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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编报和核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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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编报和核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编报和核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文字〔1998〕1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8号令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关于事业单位各项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要求,现就事业单位预算编报和核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预算编制
1.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编制要求、程序、预算报表格式(见附件1)编制年度预算(包括预算说明),并按规定的报送时间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送财政部门)。
2.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可用预算外资金收入,即指财政专户核拨收入、经核准单位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合计数,下同)、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项内容;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
(含预算外资金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等项内容。
3.事业单位预算应按照“稳妥可靠、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事业单位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各项支出必须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上年收支结余转入的事业基金有余额的,可在余额范围内安排用于弥补本年度预算支出超出预算收入的差额。事业单位收入预算大于支出预算
的余额部分,可作为待定支出项目资金处理,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待定支出项目资金的,要另行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批。
4.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按规定将应列入预算的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遗漏(没有数额的收入项目可以空置);并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
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只能用于安排事业支出,事业收入(含可用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也应用于安排事业支出,另有规定的除外。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应作详细说明。
事业单位需用非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可用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自筹基建,应按程序立项报批。安排自筹基建支出,首先应落实资金来源,应在保证事业正常工作支出需要、保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经财政部门核定的自筹基建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经营收入和经营支出预算应按照配比的原则进行编列。
二、事业单位预算的核批
1.财政部门在收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的事业单位预算后,应进行审核,对符合预算编制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批复(预算批复基本格式见附件2)。财政部门核批事业单位预算一般只核批到部门,具备条件的,可以直接核批到事业单位。
2.财政部门在批复事业单位预算时,应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统一核定事业单位各项收入和支出预算。
对收入预算应明确核定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包括可用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指标。
对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分类核定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等支出数额基础上,对事业支出还可根据管理需要,核定工资、社会保障费(包括离退休费用)、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业务费等“目级”重点支出项目数额。
对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应核定其上缴上级支出数额。
3.财政部门在核定事业单位预算时,财政补助定额或标准应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既可以对事业单位确定一个总的补助数额,也可以对事业单位某些具体支出项目(如工资、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等)核定补助数额。
可用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根据收支统管的要求,与财政补助收入一并核定,统一下达。其数额应按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由单位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数额确定。
财政补助收入应按规定用于工资等人员支出以及必不可少的业务和设备购置开支,可用预算外资金收入也应按规定用于弥补工资等人员支出以及必不可少的业务和设备购置开支。必须专门指定支出用途的,财政部门在核批事业单位收支预算时,应予以明确。
财政部门在核批事业单位预算时,对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要予以批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有关数额要与单位预算中的预算外资金收支相关数额相衔接。对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中的重要项目数额,要予以具体核定。
三、预算执行
事业单位预算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批以后,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事业单位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工作。
1.事业单位要加强收入管理工作。取得的各项收入要及时入帐,不得坐支。按规定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要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不能直接作为事业收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应缴未缴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的资金要督
促催缴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
2.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中要加强各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支出规模。财政补助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有专门指定用途的,应按规定的支出项目开支。
四、预算调整
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正式批复的事业单位预算,事业单位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确因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但因上级下达的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2.事业单位的其他各项收入部分预算需要调整时,可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自行调整收支预算,但必须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3.收入预算调整后,要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五、预算报表组成
事业单位预算报表包括:表1:收支预算总表;表2:事业收入预算明细表;表3:事业支出预算明细表;表4:基本数字及补充资料表;表5: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明细表;表6: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
六、预算报表报送时间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补助收入控制数,结合单位其他各项收支正式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的时间将单位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其中:中央级事业单位预算应在3月底前报财政部主管财务司,中央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表5、表6)在报财政部主管财务司的同时,
抄报财政部综合与改革司。单位概算可参照预算报表格式在上个预算年度9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主管财务司。地方事业单位的预算报表格式和报送时间,由地方财政部门参照该预算报表格式规定。
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预算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97〕6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一、事业单位预算报表格式及编报说明(略)
二、事业单位预算批复基本格式(略)



1998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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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朱 震 炜 浙江省强制隔离戒毒所 浙江杭州
【关键词】 《禁毒法》 强制隔离戒毒 矫治 探索 对策


