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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整体重组改制涉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6:03:45  浏览:97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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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整体重组改制涉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整体重组改制涉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有关推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石油、石化等企业集团,正通过优化资本结构和资源配置,扩大直接融资,增强发展和改造能力的方式进行企业重组,并计划今年内完成在国际
市场上市。按照上市要求,企业合法拥有的包括房产在内的存量资产需要作整体评估,而房地产的评估就必须提供合法的权属证书。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支持国家特大型国有企业的改革工作,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积极协调做好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涉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考虑其上市时间紧,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的特殊性,作为一项临时措施,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可依据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明材料,先抓
紧进行确权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房产,在同一市、县范围内核发一个总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证书),同时附所涉房产清单,并在附注栏内作相应注记,从而保证该公司上市评估所需的房屋产权证明到位。但企业必须书面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办理分栋房屋产权证书,并以最终核
发的分栋房屋产权证书为准,形成完整的产权产籍资料。
二、在办理房屋登记、确权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资料不全,但有相应的土地、规划、立项计划的批件,或在规划部门认可的规划红线总图范围内的房产,在没有产权纠纷的前提下,可由申请发证单位出具具结保证书后,予以确权。
三、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和改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通知》(建住房〔1999〕119号)精神,积极组织力量按期完成此项工作。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收取产权登记发证等费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
理由收取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
四、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国有企业改制中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的管理,凡房地产价格评估,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书须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方能有效。
五、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要尽快将本通知转发相关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并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各地要认真结合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对国家特大型企业的重组改制工作积极支持,有条件的部门要尽快先行介入完成前期工作,并认真做好
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的宣传工作。
六、今后,凡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特大型企业的重组改制,涉及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和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按照此文件精神办理。



199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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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已经2006年5月23日鞍山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谷春立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决策法制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速建设法治政府进程,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论证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决策事项包括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以及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依据法定职责有权直接决定的下列事项:

(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成立新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

(三)成立负责有关建设项目的临时性机构;

(四)确定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

(五)处置重大或重要国有资产;

(六)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经济合同;

(七)市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时涉及法律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工作应当在决策程序前进行。具体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启动合法性论证程序,由承办单位按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报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或秘书长决定,也可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或秘书长直接决定。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工作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实事求是、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论证,并出具合法性论证意见。

第七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对于拟提报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通知市政府法制部门参加前期有关调研、论证工作。

第八条 对市政府领导决定进行合法性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一)关于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重大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重大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做法;

(四)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进行合法性论证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于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论证,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论证意见并报市政府。市政府领导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

市政府领导批准启动合法性论证程序后,承办单位按本规定第八条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论证:

(一)是否与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一致;

(二)是否与我市现行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协调、衔接;

(三)是否存在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问题;

(四)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论证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二)收集有关资料;

(三)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媒体、市政府网站等形式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根据需要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组专家参与论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事项经过合法性论证后,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合法性论证意见,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并通报承办单位。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经过合法性论证后,符合法律规定和原则的,承办单位按程序及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者报市政府有关领导直接决定。

重大决策事项经过合法性论证后,违反法律规定和原则的,承办单位原则上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者报市政府有关领导直接决定;特殊情况,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者报市政府有关领导直接决定的,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有关领导客观反映市政府法制部门出具的合法性论证意见,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工作所需费用,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专项预算,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对于涉密的重大决策事项,参与合法性论证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论证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合法性论证事项的内容。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办单位或者市政府法制部门违反本规定,导致市政府决策失误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对相应的行政首长实施问责。

第十七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科学界定本部门和单位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的合法性论证程序和规范化决策机制。

第十八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在决策权限范围内作出重大决策的,必须经本部门、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论证。对于以部门和单位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接受备案审查。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以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3〕10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请批准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石家庄市是河北省省会、京津冀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总体规划》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石家庄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2657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整治和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服务。要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30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287平方公里以内。要贯彻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根据石家庄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和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加强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积极推进步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系统建设,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发新能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支持绿色建筑发展。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发展,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大对细颗粒物、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控制,限期达到规划提出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加强水资源保护,划定城市水系蓝线保护范围,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要加强对苍岩山等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六、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合理和相关资金投入。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七、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管理要求,加强对古城空间轮廓线的控制,重点保护好正定、赵县历史文化名城和天长镇、于家村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环境风貌,以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要加强对滹沱河沿岸建筑高度和样式的控制引导,妥善处理正定新区建设与正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系。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石家庄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不得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石家庄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石家庄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1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