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0:18:21  浏览:84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粤府令第16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已经2012年6月2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2012年7月11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一、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79项)

原实施机关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备 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1 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  
2 需要上报国家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核 直接转报国家主管部门
3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初审 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初审及现场审查”实施
4 国防军工骨干单位和重点培育单位认定
5 百强民营企业评定
6 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
7 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认定
8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初审 直接转报国家主管部门
9 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10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初审 直接转报国家主管部门
11 办理原材料工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2 办理电力工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3 办理消费品工业产品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4 办理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5 办理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6 办理装备工业产品产业政策审核和出具相关证明
17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许可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取消实施该许可,并入质监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
省教育厅 18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间学生转学核准 改为事后备案
19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备案  
20 中等职业学校目录外专业设置备案  
21 高等学校高职专业(不含特殊专业)备案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审核、审批”的子项
省科学技术厅 22 全省性科技民间团体设立、变更及注销审核  
23 在省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及注销审核  
24 科技出展审批  
25 省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审核  
26 省农业科技创新中心认定  
27 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28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  
29 省级特色产业基地认定  
30 省双转移技术科技对接服务中心设立审批  
31 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32 承印境外宗教出版物审核  
33 在省属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审批  
34 在省属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陈列展览审批  
35 在省属宗教活动场所内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省公安厅 36 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核发 由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审批
37 外省爆破器材调入我省审批 由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38 专职消防队设立、撤销审批  
39 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资格证总量审批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核发”的子项
省公安厅 40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服务机构等级认定   
41 余刑1年以上罪犯留看守所服刑的审批
省监察厅 42 省直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定编审批  
43 国有、集体企业用车定编审批  
44 中央和外省驻粤单位公务用车定编备案  
45 微型厢式车定编审批  
省民政厅 46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47 全省性社会团体、涉外社团和省内跨地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改为事后备案
48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49 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初审  
50 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备案初审  
51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初审  
省司法厅 52 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  
53 律师资格档案调取审核
54 律师执业档案(经历)调取审核
55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年度备案、变更备案  
56 仲裁员审核备案  
省财政厅 57 省级财政周转金和有偿资金的呆账核销和收回审核  
58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审核  
59 省属单位会计从业人员调入、调出登记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60 外省驻粤劳务办事机构设立审核  
61 外商常驻机构中方雇员就业证核准  
62 省级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备案审查 改为事后备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63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发工资人员的审核 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及离退休费统发审核”实施
64 经费来源相同事业单位之间或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向非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审批(不涉及户口迁移)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直和中央驻穗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审批”的子项
65 省直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 含公开招聘方案核准和公开招聘人员聘用审批。改为事后备案
66 省直和中央、部队驻穗单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67 省直和中央驻穗事业单位招收聘用制干部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 68 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农地转用审核 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农地转用审核”实施
69 省、市级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核准  
70 外省地勘单位资质备案  
71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备案  
72 地质调查备案  
73 矿产资源勘查合作合同备案审查 其中,国家出资勘察项目的合作合同改为事后备案
74 省级矿泉水年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75 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资格认定  
76 房屋平面测绘机构资质证书核发  
77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 78 外商投资的道路运输企业开业审查  
79 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  
省农业厅 80 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 并入行政许可事项“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实施
81 兽药GMP检查验收初审 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核”实施
省林业厅 82 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核
省林业厅 83 在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  
84 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核  
85 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批  
86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年度经营利用指标限额核定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87 省属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签发  
88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投资者名称、法定地址变更审批  
89 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内分公司和进口作为出资的设备清单审批  
90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  
91 口岸开设、关闭、迁建或调整审核  
92 粤港澳直通客运车辆指标审核 审批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办理新增指标审核
93 国内公司赴国外参展、办展审核  
94 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  
95 省文化、软件等特定行业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评选  
96 援外合资合作项目管理和基金审核  
97 外省直通港澳运输车辆指标登记备案  
98 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  
99 省外经贸部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认定  
100 派驻、替换港澳劳务管理人员审核  
省文化厅 101 拓印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审批  
10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审核  
省文化厅 103 设立冠以“广东省”的博物馆审批  
104 艺术考级机构获得收费许可备案  
105 艺术考级机构发放艺术考级证书名单备案  
106 艺术考级机构考级简章备案  
107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备案  
108 艺术考级机构开展考场在省会的考级活动备案  
109 艺术考级机构有关事项变更备案  
110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的延续审核  
111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11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核准  
省卫生厅 113 新生儿疾病筛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114 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核发 并入行政许可事项“血站执业、单采血浆站许可证核发”实施
115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初审  
116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17 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  
省地方税务局 118 土地使用税应征税额减免审批 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实施
119 省属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120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并入行政许可事项“有线广播电视站许可证核发”实施
121 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影视节目进口审查 并入行政许可事项“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核”实施
122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审核 并入行政许可事项“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核发”实施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123 省级行政区域范围或者跨省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核 并入行政许可事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核、审批”实施
124 50瓦(不含)以上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台的设立审核 并入行政许可事项“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台的设立审核、审批”实施
125 港澳台人员参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活动审核 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境外人员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审核”实施
126 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剧名、制作机构、集数变更审核 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审批”实施
省体育局 127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128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129 专门从事航空体育运动资格审核  
130 各市体育运动学校设立审核  
省统计局 131 统计资料公布备案  
省物价局 132 两碱外工业盐供应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的子项。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执行
133 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134 省内宾馆、饭店和招待所代办电信服务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的子项。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执行
135 违章车辆拖车费的制定与调整
136 省级救灾化肥的入库和出库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137 机动车强制保养及服务费的制定
138 出租车挂靠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制定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39 商品展销会登记  
140 经纪人备案  
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141 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审核 并入行政许可事项“出版物总发行、全国连锁经营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核”实施
142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设立、变更许可
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143 非限定发行范围的进口图书、电子出版物进口备案 行政许可事项“境外出版物进口备案”的子项
144 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设立、变更审核 并入行政许可事项“出版物总发行、全国连锁经营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核”实施
省海洋与渔业局 145 渔业船舶设计图纸审查 行政许可事项“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发”的子项
146 600马力以上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 并入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型(441千瓦以上)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许可审核”实施 
147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148 工程建设项目对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影响评估报告审核  
149 无公害水产品认证的审核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50 政府实施的特种设备法定定期检验[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51 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  
152 新产品标准化审查  
153 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  
154 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备案  
155 产品标识备案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56 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的子项
157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扩建)资格审查  
158 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159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160 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机械等行业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省旅游局 161 旅行社星级评定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162 省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的子项。改为事后备案
省粮食局 163 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  
省监狱管理局 164 罪犯日常会见、顾送物品审核  
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 165 配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会见探视审核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66 非处方药目录审核  
167 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变更备案  
168 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人员备案  
169 抑制粉刺类化妆品备案  
170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A级单位的首次评定  
17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机构备案  
172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备案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民防办公室) 173 大、中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 改为事后备案
174 人民防空工程装修审批
175 人民防空工程转租或者转让审批
176 人民防空科研计划审批及项目撤销批准  
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177 广东建筑企业进沪登记、信息变更、合同备案  
省事业单位改革服务局 178 事业单位法人年检  
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 179 流动渔民申请入户、转户(港、澳地区渔民)审核 分别由深圳、珠海、惠州、汕尾、阳江、台山市政府审核

