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16:30  浏览:90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政府


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
海口市政府


(1996年9月25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适应本市城市发展需要,鼓励投资本市经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本市投资、购房及向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捐赠的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资”企业、我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购房者、捐赠者)。属于计划生育对象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投资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设备和设施,但不包括购置交通工具、家用电器及其他非生产性投资,也不包括直接用于房地产经营的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购房为购买开发商、中间商手中空置的住宅商品房。被购买的住宅商品房只能为购买者提供一次将户口迁入海口市城市户口(简称入户)优待。
第五条 符合投资入户条件的投资者,须持投资证明文件,经市经济合作局核准,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审核办理入户。符合购房入户条件的购房者,须持有关购房证明文件及房产证,并有在市政府指定银行出具的付购房款凭证,经市房产局核准,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审核办理入户。符
合捐赠入户条件的捐赠者,须持捐赠证明文件和有关资料,属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捐赠者,分别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台湾事务办公室核准,属国内单位捐赠者,由市民政局核准,然后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审核办理入户。属农转非的同时到粮食部门办理粮食迁移手续。
第六条 投资本市福利事业、公益事业、教育事业的投资者,其投资额在人民币50万元的(含等值外币,下同)可办理城镇户口1人入户。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人民币30万元,增加城镇户口1人入户,同时每人收城市建设增容费3000元。
第七条 投资本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性农业、工业项目的投资者,其投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的(含等值外币,下同)可办理城镇户口1人入户。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人民币50万元,增加城镇户口1人入户,同时每人收城市建设增容费3000元。
第八条 投资本市旅游业的投资者,其投资额在人民币200万元的,可办理城镇户口1人入户。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人民币100万元,增加城镇户口1人入户,同时每人收城市建设增容费3000元。
第九条 凡在本市一次付清房款购买住宅商品房的购房者,每购买建筑面积50平方米商品住宅可办理1人入户。属城镇人口的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属农业人口的每人收城市建设增容费8000元。
第十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华人亲属用侨汇购买住宅商品房,按海口市人民政府1993年3月15日颁布的《海口市照顾用侨汇购房者亲属入户的暂行办法》办理。
捐赠额在人民币20万元(含款、物,下同)的捐赠者,可办理城镇户口1人入户,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第十一条 入户指标不得转让、买卖,也不得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实行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6年9月2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襄樊市(市区)重点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重点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襄政发[200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重点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十日


  襄樊市(市区)重点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按照“多、快、好、省” 的原则,优质高效,保质保量地完成重点工程建设任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工程是指经市委、市政府集体研究确定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影响的工程建设项目。

  襄樊市区内的重点工程建设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襄樊市重点工程建设总指挥部代表市委、市政府对全市所有重点 工程建设行使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职能,对列入重点工程的项目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能及运作程序

  第四条襄樊市重点工程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担任政委和指挥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日常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是市总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在总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总指挥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工负责制。总指挥部代表市委、市政府全权处理重点工程建设的管理事务,对各重点工程建设负有领导责任,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分指挥部)对总指挥部负责。

  第六条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规划、征地、拆迁、工程质量、技术把关及市财政拨款等重要事项,各分指挥部必须向总指挥部请示或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各重点工程分指挥部向总指挥部请示、报告工作的公文,一律送总指挥部办公室,由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呈报总指挥部领导研究确定。

  第三章工程规划设计管理

  第八条所有重点工程项目由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与各分指挥部组织研究制定规划设计方案,拟定规划设计组织办法。

  第九条直接委托规划设计的项目,由总指挥部办公室商分指挥部选定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拟定规划设计委托书,经总指挥部批准后由分指挥部正式委托。

  第十条采用规划设计招标的项目,由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 划管理局)、分指挥部拟定标书和招标办法,经总指挥部同意后由分指挥部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重点工程规划设计由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选定规划设计方案,报总指挥部审查,经总指挥部领导签字后由分指挥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各项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须对规划设计进行调整时,由分指挥部向总指挥部写 出专题报告,经总指挥部办公室审查,报经总指挥部领导同意后方可变更设计。变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由总指挥部办公室报经总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工程征地拆迁管理