【内容摘要】
我国在册吸毒人员有130万之多,浙江省在册吸毒人员就占据了5万余人,①截至 2009年底,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分别超过10万名。2009 年,全国被依法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有17.3万名。我国的实际吸毒人数正日益增加,复吸毒的情势更仍然十分严峻。《禁毒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②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综合规范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它明确规定,对吸毒成瘾者实施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等戒毒矫治措施。提出戒毒工作需充分认识他的立法思想和基本内涵,进一步明确强制隔离戒毒的性质、任务和要求,司法机关作为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戒毒矫治的职能部门,将面临着新的任务、要求和挑战。 目前我国强制戒毒制度处在从落后的劳动教养戒毒到社区戒毒、科学的强制隔离戒毒矫治和社区康复戒毒矫治措施三位一体的转型期,重视对吸毒人员的心理、行为矫正,以创新的方式进行对吸毒人员心瘾的戒除和行为矫治和教育正迫在眉睫。本文就通过对戒毒人员矫正过程中思想教育、行为矫治和心理矫治,出现的情况进行分析:1.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作为一类特殊的违法犯罪群体,更有其特殊的结构成分和心理、行为特征。研究这些新特点。2、 现阶段对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矫治管理中存在的缺陷、不足,分析探讨教育矫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方案对策。最后,经实践与分析,论证提出:提高管理者素质,规范收治,创新管理模式和方法,建立健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矫治管理体系,并发展之,以适应新的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发展。 本文的分析与创新方法之处在于新形势下,按照《禁毒法》的要求把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个体研究(包括心理、行为等)和戒毒所的戒毒矫治方法创新结合起来(包括收治、行为矫治、心理矫治、技能教育能相综合),有针对性的进行细化分析和对策研究。
正 文
《禁毒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省司法系统首批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理念,全面贯彻落实省厅局的工作部署,不断落实戒毒矫治的各项措施,切实履行好戒毒矫治的职能作用。《禁毒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综合规范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它明确规定,对吸毒成瘾者实施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等戒毒矫治措施。③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新的戒毒体系的确立,其核心是针对原有戒毒制度的缺陷,建立起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重返社会于一体的戒毒康复“三位一体”新模式。从限制人身自由的形式上看,似乎与过去的劳教戒毒差不多,都是在一定的时期内,以强制手段进行戒毒,但两者实际上已有质的区别:强制隔离戒毒更多地是把对象当“病人”和受害者,进行强制性的治疗、教育、挽救措施。而不是以往将吸毒者当“坏人”。取消劳教戒毒的惩治性质,代之的是一种强制性的治疗、教育、挽救措施,戒毒工作将面临着新的任务、要求和挑战。需要我们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一切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不断提高戒毒矫治工作水平。
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强制隔离戒毒。依据《禁毒法》,我们可以将强制隔离戒毒理解为对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决定并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实施的一种戒毒方式。强制隔离戒毒已经成为一种取代劳教戒毒的重要戒毒模式。④强制隔离戒毒,“强制是手段,隔离是方法,医护是重点,矫治是目标”。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作为一类特殊的违法犯罪群体,更有其特殊的结构成分和心理、行为特征。这类人具有的特点,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认知方面的特征:主观意志色彩浓厚,是非不分,善恶不分,道德沦丧。二是情感方面的特征:常以悲观、抑郁、焦虑、紧张等情绪为主。三是意志方面的特征:意志缺乏、自制力差,无法用自己的力量戒断毒瘾,甚至会用自伤自残来伤害自己。四是个性行为特征:脾气暴躁、敏感、多疑、自信心不足、心理康复能力减弱、贪图享受,丧失责任感,表现在好吃懒做、消极怠工,抗拒改造等方面。这些心理异常和人格行为变化,阻止了他们戒除毒瘾的决心和信心。
