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7:52:15  浏览:99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第5号公告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 电线电缆 补充件》(编号:CNCA-01C-002:2001/A1)(以下简称《电线电缆认证实施规则补充件》)已制定完成,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电线电缆认证实施规则补充件》是对《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 电线电缆》(编号:CNCA-01C-002:2001)的补充,实施时,须一并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编号:CNCA—01C—002:2001/A1

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
电线电缆
补充件









2003-06-23发布 2003-07-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本规则补充件是对《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电线电缆》(编号: CNCA-01C-002:2001)(以下简称《电线电缆认证实施规则》)的补充,应与《电线电缆认证实施规则》一并使用。
本规则补充件条文编号与《电线电缆认证实施规则》条文编号完全一致;写明“增加”的部分,表示除要符合《电线电缆认证实施规则》的相应条文外,还必须符合本规则补充件所增加的条文;写明“删除”的部分,表示免除《电线电缆认证实施规则》相应条款要求;写明“代替”的部分,则应以本规则补充件中的条文为准;未提及的条文,则仍以《电线电缆认证实施规则》的相应条文为准。

1 适用范围
1.1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
增加以下产品:
5)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导体标称截面为0.75㎜2~2.5㎜2,芯数为6芯~41芯);
6)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导体标称截面为0.75㎜2和1㎜2,芯数为25芯~60芯);
7) 交流额定电压3k V及以下交联聚烯烃绝缘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2.2.1检验依据的标准
增加上述产品检验依据的标准,具体如下:
5) GB 5023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补充要求(附件4);
6) GB 5023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补充要求(附件5);
7)GB12528.1 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
GB12528.11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
补充件1:交联聚烯烃绝缘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缆(电线)。
4.2.2.2检验的项目
该款用下述内容代替:
检验项目为产品标准及补充要求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
附件1
增加上述产品的单元划分及送样指南,详见附件。
附件2
增加上述产品的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详见附件。

增加下列附件:
附件4 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补充要求
附件5 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补充要求


附件1
序号第3、4、10部分用下表代替。

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其送样指南
序号 产品型号 标准编号 型式试验送样指南
3 3.1 227IEC41(RTPVR) GB5023.5-1997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补充要求 任意截面样品1件。
3.2 227IEC42(RVB)227IEC43(SVR) 所需型号各送任意截面样品1件。
3.3 227IEC52(RVV) 任意规格样品1件,包括圆形和扁形时,应各送1件。
3.4 227IEC53(RVV)RVV 接近最多芯数和最小截面的样品1件,接近最少芯数和最大截面的样品1件,包括圆形和扁形时,应各送1件。
3.5 RVS JB8734.3-1998 任意截面样品1件。
4 227IEC71f(TVVB)TVVB GB5023.6-1997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补充要求 接近最多芯数和最小截面的样品1件,接近最少芯数和最大截面的样品1件,T、Y系列各送1件样品,包括P型时,其中1件应是P型样品。
10 DCXF系列DCH系列DCEH系列WDZ-DCYJ系列 GB12528.1-1990JB8145-1995GB12528.11-2003 接近最大截面的样品1件,接近最小截面的样品1件,每一系列应至少送1件样品,WDZ-DCYJ系列125℃、150℃两种工作温度应分别送样;包括薄壁型时,其中1件样品应是薄壁型,满足上述要求后,其它系列可以送任意型号、规格的样品。

附件2
增加下表。

电线电缆类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GB12528.11-2003标准
产品类别 产 品 名 称 认证依据 对应国际标准 试验项目(标准条款编号) 频次 例行试验 确认试验
电线电缆 铜芯耐热125℃交联聚烯烃绝缘无卤低烟阻燃机车车辆用电缆 WDZ-DCYJ-125 GB12528.11-2003 1. 导体电阻 逐批 √
2. 电压试验 100﹪ √
铜芯耐热125℃高强度薄壁交联聚烯烃绝缘无卤低烟阻燃机车车辆用电缆 WDZ-DCYJ/B-125 3. 导体结构 逐批 √
4. 绝缘厚度 逐批 √
5. 外径 逐批 √
铜芯耐热150℃高强度薄壁交联聚烯烃绝缘无卤低烟阻燃机车车辆用电缆 WDZ-DCYJ/B-150 6. f值 逐批 √
7. 绝缘老化前机械性能 3月 √
8. 绝缘火花试验 100﹪ √




