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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计算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47:02  浏览:86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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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计算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有技术使用费计算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82]143号

1982-10-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最近接到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反映,同外商签订购进设备引进专有技术合同,由外商为设备的安装使用提供设计和提供设备制造、维修图纸资料所收取的费用,应否计入专有技术使用费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要求给予明确。现根据财政部1982年5月8日(82)财税字第109号关于对专利权、专有技术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明确如下:
  一、对于同外商签订技术引进合同,只受让专有技术使用权,外商为提供该项技术的使用所收取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包括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费和人员培训费,是整个技术贸易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列为专有技术使用费收入,一并计算征收所得税。
  二、购进国外设备,外商为设备的安装使用提供土建设计和工艺设计所收取的设计费和外商提供的设备制造、维修图纸资料所收取的费用,可以不并入专有技术使用费征收所得税。
  三、对于为专有技术的使用提供图纸资料所收取的费用与为设备的安装使用和制造、维修提供图纸资料所收取的费用,不能正确划分清楚的,应全部并入专有技术使用费收入征收所得税。
  四、过去各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对一些技术引进合同的税收问题已经作出解释处理的,如与以上解释不一致,可以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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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8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5月24日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韩寓群

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山东省事业单位

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法制统一和立、改、废结合的原则,省政府决定废止1996年12月27日发布施行的《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4号)。该办法废止后,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公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遵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发文机构:遵义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1999-9-18
实施日期:1999-9-18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遵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 市长 傅传耀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

遵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
第三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会议室、会场;
(二)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游艺厅、录像放映厅(室)等娱乐场所;
(三)文化宫、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四)图书馆(室)、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的贮藏室、阅览室或展示厅;
(五)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
(六)教学、科研机构的教室、实验室、会议室和集体寝室;
(七)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 (八)商场、书店以及邮电、金融、证券的营业场所;
第四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可设置与公共场所隔离、有抽风排烟装置的吸烟室。
第五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属单位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有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得放置吸烟器具。
第六条 被动吸烟者有下列权利:
(一)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有权要求在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监督公共场所所属单位履行其所制定的禁止吸烟制度;
(三)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进行举报。
第七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主管部门应切实对所属单位禁止吸烟场所实施监 督和管理。
第八条 健康教育所、报社、电台、电视台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活动。开展全市无吸烟单位评选活动,由爱卫办、市卫生局组织, 市健康教育所负责对申报的无吸烟单位进行审查考核。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进行烟草广告宣传。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处以1-3元罚款。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遵义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