二、省政府决定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55项)

原实施机关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备 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1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2 软件企业认定  
3 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  
4 广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  
5 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基地认定  
6 广东省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  
7 广东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  
8 中华老字号认定审核  
省教育厅 9 高中省一级学校和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等级评估审批  
10 “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省一级幼儿园”评估  
省科学技术厅 11 国家级新产品计划审核  
12 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集团)认定  
13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14 专业镇认定  
15 国家级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审核  
16 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认定  
17 省重大科技成果登记核准  
省民政厅 18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19 社会工作师登记注册  
省司法厅 20 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认定  
21 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省财政厅 22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核发  
省财政厅 23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核发  
24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基本信息报备  
省国土资源厅 25 执业注册测绘师注册审查  
省环境保护厅 26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27 环评机构考核评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8 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核发  
29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30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省交通运输厅 31 水运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二级)评定  
32 道路客运站站级的评定  
33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及发证  
34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乙丙级)评定  
省水利厅 35 水利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发证  
省农业厅 36 《广东省拖拉机教练员证》核发  
37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评价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38 电影院星级评定  
省体育局 39 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审批  
40 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俱乐部准入条件审查  
41 一级裁判员审批  
42 一级运动员审批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核审批”的子项
43 省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单项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地命名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44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认定  
45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  
省海洋与渔业局 46 广东省名牌产品(渔业类)评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7 特种设备节能审查  
48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登记  
49 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资格核准  
50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核发  
51 技术标准评审专家资格审查  
52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  
53 使用采标标志企业备案审查  
54 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评价  
省地震局 55 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执业资格核准  