“GB5023-1997标准”部分用下表代替。

电线电缆类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GB5023-1997标准
产品类别 产 品 名 称 认证依据 对应国际标准 试验项目(标准条款编号) 频次 例行试验 确认试验
电线电缆 一般用途单芯硬导体无护套电缆 227IEC01(BV) GB5023.3-1997 IEC60227-3:1994 1. 导体电阻 逐批 √
2. 电压试验 逐批 √
一般用途单芯软导体无护套电缆227IEC02(RV) 3. 90℃绝缘电阻*** 3月 √
4. 绝缘厚度 逐批 √
内部布线用导体温度为70℃单芯实心导体无护套电缆 227IEC05(BV) 5. 护套厚度** 逐批 √
6. 外径 逐批 √
内部布线用导体温度为70℃单芯软导体无护套电缆 227IEC06(RV) 7. 绝缘老化前机械性能 3月 √
8. 护套老化前机械性能** 3月 √
内部布线用导体温度为90℃单芯实心导体无护套电缆 227IEC07(BV-90) 9. 绝缘火花试验 100﹪ √

内部布线用导体温度为90℃单芯软导体无护套电缆 227IEC08(RV-90)

轻型聚氯乙烯护套电缆 227IEC10(BVV) GB5023.4-1997 IEC60227-4:1994



电线电缆类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续)
GB5023-1997标准
产品类别 产 品 名 称 认证依据 对应国际标准 试验项目(标准条款编号) 频次 例行试验 确认试验
电线电缆 扁形铜皮软线*227IEC41(RTPVR) GB5023.5-1997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补充要求 IEC60227-5:1994 1. 导体电阻 逐批 √
2. 电压试验 逐批 √
扁形无护套软线电缆227IEC42(RVB) 3. 90℃绝缘电阻*** 3月 √
4. 绝缘厚度 逐批 √
户内装饰照明回路用软线227IEC43(SVR) 5. 护套厚度** 逐批 √
6. 外径 逐批 √
轻型聚氯乙烯护套软线227IEC52(RVV) 7. 绝缘老化前机械性能 3月 √
8. 护套老化前机械性能** 3月 √
普通聚氯乙烯护套软线227IEC53(RVV),RVV 9. 绝缘火花试验 100﹪ √

扁形聚氯乙烯护套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227IEC71f(TVVB),TVVB GB5023.6-1997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补充要求 IEC60227-6:1994


耐油聚乙烯护套屏蔽和非屏蔽软电缆227IEC74(RVVYP)、227IEC75(RVVY) GB5023.7-1997 IEC60227-7:1994


附件4

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补充要求

本补充要求是对GB5023.5-1997《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5部分 软电缆(软线)》的补充。
本补充要求应与GB 5023.1-1997及GB5023.5-1997一起使用。
本补充要求未列出的条款内容应符合GB5023.5-1997的相应规定。

1 电缆型号、额定电压及结构尺寸要求
1.1 电缆型号及额定电压
电缆型号为RVV。
电缆额定电压为300/500V。
1.2 电缆结构尺寸
电缆芯数为6~41芯。
电缆结构尺寸如表1规定。

