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教育部关于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26:44  浏览:98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200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学(2001)5号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是对全国统一高考制度的完善和补充,对中学实施素质教育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保送生的招生工作也受到了不正之风的严重干扰,出现了弄虚作假、拉关系、走后门、徇私舞弊,甚至违法乱纪的现象,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了规范保送生招生工作,杜绝不正之风的干扰,2001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将按照“压缩规模、严格标准、严格管理”的精神进行。现将2001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招生院校
经我部批准有资格招收保送生的高校,2001年均可按本通知要求招收保送生,未经批准的高校不得招收保送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高校可自行确定本地区、本学校停招保送生。
二、招生规模
2001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总规模不超过5000人。
三、保送生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具有保送生资格:
(一)省级优秀学生,即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的省级优秀学生。
(二)在高中阶段获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和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各学科竞赛的名称是:
省赛区的竞赛名称
1、全国高中数学联赛;
2、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
3、全国高中化学竞赛;
4、全国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奥林匹克竞赛;
5、全国中学生生物竞赛。
全国学科竞赛的名称
1、全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中学生数学冬令营);
2、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
3、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暨冬令营;
4、全国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奥林匹克竞赛;
5、全国中学生生物竞赛。
(三)根据原国家教委教基〔1993〕9号文件精神,在北京大学附中、清华大学附中、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实验中学和华东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举办的“三年制高中理科试验班”中的优秀应届高中毕业生。
(四)根据外语院校及其他高校外语系、专业历年来在有关外语中学(学校)招收保送生的实际情况,仍确定下列外语中学(学校)各语种中思想品德和学习成绩均特别优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具有保送生资格(各校推荐保送生的比例不超过本校应届高中毕业生总数的20%)。这些学校是:天津、长春、济南、南京、杭州、武汉、重庆、郑州、太原、成都和深圳外国语学校,上海外国语大学附中、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附中。上述中学(学校)具有保送资格的学生只可报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外交学院、上海外国语大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等5所外语院校和综合性大学的外语系、专业。
四、公安部、教育部《普通公安院校招收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的暂行规定》(公政治〔2000〕138号)继续执行。
五、工作程序
(一)招收保送生的高校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招收保送生的来源计划(包括专业及拟联系的中学),并于4月底前通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及有关中学。招收保送生的来源计划,应列入国家核定的学校招生计划总数内。
(二)推荐保送生的中学应于5月上旬以前将保送生的有关材料直接寄给有关高校。
(三)招收保送生的高校,在中学推荐的基础上,负责对保送生进行考察和资格审查。保送生录取与否,由高校确定。
(四)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于普通高中毕业考试(普通高中毕业会考)之后组织保送生的审核、录取工作。审核及办理录取手续工作应于6月中旬以前结束。
(五)保送生被高校录取后,录取名单应在其所在中学张榜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负责在省级媒体上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送生名单。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高校在保送生录取工作结束后,于7月底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本校招收保送生名单以书面形式报我部备案。
(七)从2001年起,取消保送生的综合能力测试。
六、加强管理、严肃纪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高校和中学,必须对保送生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监管,严肃纪律。要从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教育的公正公平的高度,认真负责地做好保送生工作。中学不得推荐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学生给高校;高校不得录取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学生;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要严格按条件进行审批。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对违规录取的保送生坚决清退。严禁在招收保送生工作中乱收费、高收费和“双轨制”收费。
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的高校及中学。


2001年2月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优抚局关于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所制发的《因公牺牲证明书》不能作为烈士证明书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优抚局关于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所制发的《因公牺牲证明书》不能作为烈士证明书的复函
民政部


四川省民政厅:
你厅优抚处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一日川民政优(82)138号来文收悉。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所制发的《因工牺牲证明书》不能作为烈士证明书。此复。



