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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酒类产销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0:25:07  浏览:80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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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酒类产销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酒类产销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强酒类产销管理,促进我省酿酒事业有计划地发展,保证川酒质量稳定提高,充分发挥川酒优势,省人民政府已印发了《四川省加强酒类产销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反映的一些具体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要认真贯彻执行。
一、抓紧搞好酒类产销清理、整顿、发证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按照川府发[1985]149文件规定,由经委 (计经委)牵关,组织酒类专卖局、工商局、卫生局、标准局、物价局、税务局和企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抓紧搞好清理、整顿和发证工作。要求在今年六月三十日? 敖崾讼罟ぷ鳌4悠咴乱蝗掌穑参淳浞ⅰ毒评嗖砜芍ぁ返钠笠祷蚋鋈耍宦刹蛔即邮戮评嗌⑴ⅰ⒌鞑σ滴瘢フ撸傻钡鼐评嘧艄芾砘乖鹆钔R担皇站评嗖罚方煞欠ㄊ杖搿? 《酒类产销许可证》的颁发,由生产、销售企业如实在填写申请表,经经委 (计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定后,生产企业由经委 (计经委)盖章;收购、批发、调拨等纯商业企业由酒类专卖局盖章。
二、以优质产品为龙头,积极发展经济联合。为充分发挥我省名优产品酒厂和骨干酒厂的优势,扩大发展名优酒、解决“仿、冒、假、乱”等问题,提高经济效益,各地要在保证产品质量和信誉的前提下,有计划地以名优产品酒厂和骨干酒厂为主体,按照自愿互利、平等协商和企业所
有制、隶属关系、财务解交关系不变的原则,组织同类产品的经济联合。
酒类产品的经济联合,必须制定严格的联合章程,做到生产工艺统一,质量标准统一,产品储存、勾兑统一,产品价格统一,注重实效,保证名优酒质量绝对不能降低,依照商标管理规章合法使用商标,不能搞形式上的“商标联合”。
三、各级酒类专卖事业管理机构,受政府委托,负责本地区酒类发展规划及质量监督检查等行业管理工作,加强酒类产销活动动的日常监督,检查酒类生产、批发、调拨、零售企业执行许可证制度、有关政策和产品质量、价格、商标等情况,如发现违法乱纪、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
问题,应立即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具体检查办法由省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制定。



198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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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微市钥匙市歌管理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市微市钥匙市歌管理规定

政府令第36号


《郑州市市微市钥匙市歌管理规定》业经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代 市 长 朱天宝


一九九三年七月三日




郑州市市微市钥匙市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微、市钥匙、市歌的制作和使用管理,维护市微、市钥匙、市歌的严肃性,激发全市人民热爱郑州、建设郑州的热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郑州市市微由变形的月季花和形似心脏的花瓣所组成。
郑州市市钥匙由匙柄为象头、匙颈为象鼻、匙齿为“郑州”二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ZZ”所组成。
郑州市市歌为《飞跃进行曲》。
第三条 市微、市钥匙、市歌的著作权属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对其享发表权、修改权、保护其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市微、市钥匙、市歌的作者享有署名权。
第四条 全市所有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并依照本规定使用市微、市钥匙、市歌,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市微、市钥匙、市歌及其载体的制作、销售、使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制作、销售、使用市微、市钥匙和市歌及其载体的所有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市微的制作与使用


第七条 市微可以用金属、塑料、木料等材料制作成圆形几何体用于悬挂、佩戴,也可以印制在衣物、刊物、纸张或其他物体上用于着装标志或宣传纪念品。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驻外办事机构的办公场所,必须在醒目的位置悬挂市微。
其他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室、会议室及其他公共场所,可以悬挂市微。
市微不得与国微并列悬挂。市微与国微在同一场所悬挂时,市微的规格必须小于国微。
第九条 市微可以制作成领夹、胸章、臂章佩戴,但不得作为帽微佩戴。
代表本市参加国际、国家和本省及外省、市组织的文艺、体育、经贸、学术等活动,其服装和其他衣物上可以印制市微图案或佩戴市微胸章。
第十条 市级奖励的奖励证书、奖章、荣誉证书、奖状和奖品,可以印有市微图案。
第十一条 市微及其图案不得作为商标和商品包装图案使用,不得在商品广告中使用。
第十二条 在对外联络、表示友好和宣传郑州时,可以用金属制品制作的市微和封面印有市微图案的宣传品作为纪念品和宣传品赠送。
第十三条 市微可以制作成纪念品向社会出售,但其直径不得大于五厘米,不得有“赠送”字样。
第十四条 禁止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侮辱市微的行为。
不得悬挂、佩戴破损、污损的市微。


第三章 市钥匙的制作与作用


第十五条 市钥匙可以用金属、塑料、玻璃等材料制做成立体几何体,也要以印制在用于宣传郑州、表示友好的纪念品和宣传品上。
第十六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钥匙可以赠送给下列人员:
(一)境内外贵宾;
(二)获得本市荣誉市民称号的非本市人士;
(三)对本市有特殊贡献的非本市人士。
第十七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迎宾道口、车站、飞机场等场所建造市钥匙雕塑。
第十八条 涉外宾馆、星级宾馆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宾馆,可以建造市钥匙雕塑,可以在接待厅内悬挂、珍存市钥匙。
第十九条 市钥匙可以制作成纪念品出售,但其长度不得超过十厘米,不得有“赠送”字样。
第二十条 市钥匙及图案不得作为商标和商品包装图案使用,不得在商品广告中使用。


第四章 市歌的制作与作用


第二十一条 市歌可以制作成录音带、唱片、录像带、激光视盘等载体向社会销售。
第二十二条 市歌可以在各种场合演唱。
我市举行迎宾仪式、节日庆典等大型活动的开幕式、闭幕式上应当演奏市歌。
第二十三条 提倡全市市民演唱市歌。
全市中小学校应当教唱市歌。我市电台、电视台应当播放市歌。


第五章 制作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微、市钥匙和市歌载体,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统一制作。
制作单位应当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第二十五条 市微、市钥匙必须按制作说明制作。制作说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
第二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超出本规定的范围制作、使用市微、市钥匙、市歌及其载体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市微、市钥匙和市歌的修改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章 处 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机构责令纠正: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
(二)将市微作为帽微佩戴的;
(三)悬挂、佩戴破损、污损的市微的;
(四)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赠送市钥匙的;
(五)未按制作说明制作市微、市钥匙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条规定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机构责令纠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或销售市微、市钥匙和市歌载体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制作、销售、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对制做不合格的市微、市钥匙和市歌载体,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销毁。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当事人伪造营业执照行为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对当事人伪造营业执照行为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第210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伪造营业执照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所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2002]10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政府职能部门,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依法核发的经营凭证,是企业、个人取得经营资格的政府证明文件。

二、对伪造营业执照的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9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第6款等项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外,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依据《刑法》第280条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