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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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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防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消防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私财产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消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使消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
军事设施、国有森林、地下矿井、铁路运营建设、民航、水上运营系统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公安消防部门协助。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村民、居民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学习消防知识,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维护消防安全,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活动日。
第八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九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消防安全组织或者明确消防安全人员。消防安全组织的设立或者消防安全人员的调整,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建立公安消防队或者专职消防队。
企业集中地,可燃建筑密集的乡镇,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以及民航机场、铁路货场、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以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建立。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须经省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单位可以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居民自愿参加的义务消防队,有关单位应当扶持和鼓励。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应当进行消防业务训练,配备必备的消防装备,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服从灭火调动和指挥。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规章制度,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个人应当负责所在岗位和住宅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儿童进行消防常识教育。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建立培训机构;单位应当把消防知识纳入职工教育培训内容。
从事消防安全管理,仓库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以及固定消防设施的安装、操作,消防产品维修等人员,必须经过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制定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的建设方案,并与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同步实施。
城市规划外的工矿区、开发区、居民区和商贸区的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集镇、村寨进行消防规划建设,改善消防条件。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建设中的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邮电等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验收和使用。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由城建、邮电等部门增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有关消防设计图纸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并按审核的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消防工程必须由有消防资质证照的单位设计、施工。
工程项目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改变原建筑的使用性质和结构,确需改变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设计,并将有关消防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
修建临时建(构)筑物、安装机器设备等,不得影响消防安全。
第二十条 引进国外、境外工程项目涉及消防安全的,应当将有关图纸资料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
生产研制新产品或者引进国外、境外的新技术、新工艺,应当有相配套的消防技术设施。
第二十一条 有火灾危险的场所和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施。汽车、火车、飞机、船只应当配备灭火器。对消防器材、设施应当定期维护、更换。
禁止擅自拆除、停用消防器材、消防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遮挡消防器材、设施;不得挤占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开挖沟渠、停放车辆、堆放物品等,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公用和城建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水、停电、切断通讯线路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预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第二十三条 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销售、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监督。
禁止生产、销售伪劣消防产品。
第二十四条 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液化气供应站、加油站、煤气站和油气输配管道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禁止违反规定销毁、排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二十五条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符合有关法规、规章,并按规定到公安消防等部门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有火灾或者爆炸危险的单位、区域,必须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措施。禁止无关车辆、人员出入。
在有火灾或者爆炸危险的场所从事电焊、气焊(割)作业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其他安全规定的电气产品。
禁止违章使用影响消防安全的电气设备。
第二十八条 高层、地下建筑和宾馆、商场、影剧院、俱乐部、歌舞厅、体育馆及其他公共场所,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并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图形标志。
严禁在消防重点部位和其他容易引起火灾及人员伤亡的场所吸烟、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等。具体范围由公安消防部门划定,并责成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
第二十九条 举办大型文化娱乐、庆典、灯会、商贸等活动应当采取消防安全措施。有关单位在开展上述活动前,应当将消防安全方案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公安消防部门在审核、验收消防工程和实施其他消防监督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并按照规定及时审核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对责任区内的消防重点单位、部位制定灭火预案,并实施演练,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实行昼夜执勤备战制度,保证车辆、器材、灭火剂完好有效。
第三十二条 单位、个人之间发生承包、租赁、转让等关系涉及消防安全的,在承包、租赁、转让合同中应当有消防安全内容,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险部门应当协助投保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投保单位和个人对公安消防、保险等部门指出的火险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单位和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收费用。
邮电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灾信息,不得延误。
失火单位或地区必须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第三十五条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扑救火灾。
消防车赶赴火场途中,其他车辆、人员必须避让,可以使用一般不准通行的道路、场地。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优先通行,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消防车免交养路费;执行消防任务的车辆免交过路、过桥、过隧道等费用。
第三十六条 发生特大恶性火灾,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扑救,并做好救灾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部门组织扑救火灾时,火场总指挥员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信、燃气、环保、医疗卫生等部门的力量;为防止火灾蔓延必须进行拆除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有权决定拆除毗邻火场的建(构)筑物,划定警戒范围,命令人员转移,
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第三十八条 在扑救火灾中受伤、致残、牺牲的人员的医疗、补助、抚恤和外单位支援灭火所消耗的燃料、器材、灭火剂及其他物资等费用,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

