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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19:36  浏览:93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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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补充规定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补充规定

(卫检总海字〔1995〕第91号 1995年4月27日)

各卫生检疫局:

  《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业经卫生部、交通部联合颁发实施。现将实施电讯卫生检疫补充规定如下:

  一、为便于电讯卫生检疫的实施和联络,各港口冠以不同的大写英文字母和阿拉伯三位数字如下:

  (一)沿海各局以A字排头,大连A001、大窑湾A002、新港(鲇鱼湾)A003、长海A004、丹东A005、太平湾A006、营口A007、鲅鱼图A008、锦州A009、秦皇岛A010、唐山A011、天津A012、石岛A013、文登A014、龙口A015、威海A016、烟台A017、青岛8、日照A019、岚山A020、上海A021、吴淞A022、金山A023、宝山A024、龙吴A025、连云港A026、宁波A027、北仑A028、镇海A029、舟山A030、沈家门A031、定海A032、海门A033、温州A034、宁德A035、福州A036、福清A037、泉州A038、石狮A039、厦门A040、漳州A041、东山A042、汕头A043、汕尾A044、惠州A045、广州A046、新港A047、蛇口A048、盐田A049、增城A050、茂名A051、湛江A052、钦州A053、北海A054、防城A055、海口A056、三亚A057、八所A058、洋浦A059、大亚湾A060、赤坎A061。

  (二)沿长江各局以C字排头,南通001、江阴C002、张家港C003、镇江C004、扬州C005、九江C006、马鞍山C007、南京C008、芜湖C009、安庆C010、铜陵C011、武汉C012、黄石C013、城陵矶C014、重庆C015。

  (三)珠江水域以Z字打头,大铲Z001、南海Z002、江门Z003、鹤山Z004、新会Z005、台平Z006、开平Z007、恩平Z008、阳江Z009、洲头嘴Z010、番禺Z011、莲花山Z012、东莞Z013、太平Z014、九州Z015、湾仔Z016、斗门Z017、佛山Z018、芳村Z019、容奇Z020、高明Z021、中山Z022、清远Z023、肇庆Z024、梧州Z025、柳州Z026、贵港Z027。

  (四)东北各局以D字排头,黑河D001、同江D002、逊克D003、佳木斯D004、哈尔滨D005、富锦D006。

  二、对新开口岸,根据口岸所在区域分别按序号排列。

  三、各卫生检疫机关对申请办理《船舶卫生证书》的船舶,按照船舶卫生检查评分卡的内容实施卫生检查(船舶卫生检查评分卡附后)。

  四、持有有效的《船舶卫生证书》到达任何一个港口,该港口的卫生检疫机关按照《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规定》中的第六条规定执行,并输入电脑备查。

  五、各局在执行电讯卫生检疫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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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81号


《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已经2005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黄志光

