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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9:08:03  浏览:91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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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湖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湘政发〔2004〕22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省委、省政府决定,湖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加挂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牌子)升格为副厅级,为省国土资源厅承担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组织对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组织开展对制定和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耕地保护、国土资源登记发证、国土资源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国土资源交易行为的报批和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三)直接查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其他重大土地、矿产、测绘违法行为。
(四)按规定职责和程序配合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或部门依法追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和治安责任、刑事责任,依法实施国土资源违法行政处罚的执行。
(五)拟定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有关规章制度和防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的政策性措施;负责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相关规章制度;负责违法案件的统计、分析和通报工作。
(六)对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工作进行业务领导,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系统人员相关的业务培训工作。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设4个副处级职能处。
(一)综合处
负责组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政策理论和有关问题的调研,拟定执法监察相关规章制度;负责执法监察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执法监察情况综合、案情通报、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新闻发布、执法宣传和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负责执法监察人员相关的业务培训;负责执法监察装备建设工作。
(二)监督审理处
负责组织国土资源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行动;组织开展动态巡查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预防工作,拟定执法监察机构介入国土资源审批事项过程监督的具体措施,参与省本级土地、矿产、测绘审批事项的会审,及时制止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活动,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负责省本级查处案件的审理;负责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报省完善手续的审查和违法案件的备案工作;会同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组织实施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工作。
(三)执法监察一处
负责立案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承办上级批办、新闻媒体反映、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理工作;督促下级执法监察机构查处土地违法案件,负责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和上报备案工作;按规定职责和程序配合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或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土地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和治安责任、刑事责任,依法实施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四)执法监察二处
负责立案查处矿产资源、测绘违法案件;承担上级批办、新闻媒体反映、群众举报的矿产资源、测绘违法行为的处理工作;负责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日常工作;督促下级执法监察机构查处矿产资源、测绘违法案件,负责重大矿产资源、测绘违法案件查处的上报备案工作;按规定职责和程序配合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或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矿产资源、测绘违法行为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和治安责任、刑事责任,依法实施矿产资源、测绘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机关编制为18名,其中行政编制8名(从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划转),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0名(原有6名,另从省第一测绘院划转4名)。总队设总队长(副厅级)1名,副总队长(正处级)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名。管理人员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机关党群、纪检监察、干部人事和行政后勤等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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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议

中国政府 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92年4月18日 生效日期1992年4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议,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以下方面发展两国文化艺术的交流和合作:
  一、文学、艺术、电影和视听的创作的促进;
  二、文化、艺术的培训和教育。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鼓励在博物馆学、图书馆管理学和国家档案馆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通过以下方式发展文化艺术创作:
  一、促进文学和出版事业的发展;
  二、促进舞台艺术的发展:音乐、舞蹈、芭蕾、戏剧;
  三、发展造型艺术:绘画、素描、雕塑(木雕、石雕等)、内部建筑和装饰;
  四、作家和艺术家互访;
  五、互派艺术团访问演出;
  六、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通过以下方式,在文化艺术的培训和教育方面发展关系:
  一、交换教科书、图书、资料和刊物;
  二、互派教师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或讲学;
  三、根据一方和另一方的需要和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
  四、两国高等文化艺术院校间合作;
  五、对方国家的艺术家、文学家和其他文化艺术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电影和视听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议,有关年度文化艺术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或制定本协议的附件。

  第七条 不属于缔约双方文化部管辖范围的其他文化艺术方面的事项将由缔约双方转交有关的部委或国家机构。

  第八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议于一九九二年四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科特迪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昂里埃特·达·迪阿巴特
    (签字)           (签字)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2008年5月24日至25日支付系统持续运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2008年5月24日至25日支付系统持续运行的通知

银办发〔2008〕12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障救灾款项的及时支付,2008年5月24日至25日支付系统持续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运行节点及运行时间。5月24日至25日,支付系统国家处理中心(NPC)和32个城市处理中心(CCPC)持续运行。大额支付系统每日业务受理时间为10:00至17:00,小额支付系统运行时间不变。

二、加强支付系统运行监测。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各清算中心、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应根据支付系统运行时间,按照内部控制管理要求,安排人员值守,切实加强支付系统运行监测。营业、国库部门应保障救灾款项在第一时间支付到指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做好救灾款项的支付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支付系统运行安排,合理安排行内系统运行时间和值守的工作人员,构建救灾款项汇划绿色通道。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保所收到的救灾款项在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

四、强化支付系统应急准备。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受灾地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建立与当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电话联系渠道。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NPC和CCPC正常稳定运行;保持应急领导小组沟通机制畅通,确保信息的及时传达和响应;加强受灾地区支付系统运行的应急管理,出现异常情况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处置。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