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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9:58:52  浏览:82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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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德阳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六届八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德阳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事公开,是指本市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程序、标准、结果等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医疗、供水、供电、供气、电信、计划生育、邮政、公共交通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

  各县(市、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检查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应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利于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应主动公开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工作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办公地点以及工作联系和便民服务方式;

  (二)服务项目、程序、时限、结果以及收费(处罚)项目、依据、标准、缴费方式;

  (三)工作规则、行为准则、岗位职责、服务标准、服务承诺以及意见反映、问题投诉渠道和方式;

  (四)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定、方案、标准等重大事项的制定出台及调整变动情况;

  (五)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和重要物资设备采购情况;

  (六)与公众生产生活相关的突发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评估结果和应对情况;

  (七)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抢险救灾进度、恢复重建安排,以及救灾资金、物资和所接受的社会捐赠来源、数量及使用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确定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内容,严格按照“谁制作,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公开。

  第八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按照本办法实施办事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拟公开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对有关内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实施主动公开时,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的特性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开:

  (一)本市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公共企事业单位门户网站;

  (二)办公和服务场所的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以及咨询台、服务台;

  (三)对外公开的咨询、服务电话;

  (四)资料汇编、办事须知、服务手册、便民卡片;

  (五)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

  (六)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新闻发布会;

  (七)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应当开设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专栏,并适时维护,保证链接畅通。

  第十二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公布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办事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主动公开内容分类、编制体系、获取方式、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办事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公用企事业单位编制的办事公开指南、目录和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发现存在问题的,应要求编制单位改正。

  第十三条 除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获取有关办事公开内容。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办事公开内容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公共企事业单位代为填写申请书,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办事公开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办事公开的形式要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共企事业单位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办事公开内容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免费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十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相关内容;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内容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五)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或者该内容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内容公开责任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六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受理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单位分管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受理公开申请的企事业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内容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公共企事业单位更正。该公共企事业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相关内容,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 申请人有阅读、行动困难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一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开相关内容时,可以向申请人收取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交费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酌情减免。

  第二十二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实施办事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同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请同级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实施办事公开,因泄漏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金融、保险、证券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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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三级综合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三级综合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10〕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内涵建设,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持续改进医疗服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我部决定开展2010年全国三级综合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现将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 系 人:卫生部医政司 马旭东

联系电话:010-68792825

传 真:010-68792513

电子邮箱:mohyzsylc@163.com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2010年全国三级综合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内涵建设,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持续改进医疗服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增强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二、活动目标

充分发挥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示范作用,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深化服务内涵,研究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能力、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有益措施和长效机制,保障患者权益和就医安全,促进医患和谐。

三、活动范围和主题

活动范围:全国三级综合医院。

活动主题:“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四、组织管理

卫生部“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国三级综合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活动具体方案,组织开展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相关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三级综合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的组织实施。

五、活动内容和重点要求

全国三级综合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分设“志愿服务在医院”先进单位考核活动和优化医院服务流程先进单位考核活动2个专项活动。

(一)总体要求。

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有关政策和工作安排,积极推进各项工作,保障工作顺利、有序、高效开展,努力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

(二)“志愿服务在医院”先进单位考核活动重点要求。

1.完善组织构架和工作机制。医院成立志愿者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分工负责,职责明晰;设置专门的部门开展志愿者服务管理工作,并有专职人员负责推进有关工作。建立良好的部门协调机制,根据志愿服务工作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资源。

2.建立规章制度。制定志愿者工作相关制度,有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管理制度,建立较为顺畅的工作机制和志愿服务工作评估与分析机制。

3.建立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知识与技能培训,强化志愿服务意识,提高志愿服务能力。

4.活动稳步推进。有较为完善的组织活动机制,志愿服务常态化。建立志愿服务双向机制,社会志愿者走进医院提供志愿服务,医务人员志愿者到基层开展志愿服务。志愿活动有记录,并积极宣传,得到社会的认可。对活动效果进行评估,主动解决志愿服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5.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志愿者组织长效机制,具有完善的志愿者招募、组织、活动等制度并能确保落实。将志愿者工作纳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志愿服务持续改进机制。定期对志愿服务工作进行评估与分析,并及时报告实施情况。

(三)优化医院服务流程先进单位考核活动重点要求。

1.完善组织构架。医院成立优化医院服务流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分工负责,职责明晰,有医院管理、信息化、经济管理等专业的专职人员负责推进有关工作。建立良好的部门协调机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资源。

2.建立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有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管理制度,建立较为顺畅的工作机制,能够保障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1)“先诊疗,后结算”。医疗机构建立完善“先诊疗,后结算”模式与传统缴费模式并存的缴费模式,充分尊重患者的就医、缴费习惯。医疗机构与银行、保险等部门建立较为完善的预付金保管、支付、结算、取现等配套制度。与医保部门建立患者就医时医疗保险预付或及时支付的衔接制度,方便患者就医。