2008年以来,某省戒毒劳教所发生了2起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自杀事件(死亡和未遂各一起),1起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逃事故。这个数字,虽然占被监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比重很小,但仍然给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我们要在剖析这些事件的基础上,分析类似的这些事故,探讨教育矫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方案对策。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是一项复杂而具体的执法活动,是通过对戒毒人员矫正过程中的一系列重要手段——思想教育、行为矫治和心理矫治…… 引导其悔过自新,矫正恶习,培养良好品德的过程。了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这些特征、新特点,在管理方式方法上方能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有所突破。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中一些改造难形成的原因亦是多种多样的。从深层次原因看,主要是这些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受文化程度、职业和性别等因素的限制和影响,心理素养和承受能力较低,对事物的理解和认识容易产生偏激,难以接受人生道路上的巨大落差和转折,甚至因绝望而走上自杀或逃跑之路。从具体原因看,我们大致可以从强戒人员自身和监管二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新特点
从近年来强制戒毒机关收容教育改造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实践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违法原因、思想表现、年龄结构、文化程度以及个性特征等方面与以前普通劳教人员有较大区别,更加注意的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因为长期、反复吸毒,大都食欲不振、体质弱、抵抗力差。心理问题上存在较多的猜疑、嫉恨,报复社会的心理,易怒。改造中常常表现虚伪,反复无常,表现时好时坏。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这些新特点,要求强制戒毒戒毒工作采取相应的,当然也是不同于普通劳动教养工作的管教工作模式。
(一)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客观结构分析
1、35岁以下的年轻人占多数,但高于一般吸毒人员的平均年龄,且文化程度偏低。
3、因不断吸毒引发的其他违法行为多。由于毒品黑市价格昂贵,吸毒所要资金量大,为了维持毒瘾,他们经常以贩养毒,供自己吸毒所需,有时为了筹措资金不惜去盗窃、抢劫,引发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4、吸食的毒品类型翻新。由过去的杜冷丁、大麻到高效能的海洛因,摇头丸到最近流行的高纯度冰毒、麻古,名称不断翻新,价格由低到高,成为黑市高消费的一环。
5、生理方面:精神萎靡不振,食欲不振,身体素质低,注意力分散,坐立不安,不能专注正在从事的工作。
6、行为方面,自控能力差,强制戒毒后,有无聊的感受,对所规所纪抵触情绪大,心情烦躁容易冲动,有时做事不计后果。
7、复吸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更是典型的吸毒成瘾者,吸毒时间长,戒毒次数多,较为顽固,故多进宫的比例偏高。少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更是达到强制戒毒3次以上 。
8、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职业结构上仍处于易形成犯罪亚文化的社会中下层,婚姻家庭结构以未婚和离婚、变相离异为主,较多人的被家人、女友所抛弃,具有极不稳定性。
(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心理特征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研究中表现出,他们具有心理问题和心理障碍的问题更大大高于普通戒毒劳教人员。其认知结构存在严重的缺陷。由于长期增加对毒品的吸入,通过毒品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的破坏,对其心理危害作用也不断加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往往将知觉的选择性转移到渴望毒品、烟等违禁品的“心瘾”上来,表现在行为上则是对事事漠视一切,而不择手段地不惜通过违反所纪队规,一味追求物质的刺激和享受。他们普遍不能正确的认识社会、认识自己、认识他人,对自己无责任感,普遍不认识错误,拒绝接受管理教育。通过研究分析,可将他们的心理特征分为以下几种:
1、物欲性表现强烈。贪图享乐,好逸恶劳。
部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表现为厌恶劳动与被改造。有80%以上是在中队劳动时偷懒使诈,出工不出力,长期无法完成劳动任务。有的因不愿劳动而无病装病、或小病大养,有的旷工、对抗管教,还甚至以自伤、自残手段来达到抗拒劳动的目的。
2、无悔罪意识,思想上浪荡散漫,目中无人,不守法纪。
由于社会上长期的放荡不羁,非常缺乏守法意识,对严格的纪律和制度的约束有着强烈的抵触情绪。常常表里不一,表现时好时坏,常用伪装和欺骗手段对抗管教,在情绪激化时甚至公然对抗民警管教。此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脑中仍抱有吸毒是自己的事,没有危害社会,加之由于毒品引发的人格病态,表现出较强的抵制矫治教育的抗改造性。
3、自食其力的责任感淡薄,存在功利性,导致在犯可能性大。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缺乏对社会、家庭的责任感,甚至只要有“物欲享受”,连关注自身安危的责任感意识也无。在改造动机上,带有明显的功利性和投机性。改造自己,不是通过有利于社会,有利于他人的奉献去改过自新,而是取决于对己是否有“利”,能否“舒服改造、提前解教”。不是从根本上去主动地改造自新。
4 、已隔离的危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更是呈现出明显的偏执性人格倾向。
此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往往受毒品危害较深,有的戒毒强制戒毒多次,体质弱、少数带有慢性疾病。由于其长期对毒品的心理依赖和有些本身性格上的过分孤僻,造成其逆反性(报复社会性)较强,对他人怀敌意,平时有压抑、猜疑、焦虑等情况,小事易怒等等诸多心理问题。此类少数已发展成为偏执狂。他们的人格缺陷往往精神障碍有密切的联系。表现出的是无责任感、无羞耻感和能为一己之利而目无所规队纪,非理性冲动较强。这些决定了他们在强制戒毒期间恶习深,抗改造性强,管理和矫治教育难度最大。