表1 电缆综合数据
导体芯数和标称截面mm2 绝缘厚度规定值mm 护套厚度规定值mm 平均外径 70℃时最小绝缘电阻MΩ·km
上 限mm 下 限mm
6×0.756×16×1.56×2.5 0.40.60.70.8 0.81.01.11.2 9.611.013.315.8 6.58.79.912.4 0.0110.0100.0100.009
7×0.757×17×1.5 0.40.60.7 0.81.11.1 9.611.013.3 6.58.79.9 0.0110.0100.010
8×0.758×18×1.5 0.40.60.7 1.01.21.2 10.613.214.2 7.59.510.8 0.0110.0100.010
10×0.7510×1 0.40.6 1.01.2 13.214.5 9.011.7 0.0110.010
12×0.7512×1 0.40.6 1.21.2 13.214.8 9.511.9 0.0110.010
15×0.7515×1 0.40.6 1.21.2 14.015.5 10.711.6 0.0110.010
16×0.7516×1 0.40.6 1.21.2 14.015.5 10.711.6 0.0110.010
19×0.7519×1 0.40.6 1.21.2 15.017.8 11.314.1 0.0110.010
20×0.7520×1 0.40.6 1.21.2 15.518.3 11.614.6 0.0110.010
24×0.7524×1 0.40.6 1.21.2 17.020.5 13.516.8 0.0110.010
25×0.7525×1 0.40.6 1.21.2 17.120.8 13.617.0 0.0110.010
表1 电缆综合数据 (完)
导体芯数和标称截面mm2 绝缘厚度规定值mm 护套厚度规定值mm 平均外径 70℃时最小绝缘电阻MΩ·km
上 限mm 下 限mm
30×0.7530×1 0.40.6 1.41.4 19.522.6 14.318.1 0.0110.010
37×0.7537×1 0.40.6 1.41.4 21.623.0 15.519.0 0.0110.010
40×0.7540×1 0.40.6 1.41.4 21.825.5 16.220.6 0.0110.010
41×0.7541×1 0.40.6 1.41.4 22.527.0 16.821.6 0.0110.010
5×0.75+1×26×0.75+1×27×0.75+1×211×0.75+1×212×0.75+1×218×0.75+1×219×0.75+1×224×0.75+1×229×0.75+1×236×0.75+1×238×0.75+1×2 0.4/0.40.4/0.40.4/0.40.4/0.40.4/0.40.4/0.40.4/0.40.4/0.40.4/0.40.4/0.40.4/0.4 1.01.01.21.21.21.21.21.41.41.41.4 9.811.011.514.214.515.516.018.819.522.023.0 7.78.08.49.59.712.212.814.014.515.816.7 0.011/0.0090.011/0.0090.011/0.0090.011/0.0090.011/0.0090.011/0.0090.011/0.0090.011/0.0090.011/0.0090.011/0.0090.011/0.009

1.3绝缘线芯识别
绝缘线芯采用颜色加数字或字母标志识别,绝缘线芯颜色由供需双方协商规定。

2 试验

电缆按表2规定试验。电缆结构尺寸应符合表1规定。

表2 电缆试验项目
序号 试 验 项 目 试验种类 试 验 方 法 条 文 号
1 电气性能试验
1.1 导体电阻 T,S GB 5023.2 2.1
1.21.2.11.2.2 绝缘线芯按规定的绝缘厚度进行电压试验0.6㎜及以下为1500V大于0.6㎜为2000V TT GB 5023.2GB 5023.2 2.32.3
1.3 成品电缆2000V电压试验 T,S GB 5023.2 2.2
1.4 70ºC时绝缘电阻 T GB 5023.2 2.4

表2 电缆试验项目(完)
序号 试 验 项 目 试验种类 试 验 方 法 条 文 号
2 结构尺寸检查
2.1 结构检查 T,S GB 5023.1 检查和手工试验
2.2 绝缘厚度测量 T,S GB 5023.2 1.9
2.3 护套厚度测量 T,S GB 5023.2 1.10
2.4 外形尺寸测量
2.4.1 平均值 T,S GB 5023.2 1.11
2.4.2 椭圆度 T,S GB 5023.2 1.11

33.13.23.344.14.24.3566.16.277.17.27.3 绝缘机械性能老化前拉力试验老化后拉力试验失重试验护套机械性能老化前拉力试验老化后拉力试验失重试验非污染试验高温压力试验绝缘护套低温弹性和冲击强度绝缘低温弯曲试验护套低温弯曲试验成品电缆低温冲击试验 TTTTTTTTTTTT GB/T 2951.1GB/T 2951.2GB/T 2951.7GB/T 2951.1GB/T 2951.2GB/T 2951.7GB/T 2951.2GB/T 2951.6GB/T 2951.6GB/T 2951.4GB/T 2951.4GB/T 2951.4 9.18.1.3.18.19.28.1.3.18.28.1.48.18.28.18.28.5
8 热冲击试验
8.1 绝缘 T GB/T 2951.6 9.1
8.2 护套 T GB/T 2951.6 9.2

9 成品电缆机械强度
9.1 曲挠试验1) T GB 5023.2 3.1
10 单根绝缘电线或电缆的垂直燃烧试验 T GB/T 18380.1
注:1)仅适用于同心式绞合不大于2层,芯数不大于18芯的电缆。






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补充要求
编 制 说 明

1 目的及适用范围
本补充要求作为对国家认监委公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中GB5023.5-1997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第5部分软电缆(软线)》RVV型(227IEC53)电缆的补充。
本补充要求适用于额定电压300/500V、芯数为6~41芯RVV型电缆。

