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21:52:28 浏览:8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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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湘教发[ 2005 ] 9 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规范省级示范性高中评审工作,健全评审制度,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现予印发。原《湖南省重点高中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湘教发[2003]54号)同时作废。
湖南省教育厅
二OO五年二月五日
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审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示范性高中评审,促进省级示范性高中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省示范性高中评审委员会在省教育厅领导下,负责省级示范性高中评审,其主要职责:
1、对申报省级示范性高中的学校进行评审;
2、对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进行初评;
3、省教育厅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政治上可靠,为人正直,不循私情;熟悉高中教育,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从事教育工作15年以上,其中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历;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活动。
第四条 评审委员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条件推荐,经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审查批准后,建立评审委员专家库,专家库评审委员应包含教育行政管理干部、普通高中校长和其他有关人员。每届评审委员会由基础教育处从评审委员库中随机抽出21名成员组成,并经厅领导批准。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五条 每届评审委员会任期不得超过一年,评审委员专家库成员根据情况可以更换,满三年重新组建。
第六条 评审会需有应到评委2/3的委员参加会议,方为有效。
第七条 评审须经过如下程序:
1、学习有关政策法规;
2、听取省级示范性高中检查组关于申报学校检查情况的汇报;
3、依据《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建设基本条件(试行)》、《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认定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对申报学校进行审议;
4、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结论。
第八条 评审结论只设“通过”一种,必须有应到评委2/3以上票数(不含2/3)方为有效。
第九条 省教育厅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下达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评审未通过的学校,经复查后参加下一次评审。
第十条 评审应按程序公平、公正进行,评审结果记入评审表中,由评委会主任签字。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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