第五章 火灾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火灾调查由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所列系统发生的火灾,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公安消防部门协助。
第四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火灾现场,如实提供火灾情况,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和处理火灾事故。
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允许,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入、清理、变动火灾现场。
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不报、拖延报告火灾事故,不得阻碍、干预火灾调查和破坏火灾现场。
公安消防部门在火灾原因调查中,必要时可以传唤有关人员,可以聘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鉴定。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查明原因的火灾,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出具《火灾原因鉴定书》或者《火灾原因认定书》、填发《火灾事故责任书》,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 火灾损失由公安消防部门统计和公布。
第四十三条 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立案调查,依法对事故责任者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对事故性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以及应当吸取的教训写出专题报告,报上级人民政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对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可以暂扣、没收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对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防火负责人和消防管理人员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
(二)拒绝公安消防部门监督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三、四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对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

款;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可以暂扣或者没收物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单位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经公安消防部门指出逾期不改正的;
(二)单位拒不执行火灾扑救调动,影响灭火救灾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二、三款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工、停业,并可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施工单位处已完成工程造价的0.1%至1%罚款,对设计单位处工程设计费的5%至10%罚款,但最高额不得超过
100000元。
第四十九条 发生火灾事故,对火灾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公安消防部门及其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消防监督工作失误,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害的;
(二)明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不加制止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包庇火灾事故责任人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四)在火灾原因调查中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门实施罚款、没收物品处罚,必须使用按国家规定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罚没收据,罚没财物上交同级财政。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在复议和诉讼期间,原处罚决定继续执行。



199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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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金融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金融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发〔2009〕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推动全市金融业快速、健康、高效、安全发展,激励各家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融资规模、完善金融服务,加快金融创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乌海市金融工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乌海市金融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推动全市各家金融机构、各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市委、政府关于我市科学发展的新思路,为构建和谐乌海提供更为广泛、更为有力的金融支持,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依据:围绕构建和谐乌海的长远目标,重点考核各家金融机构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经济指标贡献程度;各家金融机构对乌海市建设内蒙古西部重化工基地和精细化工基地及区域性服务中心的支持力度;各家金融机构对建设城乡一体化、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加快服务业发展、改善民生项目的支持力度;各家金融机构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打造金融安全区、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取得的成效等。
  第三条 奖励范围:市内各家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为乌海市金融改革发展和金融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及工作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
  第四条 奖项设置:金融突出贡献奖按中长期贷款每新增1亿元,奖励10万元,短期贷款和票据贴现业务每新增1亿元,奖励5万元;金融创新奖根据人民银行提供的数据为准,对银行卡交易金额最多的前三家银行给予奖励;金融生态安全奖按政府奖励金融单位奖金的10%给予奖励。
  第五条 评比方式:评比采取综合评比和分类评比相结合的方式,先按照内部分类进行评比,然后进行综合评比,评选出金融工作先进单位。具体分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六条 奖励指标:以参评单位的经营业绩,对乌海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服务水平,风险控制和业务创新能力等为基础考评指标,结合参评单位的业务特点进行综合考核。
  第七条 考评组织:考评奖励工作由乌海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由乌海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负责人组成考评委员会,进行综合考评。参评单位向乌海市金融办按考评通知报送相关材料,由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考评委员会对各参评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审核评比,提出奖项获选单位及个人的初评意见,上报乌海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宣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的意见

中宣部、教育部


中宣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的意见



2005年5月8日

教高〔2005〕6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1.哲学社会科学在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对于繁荣发展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大学生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信念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心,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学科专业调整和专业目录修订,基本形成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各科类层次人才培养需要,学科门类比较齐全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通过制订国家重点教材建设规划,实施教育教学改革计划和工程,编写出版高水平的哲学社会科学教材,基本形成了适应各科类层次人才培养需要的哲学社会科学教材体系。

  3.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和教育的发展变化,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工作存在许多亟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哲学社会科学学科的重要战略地位还没有得到普遍重视,当代马克思主义的最新成果在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中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时代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中还没有得到充分反映;少数教材不同程度存在盲目照搬西方理论体系的现象,一些教材理论与实际相对脱节,内容相对陈旧等。因此,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一定要面对新形势,迎接新挑战,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加强和改进工作。

  二、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4.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反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发展,充分反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新经验,充分反映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新成果。

  5.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学科体系建设要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与教训,系统梳理学科体系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凝炼学科方向、集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基地,不断提高建设水平,逐步建立起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具有时代特点、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教材体系建设要在学科体系建设的基础上,有组织、有计划地重点建设一批基础理论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教材,逐步形成以重点教材为核心,各种类自编教材为支撑,全面反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教材体系。

