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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以色列国互免签证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19:33  浏览:87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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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以色列国互免签证的换文

中国政府 以色列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以色列国互免签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7年6月30日 生效日期1997年7月1日)
以色列国
副总理兼外交部长
戴维·利维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的来照,内容如下:
  “为了发展我们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以色列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贸易和经济发展,简化入境手续,我谨荣幸地建议我们两国政府就互免签证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以色列国公民持有效的以色列国护照入、出或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免办签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入、出或途经以色列国,免办签证。

 三、(一)双方主管部门应在本协议生效前,通过外交途径交换有效护照样本;
  (二)双方主管部门应在本协议生效三个月内确定有关免签停留期限问题。

 四、本协议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有效期为二年。除非一方在协议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将自动延续有效。
  上述建议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我谨荣幸地提议本照会以及阁下的复照将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关于免办签证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我谨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以色列国特命全权大使 王写义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于特拉维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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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政[1994]200号

1994-12-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林业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现对征收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生产原木、原竹的林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非林业系统的单位、个人,按8%的计算征税。
  对收购上述生产者生产的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按8%的税率计算征税;对不是收购上述生产者生产原木、原竹的,不征收农业特产税。
  对生产、销售原木、原竹的森工企业、国家林场,征收生产环节的8%和收购环节的8%农业特产税。
  具体计税收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机关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参照历史情况核定。
  二、在“八五”期间基本维持原农林特产税和原产品税的减免政策。对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合并,减按10%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其中对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吉林省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减按5%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1994年已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征收入库的原木、原竹农业特产税不予退库。未征收的,按本通知的规定征收。




民政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对假肢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等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会同财政、税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60号 1994年10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经研究,现对几个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5月1日以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以外,可按(94)财税第012号《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缺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依1
0%的扣除率计算进行项税额予以抵扣。
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三、对国家定点企业(名单见附件)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专供少数民族饮用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边销茶,是指以黑茶、红茶末、老青茶、绿茶经蒸制、加压、发酵、压制成不同形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四、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五、铁路工附业单位,凡是向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1995年底前暂免征收增值税;向其所在铁路局以外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上款所称铁路工附业,是指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工业性和非工业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工业性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材料供应、生活供应等。
六、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用水泵是指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水泵,包括农村水井用泵、农田作业面潜水泵、农用轻便离心泵、与喷灌机配套的喷灌自吸泵。其他水泵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农用柴油机是指主要配套于农田拖拉机、田间作业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排灌机械,以柴油为燃料,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复式内燃动力机械。4缸以上(含4缸)柴油机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七、本通知除第一条外,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免征边销茶增值税的十六个定点厂名单
附件:免征边销茶增值税的十六个定点厂名单
(1)临湘茶厂 临湘县城关镇中路24号
(2)白沙溪茶厂 安化县小淹针胜利街1号
(3)益阳茶厂 益阳市大桃路27号
(4)益阳县茶厂 益阳县羊舞岭
(5)安化县茶叶公司茶厂 安化县柘溪镇柘溪村
(6)桃江县香炉山茶厂 桃江县马迹塘镇
(7)赵李桥茶厂 蒲圻市赵李桥镇
(8)雅安茶厂 雅安市文定街8号
(9)荥经茶厂 荥经县严道镇民主正街36号
(10)天全茶厂 天全县建设路92号
(11)雅安市茶厂 雅安市康藏路23号
(12)重庆茶厂 重庆市天坛庙八角巷11-5号
(13)勐海茶厂 西双版纳州勐海县
(14)下关茶厂 大理州下关市
(15)盐津茶厂 昭通地区盐津县
(16)桐梓茶厂 桐梓县杨柳坪



199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