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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3:54:30  浏览:83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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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05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 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苏锡常地区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地下水禁止开采的具体期限,制定封井计划并组织实施。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封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封井;逾期仍不封井的,代为封井,封井费用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苏锡常地区一律停止批准凿井,禁止新打深井。对新打深井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封井,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封井的,代为封井,封井费用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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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1994年3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

  曹 志
  罗 干
  薛 驹
  周 觉




教育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和确保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和确保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为进一步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切实执行《教育法》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有关教育经费投入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和确保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的通知》(国办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落实《
通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财政部门,认真按照《通知》要求,严格依照《教育法》关于教育经费投入增长的规定,确保年度预算执行结果做到预算内教育经费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的划拨、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的安排情况,以及教师工资发放情况。如发现违背《通知》要求的问题,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政府,并通报审计和监察部门,提请进行审计和检查。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组织一次教育经费预算安排和教师工资发放情况的摸底调查,对本地区内贫困地区面临的问题,要配合财政部门,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以确保《通知》要求得到全面落实。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使用管理,坚决禁止挪用、浪费教育经费的现象。同时,要通过深化教育内部各项改革,减少冗员,优化资源配置,切实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199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