经济纠纷,代表分行参与各类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
(一)经济纠纷处理权限:单笔总金额(利息计算在内)在______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转受权人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自行处理。
超出转受权人处理权限,或对本行信誉有重大影响的经济纠纷,应及时上报管辖分行,由管辖分行决定处理的方式。
(二)诉讼权限:诉讼标的在______万元以下的经济纠纷案件,转受权人可自行起诉、应诉和进行其他有关诉讼活动。
超出上述标的金额的经济纠纷案件,必须依照《交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及时上报管辖分行。
(三)转受权人在诉讼案件和非诉讼经济纠纷中自行决定放弃权利的最高限额为______万元,超过上述金额的案件,必须依照《交通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上报管理办法》及时上报管辖分行。
(四)转受权人为涉讼案件可从事以下活动:
1.起诉和应诉;
2.接受各种动产、不动产、商品、各种商业票据、权益凭证及其他财产作为质押和抵押,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有权以合法方式变卖、拍卖该押品;
3.追索本行应收债权款项及财产,并为此采取一切相应的措施,在本行债务人破产时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
4.聘用或解聘专业人士,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经纪人等。
第二条 转受权人根据本转授权书对该行业务职能部门的经营权限加以明确,并严格依照《交通银行内部岗位分级授权规范制度》的要求执行;转受权人及其授权业务人员对客户的授信,必须严格依照交通银行客户授信制度的规定执行,授信不得超过管辖分行核定的授权范围。
第三条 转受权人或其授权业务人员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对外签署对本行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书,必须向对方出示有效授权文件,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合同中必须写明“该客户对交通银行的授权情况已作核实”条款。
第四条 受权人应对转授权人负责,严格执行本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除了转授权人对转受权人进行新的授权以外,转受权人必须严格在本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交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转受权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该越权行为不得视为交通
银行的行为,对交通银行无约束力。转受权人对交通银行因该越权行为所受损失负有完全赔偿责任。
第五条 转授权人有权单方面变更和撤销对转受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但须报交通银行总行备案。
第六条 本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交通银行总行。本转授权书关于转授权人和转受权人关系方面未尽事宜,依照《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七条 本转授权书自转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转授权书一式__份,转授权人执有__份,转受权人执有__份备查,报总行__份备案。

交通银行 分行: (公章)
转授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转受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交通银行转授权书
(适用于管辖分行行长对副行长转授权)
编号:_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为明确_____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副行长_____(以下简称转受权人)在任期内(___年_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代表分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根据
交通银行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授权人)的授权,交通银行____分行行长_____(以下简称转授权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对转受权人进行转授权,特制定本转授权书。
第一条 转受权人有权代表分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
一、协助转授权人对辖属行行使下列人事、业务、财务的管理权:
(一)建议聘任、解聘、调配、考核、奖惩辖属行的行长和副行长;建议任免辖属行人事、财会、稽核、监察、保卫部门负责人;
(二)在转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监督、控制、检查并部分调整辖属行劳动工资计划;
(三)在转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审核辖属行的信贷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报转授权人审批;
(四)负责制定辖属行资金头寸调剂计划和总行划拨的统筹资金在辖内的调剂计划,报转授权人审批;
(五)在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协助转授权人确定辖属行贷款的审批标准;
(六)在授权人的授权范围内,协助转授权人确定辖属行固定资产的审批标准;
(七)协助转授权人按标准审批辖属行固定资产购置及其他项目;
(八)协助转授权人审核辖属行的机构设置计划,上报总行审批。
二、协助转授权人行使下列对分行人事、财务和其他事项的管理权:
(一)协助转授权人管理、营运分行的全部资金及资产,在被转授权的范围内对分行的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质量、支付能力、经营效益和对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政策的执行负责;
(二)协助转授权人设计分行的行政架构,管理分行的行政、人事、工资等方面的事项;
(三)建议聘用、解聘、调配、考核、奖惩除须由总行审批的行级以下行员。
三、在下述额度内负责分行以下业务的审批:
(一)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______________。
(二)辖区内资金调度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货币市场的融资权限:
货币市场拆入资金总额上限:______万元;
货币市场拆出资金总额上限:______万元;
货币市场单笔拆出资金权限:______万元。
(四)授信权限:
单笔贷款(贴现)审批权限:_____万元或____万美元;
对单个客户的授信(含贴现)额度审批权限:____万元。
(五)承兑权限:
单笔承兑审批权限:_____万元。
(六)担保权限:
单笔担保审批权限:_____万元。
(七)信用证业务权限:
进口信用证开证未付余额上限: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单笔金额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免收保证金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单个企业免保开证最高限额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签发国内信用证总额上限为_____人民币万元。
(八)现金支付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
(九)证券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
(十)外汇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______。
(十一)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____________。
(十二)其他业务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受权人根据本转授权书确定的业务权限开展各项业务,对超出转授权权限的,无权自行办理,需逐笔上报转授权人审批决定。
第二条 转受权人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对外签署对本行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书,必须向对方出示有效授权文件,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合同中必须写明“该客户对交通银行的授权情况已作核实”条款。
第三条 转受权人应对转授权人负责,严格执行本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除了转授权人对转受权人进行新的授权以外,转受权人必须严格在本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交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转受权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该越权行为不得视为交
通银行的行为,对交通银行无约束力。转受权人对交通银行因该越权行为所受损失负完全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转授权人有权单方面变更和撤销对转受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但须报交通银行总行备案。
第五条 本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总行。本转授权书关于转授权人和转受权人关系方面未尽事宜,依照《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六条 本转授权书自转授权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转授权书一式__份,转授权人执有__份备查,转受权人执__份,__份报总行备查。
交通银行 分行: (公章)
转授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转受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交通银行转授权书
(适用于直属分行行长对副行长转授权)
编号:__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为明确 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副行长_____(以下简称转受权人)在任期内(_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代表分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根据交通
银行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授权人)的授权,交通银行_____分行行长_____(以下简称转授权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对转受权人进行转授权,特制定本转授权书。
第一条 转受权人有权代表分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
一、协助转授权人行使下列对分行人事、财务和其他事项的管理权:
(一)协助转授权人掌管及营运分行的全部资金及资产,在被转授权范围内对分行的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质量、支付能力、经营效益和对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政策的执行负责;
(二)协助转授权人设计分行的行政架构,管理分行行政、人事、工作等方面的事项;
(三)建议聘用、解聘、调配、考核、奖惩除须由总行审批的行级以下行员。
二、在下述额度内负责分行以下业务的审批:
(一)营运资金的经营权限:____________。
(二)辖区内资金调度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货币市场融资权限:
货币市场拆入资金总额上限:_____万元;
货币市场拆出资金总额上限:_____万元;
货币市场单笔拆出资金权限:_____万元。
(四)贷款权限:
单笔贷款(贴现)审批权限:_____万元或_____万美元;
对单个客户的授信(含贴现)额度审批权限:_____万元。
(五)承兑权限:
单笔承兑审批权限:_____万元。
(六)担保权限:
单笔担保审批权限:_____万元。
(七)信用证业务权限:
进口信用证开证未付金额上限为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单笔金额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进口信用证免收保证金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单个企业免收保证金开证最高限额审批权限为_____万美元;
签发国内信用证总额上限为_____人民币万元。
(八)现金支付审批权限:________。
(九)证券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
(十)外汇买卖审批权限:________。
(十一)信用卡业务审批权限:______。
(十二)其他业务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受权人根据本转授权书确定的业务权限开展各项业务,对超出转授权权限的,无权自行办理,需逐笔上报转授权人审批决定。
第二条 转受权人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对外签署对本行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书,必须向对方出示有效授权文件,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合同中必须写明“该客户对交通银行的授权情况已作核实”条款。
第三条 转受权人应对转授权人负责,严格执行本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除了转授权人对转受权人进行新的授权以外,转受权人必须严格在本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交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转受权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该越权行为不得视为交
通银行的行为,对交通银行无约束力。转受权人对交通银行因该越权行为而受损失负有完全赔偿责任。