2 编制依据
本补充要求参照JIS C 3408-2000《电梯用电缆》编制。

3 绝缘线芯颜色
由于各电梯主体厂对电缆绝缘线芯颜色的要求不一致,本补充要求无法作出统一的绝缘线芯颜色规定,因此只能作出绝缘线芯颜色由供需双方协商的规定。

4 提出单位
本补充要求由国家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全国电线电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上海老港申菱电子电缆有限公司、上海南洋—藤倉电缆有限公司提出。

附件5

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补充要求

本补充要求是对GB 5023.6-1997《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6部分 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 》的补充。
本补充要求应与GB 5023.1-1997及GB5023.6-1997一起使用。
本补充要求未列出的条款内容应符合GB5023.6-1997的相应规定。

1 电缆型号、额定电压、结构尺寸要求及使用导则
1.1 电缆型号及额定电压
电缆型号为TVVB。
电缆额定电压为300/500V。
1.2 电缆结构尺寸要求
1.2.1 导体
电缆芯数:25~60芯。
导体截面和芯数的组合如表1规定。

表 1 电缆导体截面和芯数
导体标称截面mm2 芯 数
0.75和1 (28)、30、(32)、(34)、36、(39)40、42、(44)、48、(52)、(56)、60
注: 括号内为非优先芯数。

1.2.2 绝缘
绝缘厚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值,但是,在任一点的厚度可小于规定值,只要不小于规定值的
90%-0.1㎜。
绝缘电阻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电缆绝缘厚度及绝缘电阻
导体标称截面mm2 绝缘厚度规定值mm 70℃时最小绝缘电阻MΩ·km
0.75 0.4 0.011
1 0.6 0.010

1.2.3 绝缘线芯识别
绝缘线芯采用颜色加数字标志识别,绝缘线芯颜色由供需双方协商规定。
1.2.4 护套
护套厚度按下列公式计算得出,分隔层的厚度应大于护套厚度。分隔层任一处的厚度可小于标称值,但应不小于标称值的80%-0.2mm。护套厚度的平均值应不小于规定值,护套任一处的厚度可小于规定值,但应不小于规定值的80%-0.2mm。分隔层厚度标称值及护套厚度规定值见表3。




上式中 e: 护套厚度(mm)
D:圆形电缆包复护套前直径,从下列公式计算获得扁型电缆的直径(mm)。



















图1 有分隔层时 图2 无分隔层时














电缆断面图




1.3 使用导则
电梯电缆预定安装用于自由悬挂长度不超过80m及移动速度不超过4m/s的电梯和升降机。当电缆使用范围超过上述限制范围时,应由买方和制造厂协商解决,例如增加承力元件等,增加承力元件的电梯电缆预定安装用于自由悬挂长度大于80m及移动速度不超过10m/s的电梯和升降机。

2 试验
电缆按表4规定试验。电缆结构尺寸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电缆分隔层厚度及护套厚度
导体芯数×标称截面mm2 分隔层厚度标称值e1 mm 护套厚度规定值 mm
e2 e3
30×0.7530×1 2.02.0 1.21.4 1.41.6
36×0.7536×1 2.02.0 1.21.4 1.41.6
40×0.7540×1 2.02.0 1.21.4 1.41.6
42×0.7542×1 2.02.0 1.41.5 1.61.7
48×0.7548×1 2.02.0 1.21.4 1.41.6
60×0.7560×1 2.02.0 1.21.4 1.41.6

表4 电缆试验项目
序 号 试 验 项 目 试 验种 类 试 验 方 法 条文号
1 电气性能
1.1 导体电阻 T,S GB 5023.2 2.1
1.2 绝缘线芯1500V电压试验 T GB 5023.2 2.3
1.3 成品电缆2000V电压试验 T,S GB 5023.2 2.2
1.4 70℃绝缘电阻 T GB 5023.2
2 结构尺寸检查
2.1 结构检查 T,S GB 5023.1 检查和手工试验
2.2 绝缘厚度测量 T,S 5023.2 1.9
2.3 护套厚度测量 T,S GB 5023.2 1.10
3 绝缘机械性能
3.1 老化前拉力试验 T GB/T 2951.1 9.1
3.2 老化后拉力试验 T GB/T 2951.2 8.1.3.1
3.3 失重试验 T GB/T 2951.7 8.1


