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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南京市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07:52  浏览:86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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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南京市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颁发南京市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以及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为加强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其顺利发展,结合我市乡镇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条 乡镇企业及其各级主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安排、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安排、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落实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时,要有安全生产的明确要求和严格的
考核指标。各工业主管部门要按行业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乡镇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
第三条 乡镇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系统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产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条 乡镇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条例、制度等,制定切合实际的各级各类(生产、计划、技术、设计、工艺、供销、运输、劳资、财务等)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乡镇企业的每个职工应自觉遵守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不违章作业,并有权制止违章行为、拒绝执行违章指挥。

第三章 安全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县(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经委、工业公司)要根据各自的情况,统一管理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乡镇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安全机构,配备较为得力的安全技术干部,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乡镇企业应根据其生产性质及规模大小设置安全机构;配备得力的专、兼职安技干部。原则上五百人以上的企业设立安全机构;五百人以下、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包括一百人以下的矿山、冶炼、化工企业)配备专职安技员;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和车间设兼职安技员,班组设不脱
产的安全员。
第九条 安全机构或专、兼职安技员的职责:
1、协助领导组织、监督生产中的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制度;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参加企业召开的有关生产会议,提出做好安全工作的意见;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项目的设计、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治理尘毒、噪声等生产性有害因素的规划及其具体实施方案,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
4、经常进行生产现场检查,对发与的事故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对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进行制止;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险情,有权先令其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处理。
5、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的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期实现。
6、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的标准发放和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7、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特别要做好对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负责指导企业和车间、班组安技员(安全员)开展工作;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第四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县(区)经委、劳动、工会及乡镇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对乡镇企业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企业应对职工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职工对安全生产重要意义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第十二条 企业要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安全教育卡(或档案)。
电气、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车辆驾驶、船舶驾驶、爆破、架子工、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操作技术训练,并经县(区)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三条 企业对新进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等)应进行厂、车间、岗位三级安全教育,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使用新设备以及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相应进行新岗位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准进入生产岗位。

第五章 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企业应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包括一般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领导应亲自组织和参加。
第十五条 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不符合安全规定,又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对一时难以解决的,必须采取确保安全的临时措施,同时指定专人负责,限期解决。

第六章 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各乡镇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人民政府颁布的《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管理办法》及市劳动局制定的《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明确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统计和报告的通知》。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多人(三人或三人以上)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后,企业领导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龄、性别、工种、职称、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及直接原因等用电话、电报或其他快速办法,报告乡镇企业的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检察院和
工会组织。
第十八条 发生重伤事故、多人事故(包括急性中毒事故)由企业组成事故调查组,乡镇企业的主管部门派员参加,负责进行事故调查;发生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当地县(区)计、经委及劳动、检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派员参加,事故的处理结案工作由当
地劳动部门负责。
对发生的伤亡事故必须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事故的结案工作在一个月内完成。

第七章 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执行“三同时”(即安全技术、工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初步设计和竣工投产都必须经县(区)劳动、卫生、公安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共同审查同意,否则,不得施工、投产。
第二十条 企业生产场所内的各种设备及装置的布置,应符合国家现有的规程、规范、标准、条例等法规的要求。各类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各类电器设备和线路和绝缘性能必须良好。
第二十一条 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要求,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运输、保管领用等制度,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生产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情况,应请县(区)卫生防疫站定期进行监测。凡超过国家标准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治理措施。
对接触尘、毒作业的职工,应实行就业前身体检查和定期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发现禁忌证的要另行安排工作。对确定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积极治疗,并调离原岗位。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款用于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企业主管部门对此项经费的提取、使用应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八章 奖励和征罚
第二十四条 乡镇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列入计算发放奖金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五条 乡镇企业及其各级主管部门对在改善劳动条件,安全卫生工作中取得成绩,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法规、规定和规程而造成伤亡事故、职业病、职业中毒等严重后果的单位领导和责任者,应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分别绘画予罚款、行政处分直至提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具体罚款办法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凡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当年不得参加企业整顿验收和先进企业的评比。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所有乡镇企业(包括村或队办工业、交通运输、建筑、食品加工、林业、农场和商业服务业等)。
第二十八条 街道企业和校办工厂(包括大专院校、中专学校、中学、职业学校及小学办的工厂),应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贯彻情况由各级劳动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工会组织负责监督。
第三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自已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今后如有与上级新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198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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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流动,离婚案件与日俱增,数量占到了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案件总数的很大比例,并且这个比例还在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这些离婚案件里,有一部分是在一方当事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或者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开庭审理的,在这种情形下势必有许多案件缺席判决。但是,离婚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这其中还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许多问题,关系着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因此,审理离婚案件,应慎重适用缺席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这些规定无疑保证了法院诉讼程序的正当完成,维护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审理也存在着适用缺席判决不当的情形。

