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煤炭院校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5:31:08  浏览:89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煤炭院校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印发《煤炭院校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1996年5月8日,煤炭部

各煤炭院校:
现将《煤炭院校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部科教司。

煤炭院校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暂行)
根据建设部建监(1994)第392号文“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装饰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了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进行家庭装饰,减少浪费,改进管理,确保住宅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新建住宅工程,均可按本办法实行初装饰竣工验收评定。
二、本办法所称初装饰,是指住宅工程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在施工阶段只完成初步的装饰。
住宅完成初步装饰,经当地建管或质检部门主持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室再装饰,按城市房室装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项目、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含留给面层装饰的余量及面层装饰的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各校应与施工单位通过施工合同确定和实施。
四、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部位和项目
1.户门以内的墙面、顶棚的初装饰,不做面层。
2.户门以内楼地面的初装饰,可只完成地面基层(找平),不做面层。
3.各种管线设备安装到位,并按规定进行试水、试压和照明线路绝缘验收。灯具、水龙头、卫生洁具可以再装饰。
4.厨房、厕浴间的墙、地面进行初装饰,但防水措施应按设计要求一次到位。
五、住宅工程初装饰,应符合以下原则
1.初装饰工程只限制在户门以内,全部外檐、公用工程和公用设备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完成。
2.初装饰项目必须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任何人不得随意打洞,不允许破坏结构及取消隔墙而影响使用功能。
3.涉及与家庭装饰相关的墙面、门口等初装饰项目,应注意调整标高、尺寸的余量。
4.凡涉及家庭装饰易损坏防水层或易改变电气、燃气线路及影响安全的项目,在施工阶段要一次施工到位。再装饰工程中严加保护,不得变更。
六、初装饰结束后,在检查验收房屋竣工质量时,各学校配合当地质检部门按竣工验收,其质量标准按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进行验收。
七、各校要为实行初装饰住宅积极创造条件,广泛征求意见,争取统一进行再装饰。再装饰工程完成后,努力争取当地质检部门再次组织验收,以确保工程质量或由各校基建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按当地规定标准组织竣工验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部科教司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2007年3月,李某因经营需要向华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原告张某与胡某等四人为其提供连带保证,徐某将价值10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华某用于担保。2010年11月,李某因经营不善举家外逃,借款到期后华某要求原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偿还200万元后诉至法院向胡某及徐某四人追偿。

  本案中,200万的债务共有四个保证人和价值100万元的抵押物担保,审理中对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以及如何追偿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200万债务中有100万是以房屋做抵押,根据物权优先原则,其余四个保证人仅为剩余的100万债务提供担保,因四人未约定份额,每人各承担四分之一的份额,李某有权就要求抵押人徐某清偿100万,胡某等三保证人各承担25万。

  第二种意见认为,200万债务共有五个保证人分别以保证和抵押的形式做担保,相互之间并未约定担保份额,各承担五分之一的份额,李某有权要求徐某、胡某等四人各承担40万的清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200万债务共有四个保证人和抵押物做担保,因债权人未选择抵押物优先受偿,抵押人的义务免除,保证责任应由四保证人共同承担,李某有权要求胡某等三人各承担50万的清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第三人物保的位阶下移

  第三人抵押与保证共存作为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形,其处理原则一直为理论界所争议。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根据物权优先的原则,一旦债权有包括质押、抵押在内的物权保证,不管该保证来源于债务人还是第三人,其他人保提供者仅就物保范围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法》第28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然而,以物保与人保来区分债的担保并以此归责并不合理,例如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其性质与追偿等法律后果存在明显的差异,将第三人物保与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置于同一位阶并不合适。

  第三人物保与人保就其本质而言都是第三人为不属于自己的债务提供的债的担保,其法律功能一致,仅仅是形式存在差异,将两者并列归责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担保法解释》第38条对《担保法》28条进行了修正,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物权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同时该法第1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彻底否决了《担保法》第28条的效力。

  可见,经过多年的法律演变,第三人物保已经由与债务人提供物保等同下移至于第三人提供保证等同的位置。

  二、第三人担保的内部清偿

  多个主体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一旦其中一个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便可以取得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权利这一原则已经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传承多年,并且法律规定也较为详尽。然而由于《担保法》、《担保法解释》、《物权法》对第三人担保均有规定,并且部分规定存在冲突,导致第三人担保内部清偿问题处理较为复杂,笔者认为根据担保形式的不同,处理也不尽相同。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内部清偿问题。

  《担保法解释》第3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可见,保证人为债务提供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之后便自然取得向债务人追偿和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的权利。该解释20条对保证人之间内部清偿的份额也作出了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2、物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内部清偿问题。

  物上保证人以所有物为债务提供担保,其与主债权人之间便形成了一种特殊的物权关系,主要包括质押关系、抵押关系等,因此对于物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的问题处理,适用的准据法应当为《物权法》。对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的追偿问题《物权法》的规定与《担保法》及其解释并不一致,该法第176条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未赋予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权利,因此物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想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也就不存在内部清偿的问题。

