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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9:07:11  浏览:98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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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标准计量管理局


四川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四川省标准计量管理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产品标准备案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制定产品标准,除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在企业内部适用的外,应当在发布后三十天内申报备案。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川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四川省双重领导的企业以及省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地、州属企业的
企业产品标准,报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 (市、区)属以及县 (市、区)属以下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县 (市、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企业因特殊需要,企业产品标准需越级备案的,应先按第四条规定报经有关备案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越级备案。上级备案管理部门受理后,在十五日内告知被越级的备案管理部门。
第六条 企业申报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必须向受理备案的部门分别提供一式二套下列材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报表 (格式另发);
(二)企业产品标准文本;
(三)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要求另发);
(四)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纪要。
第七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八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办法如下:
Q/ ×× ×× ××
── ─┬─ ─┬─ ──
↑ │ │  年号
│ 企业代号 └ 顺序号
↓ }××企业产品标准代号
企业产品标准代号


企业代号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合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在川企业的企业代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年号取标准发布年代的未尾二位数,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九条 受理备案的部门收到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备案申报材料后,即予登记。受理备案的部门确有特殊情况,登记期限可适当延长,但自收到之日起,最多不能超过三天。
第十条 受理备案的各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对申报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编号,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代号、编号办法如下:
B ×× ×× ××
─┬─ ─┬─ ─┬─ ─┬─
│ │ │ │
│ │ │ └年号
│ │ └顺序号
│ │
│ 省、市 (地、州)县 (市、区)行政区划代码

└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代号


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年号取标准备案年代的未尾二位数,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十一条 受理备案部门对备案材料应认真审查。当发现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时,由受理备案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申报备案的企业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第十二条 受理备案的各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经过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目录。
第十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须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十四条 经过复审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及时向受理备案的部门报告复审结果。修订的企业产品标准,依照本办法重新申报备案。
第十五条 供需双方在确定交货的技术依据时,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下,一般应采用经过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经过备案的企业产口标准是质量仲裁的依据。
第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将企业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在备案过程中违法失职、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徇私舞弊、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申报材料逾期不予登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追究领导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标准计量管理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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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事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3〕11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单位、总公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继续教育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建设,现将《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



                         二○○三年二月八日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继续教育规划的导向作用,促进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推动继续教育更好地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制度是指对继续教育规划的内容、编制、实施等进行规范,对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控制和服务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继续教育规划是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办法的表现形式,反映一定时期内继续教育工作的总方向、大目标、主要步骤和措施保障。
  第四条 继续教育规划可分为全市规划、行业规划和区县局(总公司)规划、基层单位规划等。

第二章 规划内容

  第五条 继续教育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期内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
  第六条 “指导思想”须体现国家科教兴国战略,坚持实事求是、学以致用、讲求实效的原则,使继续教育积极、有效地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七条 “主要目标”是指通过继续教育使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和继续教育工作拟达到的目标。 
  第八条 “重点任务”是指根据指导思想对主要目标进行分解而重点提出的各项任务,包括学习任务、管理工作任务和教学工作任务等。
  第九条 “具体措施”是指为保障继续教育规划的实现提出的相应办法、途径和手段,包括组织保障、思想保障和物质保障等。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十条 继续教育规划的编制工作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干部管理部门、有关业务部门和教学部门等单位,依靠领导、专家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继续教育现状和发展趋势,专业技术队伍现状和发展需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人才的需求,上级单位对继续教育规划的有关要求等。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规划编制工作应在上一期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完成,编制程序一般需要经过调查研究、拟定草案、论证修改、形成文件等步骤。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规划应与人才规划和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步,周期一般为五年。

第四章 规划实施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规划的实施工作由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规划在实施中可分解成年度计划,通过滚动计划管理的方式完成。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规划实行分阶段检查方式,主要检查规划实施工作的进展情况。在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对规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
  第十七条 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积极发挥继续教育规划的导向作用,促进继续教育工作在规划管理基础上不断深入发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9日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发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制度(试行)》同时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国家版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

2010年 第2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国家版权局对著作权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截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国家版权局负责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章共9件,现将规章目录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版权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国家版权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010年12月

序号
规 章 名 称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施行日期

1
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国权〔1993〕41号
1993.8.1
1993.8.1

2
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
国权〔1993〕41号
1993.8.1
1993.8.1

3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国权〔1994〕78号
1994.12.31
1995.1.1

4
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96)国权联35号
1996.12.31
1996.12.31

5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国权〔1999〕8号
1999.4.5
1999.6.1

6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
2002.2.20
2002.2.20

7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国家版权局令第5号
2005.4.29
2005.5.30

8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
2009.5.7
2009.6.15

9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国家版权局令第8号
2010.11.25
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