  第十三条征地管理:

  (一)申请建设用地项目,由各分指挥部向总指挥部提出申请,由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用地初步方案,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批,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各分指挥部组织实施;

  (二)各项目工程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完成建设施工图设计并经评审通过进行建设前,必须向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颁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申请,总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由分指挥部报市建设局审批。

  第十四条拆迁管理:

  (一)拆迁评估。各分指挥部对需要拆迁的房屋,首先应由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及附属物(含装修)进行丈量评估,清点房屋附属物及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设施,评定房屋的结构、等级、标注房屋用途和面积等,计算房屋的重置价格及附属物补偿费用,据此出具房屋评估报告;

  (二)拆迁费用申报。分指挥部在预算拆迁费用后,写出书面请示,经分指挥部指挥长审核并签署意见,连同拆迁评估单、土地部门的地段等级证明、工商部门的营业手续证明、营业房面积清单、拆迁费用核算汇总表一并报总指挥部;

  (三)预算拆迁资金的复审:总指挥部办公室对各分指挥部报送的拆迁资金请示进行复查审核,现场抽查,丈量复核,然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总指挥部领导审批,由财政部门据此拨付拆迁资金。

  第五章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所有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招投标,按法定程序运作。实行公开招标,严禁私自议标,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招标,以确保资质高、信誉好的施工队伍中标,为优质高效施工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对工期紧、情况特殊不宜采用招标的零星项目,要严格控制。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组织招标的,由各指挥部先编制预算,确定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具体要求,以书面形式报总指挥部办公室,由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报总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非招标工程除急需预购的主材和设备外,其工程款在工程全部完工、经决算审计后拨付。

  第十八条各分指挥部在确定投标入围单位时,要严格把好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关。确定投标入围单位时,一般应有2个系统以上的施工队伍,3个以上投标单位参与为宜。若发现相同 资质的投标单位在同一项目中多次投标的,取消其入围资格。若在中标后发现此类情况,已中标的项目将由有关部门依法宣布为废标,并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工程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所有招标合同签署前,合同文本必须由市重点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和市纪 委联系工程的负责同志签字认可。

  第二十条市重点工程建设总指挥部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负责城市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的统一筹集、使用、管理、监督。坚持“严格程序,规范管理,统一调度,确保进度,厉行节约”的原则,市财政用于重点工程建设的资金,全部由重点工程指挥部、各分指挥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总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平衡、调整提出意见,并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市长审批;资金使用必须依据资金使用计划和合同要求,先由各分指挥部负责人签署意见,送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初审签字,报分管市长审批后,由市财政直接对施工单位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所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设计、预算、施工验收、决算等程序组织实施,对无工程预算开工的,不拨付工程款。所有工程必须实行工程决算审计制度,由总指挥部办公室委托有关机构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按照审计结论拨付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所有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工程资金的结算必须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存在挪用建设资金现象的项目,扣发质量保证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要遵照《合同法》,依据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按照双赢互利原则,原则上要经公证部门公证,所有工程施工合同必须明确质量保证措施、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款拨付进度。

  总指挥部办公室每季度要对所有重点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进行市场价格和采购价格的分析,以掌握市场动态,有效利用资金。

  第二十三条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重点工程建设所需的规划设计、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工程建设款等资金的申请和拨付按市重点工程建设总指挥部确定的程序办理。工程完工后,由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审核签字,承建单位提交申请,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工程验收 ,达到设计标准后,由有关机构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总指挥部办公室领导签字,市财政在扣除质量保证金后核拨应付工程款。

  自筹资金建设的重点工程参照本章条款执行。

  第七章工程质量管理和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管理:

  (一)各分指挥部应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所有工程必须委托具备相应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的质量、进度及造价的控制和监理,必须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要采取交叉监理方式,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的,应避免同系统的单位承担施工和监理。重大项目的监理,要实行招投标制;