  三、加大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建设力度

  6.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建设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程。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要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部署,设立相关研究项目,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大力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发展史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研究,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在一级学科中,设立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要重点建设一批能够增强原始创新能力的、探索客观规律和理论发展的基础学科,一批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对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有重大影响的应用学科,一批与学科发展趋势相适应,具有前瞻性和影响力的新兴、交叉学科。根据不同层次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的需要,进一步调整学科专业结构,修订专业目录。逐步形成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共同发展的学科体系建设新局面。

  7.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建设要加强重点学科建设,进一步凝炼学科方向。要在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科发展趋势、学校学科优势的基础上,确定重点学科发展方向。努力做到学科发展方向明、定位准、有特色、出成果、出人才。

  8.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建设要加强人才培养工作,进一步集聚学科队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团队的扶持,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素质和学术水平较高的哲学社会科学教师队伍。造就一批坚持马克思主义、学贯中西、享誉中外的哲学社会科学思想家和理论家,造就一批坚持正确方向、理论功底扎实、勇于开拓创新、善于联系实际的学科带头人和教学名师,造就一批政治业务素质良好、年富力强、锐意进取的中青年理论骨干。

  9.以建设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发展平台为龙头,进一步构筑学科基地。要整合各种教育研究资源,加强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和集成发展,增强为社会服务意识,逐步构建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为一体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基地。

  四、全面开展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教材建设工作

  10.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加大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教材体系建设力度。根据中央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战略部署和总体要求,全面开展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教材建设工作,力争用7年左右的时间,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编写150种左右,基本覆盖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中共党史以及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历史学、新闻学、文学、艺术、教育学、管理学等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教材。

  11.哲学社会科学重点教材建设遵循“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认真做好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和政治学、社会学、法学、历史学、新闻学、文学等第一批9种哲学社会科学重点教材的研究和编写工作。第一批哲学社会科学重点教材的编写于2007年完成。制定第二、第三批重点教材研究和编写计划。第二批25种重点教材研究和编写工作将于2005年启动,2008年完成。第三批120种左右重点教材研究和编写计划将在总结第一、二批教材编写经验的基础上,于2006年制定并启动。力争在2010年之前,完成三批共150种左右的哲学社会科学重点教材建设任务。

  12.重点教材的研究和编写要与学科体系的研究和建设紧密结合。要在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研究的基础上,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充分体现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在本学科领域的最新成果。重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研究,总结经验,提炼概念。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文字表达简洁质朴、准确清晰,言之有理、言之有据。要注重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和方法对新知识、新成果进行分析研究和吸收,追踪、反映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前沿问题。

  13.要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整合优质教育教学资源,积极研制和开发多媒体教材,使文字教材与电子教材协调发展,推动教材形式的多样化。努力构建门类齐全、形式多样、相互配套、各具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教材体系。

  五、完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教材建设工作机制

  14.为促进哲学社会科学重点教材研究和编写工作,保证重点教材研究和编写质量,中宣部、教育部决定成立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教材编审委员会(简称“教材编审委员会”)。教材编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制定重点教材编写计划,研究教材编写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审定教材大纲和教材初稿,提出审定意见和修改建议。

  15.重点教材建设工作以教材研究和编写课题组为单位开展,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重点教材研究和编写课题组首席专家、成员的条件是:政治立场坚定、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组织协调能力强;其他参加编写人员的条件是: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协作精神强、具有教学第一线工作经历和教材编写经验。重点教材研究和编写课题组首席专家、成员由中宣部、教育部共同商定后,报中央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协调小组审批;其他参加编写人员由首席专家根据老中青三结合原则提名,报中央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协调小组备案。

  16.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教材研究和编写工作,由中央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教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实施工作小组组织实施。重点教材经教材编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报中央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协调小组批准后正式出版发行和使用。

  17.健全、完善哲学社会科学教材质量保障机制。由教材编审委员会制定具体的教材编写工作程序和教材编写质量评审指标。各重点教材研究和编写课题组要严格执行已确定的教材编写工作程序,保证重点教材研究和编写工作过程中各环节的质量。各高等学校要建立、完善教材编写和选用制度,确保优质教材进课堂。

  18.要为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教材的研究和编写工作提供充足的经费和其他保障,以促进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高等学校要为参加重点教材研究和编写的专家、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六、加强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19.中宣部、教育部负责对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要充分发挥教材编审委员会、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委员会、各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国务院学科委员会各学科评议组在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中的研究、咨询、指导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工作,做好组织指导工作。

  20.要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的宣传,动员广大教师积极参与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工作。加强学术规范建设、学术道德建设、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优良学风和教风建设,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要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重要方针,切实营造有利于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与教材体系建设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