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0月13日)
深地税发〔2005〕49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4项)
编 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2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
3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4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01号 许可事项: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临时领购经营地发票(不含门面代开发票);
(二)拆本使用发票;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不含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
(四)跨规定的使用区域(仅限发票承印企业向深圳行政区域外)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第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第二十五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第二十四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七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二)拆本使用发票: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外省(市)单位或个人来深临时从事经营活动;
2.持有经营单位或个人税务登记地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已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3.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不超过10000元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拆本使用发票
1.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2.确有需要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使用同一本发票。
法律依据:以上条件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具备计算机开具发票的硬件设备。
法律依据:以上条件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1.经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发票承印企业;
2.该发票为外省、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印刷。
法律依据:以上条件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2.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纳税人业务需要。
发票使用量大是指单一种类发票一年实际使用量在1000本或者在100000份以上。
法律依据:以上条件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或保证书(原件1份);
3.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原件1份);
4.报验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二)拆本使用发票
1.申请报告书(原件1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发票购领簿。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申请报告(原件1份);
3.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外省、市地方税务机关与发票承印企业签订的印制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外省、市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发票的生产任务通知单(包括发票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明细单。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发票管理制度(原件1份);
3.发票票样(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领购发票)》(附表3)。
(二)拆本使用发票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自印发票)》(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经营地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二)拆本使用发票: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主管区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二)拆本使用发票: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主管区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1.需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有关附表,备齐资料报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申请人到税务行政许可窗口领取许可文书和发票领购簿。
(二)拆本使用发票
1.纳税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备齐资料交税务行政许可窗口;
2.税务机关实地检查;
3.纳税人到受理窗口领取许可文书。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
1.需使用计算机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备齐资料交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的税务行政许可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受理窗口领取许可文书。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1.申请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税务行政许可文书。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1.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2.税务机关审查;
3.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税务行政许可文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1个工作日内;
(二)拆本使用发票:5个工作日内;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1个工作日内;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20个工作日内;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7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领购簿,有效期限180天;
(二)拆本使用发票:许可文书,有效期限同该种发票的有效期;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许可文书;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许可文书;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许可文书。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凭许可文书和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
(二)拆本使用发票:凭许可文书准予拆本使用发票;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凭许可文书准予使用计算机开票;
(四)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凭许可文书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凭许可文书准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予领购发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原件1份);
(四)业务合同文本或申请人从事的主要经营业务书面说明(原件1份);
(五)领购国际海运业发票、国际船代发票需提供交通部门许可从事相应业务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需提供申请人税务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自开票人认定证书;领购保险、中介服务发票,需提供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第(一)至(三)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五)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领购发票)》(附表3)。
上述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需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有关附表,备齐资料报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到受理窗口领取许可文书和发票领购簿。
十、行政许可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发票领购簿,一次批准,长期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凭许可文书和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
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经批准后,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发布)第二十三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主管区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生产经营规模小;
(二)确实没有建帐能力;
(三)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有实际困难;
(四)税控装置必须使用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设备和软件。
法律依据:第(一)至(三)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法人代表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该表格可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所或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领取《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规定的资料交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
(三)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行政许可窗口领取许可文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在获得许可后,可以不设置账簿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许可事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印花税票的销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5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1988〕255号)第三十二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公布许可数量,直接向申请人所在地的区局申请;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在深圳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
(二)承诺遵守《代售印花税票合同》所列明的有关约定;
(三)受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人。
法律依据:第(一)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第(二)、(三)项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为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的,应提供法人登记证(或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证明(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以上材料暂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表1);《代售印花税票合同》(附表4)。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区局税务行政许可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主管区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经审核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人与主管区局签订《代售印花税票合同》;
(三)税务机关核发《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印花税票代售合同》,有效期限为合同约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准予许可后,方可代售印花税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财政部关于印发《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5年9月26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文教行政财务管理,推动文教行政财务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文教行政财务管理,推动文教行政财务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和保证国家政权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的考核,是指用平均先进的标准,衡量财务收支水平,评价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及有效性。
考核工作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文教行政财务工作的任务是积极筹措、合理分配、有效使用各项资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同时,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重点考核和一般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在对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对重点指标进行重点考核,突出工作重点。
(三)真实性原则。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的结果,是国家制定社会发展计划和有关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单位进行经济活动决策的重要依据,要保证工作质量,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的实际情况。
二、考核范围
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拨付给文教行政单位的经费、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文教行政周转金。
三、考核对象
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基层预算单位。
四、考核级次
(一)财政部门对本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考核;
(二)财政部门对财务主管部门、基层预算单位的考核;
(三)财务主管部门对基层预算单位的考核。
(四)基层预算单位对自身的考核。
五、考核指标体系
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指标体系,按其适用范围分为综合指标、单项指标两大类;按其性质和用途又可分为政策性指标、结构性指标、收入管理指标、定额指标、周转金指标、辅助指标六大类。
(一)综合指标:适用于文教行政经费两个以上费类(含两个)的通用指标。
(二)单项指标:适用于文教行政经费某一个款项或费类的指标,分为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直接反映经费的筹集、分配、使用和效益的财务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用以反映与经费使用有密切联系的、体现事业发展成效和工作质量的指标。
各类考核指标的内容、计算公式、适用范围见附表。
六、考核方法
各级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和基层预算单位在考核工作中,应实行综合考核与单项考核、重点考核与一般考核相结合。主要采用主要指标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指标的计算可采用比较法、比例法、定额法、因素分析法,在对不同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时,应采用因素调整法,力求考核结果更加科学、合理。
七、考核工作管理
考核工作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国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办法及考核指标体系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省级及其省以下的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办法及考核指标由省级及省以下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使考核工作逐步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考核工作要定期进行,一般按财政预算年度每年一次。考核工作应以自我考核为主,同时按照考核级次划分,加强对下级的考核。对考核结果要认真分析,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并形成专题考核报告,按考核级次逐级上报。
八、考核的监督
为了保证考核结果的科学、真实和有效,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杜绝弄虚作假、转移转嫁支出等现象的发生,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文教行政财务工作的检验、推动和导向作用。
九、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1995年度起执行。财政部(92)财文字第053号《社会文教行政经费使用效果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指标项目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