第四条 转授权人有权单方面变更和撤销对转受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但须报交通银行总行备案。
第五条 本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总行。本转授权书关于转授权人和转受权人关系方面未尽事宜,依照《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六条 本转授权书自转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本转授权书一式__份,转授权人执有__份备查,转受权人执有__份,份报总行备案。

交通银行 分行: (公章)
转授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转受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件:六
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
(适用于业务、人事和财务的特别授权)
编号: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交通银行行长(以下简称授权人)在_____号《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以下简称基本授权书)中委任_____为交通银行_____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以下简称受? ㄈ?,任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基本授权书规定了受权人在任期内代表分行可实施的基本权限。现在授权人出于______业务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
,特制定本特别授权书。
第一条 受权人在基本授权书授权的范围以外、在本授权书规定的权限以内代表分行具体执行以下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超出本授权书和基本授权书授权范围的事项,受权人无权自行办理,需逐笔上报总行审批决定。
受权人对须由授权人另行特别授权的事项,必须上报授权人。
第三条 受权人在办理本授权书授权范围内的事务时,对外应向对方出示本授权书,并说明所涉事项的授权权限。在相关合同中必须写明“该客户对交通银行的授权情况已作核实”条款。
第四条 本授权书未涉及的授权事项仍应适用基本授权书的规定。
基本授权书与本授权书的规定不一致的,在特别授权有效期内适用本授权书的规定,基本授权书的相关规定停止生效。本授权书终止生效后,若基本授权书的授权期限尚未届满,则基本授权书的相关规定继续生效。
第五条 受权人应对授权人负责,严格地执行本授权书和基本授权书的授权事项。除了授权人对受权人进行新的授权以外,受权人必须严格在本授权书和基本授权书的授权范围内代表交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受权人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由其个人负责。该越权行为
不得视为交通银行的行为,也不得约束交通银行。受权人对交通银行因该越权行为而蒙受的损失负有完全赔偿责任。
第六条 授权人有权单方面撤销对受权人的全部或部分授权。
第七条 本授权书的解释权属于总行。关于授权人与受权人关系方面未尽事宜,依照《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及总行各主管部门有关的规章制度办理。
第八条 本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授权书一式__份,授权人执有__份备查,受权人执有__份备查。

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受权人: (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七
交通银行法人特别授权书
(适用于分行人事变动的特别授权)
编号: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交通银行行长(以下简称授权人)代表总行在______号《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以下简称基本授权书)中委任_____为交通银行_____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 韵录虺剖苋ㄈ?,任期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因人事安排的需要,授权人委任_____(以下简称特别受权人)代替受权人,代表分行行使基本授权书规定的基本权限,直至总行下发新的授权书为止。
本授权书自授权人签发之日起生效。
本授权书一式__份,授权人执有__份备查,特别受权人执有__份备查。
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受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八
交通银行法人授权变更通知书
(适用于管辖分行、直属分行)
编号:__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根据《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交通银行行长_____(以下简称授权人)代表总行决定对_____号《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以下简称原授权书)授予_
____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以下简称受权人)代表分行可实施的权限内容和范围作如下变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本通知书自授权人签名、盖章之后生效。
本通知书生效之后,原授权书与之不符之内容终止生效。
授权人有权根据本通知书和原授权书的内容重新颁发《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以下简称新授权书)。新授权书生效后,原授权书全部内容自动终止生效,受权人应于收到新授权书之日起10日内将其退回总行法律事务室。
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无任何异议,并承诺严格遵照执行。
受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九
交通银行撤销授权通知书
(管辖分行、直属分行通用)
编号:______
交通银行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于上海,法定地址是中国上海市仙霞路18号。根据《交通银行法人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交通银行行长____(以下简称授权人),代表总行决定撤销____号《交通银行法人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授予__
__分行(以下简称分行)行长 ________(以下简称受权人)代表分行可实施的全部权限。
本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通知书生效后,授权书自动终止生效。
受权人应在收到本通知书10日内将授权书交还交通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
交通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名) (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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