二、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中,监管方面上存在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方面:
1、管教干警缺乏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经验。以前,劳教所的改造对象大部分是盗窃、吸毒等被劳教人员,对这部分人的改造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相应的措施,但《禁毒法》实施后,对于强制隔离戒毒这一举措的管理和教育,虽然有所了解,但对于管理方式方法的转变革新认识仍然不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成分更复杂,复吸率更高,心理依赖性强,更难改造。转化这类人员的经验更有待于积累和提高。
2、管理难度大。毒品等违禁品的体积小,容易携带,易流入,有时新型毒品的成瘾性大,毒瘾的诱发,难以自控,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容易产生逃跑、自伤自残、自杀等念头,甚至强行逃跑、抗工抗改等。
3、医疗条件一般化,医护条件和水平有待提高。由于吸毒带来并发症的病因复杂,病情难以诊断,容易误诊,医疗条件一般,大型综合医院检验设备缺乏,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不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夜间发病多,所以造成诊治难。
4、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心瘾”难戒。经过一段时间的强制戒毒,大部分在生理上已戒掉毒瘾,但在心理上对毒品有较强的依赖性,缺乏彻底戒断毒瘾的信心,过二、三个月,原来吸毒激起的愉快体验又出现,对毒品有强烈的渴望,处于一种难以抑制的心理状态。如强戒人员王某在解教前说:在这里,我已经戒掉了吸毒,但回去之后不能保证自己不再复吸。小部分人是因强制隔离戒毒解除后,又因吸毒二次被强制戒毒,甚至是多次的。
因有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病,精神萎靡、身体素质差,需和体力好的人员搭配干活,互相照应,有时因吸毒社会危害性小,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较短,生产安排调换频繁,管教干警无暇顾及。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作为惩治违法行为的一个主要类型,他们的违法原因、思想表现、年龄结构、等方面与普通强戒人员更有着较大区别,尤其是在生理上、心理上和行为上的明显不同,决定了管教战线的民警必须重新认识,学习和借鉴相应的管理方式方法,紧跟节奏、创新思维,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战斗力。
随着我国首部《禁毒法》的实施,标志着新的戒毒体系的确立,其核心是针对原有戒毒制度的缺陷,建立起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重返社会于一体的戒毒康复“三位一体”新模式。从限制人身自由的形式上看,似乎与过去的劳教戒毒差不多,都是在一定的时期内,以强制手段进行戒毒,但两者实际上已有质的区别:强制隔离戒毒更多地是把对象当“病人”和受害者,进行强制性的治疗、教育、挽救措施。而劳教戒毒更多地是将吸毒者当“坏人”。取消劳教戒毒就取消了强制戒毒的惩治性质,代之的是一种强制性的治疗、教育、挽救措施,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调整工作方法,作好相应准备,以较短时间适应新的制度。
一、对于民警要加强自身理论知识的学习提高、增强素质与修养,以适应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新要求。
(一)加强对管教民警的培训。首先从思想上提高对禁毒工作紧迫性、重要性、长期性的认识;其次是加强业务培训,增加有关戒毒工作的知识,提高教育效果;再次是鼓励一线管教干警,多深入摸底,找出规律,将平时积累的点滴经验,汇总起来,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反过来指导教育改造工作。
(二)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涉及医学、心理学、管理、教育学等多门学科知识,这对管理民警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适应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新要求,省强制隔离戒毒所民警经过数次医学和心理学知识的培训,加强了隔离戒毒工作相关的知识学习和研究,提高民警自身从事工作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我们民警要把日常在管理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上升为理论,再用来指导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践,逐步培养形成一支有较高素质的专业化、研究型的民警队伍。
二、管理中依法收容、明确对象,及时发现重点突出的问题,必须在收治工作上达到新水平。
(一)是入所时,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单独建档,做好矫治记录,搞清基本情况吸毒史、戒毒次数、吸食毒品种类、家庭环境等内容。建立矫治档案,重点管理。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教育不能简单的与劳教戒毒人员和其它罪错性质的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方式相同。要做点这一点,首先要明确收容人员的身份,弄清了身份,才能采取有效的、有针对性的、适合强制隔离人员的管理教育方式。并能及时发现有问题,如“三假人员”或难改造的强戒人员。
(二)是要求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每人写一份吸毒史,自我剖析内心世界,找出原因,认清危害,努力克服依赖心理,保证解教后,痛改前非。
(三)是制定切实可行的戒毒矫治计划,各人不同,具有科学性与针对性的个人矫治计划。多少天控制,多少天好转,多少天戒掉,恢复体质,安排要科学,要循序见进、注重戒毒实效,并进入戒毒评估体系。
(四)是实行军事化管理、行动一致,培养文明的举止和良好的生活习惯。