表4 电缆试验项目(完)
序号 试 验 项 目 试 验种 类 试 验 方 法 条文号
44.14.24.355.15.2 护套机械性能老化前拉力试验老化后拉力试验失重试验高温压力试验绝缘护套 TTTTT GB/T 2951.1GB/T 2951.2GB/T 2951.7GB/T 2951.6GB/T 2951.6 9.28.1.3.18.28.18.2
6 低温弹性和冲击强度
6.1 绝缘低温弯曲试验 T GB/T 2951.4 8.1
6.2 护套低温弯曲试验 T GB/T 2951.4 8.2
6.3 护套低温拉伸试验 T GB/T 2951.4 8.4
6.4 成品电缆低温冲击试验 T GB/T 2951.4 8.5
7 热冲击试验
7.1 绝缘 T GB/T 2951.6 9.1
7.2 护套 T GB/T 2951.6 9.2
8 成品电缆机械强度
8.1 静态曲挠试验 T GB 5013.2 3.2
9 单根绝缘电线或电缆的垂直燃烧试验 T GB/T 18380.1GB 5023.6第2.4.5条



















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补充要求
编 制 说 明

1 目的及适用范围
本补充要求作为对国家认监委公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中GB 5023.6-1997《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6部分 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 》TVVB型(227IEC71f)电缆的补充。
本补充要求适用于额定电压300/500V、芯数为25~60芯TVVB型电缆。

2 编制依据
本补充要求参照JIS C 3408-2000《电梯用电缆》编制。

3 绝缘线芯颜色
由于各电梯主体厂对电缆绝缘线芯颜色的要求不一致,本补充要求无法作出统一的绝缘线芯颜色规定,因此只能作出绝缘线芯颜色由供需双方协商的规定。

4 提出单位
本补充要求由国家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全国电线电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上海老港申菱电子电缆有限公司、上海塑胶线厂、上海南洋—藤倉电缆有限公司提出。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的通知

外经贸机电发[2001]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门及各地机电办,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中央管理的企业:

  现将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外经贸部,并抄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关于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报批程序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项目风险,杜绝"倒逼"现象,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建立正常的出口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促进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及对外承包工程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一条 本程序中大型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特指合同金额在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需由我国提供出口信贷及出口信用保险的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第二条 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企业及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资格审定

  (一)申请大型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企业,必须具有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及对外承包工程的经营资格,具体申请程序和审定办法,按照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实行资格审定的通知》([2000]外经贸政发第30号)和外经贸部《关于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实行资格审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0]外经贸政审函字第437号)办理。   (二)对涉及人身安全、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大型和成套设备主机或关键设备生产企业的出口供货资格要进行审定,具体办法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 拟申请大型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在对外投标截标日的至少60天前,或在与国外业主签订议标的会谈纪要或合作协议(备忘录)后的20天内,向有关商会提交项目的投、议标申请。

  有关商会协调职能的划分,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对机电商会和承包商会项目协调职能进行重新分工意见的函》([1999]外经贸办字第72号)的规定办理,即对于涉及成套设备出口的工业(生产)性项目,由机电商会协调;对于涉及成套设备出口的非工业(生产)性项目,由承包商会协调。

  第四条 有关商会收到企业的投、议标申请后,在充分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和征求项目所在国使(领)馆意见的基础上,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符合条件的企业的推荐名单(不含议标项目),经外经贸部审核同意后,分别送交出口信贷经办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和推荐名单内的各个企业,同时报送外交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备案。上述部门如有异议,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协调确定。为提高工作效率,外经贸部拟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磋商机制,可根据具体情况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开会听取项目的情况介绍,研究、协调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企业应按照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合发第699号)的规定办理项目许可。

  对于涉及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项目,企业应按照外经贸部、科技部《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1998]外经贸技发第803号)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出口项目,企业应按照科技部、国家保密局、外经贸部《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的规定办理《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批准书》。

  第五条 企业在得到有关商会参加对外投、议标的推荐或项目许可后,即可向银行和保险机构申请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银行和保险机构按照国家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管理的规定,对企业的申请进行预审,对预审合格的出具项目承贷意向书和承保意向书,同时抄送外经贸部、财政部、外交部、国家经贸委,并开始正式介入项目,参与有关谈判,指导企业开展相关工作。银行、保险机构未予出具承贷和承保意向书的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投标和签订合同。   第六条 企业中标后,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具有省级管理权限的地方人民政府对其进行资信及资格审查后提交项目申请和项目的初步分析报告报送外经贸部,抄报财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将项目申请和项目的初步分析报告报送外经贸部,抄报财政部。

