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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1:25:31  浏览:94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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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统一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5〕52号通知,印发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并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最近,各地反映,由于该通知收到较晚,一些纳税人在今年7月份以后销售的货物已经按原规定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并
据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要求推迟执行日期。
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执行日期,经与财政部商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199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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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技术方案》(试行)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伐区作业质量检查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技术方案》(试行)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伐区作业质量检查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林业厅,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驻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专员办:
  为进一步规范伐区调查设计和伐区作业质量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现将修改后的《重点国有林区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技术方案》(试行)和《重点国有林区伐区作业质量检查技术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重点国有林区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技术方案(试行)
   重点国有林区伐区作业质量检查技术方案(试行)
http://www.forestry.gov.cn/data/2008/uploadfile/2008-11-27-509965-重点国有林区伐区作业质量检查技术方案和重点国有林区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技术方案.doc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5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9〕36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
  为保证税负公平,对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