三、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115项)

原实施机关 序号 项 目 名 称 下放实施机关 备 注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1 监控化学品用户审核与备案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 中央下拨民族经费项目审批 县级政府  
省公安厅 3 外国人短期来华口岸签证审批 公安口岸签证部门 含外国人从中国过境签证审批和国际航行船舶在港口停泊时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签证审批
4 外国人入境后申请延期、变更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5 大型活动(A级)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地级以上市政府  
6 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证核发 深圳、珠海、惠州、汕尾、阳江、台山市公安边防部门  
7 三级、未定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资格证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核发”的子项
8 外国人、港澳居民、台湾居民遗失护照、通行证等旅行证件出境申请核准 地级以上市政府  
9 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审核 地级以上市政府  
10 《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深圳、珠海市公安边防部门  
11 边防警戒区内建设项目审批 深圳、珠海市公安边防部门  
12 200万-500万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及其工程竣工验收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民政厅 13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子项
省财政厅 14 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的子项
15 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的子项
16 市、县收入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府非税收入减免审批”的子项
省财政厅 17 省级以下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审核 县级以上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审核”的子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8 市县属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的子项
省国土资源厅 19 省级矿泉水注册登记 县级以上政府  
20 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核 地级以上市政府
21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 地级以上市政府  
22 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核 地级以上市政府
23 丙、丁级测绘作业证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环境保护厅 24 省管权限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地级以上市政府  
25 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含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审批;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交通、水利、农业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除外);纳入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的建设项目审批;销售、使用IV、V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III类射线装置审批;不跨市行政区域的110、220千伏送(输)变电项目审批;广播电视发射台、无线电台、雷达系统等按要求编制环评报告表的电磁辐射项目审批
26 部分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超过5年的审核)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环境保护厅 27 部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地级以上市政府 含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交通、水利、农业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另有规定的除外);纳入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销售、使用IV、V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III类射线装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跨市行政区域的110、220千伏送(输)变电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广播电视发射台、无线电台、雷达系统等按要求编制环评报告表的电磁辐射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28 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审核 县级以上政府  
29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核定及评估验收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0 中小型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省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子项
31 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级资质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的子项
32 消防设施、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33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二、三级资质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35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地级以上市政府  
36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交通运输厅 37 Ⅶ级(含Ⅶ级)以下航道上修建跨河、拦河、过河、临河建筑物审批 区域航道局
38 占用、挖掘非高速公路国省道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含跨越、穿越公路修建工程设施;在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埋设电缆、管线等设施;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审批;封闭半幅以上路面施工
省交通运输厅 39 省管非高速公路国省道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40 经营省内水路旅客及液货危险品运输业务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41 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的备案初审 地级以上市政府  
42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水利厅 43 省十大堤围穿堤建筑物建设方案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44 省级立项的占地20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20万立方米以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45 装机2000-5000千瓦且附属水库为小型及以下的小水电站技术改造、中型机电排灌工程、中型灌区(1-30万亩)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46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农业厅 47 进口兽药通关单开具 口岸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  
48 受理向广东从化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广州市政府  
省林业厅 49 养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收购、经营单位的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50 进入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县级以上政府  
51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县级以上政府  
52 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审批 县级以上政府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53 由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广州市政府  
54 省属企业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地级以上市政府  
55 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文化厅 56 市县级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的子项
省卫生厅 57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 地级以上市政府  
58 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 地级以上市政府  
59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政府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60 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地方税务局 61 资源税减免核准 地级以上市税务部门  
62 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的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核 地级以上市税务部门  
63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审核 地级以上市税务部门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64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县级政府  
65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县级以上政府  
省物价局 66 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地级以上市、县级政府部门主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部分) 县级以上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的子项,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执行
67 省内糖蔗收购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地级以上市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价格和收费”的子项,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执行
68 除省内生产企业直销给用户以及由省属民爆器材经营企业销售以外的民爆器材的流通费用标准及销售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地级以上市政府
69 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地级以上市、县级政府部门主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依法实行政府定价部分) 县级以上政府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70 省管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注册 地级以上市工商部门 行政许可事项“企业登记注册”的子项
71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登记 地级以上市工商部门  
72 食品流通许可 县级工商部门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73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 地级以上市工商部门  
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 74 省内报刊在本省设立记者站(除广州、深圳外)审批 地级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的子项
75 电子媒体非卖品、计算机软件复制核准 地级以上市政府  
76 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除外)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出版物印刷企业及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批”的子项
77 各地级以上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包括:含宗教内容的;中央驻粤、省属单位;珠三角9市以外地区申请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子项
78 市属及以下报纸变更开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报纸变更开版、期刊出版增刊审批”的子项
79 市属及以下期刊、报纸变更刊期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期刊、报纸变更刊期审批”的子项
省海洋与渔业局 80 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81 省管权限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的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省管权限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活动的审批”的子项
82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的证书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83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与发证 地级以上市政府  
84 渔业航标的设置审批 县级政府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85 验配眼镜、摩托车乘员头盔、橡胶制品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 行政许可事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的子项
86 助力车生产许可证核发 广州、深圳市质监部门
87 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  
88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  
89 二、三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 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90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91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92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县级政府
93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94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 县级政府
95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定(除省直和中直单位以外)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子项
96 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97 省管权限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旅游局 98 导游证核准 地级以上市政府  
99 出境旅游领队证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出境、赴台旅游领队证核发”的子项
100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空白名单表核发 地级以上市政府  
101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审核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102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审批(变更名称、组织形式、跨市变更公司住所、调整业务范围、分立或者合并)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批”的子项
103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4 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 地级以上市政府  
105 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中医药局 106 省管权限内中医医疗机构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许可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中医药局 107 省管权限内中医医疗机构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执业许可 地级以上市政府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民防办公室) 108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地级以上市政府  
109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县级以上政府  
110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许可 县级以上政府  
111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 县级以上政府  
112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的保障措施审批 县级以上政府  
省国家保密局 113 市属及以下国家秘密及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销毁定点审批 县级以上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国家秘密及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销毁定点审批”的子项
114 市属及以下涉密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定点维修维护审批 县级以上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密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定点维修维护审批”的子项
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 115 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审核 深圳、珠海、惠州、汕尾、阳江、台山市政府  