关于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建设部


关于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意见

国经贸贸易[2003]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建设厅(规划局、委、局),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要求,各地经贸、建设规划部门密切配合,编制了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了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目标和实施措施。但是,由于前期基础工作时间要求紧,各地在规划编制的工作方法、指标标准、发布形式等诸多方面都不尽相同,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操作性不强,存在着加油站规划数量偏多、基础数据不够完整和准确、规划指标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为促进各地进一步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确保规划编制科学、合理,便于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

  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以国家有关成品油市场整顿和规范的要求为指导,通过编制和实施规划,加强加油站行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严格控制总量,合理优化布局,逐步建立起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满足广大消费者需要、布局科学合理、竞争有序、功能完善的现代化加油站销售服务网络体系。

  二、编制规划的总体要求

  (一)各地经贸、建设规划部门要根据《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基本格式和主要内容》(见附件一)要求,按照高起点、高标准设定中长期目标,分步实施的原则编制规划。规划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下同)两级。省级规划应明确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加油站控制总量指标、加油站设置的基本指标标准;地级规划应根据上一级规划要求进行编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分区布点规划(包括绘制现状图和分年度布点规划实施图)。

  (二)规划应列出所依据的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标准规范,以及本地区建设发展规划和道路发展规划。要明确列出规划期限。

  重要国家标准规范有:《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等。

  三、分析加油站现状及存在问题

  规划应简述本行政区域面积、人口、主要国民经济发展指标等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现有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公路里程,主要道路机动车日平均交通流量;按照机动车类型列出机动车保有量和过境机动车数量;现有加油站数量、销售总量、分布等基本情况,并将加油站按等级、用地面积、销售规模予以分类。对加油站建设、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四、预测加油站需求,提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总量控制指标

  (一)加油站需求预测应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道路发展规划、机动车保有量及过境机动车发展趋势预测分析、不同类型车辆公里耗油量换算系数和日均行驶里程数,采用科学的预测方法,预测加油站销售量增长趋势,并在加油站经济效益评价的基础上,测算加油站需求。

  (二)加油站设置的基本指标标准,既要符合国情,又要有一定的先进性。国道、省道百公里加油站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6对;高速公路加油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县乡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指标标准;城区加油站服务半径应控制在不低于O.9公里。

  (三)加油站规划总量控制指标应保证平均单站加油量不低于目前平均水平,并逐年有所提高。

  五、制定措施,确保规划实施

  规划应列出实施的步骤和措施。新建、改建、迁建、扩建加油站必须严格按照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任何部门不得越权擅自审批,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规划发布形式

  (一)规划应报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

  (二)规划一经批准即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三)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更改经政府批准公布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中有关布点的规划内容。确需调整的,由当地经贸、规划部门组织专家对当前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需调整内容进行论证,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同意后实施。

  各地经贸、建设规划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对规划格式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有条件的地区要在规划中对水上加油船(站)的现状、问题及需求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规划布局的意见。尚未经政府批准发布规划的地区要尽快按照本地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见附件二)完成规划修订工作,上报政府批准后发布。

  附件:一、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基本格式和主要内容

     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一:

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基本格式和主要内容

  第一章 概述

  一、规划背景

  二、规划依据

  三、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

  四、规划范围与期限

  五、主要结论

  第二章 加油站(有条件的地区应包含水上加油船,下同)现状分析与评价

  一、简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

  列出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地(市、州、盟,下同)行政区划面积、人口、主要国民经济发展指标。

  二、机动车保有量和过境机动车数量

  按机动车类型分别列出机动车保有量和过境机动车数量

  三、现有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公路里程及主要道路机动车日平均交通流量

  四、现有加油站基本情况

  包括加油站数量、销售总量、分布等基本情况,并按等级、用地面积、销售规模进行分类,分别列出全省及各地的数据。地级规划应编制加油站布点现状图,对布点进行编号并作附表,列出加油站名称、地址、企业性质等。

  五、存在的问题

  根据现状,对本地区加油站建设、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第三章 加油站需求预测

  一、社会经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二、道路发展规划

  三、机动车保有量和过境机动车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四、加油站销售量预测分析

  列出不同车型公里耗油量换算系数、不同车型日均行驶里程及所采用的预测方法。若采用新的预测模型,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五、加油站需求预测分析

  第四章 加油站布局规划

  一、规划总体目标

  加油站规划总量控制指标应保证平均单站加油量不低于目前平均水平,并逐年有所提高。

  二、布局原则

  三、加油站设置的基本指标标准

  百公里加油站数量,应分别列出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县乡道的数量;城区加油站服务半径;加油站单站规模(或等级),应分别列出城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

  四、布局方案

  列出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地加油站布局数据。地级规划要制定加油站布点规划方案和规划图,对布点进行编号并作附表,列出加油站名称、地址,提出控制红线距离等规划设计要点。

  五、分年度实施计划和布点规划实施图

  第五章 规划实施保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