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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7:30:22  浏览:81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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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已废止)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2月9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89年5月19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工程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房屋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四章 市政及其他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五章 临时建筑的管理
第六章 违章建筑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把贵阳市逐步建设成为经济发达、文化昌盛、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发展和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市人民政府认为确需改变时,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 贵阳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全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按照十分珍惜与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和城市发展的长远和近期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贵阳市规划区域内的各项建设活动,由市规划局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四条 新建小区和外围城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搞好市政基础设施和各种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五条 旧城区的改造,应按照规划成街成片地逐步实施。对分散的旧房,则分别情况,加强维修,合理利用,逐步改造。

第二章 建设工程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各类管线工程的单位,应在领取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动工。

建设单位办理建设许可证,按以下审批程序进行:
1.向市规划局提供申请报告、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征拨文件或使用权证件、计划任务书、投资计划抄件和建设用地1:500地形图。
2.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发给规划红线图后,方可进行建筑设计。
3.审批建筑设计、查验工程桩线后,发给建设许可证。
第七条 城镇居民和村民个人修建房屋,应向市规划局(含两城区的派出机构)或三郊区的规划管理机构和农房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领取建设许可证后方可修建。
申请建设许可证须提供经居委会或村委会签署意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审查同意的申请报告和房屋产权、合法用地证件以及房屋位置图、设计图。
第八条 成片建设、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市区、花溪、乌当、白云区政府所在地主干道两侧临街建筑、文物古迹、风景游览保护区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由市规划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建设工程凡涉及交通、消防、人防、环保、环卫、卫生防疫、防汛、市政、绿化、工商、房管、文物管理等有关部门规定时,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凡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的,必须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一条 重要建设工程和隐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图和有关资料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归档。

第三章 房屋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凡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河道两侧规定的保护距离内以及低于防汛标高的地段,均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十三条 凡规划安排近期建设的地段,以及文物古迹、风景游览保护区,都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这些地域的原有建筑物,除危房可以维修、加固外,不得扩建、改建。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房屋的长度和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耐火等级建筑的最大长度,不得超过防火设计的规范要求。
2.住宅建筑的间距,按建筑高度计算,确定高度与间距之比。新开发区,面对面不小于1:1.2,不开窗的山墙对采光的纵墙面,间距最少不得小于8米,山墙对山墙不得小于6米;旧城改造区,面对面间距不小于1:1,特殊情况根据地形、路段、交通、消防、采光、通讯等具
体情况,由规划管理部门审定。
3.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建筑物性质和有关规范具体确定。
4.建设单位原有住宅区内改造修建的住宅建筑,按规划规定间距的一半确定拆除范围。
第十五条 临街和沿规划道路红线的新建筑物,包括底层最外凸出部分的室外花台、踏步、采光井等,不得侵占道路红线。建筑物的上部(除雨棚外)不应占用道路红线的空间尺度。
进出车流、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应按规划退离道路红线,并留出人流集散地和停车场地。
第十六条 凡规划要求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必须按要求的规模修建,并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四章 市政及其他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工程及其他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广场、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各类管线和地道的标高座标、平面布置、纵横断面,以及立电杆、栽行道树、安放雕塑艺术品等,均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统筹安排。
2.在施工中与原有地上地下设施发生矛盾时,建设单位必须报市规划部门,由规划部门与有关单位商定。
3.新建道路的各类地下管线的敷设和检修应同步进行。新建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破路。特殊需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加收掘路费二至五倍。
第十八条 贸易市场、环卫设施、人防战备等其他工程的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第十九条 河道建设,应确保防洪安全,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五章 临时建筑的管理
第二十条 经批准修建临时使用的工棚、料库、围墙、周转房、商业服务网点、货棚、售货亭、书报亭、广告牌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均属临时建筑。
第二十一条 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为两年,需延期者应重新申报。施工期间搭建的临时工棚,应在工程竣工后立即拆除,不得改作他用。
凡城市建设和整顿市容需要,临时建筑均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市区内主要干道临时建筑,由市规划局审批。市区主干道以外的临时建筑,由市规划局在南明、云岩区的派出机构审批。花溪、乌当、白云区的临时建筑,由各区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章 违章建筑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凡未领取建设许可证或不按建设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修建的建筑均属违章建筑。
第二十四条 凡属违章建筑,视情节轻重,对违章单位或个人处以土建造价1%-10%的罚款,并限期拆除;对受罚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50-3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局是全市检查处理违章建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处理违章建筑的办法和规定。
违章建筑的清理、拆除工作,市区主干道由市城管监察大队负责,其他由区城管监察中队负责,规划、公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协同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凡监督、制止、检举违章建设或贯彻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者,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城市建设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区主干道为:中华路、中山路、延安路、瑞金路、花溪大道(太慈桥以东)、遵义路、枣山路、解放路、外环城东路、都司路、北京路、浣纱路。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制定相应的行政规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的《贵阳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8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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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国办发(2001)49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供销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国家民委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供销总社
(二OO一年六月十五日)