四、省政府决定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5项)

实施机关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受委托机关(单位) 备 注
省教育厅 1 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省司法厅 2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的子项
3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登记 地级以上市政府 行政许可事项“司法鉴定人登记”的子项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民防办公室) 4 500万元以下人民防空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由省人防办按程序报国家人防办备案
5 小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地级以上市政府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的中、小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批”的子项。由省人防办按程序报国家人防办备案

★备注:除另有规定外,顺德区政府享有下放或委托地级以上市政府权限。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回省和来晋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回省和来晋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回省和来晋工作的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1994年7月27日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回省和来晋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参加山西的经济建设,发挥留学人员的科学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山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留学人员是指本省教育、科技和经济建设急需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各类留学人员。
第三条 有关部门对留学人员可按“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工作单位。对回省和来晋工作的留学人员一律尊重本人意愿,工作时限可长可短。他们可以定居从事教学、科研、企业管理、技术指导、技术承包等工作;也可以流动方式进行合作研究、技术入股,合资办厂,合作兴办学校,
科技机构等。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优先、及时解决留学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编制、增干指标、专业技术职称职数受限制的,省人事部门和科技干部主管部门应予以特批。留学人员随迁家属的工作由有关部门优先、对口安排。随迁子女入学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或到重点中、小学就读。配偶、子女为
农业户口的,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省人事部门负责留学人员来晋工作的咨询、服务接待和审定工作。
留学人员凭省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市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条 省财政每年拨出150万美元的配套人民币,其中三分之一用于派出留学人员,三分之二用于回省和来晋留学人员的科研资助。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通过各种途径,多方筹措资金,为留学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和生活条件。对长期或定居工作的留学人员应妥善解决好住房。取得博士学位的,原则上解决三室一厅住房一套;一次性发给安家费5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提供一定数量的科研启动费;解决单程或往返? 事梅选J⊙∨沙龉粞斓夹∽榛箍梢悦磕晡前才乓欢ㄊ康目蒲凶手选? 支持长期或定居工作的留学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在计划和经费安排上予以保证。
第七条 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给予表彰或奖励;留学人员引进的技术项目,确定具有先进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者,经省有关部门核定后,按晋政发〔1994〕42号文件规定予以重奖。
第八条 留学人员完成约定的科研项目、工作任务或合同期满的,可继续受聘,也可重新选择工作单位,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再次出国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
第九条 对出国逾期未归被原单位除名或作为离职处理的留学人员,凡被录用的,如原系国家干部的,可恢复其干部身份,工龄累加计算。
第十条 本规定由省选派出国留学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1994年9月23日
  破产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以及破产和解制度构成了我国新《破产法》的三大基本制度。债权人作为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的控制人和重要参与人,应当充分保证其知情权,使债权人行使是否通过重整计划以及是否继续营业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从而通过正当程序保证破产重整的实体正义,同时促进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笔者作为一名法官,在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深感保护重整企业债权人知情权的困难和重要意义,因此撰写此文,希望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的知情权保护问题,能够引起大家足够的重视。

