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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11:36:41  浏览:84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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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李鹏总理代表国务院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认为,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显著成就。报告对过去一年工作的总结是符合实际的,提出的今后任务和部署是可行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坚定不移地贯彻中国共产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战略目标的根本保证。必须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这条基本路线,突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抓住有利时机,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集中精力尽快把国民经济搞上去。
会议指出,改革开放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必由之路。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要排除一切干扰,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凡是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有利于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就要勇于实践,并不断总结经验。要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的先进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要善于运用计划和市场的经济手段,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要进一步扩大开放,发展与各国的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和文化交流,把对外开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会议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本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任务,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努力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积极促进教育、科技等项事业的发展。要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合理利用土地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廉政建设,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要认真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促进各民族的团结和共同繁荣。要实行政企分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精兵简政,改进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真抓实干,提高工作效率。
会议指出,九十年代是推进祖国统一大业的重要时期。我们将坚定不移地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一道,积极促进统一大业继续发展,争取祖国统一早日实现。
会议指出,我们要一如既往地坚持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所有国家发展关系,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为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继续做出应有的贡献。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振奋精神,团结一致,艰苦奋斗,开拓进取,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继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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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8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国光
二OO二年八月三十日

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维
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
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都必须按国家和
省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人
员失业后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住所地不在城镇,但已按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
司参加失业保险,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失业保险,
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县(含县级市,
下同)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设立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承办失业保
险的具体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失业保险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征缴。

  负有缴费义务的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除责令其补缴外,应按
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 失业保险工作应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
统筹安排。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包括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利息及其相
关收益、失业保险滞纳金、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凡属本实施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
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应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撤销时,应当在30
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第八条 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缴费单位按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本
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缴费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
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单位职工人数确定缴费基数。

  住所地不在城镇的企业已全部参加失业保险的按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
职工人数计费缴纳;未全部参加失业保险的,按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且户籍
在城镇的职工人数计费缴纳。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愿参加失业保险的,按不低于
当地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当地上
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2%的标准逐月缴纳,下岗职工本人不缴纳。

  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九条 缴费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按照经费来源渠道,分别
从行政事业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湖北省职工
社会保险手册》,记录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等情况。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在省辖市的城区由省辖市统筹,其他地区暂实
行县级统筹。

  第十二条 建立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按统筹地区依法
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5%的比例筹集。

  第十三条 统筹地区当年出现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其不足部分从
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支出;仍不足时,使用失业保险调剂金予以调剂;
再不足时,由地方财政予以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上缴、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
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 发放失业保险金;

  (二)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 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
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五)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经费中由社会按规定比例负担的部分;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费和职业介绍补贴费由统筹地区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相关的人数、标准提出年度支出计划,经同级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从基金中据实列支。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
政预算。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
审批。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非因本人意愿中断
就业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名单及其有关资料自中断就业之日起7日内报送当
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缴费个人中断就业后,应在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湖北省职工社会保
险手册》以及单位出具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湖北省职工社会保险手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现被解除劳动教
养或者刑满释放的人员,可以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实施
办法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自愿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
户、自由职业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具体标准以及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
件和失业登记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失业保险金从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按月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
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
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
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1年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
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其期
限最长为24个月。

  第二十五条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

  第二十六条 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自行组织就业、从事个体经营或以其他方式自谋职业的,可凭营业执照、外出
务工许可证等有效证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经核准一次性领取余下期限
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领取医疗补助金,其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
发放;因病住院的,可以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其30%—50%的医
疗诊治费,报销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

  失业人员失业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待遇
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享受的标准确定。

  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接受职业培训及职业介
绍机构提供的培训和介绍等项服务。参加职业培训合格和接受职业介绍的,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其有效证件后发给职业培训补贴费和职业介绍补贴费。
职业培训补贴费和职业介绍补贴费分别不得超过本人领取的3个月和1个月的失
业保险金。

  第三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
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三)应征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
和职业培训服务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刑期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在上述(二)、(三)、(七)项原因消失后仍未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
中断后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

  第三十一条 按规定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
人连续工作满1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本实施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支付生活补助。生活补助的月标准
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

  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第三十二条 缴费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
迁,其单位和个人原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余额亦随之转迁;缴费个人在职期间跨
统筹地区流动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第三十三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待遇。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并组织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 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和促进再就业
工作;

  (三)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失业保险的具体工作,履行下列职
责:

  (一)负责承办与失业保险有关的登记、审核等方面的工作;

  (二)负责失业人员的调查和统计;

  (三)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四)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家和省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在失业保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征收失业保险费;

  (二)依法对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依照规定将有关缴费情况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做好相应的
衔接工作。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失业保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审核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三)负责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

  (四)负责失业保险基金或调剂金不敷使用时的补贴。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履行审
计监督职责。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业务工作所需经费全额纳入预
算,由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错误开具领取失业保
险金、医疗补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造成冒领等情况致使失业
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
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以及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
或者影响失业保险金正常发放的,由县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中央、省属在汉单位失业保险管理和经办工作暂按现行体制
不变。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本省原来有关失业保
险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的方案》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文件

