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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15:40  浏览:98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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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
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
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
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
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
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
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
  (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
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
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
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
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
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
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
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
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
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
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
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
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
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
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
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
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
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
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
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
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
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
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
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
,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四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第十二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
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
,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必须
经过认真的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
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
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
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
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材料。
  第十四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
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
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
  (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
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
供的档案材料。
  (二)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
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
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 况。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
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 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
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
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
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
,配备铁质的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
、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
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
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内部规章
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
,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 和质量。
  第十七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档案
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
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
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二)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四)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
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 后果的。
  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
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
,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
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
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央组织
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
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
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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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19号)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6月20日

印发河源市教育强镇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府办〔2006〕30号



印发河源市教育强镇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河源市教育强镇督导评估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反映。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河源市教育强镇督导评估办法

  为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指导和监督,根据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粤发〔2001〕14号)和《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河源市教育强镇(乡、街道办事处、农场,下同)督导评估办法。

  一、创建教育强镇,是落实市委、市政府科教兴市战略的具体行动,是推动我市教育现代化进程和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的有力措施,对提高我市教育综合实力和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开展教育强镇督导评估,是对全市各镇一个时期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及乡镇教育综合水平进行评定的督导制度。

  三、创建教育强镇,由县区、镇政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四、教育强镇的督导评估工作,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和实施。通过市评估的,授予“河源市教育强镇”称号。

  五、督导评估程序

  (一)自评。镇对照督导评估标准,认真进行自查、自评,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

  (二)申报。凡自评达到市督导评估标准要求的镇,由镇政府向县区政府教育督导室申报,审查同意后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县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份。

  (三)评估验收。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镇政府自评报告和县区政府的推荐报告;

  2.查阅有关档案资料;

  3.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座谈会及专访、问卷调查;

  4.采取重点抽查和一般抽查相结合的方法,随机抽查各类学校(幼儿园)1/3以上;

  5.评估组对采集信息进行汇总分析,逐项评分,形成评估意见;

  6.评估组向镇政府反馈评估意见;

  7.评估组将评估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审核。

  六、对获得“河源市教育强镇”称号的镇,市、县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考核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教育领导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七、落实动态管理。教育强镇每4年复评1次。复评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及待遇,2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八、教育强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河源市教育强镇”称号:

  (一)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

  (三)存在乱收费,克扣、挪用教育经费,或者向学校乱罚款、乱摊派等现象的;

  (四)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四率”达不到标准要求,或连续2年严重滑坡的。

  九、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开展创建河源市教育强镇(乡)工作的通知》(河府〔2002〕59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源市教育强镇督导评估方案(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