(2)预约诊疗和全年开放门诊服务。医疗机构制定统一的预约诊疗和全年开放门诊工作制度和规范,为开展预约诊疗和全年开放门诊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备相应人员和适当的装备;充分应用信息技术,拓宽提供预约诊疗服务的途径;统筹协调,合理规划,科学调配人力资源,规范医务人员出诊和号源分配管理,做好服务流程之间的衔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做好患者的服务工作。探索把预约诊疗与病案管理和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不断提高患者预约就诊的比例。

(3)优质入、出院服务。医疗机构积极改进入、出院流程,做到专人接、送患者入、出院,实现预约出院结算、即时结算和无假日结算,探索开展出院床旁结算。

(4)优质检查结果查询服务。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多种途径的检查结果查询服务,确保信息及时、准确。

3.建立培训体系。定期组织医院医务人员进行相关工作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建立患者教育机制,加大相关工作的宣传和推广。

4.工作评估指标。重点选取以下指标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

(1)患者就诊、缴费和办理出入院手续平均等候时间≤10分钟。

(2)患者对优化医院服务流程相关工作知晓度≥80%,满意度≥90%。

(3) 参加“先诊疗,后结算”的患者数、结算次数。

(4)门诊预约挂号的比例,门诊复诊和出院病人复诊预约服务有关情况。

(5)门诊开放时间,全年365天无假日门诊、延时门诊和夜诊开展情况。

(6)检查结果的报告及时性:血、尿、便常规检验、心电图、影像常规检查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30分钟,生化、凝血、免疫等检验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6小时,细菌学等检验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4天。超声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30分钟,大型设备检查项目自开具报告申请单到出具检查结果时间≤48小时。

(7)检查结果查询途径多样性: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平台、邮寄、自助打印多种形式提供检验结果。

(8)定期对本机构优化医院服务流程相关工作进行评估、分析并持续改进。

5.建立长效机制。将优化医院服务流程相关工作纳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和绩效考核体系,建立优化医疗服务流程工作长效机制。

六、活动步骤

(一)自评阶段(2010年11月—12月)。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2010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方案》、《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2号)以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制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方案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本辖区内三级综合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评选出各专项省级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同时,推荐不超过3家医院参加2个专项的全国三级综合医院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推荐1家医院同时参评2个专项的,按2家医院计算)。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2010年12月10日前将本辖区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我部医政司。推荐名单要注明推荐医院的参评专项名称。推荐2家或以上医院参评单个专项的,要对推荐医院进行排序。

(二)复评阶段(2010年12月)。在各省(区、市)推荐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基础上,卫生部组织对全国推荐的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进行复评,分专项评选出全国优质服务先进单位。

(三)表彰总结阶段。卫生部在2011年全国医政工作会议上对全国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并研究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改善医疗服务的工作模式和长效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医疗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具体体现。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提高认识,周密安排,科学统筹,保障考核活动顺利开展。

(二)以评促建,积极探索,不断改善医疗服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此次活动的良好契机,继续把改善医疗服务工作作为重点常抓不懈。以评优促建设,推动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水平的共同提高。同时,鼓励积极创新,继续探索多种改善医疗服务的模式,研究工作方法,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方案,将医疗服务水平与绩效考核体系密切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各项改善医疗服务工作的研究、完善和落实,逐步研究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在开展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考核活动的同时,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报纸、杂志、网络、电视、广播等多种媒体形式,宣传推广一批管理规范、服务优秀、质量可靠、群众满意的先进典型,为医疗机构的改革和发展、促进医患和谐营造良好氛围。

关于人民银行提高存款准备金比例和中央银行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人民银行提高存款准备金比例和中央银行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南京、成都市建设银行:
为了贯彻落实“收紧财政和信贷、控制需求、稳定物价、保持经济平衡和稳定发展”的方针,以及紧缩信贷要从今年第四季度抓起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于10月26日以银发(1987)333号发出《关于提高存款准备金比例和中央银行贷款利率的通知》。根据此通知
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87年第四季度起,人民银行对各专业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比例,一律在现有基础上上调2%。并规定,应补交的存款准备金,须在11月第一次调整存款准备金之日全部补足。对此请各地建设银行遵照执行。提高存款准备金比例后,今年总行对各分行的存、借
差计划一律不予调整,多存交2%准备金产生的资金缺口由各分行依靠积极吸收存款、压缩一般贷款,自求平衡解决。
二、从1987年第四季度起(即9月21日),人民银行对各专业银行、各金融机构的年度性贷款和短期贷款利率,一律由现行的月息3.9‰、5.4‰和5.7‰提高到6‰,在贴现利率按上调6‰后的贷款利率降低5-10%计收利息。各专业银行、各金融机构和农村信用社
,不得提高对企业单位的贷款利率,转嫁利息负担。各地建设银行在执行人民银行上述规定同时,总行对各分行的调拨资金利率也比照人民银行对各专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相应调整。即从1987年10月1日起分行上交总行存差或计划内借款,以及总、分行相互占用资金利率均由月息5
.4‰调整为月息6‰;从1987年9月21日起,临时借款利率一律调整为月息6‰。
以上请即转知所属执行。




1987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