  第七条 外经贸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分别征求外交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银行、保险机构等单位的意见。银行和保险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分别对项目进行复审,对出口信贷复审合格的向外经贸部报送承贷方案并抄报财政部;对出口信用保险复审合格的向财政部报送承保方案并抄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综合各单位审核意见后,将项目上报国务院审批。   第八条 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后,按部门职责分工,外经贸部通知相关的地方政府或中央管理的企业及银行,财政部通知保险机构,由银行和保险机构正式办理信贷和保险手续。

  第九条 企业在项目得到国务院批准前签订商务合同,须在合同中写明"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为生效条件"。在项目得到国务院批准后,商务合同方可对外生效。

  第十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程序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本程序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程序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解释。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林造发〔201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检查验收工作,不断提高基地建设水平,促进林业生物柴油原料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质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建〔2006〕702号)、财政部《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435号),我局组织编制了《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检查验收办法》(见附件),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反馈。
为引导和推动我国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健康发展,对基地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典型样板,我局将在严格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确定为“林业生物能源示范基地”。
特此通知。

附件: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检查验收办法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工作,促进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建设质量不断提高,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建〔2006〕702号)、财政部《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435号)、国家林业局《全国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及有关技术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检查验收实行建设单位自查、省级核查验收和国家抽查的方式开展。省级核查验收采取抽查检查方式。基地建成后,由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条 建设单位自查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自查成果作为申报项目依据;省级核查验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抽查检查;国家林业局结合日常工作、营造林实绩核查等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四条 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检查验收应遵循公共道德准则,实事求是,讲求诚信,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基地认定标准

第五条 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是指为企业生产生物能源产品提供原料的林业基地。基地建设要充分开发利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和边际性土地,确保不与粮争地,有利于生态保护,相对集中连片。
第六条 企业是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主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基地面积不少于30万亩,并持有林权证、林地租赁承包合同等权属证明;2.有种苗繁育基地,不少于500亩;3.已根据本地林业发展规划编制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七条 造林树种应具有结实早、果实含油率较高、结实量大、适应性强、利用周期长、生物柴油转化技术相对成熟等特点。根据此原则暂定小桐子、文冠果、黄连木、光皮树、油桐、乌桕、无患子等7个树种为林业生物能源原料树种。
第八条 造林密度标准
各树种定植后株数不少于下述规定标准:小桐子64株/亩、文冠果54株/亩、黄连木56株/亩、光皮树64株/亩、油桐64株/亩、乌桕64株/亩、无患子42株/亩,并应分布均匀。
第九条 造林合格标准
造林成活率≧95%为合格,94%~51%为待补植,≦50%为失败。
第十条 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应采取人工植苗造林。经核准的现有低产林改培,并符合下述条件的,可以同样认定为造林面积:1.立地条件较好,增产潜力较大;2.通过实施补植、间伐、施肥、修枝整形、深翻扩穴、高接换优、病虫害防治等技术措施,能够有效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和质量;3.符合造林密度标准要求。

