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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3:12:51  浏览:95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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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草案)》的议案,会议决定对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作如下规定: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处罚,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处罚,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三、本决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适用上述规定。



199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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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4]37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道路客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时有发生,今年上半年,全国道路客运行业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100起,共造成728人死亡,1137人受伤。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运输事故24起,共造成441人死亡,388人受伤,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了26.3%、52.1%、26.4%,尤其是进入5月份以来,重特大恶性事故接连发生,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月12日14时45分左右,浙江省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辆车号为浙A74502金龙快客(核载34人、实载33人),由浙江省杭州市驶往江苏省昆山市,行至嘉兴市乍嘉苏高速公路34公里+906米桐乡出口处,翻入桥下,造成23人死亡,10人受伤。

5月24日9时30分,江西省抚州市汽运公司502车队一辆车号为赣F01290中巴车(核载17人、实载19人),从32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20国道713公里+640米处时,由于违章超车,与相向驶来的东乡县一辆无牌东风翻斗车相撞,造成11人死亡,7人受伤。

5月24日13时15分,四川省达州万源市出租汽车公司一辆车号为川S26314旅行客车(核载19人、实载30人),在从黄钟镇开往万源市途中,行至黄柏公路8公里+900米处,由于驾驶员疲劳驾驶,车辆翻下100米深的悬崖,造成23人死亡,6人受伤。

6月13日,辽宁省丹东东运集团所属宽甸客运公司一辆车号为辽F71803的中型客车,由承租人包车去沈阳,当晚载客32人返回宽甸,23时20分行至铁长线258公里+900米处时,由于超速行驶,驾驶员在转弯时处置不当,车辆翻入河道内,造成17人死亡,15人受伤。

6月16日,江西省宜春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一辆车号为赣C07243的普通客车(核载19人),7时40分由宜春发往萍乡宜风,至宜风后,私自包车组客至新余市分宜县昌山庙,12时45分左右在昌山庙载客27人返回宜春途中与一辆车交会时,侧翻入路旁河中,造成21人死亡,8人受伤。

6月26日9时,广西省都安县一辆车号为桂M80507大客车(核载39人,实载56人),从都安板岭开往河池宜州市时,因车辆发生故障,导致方向失灵,翻下刁江,造成21死亡,14人受伤。

上述恶性事故的发生,暴露了道路运输行业仍存在着重大安全隐患。为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坚决遏制当前道路客运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切实维护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秩序,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查找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今年上半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责任方进行严肃处理。一是对事故相关企业的安全管理进行责任分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要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处理,并追究有关企业领导人的责任;二是对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的培训、考试、发证等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经办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管理干部,要严肃处理;对产生严重后果的驾驶员,要取消其从业资格;三是对车辆技术管理进行责任倒查,对不按规定及时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测的道路运输企业,以及对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检测站,要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四是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调查,对凡因客运站把关不严而造成客运车辆超载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严禁客运车辆超速行驶

各地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和监督,严格落实客运车辆限速规定,禁止驾驶员超速行驶。客运车辆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行驶。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超速行驶的危害性,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限速规定,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主动性。

三、加强对客运驾驶员和车辆的动态监管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引导运输企业采用汽车行驶记录仪、GPS等先进的科技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管。要加强对驾驶员行为的监督,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超速驾驶和擅自包车经营、变更线路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驾驶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提升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四、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总结工作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对上半年的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政策及制度的落实情况、责任倒查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对实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认真总结,提出下一步的安全管理目标和整改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于8月10日前报部公路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基〔2004〕15号


  近日,北京、河南两地的幼儿园接连发生幼儿意外伤亡事故。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传达室临时工持刀将15名在园幼儿和3名教师砍伤,其中,1名幼儿经抢救无效死亡,2名幼儿和1名教师重伤。8月10日,河南省济源市克井镇后沟河村村民非法开办的幼儿班发生房屋倒塌事故,目前有2名幼儿死亡,28名幼儿住院观察治疗。

  上述意外事故的发生,给受害人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和无法弥补的损失,也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学龄前儿童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为了防止类似事故再度发生,确保幼儿的健康成长和生命安全,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幼儿园的安全工作,针对当前发生的重大安全问题,要严格要求各级幼教管理人员、幼儿园举办者和幼儿园教职工认真学习并详细了解国家关于幼儿园管理的法规和文件,首先做到知法守法,严格按规章办事。

  二、近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要逐级组织一次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大检查,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自查、互查、联合普查、抽查等方式,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周边环境、房屋、室内外活动场地、设备设施(特殊仪器设备由质量监督部门检查)、食堂和饮食卫生、玩教具、消防设施、接送幼儿车辆、幼儿园教职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身心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认真排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就地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隐患,严禁走过场,弄虚作假。对凡经过这次检查后仍出现问题的单位和负责人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应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各级各类幼儿园,特别是民办幼儿园建立健全安全防护等各种规章制度,强化常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学前班的管理,并建立幼儿园、学前班安全工作的行政人员责任制,要具体落实到岗位和人员。

  四、要加强对幼儿园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严格工作纪律。幼儿园教职工的聘用应符合有关法规对其任职资格的规定,并按要求定期对教职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岗位培训,对不适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五、幼儿园应建立严格的卫生保健制度,严格执行定期健康检查、卫生消毒、预防接种、传染病管理、饮食卫生管理、食品采购索证制度及卫生保健登记统计制度。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配备保健室和食堂的设备设施,落实各项卫生防病与食品卫生管理措施。

  六、加强对接送幼儿校车的管理。用于接送幼儿的校车应定期到公安车管部门进行安全检查,驾驶人员应有车管部门颁发的驾驶执照,在教育部门备案后,才能准许用于接送幼儿。

  七、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幼儿园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督导计划,特别要对上述强调的关键环节加强督导检查。

  八、通过检查合格的幼儿园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9月30日前将本地幼儿园安全工作检查结果情况报送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国家教育督导团将于今年开展幼教专项督导并把幼儿园、学前班的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督导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