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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农村服务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4:54:08  浏览:87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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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农村服务的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人事部


卫 生 部

文件

人 事 部




卫人发[2004] 115号





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农村服务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事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为加强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锻炼城市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人才队伍,经研究决定开展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新聘人员定期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工作,现将《关于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农村服务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七日







附件:

关于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定期到农村服务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为加强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锻炼城市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对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新聘人员定期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一、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新聘人员定期到农村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是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措施。

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人才密集,担负着支持农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新聘人员定期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对建立素质较高的农村医疗卫生队伍,优化农村医疗卫生人员结构,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引导城市年轻医务工作者定期到农村服务,树立为广大农民服务的观念,可以培养一批既有先进医学知识,又有农村基层工作经验的青年医学工作者,进一步改善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要把做好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新聘人员定期到农村从事医疗卫生服务,作为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的重要任务认真落实。

二、切实做好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新聘人员定期到农村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组织实施。

定期到农村从事医疗卫生服务人员是指五年内以及今后由政府举办的城市二、三级医院(不含军队)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新聘人员。服务去向主要是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和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人员重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二级医院和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有关人员重点到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服务期均为1年,可作为城市医师在晋升主治医师前必须到农村服务的时间。

各地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本辖区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中国2001-2015年卫生人力发展纲要》要求,确定本地区农村人才发展规划,逐步清退不具备规定学历的非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计划地安排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有上述资格的新聘人员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可组织本辖区内外的跨区域支援。

三、加强领导,做好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新聘人员到农村服务的各项工作。

各级卫生、人事行政部门要从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关心到农村服务人员,会同派出和接收单位,努力为到农村服务人员创造工作生活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派出人员在农村服务期间,其原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由派出单位负责支付。服务期满后,要及时安排相应的工作。服务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派出地区卫生部门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给予其适当生活补助和交通补贴。接收地区和单位要为到农村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按本单位职工同等管理,期满后作出考核鉴定。

各地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列入本地人才工作总体部署,研究落实,注意掌握农村的实际需求和接受能力,认真总结经验,不断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可持续开展。每年年终应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卫生部人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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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全国音像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颁发《全国音像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1991年11月11日,新闻出版署

根据中办发(1991)2号文件精神,新闻出版署对音像出版事业实行了归口管理,并将音像统计纳入国家统计范围。我署制订的《全国音像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统社字(1991)324号〕,从1991年年报起执行。现将《全国音像统计报表制度》表格及《一九九○年工业产品不变价格(广播电影电视分册)》印发给你们,请按《统计法》和本制度规定组织和督促各单位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地方各音像单位的《制度》及表格,请各省新闻出版局、音像归口管理部门转发。
报表请寄:北京东四南大街85号新闻出版署计财司统计处(邮编:100703;联系电话:551231-45)。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1993年5月31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经我委批准,原外语学科的两个教材编审委员会已于1991年至1992年先后改建为高等学校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为使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有章可循,我们拟订了《高等学校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现将《条例》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高等学校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外语教学的宏观指导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外语教学质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家教育委员会决定将高等学校外语教材编审委员会改建为高等学校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
高等学校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国家教委指导高等学校的外语专业和大学(公共)外语教学工作的咨询机构。
第一条 组 织
1.外语学科设有两个教学指导委员会;高等学校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大学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
2.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各语种的专家组成,按语种下设若干组。
3.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必要时设顾问。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所在学校为该教学指导委员会主持学校。各语种的指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上述人员均由国家教委聘任。
4.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员须经所在学校推荐或同意,由国家教委聘任,任期四年,均为兼职。委员人选的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作风正派,能团结合作,身体健康。委员需要增补或更换时,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名报国家教委审批。
5.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各指导小组设秘书一人,由主任委员、组长在所在单位约请合适人选兼任(亦可由委员兼任),协助主任委员、组长做好组织、联络和经常性工作(包括资料档案工作)。
6.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南方、北方两个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财务报销、通讯联络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人员由国家教委在有关出版社的工作人员中委派兼任。
第二条 任 务
外语教学指导委员会受国家教委委托,围绕外语专业、大学外语的教学、科研和教材等方面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草拟或咨询、审查有关外语专业、大学外语的教学文件,组织实施教学文件和开展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2.组织教学经验交流,开展有关外语教学的调研活动,推动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3.拟订教材建设规划,开展教材研究,组织教材的编写、评审和评介工作,评选优秀教材;
4.研究本专业(学科)的建设和发展的有关问题,向国家教委提出建议;
5.加强与外语教师的联系,了解和反映他们对外语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工作方式和经费
1.各语种指导小组在每年年终前总结该年度的工作,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并由委员会秘书汇总,经主任委员审核后报国家教委。教学指导委员会在任期中间召开一次正、副主任和各组正、副组长的工作会议;任期届满时,应总结四年工作,并就今后工作向国家教委提出建议。
2.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国家教委批准的工作计划、经费数额组织活动。每项活动结束后,将总结报告或会议纪要等材料及时报送国家教委。会议等项活动经费按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向国家教委报销。
3.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所在学校应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如差旅费的报销、把承担的任务计入工作量等。各高等院校也应关心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对他们开展的活动给予帮助和支持。
第四条 其 他
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修改、补充意见,报国家教委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