中青办发[2008]7号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的方案》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按照团中央书记处的统一部署,全团从2007年起实施了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全团的一项重点工作。各地团组织按照团中央的统一部署,不断加强青少年网络建设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2008年,这项工程要在全团范围内全面实施。

  在总结前一阶段和各地工作的基础上,团中央研究制定了《关于实施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做好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各项工作。

  附件:1关于实施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的方案
     2团中央实施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名单


                          共青团中央
                          2008年3月13日

附件1:

关于实施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的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要求,大力加强青少年网络文化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做好新形势下青年群众工作,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共青团中央决定全面实施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有关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要求,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优势,切实加强青少年网上思想舆论阵地建设,不断满足青少年的网络文化需求,努力掌握在网上引导服务青少年的主动权,积极探索网上开展共青团宣传思想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为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舆论氛围。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开辟网上阵地,宣传科学真理、传播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青少年网络文化建设,发挥网络在教育引导服务青少年中的积极作用。

  2突出服务青少年的定位。把握青少年多样化的网络文化需求,利用网络手段为青少年的学习成长、就业创业、生活娱乐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把教育和服务结合起来。

  3发挥青少年的主体作用。充分认识广大青少年作为网络的使用者和建设者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参与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建设,使广大青少年成为互联网建设的一支积极力量。

  4把共青团组织优势和网络优势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共青团的优势,引导广大青少年参与网络文化建设。注重利用网络传播的新技术、新手段,探索网上教育引导服务青少年的新思路。

  5坚持开放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党政支持、社会资助、共青团主导、青少年参与的青少年网络建设工作机制,加强协调,汇聚力量,共同推动青少年网络文化建设。特别是推动团属报刊、出版、网络媒体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创建新型网络产业实体。

  6着眼长远,稳步推进。青少年网络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要着眼长远,做好青少年网络建设的长期规划。同时要立足当前,因地制宜,把握重点,着眼基础性的建设,从能做的方面入手,一步一步扎实推进。

  三、工作目标

  实施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要力争用2~3年的时间,实现以下主要工作目标。

  1建设网上共青团组织活动阵地。依托中国共青团网等主体网站,采用先进网络技术,充分整合各地共青团工作网站,建设一个共青团工作网站集群。以此为平台依托,凝聚广大团员,并为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提供全面的在线服务,形成一个团员广泛参与的网上组织活动阵地,使之成为广大团员的网上精神家园。

  2构建青少年网络服务平台。以中青网等主体网站为龙头,大力发展服务青少年的专业性网站。丰富网站内容,突出特色项目,开发多种功能,为青少年提供全方位的在线服务,建设一个高效便捷的综合性青少年网络服务平台。

  3建设全团信息化网络。以发展电子团务为核心,深入推进各级团组织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全团一体化的工作格局,实现“组织在线、活动在线”的创新工作方式。建立全团互联网舆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全团互联网舆论宣传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协调配合和及时处理。

  4建立联系网络工作者的组织渠道。依托全国青联、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等平台,联系一批热心青少年事业的网络工作者,引导他们积极服务青少年,共同推进青少年网络建设工作。联系各级各类青少年网络社团,广泛团结联系网络从业人员和青少年网民。

  5团结为青少年提供健康网络文化服务的社会网站。采取多种形式,团结一批青少年喜爱的社会网站,发挥这些网站的资源优势,向青少年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扩大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服务的网络阵地。

  6建设网络产品研发基地。立足团属事业单位,发挥团组织优势,吸纳社会资源,运用市场化手段,建设一个网络产品综合研发基地,培养研发团队,开发一批适合青少年的健康的网络文化产品,满足青少年多样化的网络文化需求。

  四、近期主要工作

  实施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加强青少年网络文化建设,近期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大力建设团属青少年网站,构建青少年网上阵地。加大扶持力度,加强中青网、中国共青团网、中青在线、中少在线等团属网站建设,坚持“全团办网、服务全团”,整合全团力量,共同参与建设。积极建设网上共青团组织,依托中国共青团网,针对团员和团组织,开发提供电子团务、网上组织生活等多样化的功能和服务。加强“民族魂”、“血铸中华”、“中国大学生网”、“中国志愿者网”、“中国青少年广播网”、“青年职业促进网”等青少年重点专题网站建设,加强各地方团属青少年网站建设和管理。创新网站建设发展思路,结合党政中心工作、当地生产生活实际、社会文化资源和青少年的实际需求,进一步明确网站定位,开发特色信息资源,跟踪网络发展趋势,强化专业性、服务性内容制作的能力,提升网站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二是广泛开展青少年网络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掌握网上引导服务青少年的主动权。加强同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的协调,做好共青团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网上新闻宣传。加强舆情信息搜集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跟踪分析网上舆情,运用网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和生动的语言引导网上舆论,营造积极正面的舆论氛围。开展“未成年人放心网站”评选活动,团结和扶持一批弘扬先进文化、为青少年提供健康内容和服务的社会网站,营造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网络环境。开展文明办网、文明上网活动,深入推进中国青少年绿色网络行动、中国未成年人网脉工程、戒除网瘾大行动,加强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引导有关网站和广大青少年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利用青少年宫等青少年校外场所,开办公益性绿色上网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网上侵害青少年权益行为、打击淫秽色情网站和网吧整治等工作。开展青少年网络图文、音视频竞赛等互动性活动,探索在网上开展青少年思想教育的新途径。重视网络作为一种新型组织动员方式的重要作用,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等技术手段,构建新的组织动员青少年的渠道和平台。