  三、本案中混合担保内部清偿的处理

  同一笔债务既有第三人物保同时有第三人保证,实践中被称为混合担保。本案便是一种典型的混合担保,本案中共有五个担保人,其中抵押人徐某以其价值100万的房屋提供担保,张某等四人为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这五个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效力是等同的,也是连带的。张某在偿还债务后,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8条规定取得了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的权利,这里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和抵押人。鉴于五担保人未就担保份额作出内部约定,各应清偿五分之一的债务。综上,张某可以要求徐某、胡某等五人各承担40万的清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新闻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中央职改领导小组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新闻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1986年2月25日,中央职改领导小组

一、本实施意见是根据《新闻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新闻工作目前的实际状况和历史发展的特点制定的。
二、各档次职务的结构比例。对高级记者、高级编辑的专业职务限额应严格掌握。地区和省辖市一级新闻单位不设高级记者、高级编辑职务,县一级新闻单位不设主任记者、主任编辑以上的专业职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新闻单位各档次专业职务的结构比例和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各级新闻单位的具体限额由各新闻单位报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级新闻单位的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由5至13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二人。
四、评审委员会(组)的主要职责是:对被推荐的任职人员进行全面地评价,写出考核评语,提出评审意见。
五、评审委员会(组)成员,必须由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群众信赖、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较高新闻专业职务的人员担任。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3。
六、评审委员会(组)必须发扬民主,严守纪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评审对象进行表决。投票时出席委员不得少于2/3;全体委员超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
七、评审记者、编辑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必须由新闻专业人员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提交新闻专业职务申报表、业务工作报告、代表作品和有关证明材料。
八、各级新闻单位记者、编辑专业职务由行政领导从经过评审合格的人员中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的专业职务,不得高于评审委员会(组)评定的任职资格。
九、专业职务的聘任书,由各新闻单位自行制作和颁发。
十、各级新闻单位,应在评审新闻专业人员任职资格工作中,建立和健全记者、编辑职务岗位责任制,建立业务考绩档案,为专业人员职务聘任、晋升或解聘提供依据。有关评审和聘任专业职务以及能说明记者、编辑工作成就和水平的报道、节目、论文、专著、译著等材料,要存入本人业务档案。
十一、对过去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新闻职称“暂行规定”,已经授予新闻职称的和按规定完成评定手续待批的合格现职新闻专业人员,承认其具有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限额内,聘任相应的专业职务,对完全不合格的不承认其具备担任相应新闻专业职务的资格。
十二、大专毕业后,从事新闻专业工作2年以上,具备任职条件者,可聘任为助理记者、助理编辑。按规定参加1983、1984年全国新闻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测试,或由全国新闻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审定试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其中高中毕业从事新闻专业工作5年以上、初中毕业从事新闻专业工作8年以上,具备任职条件者,可聘任为助理记者、助理编辑。
十三、在新闻单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专业人员,原则上不兼任专业职务。有些人可以在评审专业职务资格之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其行政职务而聘任专业职务。少数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兼职的,应经评审委员会确认其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按规定手续聘任。如果其专业职务工资高于行政职务工资时,在任职期间,可按专业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十四、在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时,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的现职新闻专业人员,应根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的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其中符合任职条件的,也可先确定其专业职务,再办理离退休手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可按国务院国发[1983]141、142号文件的规定,经主管机关批准,适当延长聘任期。
十五、学识水平,主要是指从事新闻工作所需要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和政策水平;新闻理论和专业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外语和本职工作有关的知识等等。从事国际、理论、文艺、科教、广播、电视、摄影等采、编工作的新闻专业人员,还应包括各有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知识。
十六、专业能力,主要是指采、编业务能力。包括调查研究、发现问题、选题、采访写作的能力;组稿、选稿、编稿和审定稿件的能力;确定报道计划、组织版面、节目和专题报道的能力;摄影、摄像、录音报道、口头报道等方面的能力;掌握方针、政策以及对形势的分析能力;对宣传报道的组织能力;对新闻、广播电视事业的规划指导能力和教学能力等。
十七、劳绩和工作成就,主要是指在本职岗位上的成果和贡献。包括采写、采录、编辑、审定、组织的所有稿件、摄像、影片、图片、版面、节目、译著等及其社会效果和影响,对采编队伍的建设,对新闻事业的建树和贡献,特别是在条件艰苦、承担风险的情况下,能较好地完成采编任务,作出贡献等。对从事编辑工作的,主要看修改、编辑文稿和组织节目、版面的能力和水平。在其他岗位的成就和贡献,在评审任职条件时可作参考。
十八、职责,主要是指各级新闻专业人员所承担的任务和应负的责任,包括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事业心、责任心、工作态度、思想作风、职业道德、劳动纪律等。这是对记者、编辑进行考绩的重要依据。
十九、外语要求,鉴于历史原因和当前我国新闻队伍的实际状况,这次聘任新闻专业职务时,初、中级职务可暂不作为必备的条件。但对于高级职务以及驻外记者、外事记者和从事国际报道的编辑,应具备规定的外语水平。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新闻记者、编辑能掌握当地兄弟民族的一种语言文字,兄弟民族的新闻记者、编辑,能掌握汉语语言文字,对其可不提外语要求。
二十、“论著”,主要是指新闻专业方面的著作,包括论文、评论、通讯、报道、特写、报告文学和编译的作品等。
二十一、新闻专业职务聘任制适用的范围,主要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党委和国务院各部委党组批准的、以发布新闻为专业的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现职新闻专业人员。其他新闻单位是否实行,应经上级党委宣传部门、干部管理部门审核,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各部委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