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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7:45:06  浏览:82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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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2年11月10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

附件: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核算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农业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经费是各级财政征收机关保证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专项资金。
二、征收经费的来源包括,各级预算安排及按规定从农业各税中提取的征收经费。
三、征收经费使用范围:
1.业务费。包括业务培训费;各种帐表、票证、册籍和业务资料的购置、印制费;办公用品支出及专业会议等费用。
2.宣传费。包括印刷宣传资料、制作宣传品等费用。
3.购置费。用于加强征收手段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具购置和维修费;基层征收机关房屋修缮费。
4.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支出的农业税收人员着装费。
5.按规定支出的基层征收人员的劳保用品、福利费用和补贴,助征人员工资及奖金。
6.支付代征单位的劳务费。
7.直接用于征收业务工作的其他支出。
四、征收经费的管理
1.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经费会计,负责征收经费的会计核算工作,对征收经费资金活动进行系统、完整的核算、监督和分析。
征收经费会计人员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所确定的权限和职责,执行国家财务制度,维护国家财经纪律。
2.征收经费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参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3.征收经费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征收业务无关的支出。年终结余准于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4.各级征收机关应在年度开始前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月、季末编制收支会计报表,年末编制经费收支决算报表,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征收机关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年度经费决算会同农业税收决算报财政部。
5.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加强对征收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严格的报销和审批制度,定期检查所属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要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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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各相关部门职能分工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各相关部门职能分工规定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7〕12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关于实施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各相关部门职能分工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日


关于实施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各相关部门职能分工的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促进居民依法文明养犬,约束规范居民养犬行为,保障居民生活不受饲养犬只的干扰,形成非养犬居民与养犬居民、居民与宠物犬只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根据《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由市人民政府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都要成立养犬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门人员、专职队伍对居民养犬进行日常化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作为主管机关,要及时受理群众有关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恐吓、伤人等案件的报警以及其他举报;认真查处无证养犬、违规养犬、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行为;认真做好养犬登记、办证和年检工作;全面掌握我市养犬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犬类经营管理,并制定管理制度,整治无证犬类经营行为,从经营环节上规范养犬管理。
第五条 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内违规养犬行为的制止和批评教育,落实责任并加强督促检查。城管人员负责主要道路违规养犬行为的制止和批评教育。对在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内及主要道路上无证养犬、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行为经劝诫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迅速出警处置。
第六条 各级畜牧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动物防疫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各设置二处以上动物检疫点,其他旗、县、区设立一处以上动物检疫点,切实做好犬类的检免疫工作,并广泛宣传防疫知识,防止疾病的传染。
第七条 城市房产行政管理机关要协调、指导社区物业公司加强对民居养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物业公司负责社区内违规养犬行为的制止和批评教育,发现无证养犬、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行为,经劝诫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迅速出警处置。
第八条 卫生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全市狂犬病疫情监控管理工作。要掌握全市犬只伤人和狂犬病的传染情况,随时通报相关部门加强管理,重点做好疑似病人和狂犬病患者的诊治。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最基层组织。各旗县区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和养犬居民开展培训和学习活动,负责组织制定社区养犬公约。探索建立和完善社区内犬只扰民案件的受理和调解机制。
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养犬管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常识和涉及养犬的社会动态,引导居民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关于加强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监管防止骗补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关于加强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监管防止骗补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财建明电[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执行监管,防止骗补等违规行为发生,财政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连续发文,要求地方加强监管,但部分地方仍存在政策执行不力、监管不严、骗补行为有所抬头等问题。为了确保政策落到实处,让老百姓真正受益,现就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要将2011年作为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监管年,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堵塞管理漏洞,防止各种骗补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落实有关政策规定。财政部门兑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一定要严格审核销售发票、户口簿、身份证以及产品标识卡等要件,仔细查验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保真实兑付。商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对销售网点特别是代垫补贴网点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台帐管理制度,确保真实销售,严防“机卡分离”。各省级财政、商务等部门要督促基层财政、商务等部门严格落实政策,防止政策走样、执行不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中标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的月抽查力度,每月抽查比例不得少于10%;财政部门对家电下乡补贴2台(含2台)及他人代领的要100%抽查。省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财政、商务部门工作的督导。财政部、商务部近期将开展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

四、加大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对查实有骗补等行为的相关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将采取取消中标资格、投标资格以及扣缴保证金等多种方式予以严厉处罚,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实行全国通报,违规企业5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政策优惠,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存在违规违纪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对出现骗补等违规行为所在的地方政府,实行全国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扣减家电下乡补贴中央财政负担比例和核减中央对地方家电下乡工作经费补助。

五、进一步细化补贴审核兑付办法。地方财政、商务部门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完善补贴办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位,切实防止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

财政部 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