  边销茶又称紧压茶、砖茶,是新疆、西藏、内蒙古、青海、甘肃、宁夏、四川等省、自治区少数民族群众传统的生活必需品。搞好边销茶的生产和供应,事关民族团结和边疆地区的社会稳定。为稳定边销茶生产和供应,保证少数民族群众喝上“放心茶”,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边销茶生产管理,产区继续实行定点生产

  针对当前边销茶生产秩序混乱、生产能力过剩和质量下降等问题,对现有的边销茶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依法取缔劣质产品生产企业,清理整顿工作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会同有关部门作出部署;在此基础上,对边销茶继续实行定点生产。

  要结合“十五”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调整,按照产品质量、生产规模、区域布局等要求重新制定定点标准,重新确定定点资格。整顿后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定点企业资格,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定点资格,同时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非定点生产企业补充为定点企业。定点生产企业享受国家有关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优惠政策,其名单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会同有关部门公布。今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律不得批准新建边销茶生产加工企业。

  对重新确定的定点企业要实行动态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准经营范围时应标明“生产加工边销茶”,并在年检中予以重点审核。未取得定点资格的生产企业,一律不得从事边销茶的生产加工。其中,几原经营范围内有紧压茶、砖茶等边销茶经营内容的,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清理整顿非定点企业和依法取缔劣质产品生产企业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二、改进边销茶销售管理,销区实行定点批发

  边销茶销售管理,由销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要在继续发挥供销社边销茶经营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引入竞争机制,减少流通环节和费用,实行定点批发。有条件的省(自治区)可以继续由供销社归口经营,但要打破省(自治区)供销社统一批发的格局,可赋予销量大的市(盟、州)供销社直接批发权。其他地区根据具体情况,在发挥边销茶经营主渠道作用的同时,适当增加批发企业数量。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民委等部门按照经营渠道、仓储设施、管理状况、区域布局等情况,制定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的标准,销区省(自治区)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资格认定,并进行监督、检查。定点批发企业批发的边销茶一律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定点生产企业只能向定点批发企业供货,经销区省(自治区)政府批准也可在销区销售边销茶。

  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对现有批发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条件的批发企业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准批发企业经营范围时应标明“边销茶批发”,经营范围内没有边销茶批发业务的企业,不得从事边销茶批发业务。要加强边销茶零售市场的规范管理。

  边销茶定点批发和零售企业要与定点生产企业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保证边销茶正常供应,保持边销茶市场价格稳定,搞好服务,共同促进边销茶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确保边销茶的市场稳定,国家继续实行边销茶储备制度,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改进和完善边销茶(包括原料和产成品)储备的具体办法,并加强监督。边销茶的储备要做到专库、专账、专人管理,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计划,供销总社具体实施。边销茶的重点销区,也要建立地方储备。

  三、严格边销茶的质量管理,强化市场监督管理

  质检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边销茶质量标准体系,统一检测手段,并督促定点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加强检验,保证产品质量。国家储备的边销茶,由质检总局指定法定质检机构实施公正检验。生产企业要增强质量意识,在加强管理、改进工艺、提高质量、改进包装等方面下功夫。出厂产品必须经过检验,严禁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出厂销售。

  要对生产企业和市场上的边销茶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由质检部门负责组织。对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边销茶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凡定点生产企业产品经检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者,由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凡批发企业销售的产品连续二次检查不合格者,由销区省(自治区)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批发资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质检部门要对边销茶市场进行经常性检查,严厉查处销售非定点企业产品的行为。对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违法经营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边销茶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政治性和政策性都很强,无论在供应数量、供应时间还是产品质量上出现问题,都可能成为影响民族地区稳定的因素。各有关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边销茶生产和供应中的问题,确保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喝上质量有保证、价格适中的边销茶。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活动宣传报道管理的函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活动宣传报道管理的函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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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