第三章 建设单位自查

第十一条 自查内容
自查应当在造林一年以后进行。建设单位对原料基地进行全面自查,自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完成年度造林任务。
(二)造林作业面积、造林成活率合格面积、待补植面积、失败面积等。
(三)整地方式及规格、树种选择及配置、栽植密度、株行距、种苗质量、栽植时间、施肥、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四)造林地的抚育管护、档案建立等情况。
第十二条 自查方式
核实面积的自查应采用1∶5万地形图或GPS现地逐个小班调绘和实测、量算小班面积。小班均需留存实测的GPS控制点位的坐标或调绘的1∶5万地形图。
采用样行或样地(样园)调查法调查株数成活率。
样行或样地(样园)调查的面积比例:当小班(地块)面积在100亩以下时,样行或样地面积应占小班(地块)面积5%;100~450亩应占3%;450亩以上不少于2%。
样行或样地(样园)应根据小班苗木定植情况,均匀布设在有代表的地段。
样行调查样地设置为带状,带宽5米,机械布设,样行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地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3行。
样园调查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调查点位,设置半径为3.26米的样园。样园调查个数要求:小班50亩以下的不少于3个,小班面积50亩至100亩的不少于5个,小班面积100~150亩的不少于6个,小班面积150亩以上的不少于7个。
在样行或样地(样园)内计数总的人工造林株数(包括死苗、缺苗)以及成活株数。
穴状整地造林中,当每穴造林株数或成活株数多于1株时,按1株计算。
省级核查验收前1个月内及核查工作开展后补植的苗木不计入成活株数。
自查后的结果应按统一格式填写造林小班(地块)卡片,分小班(地块)、行政村(林班)、乡镇(林场)逐级统计、汇总至县级单位;各项因子调查结果应当制表,一并录入计算机,建立数据库。小班(地块)面积应按比例标绘在1∶5万地形图上,并标注小班(地块)号,建立地理信息数据库。
第十三条 自查报告
自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将自查情况及时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并申请省级核查验收。申请省级核查验收面积应为成活率合格面积。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料基地实施基本情况。包括造林完成情况、造林质量、实施单位管理情况等。
(二)自查工作概况。
(三)自查结果。明确造林作业面积、成活率合格面积、待补植面积、失败面积等。
(四)分析总结和评价原料基地建设过程中,建设的基本措施和经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策及建议等。
(五)图表资料:《____年度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小班(地块)一览表》(见附表1)和造林小班(地块)布局图。
(六)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小班(地块)地理信息数据库。
第十四条 自查档案管理
将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实施方案,项目造林作业设计及图表,年度资金使用报告及报表,项目自查验收报告,外业调查图、表(含面积量算记录)、小班调查卡、统计汇总表等有关资料按技术档案管理规定正卷归档。
第四章 省级核查验收

第十五条 核查验收内容
在建设单位自查上报数据的基础上进行省级核查验收。省级核查验收内容同自查。
第十六条 核查验收工作量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进行核查,核查面积不少于上报总面积的10%。
第十七条 核查验收样本抽取
(一)省级核查验收抽检县(市、区)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个,少于2个的全部检查。
(二)省级核查验收乡(镇)样本、小班的确定。
1.核查的乡(镇)、行政村、小班由外业检查人员到达抽检县后进行抽取。
2.各抽检县检查乡(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个。
3.按抽检县各乡(镇)基地建设保存率合格面积,从小到大依次排列,形成一个闭合环,按照规定的起始号和间隔号(起始号和间隔号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事先确定)抽取核查乡(镇),直至抽中乡(镇)的累计面积大于该县应核查面积的90%。如抽取的核查累计面积大于应当核查面积的,最后一个被抽取的核查乡(镇)应当调换到累计核查面积最接近应当核查面积的乡(镇)。如果没有累计核查面积在90%-120%的乡(镇)可以调换,将原抽中的最后一个乡(镇)的各行政村造林面积(不落实到村时以造林小班为单位)按照从大到小排序,按规定的起始号和间隔号,依次抽取行政村(小班),使累计面积最接近该县应查面积。
4.如正常抽取未达到2个乡(镇)即因超过应查面积需要调换乡镇时,按照顺序抽足2个乡(镇),按照这2个乡(镇)行政村造林成活率合格面积(造林面积不落实到村时以造林小班为单位)从小到大排序,形成一个闭合环,按规定的起始号和间隔号直接抽取行政村或小班,使累计面积最接近该县(市)应查面积,如抽中的全部为同一乡镇的行政村或小班时也不再补抽乡(镇)。
5.抽取乡(镇)、行政村或小班时,当重复抽取的轮次中再次抽到已抽中的乡(镇)、行政村或小班时,顺延抽取下一个单位。
6.乡(镇)或行政村合格面积相同时,依次按照乡(镇)或行政村第一字、第二字笔画由小到大排序;小班按照县(市)自查小班号顺序由小到大排序。
7.如按照上述方法不能正常抽取核查乡(镇)或行政村(小班)时,核查人员应当将抽检县建设单位自查情况,向核查验收工作组织单位报告,以确定核查样本。
8.乡(镇)、行政村或小班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改动,如遇重大灾情或特殊情况需要改动时,应得到核查验收工作组织单位的批准。
9.受检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供《年度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小班(地块)一览表》,核查人员再按照起始号和间隔号抽取检查样本。如提供的材料与上报的自查材料不一致时,建设单位需加盖公章确认,然后核查人员再抽取检查样本。
第十八条 核查验收方式
(一)核查验收采取现地检查、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和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
(二)对抽中的行政村或小班全部进行现场检查。
(三)核查的行政村或小班原则上需勾绘到1∶5万地形图上,利用GPS定位技术,现地核对行政村(小班)位置、形状和范围,重新求算行政村(小班)面积。当检查核实面积与上报面积相差在±5%范围内时,认可原上报面积,否则以核实面积为准。
行政村(小班)采用GPS控制点与地形图调绘相结合的方法求算面积。每个行政村(小班)均需留存GPS控制点位的坐标。
(四)采用样行或样地(样园)调查法调查成活率。
(五)填写《____年度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小班(地块)核(抽)查一览表》(见附表2)和《____年度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核(抽)查汇总表》(见附表3)。
第十九条 核查验收成果
(一)省级核查验收后,及时汇总核查结果,形成核查验收报告,并提交核查验收标准数据库文件,提交成果包括以下内容:
1.核查统计汇总表。
2.核查成果报告。
(二)省级核查成果报告除应当对核查结果做出说明外,还应当着重对核查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并反映核查中所发现的问题。报告内容包括:
1.核查工作开展情况、任务量、核查单位数、工作时间,参加人员等。
2.核查结果:用文字和表格分别表述受检单位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造林完成情况、质量状况。
3.成绩与经验:建设单位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建设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和经验。
4.问题:对在核查中发现的上报面积与核查结果相差较大的情况,要进行说明和分析。突出、有代表性问题要落实到行政村(小班)。
5.建议:包括基地建设合作单位的意见建议和核查验收人员在核查验收中发现问题的改进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条 核查验收档案管理
省级核查验收后,应当将核查验收报告,外业调查图、卡片,数据库、统计汇总表等有关资料按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第五章 国家抽查及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抽查在省级核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内容与自查相同。抽查面积不少于建设单位申请省级核查验收面积的3%。抽查时样本的抽取、抽查方式、抽查成果的报告及抽查档案管理均与省级核查验收相同。
第二十二条 基地建成后的竣工验收在历次省级核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采取抽查检查的方式,内容与自查相同。抽查检查面积不少于建设单位“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建设实施方案”中设计的基地建设面积的2%。抽查检查时样本抽取、抽查检查方式及档案管理均与省级核查验收相同,但不填写附表3。
第二十三条 抽查检查后,及时汇总抽查检查成果,提交《林业生物能源原料基地竣工验收汇总表》(见附表4)和基地验收标准数据库文件及竣工验收报告(内容与省级核查验收相同),并抄送财政部。