  (二)所有施工单位都必须切实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规范以及设计文件,精心组织施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在抓工程进度的同时严格质量管理,切实把好原材料 和工序施工质量关,同时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系统;

  (三)各监理单位对每项工程的监理应有完整的监理大纲,严格按照监理程序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甲方委托,重点把好工程质量关。对于工程量的变更,必须依据设计变更 或甲方现场负责人的认可,方可出具签证手续。工程监理必须每月向总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书 面监理情况报告;

  (四)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监督,行使好监督职能。重点监督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以及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并每月向总指挥部办公室出具书面监督报告;

  (五)市建设局要对所有重点工程的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总指挥部办公室,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并督促其整改;

  (六)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督办检查力度,减少施工交叉,克服盲目性,确保重点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进度,保证按计划完成既定工程建设任务,所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制度。由市重点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核实分项工程量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并在工程量清单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五条各重点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各分指挥部对工程档案进行归档整理,并将完整的档案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施工管理。应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封闭作业,硬化出入口道路,防止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材料堆放整齐,严禁乱倒垃圾,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整洁卫生。

  按照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要求实行重点工程建设责任碑制度,每项重点工程完工后都要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竣工验收单位及其责任人的名字等刻碑立于重点工程所在地,接受时间的检验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章检查督办和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为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重点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对各项重点工程定期或不定期实施督办检查,督办检查的主要对象是重点工程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督办检查的主要形式有:电话督办、现场督办、新闻舆论督办、《督办通知书》督办和红黄牌警告,并辅之以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奖惩措施:

  (一)对在重点工程建设工作中,认识高、行动快、把关严,提前高质量、低成本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被督办单位在7个有效工作日内或在督办通知规定时限内,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由总指挥部办公室报总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对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黄牌警告,进行新闻曝光,并对其单位给予经济惩处2000元;

  (三)受到黄牌警告的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仍未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由总指挥部办公室报总指挥部领导批准后,再次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黄牌警告,并对其单位给予经济惩处5000元;

  (四)受到两次黄牌警告,在规定时限内仍未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由总指挥部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议,对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红牌处置,责令其下岗专职,下岗专职的责任人在限定的时间内达到整改要求后,向市委、市政府写出请示,总指挥部派人审查核实,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方可恢复原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市重点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换文(1986年)

中国政府 卢旺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6年4月24日 生效日期1986年5月12日)
              (一)我方去文

卢旺达共和国外交合作部部长
法朗索瓦·恩加鲁基英特瓦利先生阁下:
  根据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签订的关于派遣中国医疗队的议定书,为了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和为卢旺达医疗卫生事业做出更大努力,经过友好协商,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阁下提出如下建议:

 一、根据卢旺达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卢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约十人组成的第三批医疗队赴卢旺达工作。工作期限为两年,从一九八六年四月起计。

 二、医疗队工作期间,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往返卢旺达和中国的国际旅费、生活费、办公费、医疗费和交通费。在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后,双方根据上述费用实际支出办理确认书。

 三、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协助卢旺达医务人员在基奔戈医院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

 四、卢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在卢旺达工作期间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中国医疗队在卢旺达工作期间,卢方免除医疗队人员生活工作所需的物资、设备和供应品的进口税和其他税收,并向他们提供开展工作所必需的一切便利条件,包括设备完善的住房、卧具、水、电等条件。

 五、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卢方规定的假日,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卢旺达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度补休。

 六、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卢旺达的现行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七、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两年后,按期回国。如卢方要求中国医疗队继续来卢工作,需提前半年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换文确认。
  以上一至七点建议,如蒙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同意,本函及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卢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崇高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安峰石
                           (签字)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二)对方复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共和国大使
大使先生:
  我荣幸地收悉您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四日66/86号关于向卢旺达派遣第三批医疗队的协议草案,其内容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我荣幸地通过此函向您确认卢旺达政府同意上述一至七点建议。您的来函和此复函即成为卢、中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从即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敬意。

                          外交合作部部长
                       法朗索瓦·恩加鲁基英特瓦利
                            (签字)
                      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二日于基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