一、没有查明一方当事人确属无不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缺席开庭,缺席判决。

在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仅凭原告方所作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即做出缺席判决是难以完全做到程序正当的,而在实际生活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情况存在多种可能性。

不可否认,有一些当事人是因意气用事提出的离婚,被告又赌气不到庭;有些是被告因为好面子而不想进法院大门;有可能当事人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到庭。针对第一种情况,如果法院处理得当,双方则可能握手言和、和好如初,挽救一个濒临破碎的家庭,或者让双方当事人能够心平气和的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好聚好散,不至于激化矛盾;针对第二种情况,如果被告明确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出具书面答辩意见提交法庭,或者将被告对离婚的意见记入笔录,法庭可以采用庭外调解等多种措施解决纠纷;针对第三种情况,如果另一方当事人确有急事不能按时到庭应诉,法庭可以在情况允许的前提下,调整开庭时间,尽量方便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以利于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总之,只有查明了另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既维护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做到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如果出现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形,则要把查明当事人是否确属下落不明作为案件审理的关键,单从原告方提供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来源看,这些相关证据可能存在着不真实或者不客观的情况。目前,离婚纠纷中原告提供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多是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暂且不论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有没有权力确认本辖区村民或居民是否属于“下落不明”,在目前人口流动数量越来越大、越来越频繁的状况下,仅凭一纸证明就认定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免草率,最好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加以认定。审判人员应根据这类案件的特殊性,依职权调查取证。除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调查核实外,还应当调查下落不明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往来密切可能知道其行踪的人,再最后认定被告是否属下落不明,防止给恶意规避对方阻碍的当事人留下可乘之机。在公告送达的时候,除应当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外,并应当在下落不明当事人以前工作或生活的地方或者其近亲属居住的地方张贴公告,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当事人利用欺诈手段骗取法院离婚判决,维护未到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缺席判决中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上,随意性太大。

“感情确己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但这一条件恰恰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离婚问题往往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需要对客观情况从多方面进行认定。在这类案件中,就需要强化原告举证责任的全面性。原告通常都会提供一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但不全面,鉴于原告的陈述仅是一面之词,不同机构出具的证言代表不同机构的职能和证明方向,因此,除应要求原告提供原、被告共同户籍地或居住地的相关证明外,有条件的还应要求原告提供其他证明加以佐证。另外,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适度的参与调查核实,也有利于对当事人诉争的事实做出更为客观合理的处理,避免另一方利益受损和不必要的社会矛盾的发生。

虽然,从离婚案件的表面上来看,只是当事人之间的私人纠纷,但婚姻问题不仅仅是涉及到家庭的稳定,这里面还涉及到很多社会问题。因此,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可以就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存续状况、是否存在感情不和以及感情不和的原因等问题向有关单位、个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等进行适当的调查了解和核实,进一步保证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客观公正。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和全方位的服务,是司法机关担负的重大责任。在审判实践上,除了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讲究诉讼公正及效率,也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就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始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大局司法,为人民服务”的司法理念,不能仅仅追求诉讼效率和眼前利益,要着眼于矛盾纠纷的彻底解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真正从根本上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以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北安市人民法院 安丽佳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会计制度》、《公路养护单位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养护会计制度》、《公路养护单位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

1987年11月19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
根据当前公路养护单位经济体制改革的情况,部对一九七九年颁发的《公路养护会计制度》进行了修改,并制定了《公路养护单位成本核算办法》,此件业经财政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施行。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随时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