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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关于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检查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7:15:07  浏览:94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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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关于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检查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关于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检查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关于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检查的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检查的意见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九日)


根据强化知识产权执法的需要,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将以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检查组的形式,对各地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和发生的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活动进行集中检查。现就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检查组由国家版权局、中国专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海关、公安、科技、外经贸、医药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届时派员组成。该组在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指导、协调下进行工作。为便于群众依法实
施监督和被侵权当事人的举报,联合检查组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和联系人。
二、根据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工作部署,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检查组不定期地集中开展工作。各成员要依据本部门的职责和授权,在联合检查过程中努力工作,搞好配合,积极完成任务。
三、联合检查组收到举报的案件,应区别不同情况,分送各有关职能部门查处;对重大侵权案件可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检查。联合检查组对侵权活动进行检查后,要向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提出报告,并且将有关材料和建议送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点城市应依照上述做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检查组。重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在音像制品、电影、计算机软件和书刊著作权以及商标、专利等领域,组成专门检查小组,分别由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其他有关
部门协助,进行重点检查。
五、对跨省市知识产权侵权活动的查处,有关省市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必要时,可将有关案情报告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以便进行协调。
六、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检查组开展工作。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知识产权的管理和执法工作,务必将此项工作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199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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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颁布单位:山西省政府 

文号:政府令15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1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0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刘振华

二零零二年一月十九日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山西省人民政府对2001年9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主要内容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不符合WTO规则及我国对外承诺的;适用期已过或已有新的规定代替的,共16件规章予以废止(废止规章目录附后)

二零零二年一月十九日 

  

           废止的规章目录(16件)

       (1988年-2001年9月30日)

  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企业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1988年9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

  2、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1月3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6号令发布)

  3、山西省社会治安防范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5月2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1998年1月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20号令修改)

  4、山西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1990年10月1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14号令修改)

  5、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月1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3号令发布)

  6、山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1991年6月1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发布)

  7、山西省鼓励外商投资办法(1991年7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8、山西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办法(1991年7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7号令发布)

  9、山西省鼓励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实施细则(1992年6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

  10、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农田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和减免的规定(1992年6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33号令发布)

  11、山西省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1992年9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35号令发布1997年12月1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18号令修改)

  12、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2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37号令发布)

  13、山西省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暂行规定(1993年3月1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38号令发布)

  14、山西省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规定(1994年11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57号令发布)

  15、山西省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5月1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75号令发布)

  16、山西省外商投资资产鉴定管理办法(1997年11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06号令发布)

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等


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做好库区移民工作,发展水利水电事业,根据国务院1991年2月15日颁布的《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74号令)的规定,并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对1986年至1995年投产和1996年以前国家批准开
工建设的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设立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用于扶持库区移民发展生产和解决遗留问题。
二、对水电和水利项目的移民,国家实行统一的扶持政策和扶持标准。基金提取的原则是:不降低移民原来的生产、生活水平并逐步有所改善;以国家批准的移民数量作为计算基金提取的基数;根据不同水电站、水库的移民及淹没损失数量、常年电厂供电量、建库后出现问题的严重程
度及所在地区扶持水平的不同,按每个移民每年250—400元的标准控制,以水电站和水库所在省为单位,统一核定1986年及以后投产的水电站每千瓦时电量提取基金的多少。从1996年1月1日算起(已经批准开工、尚未投产的水电站,从水电站机组发电之日算起),共提取
10年。
有关省基金提取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电力局、水电厅、水利厅商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水利部备案。但年终以省电力局为核算单位,最高提取标准不准超过每千瓦时5厘钱。
三、基金提取标准确定后,进入各水电站的发电成本。
四、基金统一交由水电站和水库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对于跨省(区、直辖市)和界河的水库,基金按国家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所确定的移民人数比例分别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和使用。
五、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每年要分别将基金使用计划和上一年的基金使用情况报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水利部和审计署备查。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基金确定后,库区移民生活的安置和生产的扶持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现的问题也由省级人民政府解决。
七、今后新建的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有关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移民工作,在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上应统一规划、落实措施,否则不能开工建设。
八、关于以供水、防洪和灌溉为主,发电量很小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按上述办法仍达不到扶持要求的,将另行研究制定办法。



199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