二○○五年四月一日



汕头市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调动本市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技术创新和专利保护水平,推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应用,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汕头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用于奖励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专利奖设立如下奖项:
(一)汕头市专利金奖;
(二)汕头市专利优秀奖;
(三)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
专利奖每二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实行限额,汕头市专利金奖授奖项目不得超过6项,汕头市专利优秀奖授奖项目不得超过12项,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不得超过10名。
第三条 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各专业范围内专利奖的初步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应当组织各专业评审组,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制定专利奖的具体评审标准。
第七条 申报专利奖的专利,必须是本市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或在本市实施的、并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的有效专利。
第八条 汕头市专利金奖、汕头市专利优秀奖的评奖标准:
(一)发明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做出重大发明创造,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的作用;实施并取得了显著或潜在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结构、形状或者其结合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上具有适于应用、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的评奖标准:
(一)是专利发明人或主要发明人,在发明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了重要贡献,或在关键技术和技术难题的解决中做出了重大技术创新;
(二)其发明专利在本市实施后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其发明专利无专利权属纠纷或发明人纠纷。
第十条 专利权人或专利实施单位、专利发明人、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申报或推荐专利奖的参选项目和候选人。申报或推荐专利奖参选项目和候选人的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申报人或推荐单位按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有效、真实的材料,报送所属区县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直有关主管部门;
(二)各区县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奖标准对参评项目或候选人签署推荐意见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申报汕头市专利金奖和汕头市专利优秀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汕头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申报书》;
(二)专利证书;
(三)专利有效性证明;
专利有效性证明应当是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代办机构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
(四)专利公告文件;
(五)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申报书》;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任职证明;
(三)与本人有关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参评项目和候选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分别提交评审委员会各专业评审组,由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步评审后,提出获奖项目、奖励等级和获奖人选的评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奖励等级和获奖人选的评审决议,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专利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金。获奖项目、获奖等级和获奖人选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
第十六条 专利奖的奖金数额,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专利奖的奖金、以及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获得专利奖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市政府奖励的奖金按不少于30%的比例奖励获奖项目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按不少于20%的比例奖励对该专利项目实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议报市政府批准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的异议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异议后应当及时复查核实,并将复查结果报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
第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利奖的,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由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专利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商业部、国务院经贸办、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大型国合商业零售企业中倡导对销售商品的质量实行先行负责的通知

商业部 国务院经贸办 等


商业部、国务院经贸办、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在大型国合商业零售企业中倡导对销售商品的质量实行先行负责的通知
商业部、国务院经贸办、国家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办、商委、商业厅、粮食
局、供销社、经济委员会、技术监督局:
近几年来,国有商业企业和供销合作社企业(以下简称“国合商业企业”)采取各种措施狠抓商品质量管理,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对市场的侵入,一些商业零售企业目前实行的对售出商品实行先行负责的办法就是其中之一。实行这一办法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使双方蒙受
经济损失,维护了国合商业的信誉,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为此,经研究决定首先在大型国合商业、零售企业中倡导“对销售的商品质量实行先行负责”的做法。同时希望其他有条件的商业零售企业也实行先行负责。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销售的商品质量实行先行负责”,即在生产和销售规定的责任负责期内,在符合退换货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商店可先进行商品的修理、换退货、侵权赔偿处理,如因产品生产内在质量缺陷造成消费者伤亡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可由售出单位协同受害方一起向生产
企业追偿责任,解决售出商品的质量纠纷。尔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生产者、储运者责任的,由商店向责任者追偿先行负责的费用。商店开据的商品售货凭证就是与顾客形成的合同,有义务对售出商品质量先行负责。这也是国合商业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充分体现,对抵
制假冒伪劣商品进入主渠道,树立和维护国合商业的信誉与形象,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二、提倡商业零售企业在目前国家规定“三包”范围以外,向生产企业订购商品时,列出质量责任条款,以明确责任。大型国合商业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质量法》并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制定并向消费者公布本企业的退、换货制度及实施细则和积极实行先行负责
的办法,首先解决好经销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
三、加强商品的售后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必要的制度。有条件的可设立“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基金”用于先行开支。也可以按照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自愿的原则,建立“商品质量保障金”或由工商双方向保险公司就商品质量投保。同时要加强商品购销调存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特别是严把
进货质量关,做到谁进货谁负责。坚决打击收受回扣,故意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行为。
四、各地国合批发企业,要积极支持零售企业对销售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做好批发商品的质量管理与服务管理工作。
五、各生产企业要以积极的态度支持这项工作,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产品出厂检验,承担应负的责任;各级生产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引导、协调工作,使之得以很好地贯彻执行。
六、各级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这项工作的宣传发动工作,切实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难题与困难,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并且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鼓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细则,注意把先行负责与抓服务质量、商品质量管理,增强企业
竞争机制,落实企业内部质量奖罚等工作结合起来,使这项工作真正抓出成效。
七、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商业企业做好这项工作,协调解决商业企业落实先行负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请各地商委、商业厅、粮食局、供销社将实行先行负责的大型零售企业和自愿实行的中、小型零售企业名单及时函报商业部。



199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