一、关于知情权

(一)关于知情权的含义

“知情权”一词 ,学者们普遍认为是1945年在美国被提出,意思是民众享有通过新闻媒介了解政府工作情况的法定权利。[1]很多学者认为,知情权主要指公民有获取信息的权利和自由。[2]也有学者认为,“所谓知情权是在实质性不对等的法律主体之间,通过请求信息公开来实现的对自己有直接或间接利益的权利。”[3]通过学习,笔者认为下面这段论述较为准确、全面地表达了知情权的含义:“知情权即了解权,即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从另一方主体依法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信息的权利和自由。它是权利的权利,属于基础性和前提性的权利,并具体体现为信息的主张权和信息的接受权。”[4]

(二)知情权的分类

通过对知情权分类的了解,能使我们对知情权有一个更为清晰的认识。学者们以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知情权进行了分类。笔者认为,把知情权分为公法性知情权和私法性知情权似乎更能从根本上区分知情权,更具有实践意义,因此这里对该分类做一重点介绍。该分类的作者指出:“按照知情权适用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它可以分为公法性的知情权和私法性的知情权。从范围上讲,公民知情权包括公法上的知情权和私法上的知情权,前者是针对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而言,后者则主要是指在诸如消费法律关系、医患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中作为弱势群体一方的公民知情权。公民的公法性知情权,如宪法性知情权、行政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等,它一般通过宪法、宪法性法律、行政法律法规等公法予以规制,并借助宪法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制度设计予以程序保障。这类知情权的权利主体一般为公民,而义务主体则为国家机关。私法性知情权,即民事知情权,其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法律地位形式上是平等的,但对信息资源实质上占有的不平等才昭示了权利主体知情权的必要性。”[5]

笔者认为,不管私法性知情权是一种人格权还是债权性的权利,私法性的知情权基本上体现了前提性权利的这一属性,它是为了实现其另一实体上的权利和利益,而要求平等的相对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权利。本文所要探讨的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知情权,主要都是通过平等的相对义务主体,如债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来实现的,因此,主要属于私法性的知情权。

二、关于重整中债权人的地位与知情权保护

(一)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看重整中债权人的地位

公司的治理结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关于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即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的所有法律、机构、制度和文化安排”;而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仅指,“投资者(股东)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6]本文探讨的是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范畴。在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的治理结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关系:1.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托关系;2.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3.监事会与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而此时公司的治理结构呈现如下特点:一是公司最终控制权归属股东;二是股东利益至上;三是公司意思自治不受外界干预;四是债权人被排除在治理结构之外。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的治理机构则在以下几个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第一,公司控制权主要转移给债权人;第二,社会本位代替股东利益至上;第三,司法权介入干预公司意思自治;第四,新利益主体的产生要求权力重新配置。[7]

