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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28:16  浏览:96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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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的意见
为改变我国茧丝绸行业存在的粗放型经营、低水平重复,缫丝、绢纺生产规模过大的状况,根据国务院关于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指示精神,现就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的目标和原则
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必须从满足国际、国内市场的需求出发,坚持优胜劣汰的方针,通过调整,淘汰一批技术水平低下,产品质量低劣,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不佳的缫丝、绢纺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茧丝绸行业的协调、健康发展
。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模经济原则。要坚持生产规模的标准,促进形成合理的生产规模,以实现缫丝、绢纺生产的规模经济效益。
(二)技术先进原则。通过调整,淘汰一批技术落后、产品质量差、浪费资源的企业。
(三)合理布局原则。发挥缫丝、绢纺工业基础较强,技术较先进地区的优势,适当考虑交通运输、地区经济发展等实际状况,对内地及新的蚕茧基地保留相应的缫丝、绢纺加工能力。
(四)平等竞争原则。调整不分企业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等,一律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政策。
二、缫丝、绢纺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生产规模应达到立缫机2400绪以上(自动缫1∶2折算),绢纺锭5200锭以上(1995年底数字)。
(二)厂丝平均品位2A50及以上(为公正检验机构3年平均检验记录)。
(三)生产用水达到综合排放标准(GB8979—88)要求。
(四)企业的原物料消耗以及其他考核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丝绸主管部门制定。
“九五”期间原则上不再新建缫丝、绢纺生产企业。如有特殊情况,由中国纺织总会归口审核后,报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特批。
三、准产证的发放和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对缫丝、绢纺企业规模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管理,对缫丝、绢纺企业实行准产证制度,缫丝、绢纺企业必须取得准产证才具有生产经营资格。准产证由中国纺织总会统一制作、颁发,在国家总量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标准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丝绸主管部
门会同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对现有缫丝、绢纺生产企业组织审查,提出初步合格企业名单,报中国纺织总会审核批准,并报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备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中国纺织总会颁发统一的准产证书。
为了保证准产证制度的有效实施,要实行质量检验和监督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丝绸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质量管理,缫丝、绢纺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接受技术监督机构及其他公证检验机构的定期检查。
从1998年1月1日起,未获得准产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缫丝和绢纺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取消其相关的经营资格,产品不准进入市场流通,银行不予贷款。
今后原则上每两年复审一次准产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丝绸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
四、淘汰设备的管理
对获得准产证的企业,要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其中重点是管理基础好、产品质量稳定的国有大中型缫丝、绢纺企业。
对缫丝、绢纺企业淘汰的旧设备应就地报废处理,严禁将其擅自转卖用于新建、扩建或异地转移搞联营企业。
五、调整工作的安排
清理调整工作要在1997年底完成,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现有加工能力调查摸底。各地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全国第三次工业普查资料,组织重点调查,摸清本地区现有缫丝、绢纺加工能力,包括企业数、设备数、所需原料量、实际原料供应率以及企业性质、规模、建厂时间、产品质量情况等。
(二)分析情况制定标准。各地根据摸底情况,制定与国家统一要求相衔接的具体审查标准,并报中国纺织总会备案,同时提出第一批符合标准企业名单。
(三)发放准产证。1997年6月底前开始发放第一批企业准产证,于1997年11月底前完成。
六、调整工作的组织领导
这次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较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丝绸(纺织)、农业、供销社、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环保、银行等单位,要协同配合,确保调整工作稳步顺利地进行。



199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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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精神,从今年起,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的休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不另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二、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各单位的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休假时间的安排不要影响工作。
三、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四、各单位可恢复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制度,经费开支要严格控制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之内。
五、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确定。
六、各单位职工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报我部人事司备案。
七、各单位原自行拟定的休假办法和临时措施,凡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1991年6月29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府发[2006]21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

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保护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庐山云雾茶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庐山云雾茶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庐山云雾茶”,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产地保护范围内,按《庐山云雾茶》标准生产、加工的绿茶。
 第三条 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产品产地保护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第181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包括九江市的庐山风景区;庐山区的海会镇、威家镇、虞家河乡、莲花镇、五里乡、赛阳镇、姑塘镇、新港镇;星子县的东牯山林场、温泉镇、白鹿镇;九江县的岷山乡现辖行政区域。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 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科研单位以及生产、经营者代表组成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下设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庐山云雾茶保护办”)。
庐山云雾茶保护办设在九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各级庐山云雾茶行业协会应做好本区域内庐山云雾茶生产的统计分析和汇总工作,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做好庐山云雾茶规范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是由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图案以及庐山云雾茶生产企业名称等组成。
 第七条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使用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专用标志。
第八条 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明:
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 2、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 3、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 第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县(区)生产者的申请,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并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 第十条 生产者只能按公告所列的产品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专用标志的使用权转让他人。
 第十一条 生产者在地理标志产品产地保护范围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以及外地分装厂所生产的茶叶,一律不得使用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的茶园、茶叶生产加工单位不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 第十二条 庐山云雾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扩大或缩小,可印刷在包装物上,也可粘贴在包装物上。
 生产者应当每年将茶叶包装物和标志使用情况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第十三条 庐山云雾茶茶园环境必须符合无公害生产环境要求,按标准种植栽培,建立鲜茶生产台帐和农事记录。
 第十四条 加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购庐山云雾茶鲜叶或半成品(毛茶)。建立相应的原料收购和销售统计台帐。应严格按标准规定的加工工艺制作。具有与生产能力相符的符合国家卫生有关标准的车间、仓库、场地。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仓库内产品界限清晰,数量准确。
 第十五条 庐山云雾茶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庐山云雾茶》标准,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等级相符。
 第十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庐山云雾茶生产、加工、销售过程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禁止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产品标志。禁止在生产的庐山云雾茶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前款规定的产品。
第十七条 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产品必须使用专用标志,经销单位进货时应当验明标识,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 第十九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二)严禁弄虚作假。
 (三)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吃拿卡要。
 (四)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