第六章 计算方法与统计汇总

第二十四条 计算方法
造林成活率、面积核实率、面积核实合格率、造林作业设计率、管护抚育率、档案建立率。
(一) 造林成活率(%)=小班标准地内成活株数/小班标准地内造林总株数×100%。
1.初植密度达到设计造林密度
成活率=(成活株数/初植株(穴)数)×100%。
2.初植密度达不到设计造林密度
成活率=(成活株数/设计造林密度)×100%。
3.初植密度超过设计造林密度,且死亡苗木均匀分布的成活率=(成活株数/设计造林密度)×100%计。超过100%的,按照100%计。
4.初植密度超过设计造林密度,但死亡苗木呈块状分布的:
成活率=(按设计的株行距调查的成活株树/设计造林密度)×100%
(二)面积核实率。
面积核实率(%)=(∑小班核实面积/∑小班上报面积)×100%
(三)面积核实合格率。
上报面积合格率(%)=(∑合格小班面积/∑小班上报面积)×100%
面积核实合格率(%)=(∑合格小班面积/∑小班核实面积)×100%
(四) 管理指标。
1.造林作业设计率(%)=(∑作业设计合格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100%
2.管护抚育率(%)=(∑有抚育管护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100%
3.档案建立率(%)=(∑有建档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核实面积)×100%
第二十五条 省级核查验收结果推算出上报合格面积总数。
第二十六条 省级核查验收与建设单位自查结果误差允许范围。行政村或小班面积检查允许误差为±5%;行政村或小班造林成活率调查允许误差为±2%,超过允许误差时,以省级核查验收结果为准。
第二十七条 所有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以亩为单位,保留整数。造林成活率的百分数均取整数,其他各率的百分数均保留1位小数。造林成活率、面积核实率、面积核实合格率、管理指标等不大于100%。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