在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公司治理机构中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公司的控制权由股东主要转移给债权人。在经济学的概念中,所有权包含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两项内容。最优的所有权安排是“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所有权安排,这种所有权安排能够使每个参与人的行动的外部效应最小化。在企业理论中,这种安排表现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对应”。在企业正常经营时,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应该由股东享有。[8]而企业不再正常经营时,企业的控制权就会发生转移,而企业控制权转移的标准在于:“企业中原有的承担剩余风险的参与人已经不存在取得收益的可能性,这也就意味着其不再有承担风险的能力和动力激励。同时,企业中原有的享有固定合同收益的参与人已经无法通过固定合同保护自身利益,而是承担了企业经营的剩余风险。这时控制权就应当转移到实际承担企业剩余风险的参与者手中。”[9]企业在破产状态下就符合上述标准,因而控制权主要转移给了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控制权的内容相对单一,主要是对资产进行分配”;但在破产重整的情况下,“企业的资产已经在实际上属于债权人,因此,企业重整成功将在整体上是债权人的财富最大化,而企业重整失败的风险也将由债权人来承担。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直到重整计划通过的时间之内,企业一直在持续经营,控制权行使的内容除企业的经营外还包括企业因重整再生而新生的一切内容,这些内容恰恰是企业正常经营时的各类契约中所谓能明确分配的,在性质上都属于契约中所剩余的权力,这些权力应当分配给风险的承担者——债权人。”[10]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企业的控制权将再次发生转移,“随着债权的逐渐清偿,债权人的权利也越来越有限,股东权利呈上升趋势,股东大会恢复最高权利机关的地位”。[11]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企业破产重整之前,企业的控制权归属于股东;在进入重整程序后至重整计划通过,企业的控制权转移到债权人手中;在重整计划的执行阶段,企业的控制权又从债权人向股东转移。在重整计划通过前,企业的控制权应当由债权人享有。但为什么上文表述为“公司控制权主要转移给债权人”?理由主要在于破产重整制度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也强调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在这样的理念下,债权人行使权力的组织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会受到法院限制,债权人会议的有些决议并不具有最终效力。此外,由于实践中存在债权人集体行动的困境及债权人冷漠等问题,因此债权人控制权往往需要由管理人或占有中的债务人集中行使,而债权人则行使最终控制权。在债权人能够行使权利之前,在时间上存在权力的真空状态,法律通常会规定有关组织代为行使权利。

(二)从法律规定看重整中债权人的地位

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我国 《破产法》第61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第68条规定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各组均同意重整计划的,重整计划视为通过;有部分未通过的可以协商后再次表决;仍有债权组不通过重整计划的,符合《破产法》第87条规定的情形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根据《破产法》第93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通过《破产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破产法》对债权人权利的规定,和上文对破产重整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分析是吻合的。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享有最终的控制权,体现在对重整计划的批准、是否继续营业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以及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申请破产清算的权利方面;破产重整中的控制权的一些具体经营权则由管理人承担,而赋予债权人申请对管理人更换和监督管理人的权利。正如上文所指出的,破产重整不仅仅考虑债权人的控制权问题,还要考虑整体社会利益,所以《破产法》赋予了人民法院在保证债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权利。

(三)重整中债权人控制权与知情权保护

综上所述,无论从公司治理的理论层面,还是我国《 破产法 》 规定的法律层面 ,债权人在公司 (企业 )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主要归属于债权人,具体表现在决定企业是否继续营业、通过重整计划、申请更换管理人、行使监督权等等。在文章第1部分,笔者已经阐述,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的知情权基本上属于私法性知情权,它具有前提性权利的显著特点。通过上文分析,债权人在重整中对企业享有控制权,而债权人行使控制权的前提便是充分享有知情权。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债权人要实现对重整过程的控制,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债务人的经营管理的透明状况,债务人的经营信息需要向债权人披露,以使债权人委员会能够作出及时而正确的判断。”[12]

三、破产重整中对债权人知情权的保护

利益主体多元,希望重整成功的总体目标基本一致但各自利益不同,是导致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知情权保护不力的重要原因。此外,我国《破产法》在信息披露制度设计上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也是债权人知情权得不到有力保护的原因之一。如有学者通过与《证券法》的对比,指出“与相对成熟的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相比,破产法上的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引起立法机关与学术界的足够重视,其无论在法律框架构建方面还是规则设计方面都存在不足。在规则设计方面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信息披露义务主体范围、披露内容、披露程度、披露方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13]在此,笔者结合《破产法》相关规定以及实践经验,粗浅地谈一谈债权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知情权保护问题。

(一)内容保障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可以分为法定披露信息和按需披露信息。前者指的是《破产法》明确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后者指的是按照债权人等的要求,就有关信息进行披露。1.法定披露的信息。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法院需要通知和公告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等事项;债权情况,管理人费用和报酬;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管理人和债务人向债权人大会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2.按需披露的信息。《破产法》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需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通过上述介绍,我们可以看到《破产法》对信息披露的内容还是做了大量规定的。但笔者认为仍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第一,应当就信息披露的问题做专门的规定。上述信息披露的内容都散见于破产法的各个章节,并没有进行统一的规定,这样导致实践中对信息披露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

第二,对于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够充分。《破产法》第81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笔者认为在重整计划草案中,还应当包含债务人的经营历史,导致破产重整的原因、应收账款追回的可能性、 普通债权在重整计划被批准时按照破产清算程序预计能获得的清偿比例、 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债务人管理层的报酬等等,增加这些内容能够让债权人有相对充分的信息来决定是否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以及可促使管理人等选择最佳的重整方案。

(二)时间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