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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5:25:10  浏览:93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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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7〕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法证券活动给社会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较大的隐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社会危害性,严格政策界限,依法坚决取缔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切实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市政府成立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指导、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非法证券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各地要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落实责任,确保打击非法证券活动落到实处,并在7日内将工作机构、成员名单及联络方式报市政府金融办(联系人:朱宏,联系电话:88778201)。

三、市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尽快制定并形成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防范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明确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预防、发现、性质认定、案件查处、责任追究等环节的工作流程,做到各守其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7〕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  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  精神,进一步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繁荣,非法证券活动在我省部分地区时有发生,给社会经济、金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带来较大的隐患。当前,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形式为: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等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这些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蔓延速度快且易反复等特点,尤其是非法证券活动的投资者多为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对损失的经济承受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都比较脆弱,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深刻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社会危害性,采取综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切实维护好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成立机构,统一协调组织我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

  根据国办发〔2006〕99号文件中“非法证券活动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负责”的要求,省政府成立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指导、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非法证券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和长白山管委会负责。各地要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落实责任,确保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落到实处。各市(州)政府在本通知下发后7日内将工作机构、成员名单及联络方式报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严格政策,依法进行有效打击

  凡违反以下三项规定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四、建立防范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

  对于各种形式的非法证券经营活动,要坚持露头就打、早打快打的原则,尽量将其消灭在萌芽之中。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尽快制定并形成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防范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明确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预防、发现、性质认定、案件查处、责任追究等环节的工作流程,做到各守其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涉及违反本通知中三项规定的案件,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及时通报给打击非法证券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协调各市(州)政府和金融监管、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进行查处,形成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地和省有关部门协作分工、齐抓共管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新格局。当前,要集中查处和曝光一批大案要案,遏制非法证券活动的蔓延势头,震慑犯罪分子,教育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稳定。

  五、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的宣传力度

  各市(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非上市股份公司、产权中介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咨询机构及有关中介组织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要求其规范运作并进行自查,教育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对已经发生的行为,要立即停止并消除影响,并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各级宣传主管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加强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宣传报道,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典型案例及其严重危害,鼓励群众监督举报,营造浓厚社会舆论氛围。同时,宣传《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中关于“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的规定,告诫投资者不要参与非法证券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辨别能力。

  附件: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省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

  组 长:田学仁 副省长

  副组长:刘长龙 省政府副秘书长

   佟 钢 省金融办主任

   江连海 吉林证监局局长

  成 员:胡家夫 吉林证监局副局长

   韩英俊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李 彦 省工商局副局长

   赵俊廷 吉林银监局副局长

   李新华 省信访局副局长

   胡加纪 省委宣传部副巡视员

   王 松 省法院副院长

   徐 明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曲喜泉 省国资委副主任

   冬启寰 省经委副巡视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佟钢(兼)

成员:易晓杰 省金融办地方金融处调研员

   董素民 吉林证监局稽查处处长

   刘溪平 吉林银监局法规处处长

   张玉贵 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队长

   刘 波 省工商局法规处处长

   徐天启 省信访局接待一处处长

   蒋 科 省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处处长

   姜富权 省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

   李剑超 省检察院侦察监督处副处长

   王绍坤 省国资委政策法规处处长

   候文超 省经委上市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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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司法局行政管理公示制实施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司法局


南京市司法局行政管理公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本局各项行政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的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管理公示制”是指本局对所办理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遵循“公开办事规定,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原则,依一定方式把办事依据、程序、结果等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开,以确保行政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的制度。

  第三条 本局有关部门应将本部门管辖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管理事项经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后,以局名义公示。对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局新的涉及相对人利益的行政管理事项,应于该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后一月内予以公示;对紧急事项应随时公示。

第四条 公示程序:

(一)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公示方案;

(二)专属该业务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范围的一般公示内容由分管局长审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及其它重要的公示内容由局长审批或由局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五条 本局下列事项应当向社会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公示:

(一)劳动教养管理工作

1、劳教人员减期、延期等奖惩的有关规定

  2、对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有关规定

  3、对劳教人员请假、放假的有关规定

  4、劳教人员通信、会见的有关规定

  5、劳教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6、对劳教人员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7、劳教工作人民警察工作纪律

  (二)律师管理工作

  1、律师事务所设立的依据、条件、名称要求、发起人应具备的条件、申请设所应提交的材料、制定的章程及协议应具备的内容、申请和审查的程序、时间、结果。

  2、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注销、解散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3、律师事务所年检的程序、范围、时间、具体方法、结果、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4、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依据、条件、申请登记机关、分所应具备的条件、审核批准程序、分所的管理机关及管理权限。

  5、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监督、管理、指导的权限、方式。

  6、律师执业证颁发的条件、时间、程序、范围、结果、不予颁发的情形、行政救济手段。

  7、律师年度注册的条件、时间、范围、程序、结果、暂缓注册的情形及后果。

  8、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的执业依据、从业条件、申请程序、从业范围的规定、管理机关及权限;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依据、条件、申请程序、执业范围要求、需提交的材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9、律师人员申请流动需具备的条件及申请审批程序。

  10、律师年检、注册收费的依据、标准。

  (三)公证管理工作

  1、公证机构设立的依据、名称要求、申请报批程序、结果。

  2、公证员执业证颁发的条件、时间、程序、结果、行政救济手段;公证员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条件、程序、结果、延缓注册的情形及后果。

  3、对公证员进行奖惩的有关规定。

  4、公证投诉受理的部门、投诉的范围、方式、处理的依据、方式、结果、时间。

  5、依法须公示的其它事项。

  (四)基层管理工作

  1、司法所的职责。

  2、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终止、注销、解散的条件、申报程序、时间、结果。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条件、范围、程序、结果;资格授予的依据、部门、条件、范围、程序、结果。

  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照发放的依据、条件、范围、程序、结果。

  5、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注册的条件、程序、结果。

  6、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奖惩的规定。

  7、人民调解工作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效力。

8、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政策、帮教的原则、方法、签定帮教协议的方式、内容、效力。

9、社区矫正工作的对象、范围、监管内容、奖励和惩处的条件,社区矫正志愿者的选聘、培训和管理。

  10、依法须公示的其它事项。

  (五)法律援助工作

  1、法律援助的依据、条件、范围、申请、审查程序。

  2、法律援助受援人的权利义务。

  3、法律援助接待工作中的有关规定。

  4、各类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

  5、依法须公示的其它事项。

  (六)司法考试工作

  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的条件、考试要求、资格授予的条件、方式。

  (七)法制工作

  1、本局行政复议、应诉、行政处罚、国家赔偿案件处理的程序及有关规定。

  2、本局各类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制定、审批的程序、要求及有关规定。

  3、实施执法监督检查的依据、范围、方式、结果。

(八)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1、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依据、条件、名称要求、发起人应具备的条件、申请设所应提交的材料、申请和审查的程序、时间、结果。

  2、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终止、注销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3、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监督、指导的权限、方式。

  4、司法鉴定人申请颁发执业证的条件、时间、程序、范围、结果、不予颁发的情形、行政救济手段。

  第六条 本局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涉及相对人的行政管理事项予以公示:

  1、发布通告、布告;

  2、以通报或文件形式通知;

  3、通过本局网站公布;

  4、将有关规定公布上墙;

  5、通过新闻媒介公布;

  6、通过有关资料公布;

  7、向当事人提供查询;

  8、其它公示办法。

  第七条 局办公室会同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本局有关部门执行行政管理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不正确履行公示职能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宁司(1999)33号《南京市司法局行政管理公示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构建检察机关“大控申”格局的思考

徐凤林


  为强化法律监督,做好控告申诉工作,笔者随市人大执法检查组对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了检查。通过赴外地考察学习,听取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的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对如何构建检察机关“大控申”格局课题进行了思考,针对问题提出措施和对策,供工作参考。

