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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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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算外资金范围
第三章 预算外资金的收支
第四章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奖 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提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收取、提留和安排使用,不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凡我省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各级财政、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是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领导工作,保证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 预算外资金范围
第五条 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包括由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留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入和集中的专项基金,以及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预算外资金,包括企业提取留用的各种专项基金和税后利润,以及按国家政策留给企业的各项收入。
第八条 企业、事业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包括按国家规定收取或集中的各种专项基金和从企业提取的各项收入。
第九条 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供资金、设备、场地兴办的企业,其提取的各种专项基金和税后留利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三章 预算外资金的收支
第十条 按国家规定收取、提留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列入相关的专用基金科目,按规定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附加率征收,并按规定使用。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报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批准。收费时必须持有由省物价局制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由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收据。
对违反规定的收费、提留、摊派和罚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上交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应首先补充行政事业经费的不足,其次按规定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企业的预算外收入,应首先补充流动资金和用于更新改造,其次按规定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基本折旧基金应用于更新改造,不得用于基本建设。用企业留利入股、联营获得的收入,必须列入企业利润总额分配。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设立的专项、专用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十七条 预算外资金收支科目的设置,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管理预算外资金的职能部门,负责预算外资金管理与监督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的财务机构是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外资金进行审计,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在企业承包期满和单位领导人离任时,审计部门要一并对其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银行部门应协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并依法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应当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列收列支,不得私存私放。
严禁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以及将预算外支出转为预算内支出。
第二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形式:
(一)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计划,进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二)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时存入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立的财政代管专户,并由银行按规定计付利息;
(三)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按规定范围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四)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实行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的,由财政部门通知银行,直接划转到财政代管专户;
(五)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预算外资金,由企业编制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和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用预算外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和购买商品房,须先将资金存入建设银行,经主管部门同意和财政部门审核后,送计划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控商品,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控购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企业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的半年执行情况和年终决算由各单位编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和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必须按规定审查批复预算外资金决算,有关单位应按财政部门的批复及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统计人员必须依法办理预算外资金收支和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对严格遵守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予以奖励和表彰,并作为工作考核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财政部门或者审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作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也可以提出建议,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决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但情节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应当执行。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
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行政处分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的申诉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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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禽流感医疗救治预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禽流感医疗救治预案(试行)的通知

卫发电〔200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针对当前我国部分地区出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有效救治可能出现的人禽流感患者和控制疫情,我部制订了《人禽流感医疗救治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将执行中积累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附件:人禽流感医疗救治预案(试行)