1982年11月11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6年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福州市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直管非住宅公房的管理,规范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赁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管非住宅公房是指经市政府授权,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房管中心)管理经营的非住宅用房。
第三条 凡承租直管非住宅公房从事生产、办公、商业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租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空置直管非住宅公房一律实行公开招租。适合对外竞租、竞拍的,实行市场租金;不实行市场租金的,租金标准由市房管中心、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承租房屋的实际用途、地段等级及我市非住宅租赁市场实际情况确定(详见附表一、二、三),并根据本市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五条 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依据《福州市直管非住宅公房实行新租金标准表》,结合房屋楼层调节系数等因素综合确定。
房屋月租金=建筑面积×租金标准×房屋楼层调节系数
其中办公、生产用房租金标准不计增减调节因素。
第六条 承租人应当依法与市房管中心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租赁期限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一般不超过两年,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三年。
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原租用直管非住宅公房的所有承租人,均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房屋管理部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适合对外竞租、竞拍和公开招租的,实行市场租金;不适合对外竞租、竞拍或公开招租的,其租金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市房管中心应与其解除租赁关系,收回原承租人所租用的房屋。
第七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对所承租的直管非住宅公房进行改建、扩建、拆建,确因经营、办公、生产需要拆、改、扩建的,在不影响我市城市近期规划的前提下,报经所在区房管部门审核,市房管中心批准,并依照有关规定,办妥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拆、改、扩建后的房屋所有权仍属国有。承租人应按实际用途及租金标准按时缴纳房屋租金。对未经批准私自拆、改、扩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市房管中心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第八条 直管非住宅公房原则上不得转租。市房管中心要对已转租的进行全面清理。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将房产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包括承包、联营等)的,应报经市房管中心批准,租金标准按市场价执行。因转租所产生的溢价收入部分,由市房管中心负责全额收回,上缴市财政。对长期转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租的,市房管中心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第九条 对亏损、停产或半停产的商业、工业企业租用直管非住宅公房自营的,可提出减免租金申请。申请减免租金须提供财务相关报表、职工工资册等资料,经其主管部门确认,由所在区房管部门初审,市房管中心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按使用用途给予减免。其中:营业用房减免幅度不超过增租部分的40%;办公及生产用房减免幅度不超过增租部分的20%;减免期限为一年,一年后视情另定。
第十条 商业、工业企业经批准实施关闭破产、撤销、转制、改制的,其所承租的直管非住宅公房一律由市房管中心收回,对外公开招租,实行市场租金。
第十一条 区房屋管理部门应负责做好直管非住宅公房修缮工作,按照“一危、二漏、三一般”的原则,根据所收租金确定适当比例,合理安排修缮经费。承租人应爱护国有房产,若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应当自行修复或赔偿。直管非住宅公房完全实行市场租金的,大修费用由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的监督,对擅自提高租金标准,或不按规定评租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直管非住宅公房实行新租金标准表(表一)
(1) 营业用房(店面)
单位:元/平方米·月
地 段 房 屋 结 构
框架结构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土木、木结构 简易结构
商业繁华地段 80 70 62 55 45
一 级 地 段 63 50.80 47 40.80 33.50
二 级 地 段 55 38 36 26.50 21.80
三 级 地 段 32 27.60 25 20.40 16.70
四 级 地 段 25.20 22.10 20 16.70 13.40
五 级 地 段 22 19.30 18 14.40 11.70
六 级 地 段 15.60 13.80 12 10.20 8.40


(2)办公用房(写字楼)
单位:元/平方米·月



名 称
房 屋 结 构
框架结构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土木、木结构 简易
结构
一类 经营单位办公用房及办事处 11 9 7 5 3


类 机关团体学校医院及福利企事业
幼 儿 园 5.26 5 4.58 3.40 2.80

三类 居 委 会 2.37 2.06 2 1.53 1.26

(3)生产用房(厂房、仓库)
单位:元/平方米·月
用 途 房 屋 结 构
框架结构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土木、木结构 简易结构
厂房、仓库 5.2 4.6 4.2 3.4 2.8

注:1、各类非住宅用房租金调整调节减免后若低于原评定标准的,按原标准实行,不再调低。
2、在实行新租金标准中,将公房擅自转租、转包(部分转租、分租)合资、联营的,实行市场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