一、现状及特点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在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下,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服务大局,促进和谐”的理念,控告申诉工作取得可喜成绩,

  1、加强组织领导,对控告申诉工作有了新认识。始终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把做好控告申诉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服从、服务于经济工作大局,为企业发展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建好举报中心和创建文明接待室作为法律监督与群众监督的桥梁;把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作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全面履行控申工作职能,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2、加强队伍建设,干警素质有了新提高。始终把队伍建设抓在手上,把握控申和信访工作方向,大力培养积极进取、乐于奉献、刚直不阿、执法如山的检察职业精神,组织开展法律知识和检察业务技能培训,培养专业控申举报人才,建立健全控申举报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干警的文明用语,增强干警接访办案能力,为开展控申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加强接访能力建设,办理案件取得了新成果。始终以妥善处理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己任,认真接待申诉、上访群众,利用普法宣传日设立法律咨询台,耐心解答群众疑惑问题,对涉法诉求引导申诉者走法律程序解决,对信访案件为上访人提供信访服务和援助,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对上访信件及时接办、转办,对上级督办的案件按时办理,切实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4、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接访环境有了新改善。始终把“举报中心”和文明接待建设作为一项持之以恒的工作,建立了标准化的控申接待室,购置和更新了办公用品,配置了微机,装备了警务用车,改善了办案条件。通过科技强检,安装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提高了控申工作的保障能力,保证了办案效率和质量。为了提高干警的生活和福利待遇,还积极筹措资金,建立健身场所,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检察文化,使干警的业余文化生活得到改善。

二、存在问题

  1、控告申诉工作对外宣传力度不大,缺少声势,工作成果凸显不够。

   2、现行体制影响了控申工作更有效地开展。干警年龄偏大,知识更新较慢,长期岗位不交流,工作缺少激情。

  3、办案经费不足,影响控申工作的开展。

三、措施与对策

   1、进一步提高 对控申工作的认识。要充分认识 控告申诉工作既是检察业务工作,又 是党委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窗口,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桥梁与纽带。开展好控告申诉工作不仅是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更是对“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实践。因此,要牢固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把控申工作与其它检察业务摆在同一位置,统筹谋划,既要配齐配强人员,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又要关心干警的成长和生活,为做好控告申诉工作夯实思想基础和组织基础。

  2、进一步提高控申干警的素质。要以“三个至上”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权威观,大力加强控申干警队伍建设,开展好检察官职业化培训教育,既要学习政策法规,还要学习专业技能,更要全面掌握开展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用岗位目标考评机制来规范干警的言行,全面提高控申干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着力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要在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解决人员不足、检察官断档问题。组织控申干警到外地先进基层院取经学习,扩大视野,拓宽思路,努力建设一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的控申检察官队伍。

  3、进一步推进控申工作的深入开展。要以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牢固树立正确的维护稳定观,拓展案源,加大办案力度,努力实现办案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建立控申工作侦查一体化机制,统一调配警力,规范办案行为,提高办案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要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办案制度, 加强案件信息的搜集和管理,加大反腐打击力度。要健全同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联系制度、协作配合制度,加强院内外部门间的配合,形成侦审合力,最大限度地发挥控申职能,关注民生,维护民利,为实现息访息诉作出积极贡献。

  4、进一步搞好文明接待室的创建工作。要深入贯彻高检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决定》,牢固树立正确的群众利益观,强化“窗口”意识、服务意识、监督意识和全局意识,以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为立足点,以文明接待、首办责任制为基本要求,健全和完善举报、听证等各项控申工作制度,实现控申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要认真落实“科技强检”方略,加大控申举报中心基础设施和办案经费的投入,实行举报线索规范化、微机化管理,设立举报密码,完善举报奖励基金设立方式及兑现办法,使国家奖励举报人制度真正落实到位。要大力开展文明 接待室创建活动,改善接待环境,提高接访质量,使来访者满意, 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