卫生部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
人禽流感医疗救治预案(试行)
人禽流感是由甲型禽流感病毒某些亚型的毒株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发生禽类的禽流感疫情,为有效救治可能出现的人禽流感患者和控制疫情,特制定本预案。
一、发热门诊和定点医院的设立
各地要充分利用已设立的发热门诊和非典定点医院承担人禽流感的诊断和治疗任务。发生禽流感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防控疫情需要,可相应增设发热门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人禽流感的防控要求,督导有关医疗机构进一步规范、完善发热门诊和非典定点医院。发热门诊要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的、经过非典、人禽流感和传染病知识培训的高年资内科医师,对病人进行筛查,并设立隔离观察室。定点医院成立由呼吸、感染、儿科、检验、中医、ICU等专业组成的医疗救治小组负责对人禽流感疑似和确诊病人的诊断治疗任务。
二、病人甄别与诊治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发热、咳嗽等流感样症状就诊病人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人的预检和筛查,实行首诊负责制,注意询问流行病学接触史。对发病前一周内曾到过或居住在禽流感疫点的流感样病例,不能排除禽流感的,转发热门诊诊治。发热门诊采取标准预防措施;接诊后应立即采集病人的呼吸道样本(如咽、鼻拭子或含漱液)和血液等标本,有条件的地区在24小时内,没有条件的地区将标本集中保存在-20℃以下冰箱内并于采样后48小时内,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相关实验室检测;对病人采取相应治疗措施、进行医学观察。疑似病例转至定点医院治疗。排除的患者转入普通门诊治疗。
医疗机构应及时按《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人禽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疫情;每日报告医学观察病例数量及转归情况,并按有关要求进行网络直报。
定点医院对人禽流感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采取隔离治疗,并采集标本送指定实验室进一步检测。重症患者进入重症监护病房救治。住院患者和医务人员采取标准预防措施;排除人禽流感病例的患者转普通门诊或病房治疗。定点医院每天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病人病情和治疗情况,并向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病人转归情况。
流感样病例处理流程见附图。
三、病人转运
人禽流感医学观察、疑似和确诊病例的转送由接诊单位或急救中心承担,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务人员采取标准预防措施。
四、加强医院感染控制
医院要根据《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理。
五、人员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人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全员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人禽流感的认识水平,掌握诊疗原则,增强自我防护能力。培训的主要内容为:人禽流感防治的基本知识;流行病学知识与病史采集技能;诊断标准、治疗原则、疫情报告的要求;消毒、隔离、防护基本技能等。
六、设立救治专家组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参照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工作安排设立救治专家组。专家组主要由疾病控制专家和临床相关专业(呼吸科、传染病科、重症监护科、医院感染科、儿科、检验、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的专家组成,负责技术咨询、医疗救治指导和培训工作。
七、物资贮备
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消杀药械、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及时保证救治工作需求。
八、督查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人禽流感防治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本预案对医疗机构人禽流感救治准备工作的要求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附图:流感样病例处理流程.doc

附图:
流感样病例处理流程

流感样病例


门诊询问流行病史


无流行病史 有流行病史


医学观察病例


普通门(急)诊就诊 发热门诊



采集标本送指定实验室
进行相关实验室检测

阴性 阳性

疑似禽流感病人


定点医院


阴性 采集标本送指定实验室检测

阳性

确诊病人


关于加强农用薄膜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等


关于加强农用薄膜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7]3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农业厅(委、局)、工商局、质检局、税务局、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今冬明春正值农膜产销旺季,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产销行为,保障农民群众权益,经国务院同意,就加强对农膜生产经营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质量监督,规范市场秩序。
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将农膜产品列入重要农资产品监管范围,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农膜产品价格的例行监测和使用环节质量的信息反馈。各地工商、质检部门要加强产品质量和市场的管理,在2008年5月底前采取专项行动,加强对重点地区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管,加大对不法商贩和假冒伪劣农膜生产企业的打击力度,依法取缔无照生产企业。确保农膜产品质量,维护合法生产企业和农民的利益。
二、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监管,规范交易结算制度。
为确保国家增值税减免政策落到实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配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当调整现行税收政策。各地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税收监管,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供货商要严查、严管、严控,依法严惩严重违法经营者,堵塞税收漏洞。各地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及帐户管理,积极鼓励和引导农膜产品经营者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提高支付结算效率。
三、严格产业政策,制定发布农膜行业准入条件。
为引导和促进农膜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指导农膜行业淘汰落后产能,限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农用薄膜行业准入条件》。各地经贸委(经委)、发展改革委2008年3月底前要做好农膜行业实行准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摸清现有企业的基本情况,为《农用薄膜行业准入条件》顺利实施创造条件。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农用薄膜行业准入条件》和信贷原则,从严审核对农用薄膜生产企业和项目的贷款。
四、加强农膜推广使用指导,增强农民维权意识。
各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大力推广多功能、高效能、防老化农膜,加强应用技术指导。普遍开展农膜产品识假辩假维权知识宣传,组织力量下乡,帮助农民树立正确的农资消费观念,拒绝使用低价伪劣农膜产品,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
各地相关部门对农膜生产经营治理整顿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工作中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大力配合。各地经贸委(经委)、发展改革委要及时了解属地相关部门治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每月末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抄送国家相关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2008年二季度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农膜生产经营秩序治理整顿进行督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国务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