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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13:49:14  浏览:90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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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
营业税。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199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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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七日

黄石市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加快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卫生城市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工场、塘口、码头的管理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场地、开山塘口、货运码头等易造成污染的场所,除依法必须设置安全防护外,应采取隔离措施;中心城区应设置景观围墙,所有机具、设备、建筑垃圾或货物必须堆放在隔离区内,隔离设施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主次干道两侧施工场地的隔离设施应进行适当美化。施工场地、开山塘口、货运码头进出口道路必须硬化,采取覆盖草垫等防护措施,并配置符合标准的冲洗设备,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避免车轮带泥污染城市道路。
(二)运输车辆应根据装运货物的性质采取覆盖、包扎、密封等相应措施,以避免泄漏、遗撒,严禁运输车辆沿途抛洒。
(三)施工现场、开山塘口、货运码头应尽量减少噪声污染,向外排放的噪声应控制在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标准内。市中心城区的红旗桥至上窑天桥、长江干堤至湖滨中路区域内及学校、医院周边100米范围内夜间19时30分至次日6时,其它城区区域内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施工场地禁止使用打桩机、搅拌机、震动棒、电锯、风钻、装载机等机具设备。
(四)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二、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
(五)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建筑垃圾产生前7日到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按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
建设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明确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单位按前款规定申领《建筑垃圾处置证》后,方可施工。
居民个人家庭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到所在城区建筑垃圾清运部门办理委托清运手续,缴纳处置费用。
建筑垃圾处置费标准由建筑垃圾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订。
(六)建筑垃圾清运应严格按《建筑垃圾处置证》规定的时间、装载地点、运输路线和消纳处置场地进行。应委托依法成立的清运企业清运建筑垃圾,使用专用车辆清运。清运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厢完好、装载合理,实行封闭运输,严禁运输途中车轮带泥、垃圾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七)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申报,实行统一安排有偿调剂。严禁私自乱挖乱采和私设建筑垃圾处置场地,严禁在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及其它垃圾混倒。
(八)市规划部门应将建筑垃圾处置场地设置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建筑垃圾处置场由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统一设置、建设和管理。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应将建筑垃圾处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回填相结合,发挥综合效益。
三、处罚规定
(九)违反本规定第一条的,未在施工场地采取隔离措施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0元罚款。
(十)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由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根据《湖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奖惩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处以300元至2000元罚款。
(十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8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停工整顿。
(十二)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至第七条有关建筑垃圾清运、倾倒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在非指定场地倾倒垃圾的,责令限期清运到指定的消纳处置场地,按规定缴纳处置费用。当事人拒不清运的,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指定专业队伍清运,所发生的清运、处置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十三)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市公安交警部门应拦停或扣留车辆,交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处罚:
1、运输车辆车身不洁的,责令立即打扫或冲洗干净,并处以20元罚款。
2、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的,责令立即整改,并按泄漏、遗撒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十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严格依规依法予以处理。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注册税务师考前培训行政审批项目后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注册税务师考前培训行政审批项目后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878号
2004-07-02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减少行政审批,日前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将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中的“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工作”(以下简称“考前培训”)列入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为加强考前培训的后续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 各地要在认真清理考前培训项目的同时,全面放开考前培训工作,使考前培训工作市场化

减少行政审批,加快推进服务领域市场化工作是当前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主要内容。为此,各地要在认真清理考前培训项目的同时,全面放开考前培训工作,使考前培训通过市场进行自主调节。

二、 做好市场调节下的考前培训引导工作

举办考前培训的目的在于提高考生整体素质,选拔优秀人才以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全面发展,重在社会效益,而非经济效益。因此,对通过市场自主调节下的考前培训进行引导是十分必要的。第一,要引导培训机构和人员从提高考生整体素质入手,而不是片面追求合格率和应试水平;第二,要引导培训机构和人员重视考前培训的社会效益;第三,要引导培训机构和人员对考生进行规范化培训,在场地、师资、教材等方面给考生提供好的条件;第四,要坚持考培分开和自愿原则。

三、 要及时向考生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注册税务师考试属于国家级考试,考试组织机构和人员在考前、考后要及时向考生提供相关的信息和资料。第一,及时发布各科考试大纲,使考生根据大纲不同层次要求准备各科应试参考资料;第二,各考试组织机构和人员不得指定考试专用教材,由考生根据大纲要求自主选择考试辅导用书;第三,各考试组织机构和人员要及时向社会提供考生报名、考试成绩公布及查询等各方面的信息,全方位为考生提供优质服务。

四、 要认真查处考前培训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案件

考前培训工作由市场调节后,对其管理工作不仅不能削弱,而且必须加强。特别是在市场化初期,各考试组织机构和人员要注意对以下几方面案件组织查处:第一,考试培训机构和人员组织考前培训没有实行考培分开以及违反自愿原则的;第二,考试培训机构和人员以盈利为目的组织培训在行业内部造成重大影响的;第三,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对考前培训工作进行行业垄断的。

放开考前培训工作,考前培训由市场进行调节,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考试组织机构和人员要在引导好本地区考试培训机构和人员组织考前培训的同时,切实加强对考前培训工作的具体管理,切不可因实行市场化而听之任之,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各地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