  三是积极开发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不断满足青少年的网络文化需求。为青少年提供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信息服务,开发多种形式、青少年喜闻乐见的网络视频、网络歌曲、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等网络多媒体产品。加大对优秀网络文化产品的推介力度,广泛争取主管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各类青少年网络文化产品的评比和展示活动。创造条件,建设青少年网络文化产品研发基地,培养研发团队,形成较强的青少年网络文化产品开发能力,推动优秀网络文化产品不断涌现。

  四是切实加强青少年网络人才队伍的培养,充分发挥青少年网络人才的作用。加强对团属网络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和完善优秀青少年网络人才的选拔和培养机制,造就一批优秀的青少年网络文化建设和经营管理人才,形成团的网络工作骨干力量。广泛团结凝聚一批IT行业的技术研发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网站编辑记者等网络人才,形成青少年网络建设的重要外围力量。依托“未成年人放心网站”评选等工作平台,成立青少年网络社区版主联盟、青少年网络游戏玩家联盟、青少年网络写手联盟等,广泛团结联系网络从业人员和青少年网民。加强网络评论员队伍建设,以团干部、青年学生、青年学者为主体,组建一支青年网络评论员队伍。开展优秀青年网站编辑记者、青年版主、青年博客、青年网络评论员等评选活动,推动青少年网络人才脱颖而出。

  五是不断加强网络的基础建设,积极推动青少年网络建设事业的发展。从软件、硬件两个方面入手,建设先进的青少年网络信息平台,推动共青团组织更好地运用互联网开展工作。深入推进县县上网工程和各级团组织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县县上网、全团互联”。建立全团独立运行的电子邮件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共青团信息上报系统、文件发布系统,建设专职团干基本信息数据库、青年人才数据库、全团工作数据库等,实现共青团工作的信息化。支持并推动团属青少年网站的改革与发展,增强青少年网络阵地的自身发展能力。争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在政策、资金上的支持,充分整合各类资源,积极推进青少年网络建设事业和青少年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联合有关教育、研究机构,整合团内研究力量,针对网络文化建设有关课题开展调查研究,加强青少年网络理论建设。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青少年网络建设,把这项工程作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精神、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团中央成立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团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的领导和协调。各省级团委也要参照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这一工程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的实施。宣传部门或指定的相关部门要承担起牵头和协调的责任,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常设机构,抓好本地的网络宣传教育工作。各级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任务分解和工作协调,精心组织,落到实处,有效发挥领导和协调工程建设的作用。

  2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实施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是一项新的事业,要深入研究青少年网络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了解和掌握青少年对网络的实际需求,认识和把握网络技术发展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青少年网络文化事业和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新机制,善于在更加开放的环境中加强青少年网络文化建设。要更新观念,大胆探索,积极实践,立足长远思考谋划青少年网络建设,不断创新青少年网络宣传教育的思路和方式,不断拓展青少年网络建设的新领域。

  3做好宣传,加强引导。要大力宣传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各项工作,积极推广各地的成功经验,营造有利于推进工作发展的浓厚舆论氛围。要通过宣传引导,充分调动广大青少年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参与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建设,使广大青少年成为互联网建设的一支积极力量。

  4加强协调,注重整合。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是全团重点工作,涉及共青团工作的多个领域,需要各个部门共同来完成。要充分发挥团组织的优势,加强协调合作,整合社会资源,特别要发挥一些重点网络文化单位的作用,形成推进青少年网络建设的合力。宣传部或指定的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主导作用,协调其他战线和部门,共同推进青少年网络建设工作。各地在推进青少年网络建设过程中要加强横向的沟通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台共建。附件2:

团中央实施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杨 岳       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
  副组长:尔肯江·吐拉洪   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成 员:唐显凯       团中央办公厅主任
      万超岐       团中央组织部部长
      刘可为       团中央宣传部部长
      徐文新       中国青年报社社长
      张景岩       中国青年出版(总)社社长
      李学谦       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社长
      李而亮       中华儿女报刊社社长
      曹东新       网络影视中心主任
      李文革       中国青少年社会服务中心主任
      万速成       团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中央宣传部,办公室主任由宣传部部长刘可为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