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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3:40:46  浏览:81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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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芜政办〔2007〕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6月25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芜政〔2006〕56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财政局、市建设投资公司受市政府委托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并参与管理和监督其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是指由市政府批准成立或组建的、政府委托或指定的具体承担建设任务的责任单位(建投公司、城建重点办等)以及市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安排的部分预算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内享有项目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市、区政府共同出资的,其出资比例由市政府决定。
第五条采用代建制的政府公益项目,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在项目设计阶段,在不超出工程立项批复内容的前提下,应充分尊重项目使用单位意见。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后,使用单位不再参与工程的建设管理,由代建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工作内容并承担涉及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
变更。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调整项目投资总额以及增减新开工项目投资计划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招投标中心、市建投公司、项目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编制调整方案,并对调整方案作出说明,按下列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一)变更或调整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分管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
(二)变更或调整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由项目分管市长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投资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单项建设工程的各种变更原则上不得超过中标价,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调整的,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一)一般项目单项工程(500万元以内的,含500万元)增加投资额度在合同总价10%以内的(含10%);中型项目单项工程(5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增加投资额度在合同总价8%以内的(含8%);大型项目单项工程(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增加投资额度在合同总价6%以内的(含6%);特大型项目单项工程(5000万元以上的)增加投资额度在合同总价5%以内的(含5%),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由项目分管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
(二)一般项目单项工程(500万元以内的,含500万元)增加投资额度在合同总价10%以上的;中型项目单项工程(500万
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增加投资额度在合同总价8%以上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增加投资额度在合同总价6%以上的;特大型项目单项工程(5000万元以上的)增加投资额度在合同总价5%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意见,经分管市长审核后报市政府投资委员会审批。
凡经批准变更和调整投资额的项目必须进行公示。
前款所称单项工程包括独立的工程标段。
第八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各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其职责,加强责任意识,规范合同外经济签证和技术变更签证。
(一)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建设责任主体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批的设计文件;
(二)设计单位须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提交工程文件。因勘察、设计的过错原因需要变更投资或影响使用功能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三)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以节约投资。
第九条市发改委负责组织专家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立项或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
2.5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概算文本5套;5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初步设计及工程概算(正式文本5套,简本10套);

3.项目工程量清单(包括数量、定额、单价、金额);
4.拆迁费用估算清单;
5.根据审查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在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前7天,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发改委提交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文本5套,并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第十条市发改委建立全市投资概算评审专家库,市投资概算评审专家库的专家不得同时兼任市招标投标专家评审库中的专家,项目评审前根据项目性质、投资额大小等情况,从专家库中抽取3-5名专家进行评审,对专家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汇总后,形成审查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设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会同相关部门编制项目预算,按程序经市发改委审查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
专家评审费用原则上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项目法人或投资方在召开评审会之前支付。评审费用列入项目建设预算,并在项目建设管理费中列支、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由市政府采购代理处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市政府采购代理处应当根据项目预算数进行招标,并将项目预算数作为招标的上限予以控制。
第十二条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必须进行审价。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提供项目审价所必需的项目资料,并由出资方在15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审
价机构进行审价。
拟委托的社会中介审价机构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委托部门必须通过合同约定中介审价机构在一个月内完成审价。
第十三条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结果应报市财政部门审查备案;项目法人根据市财政部门出具的确认批复办理结转固定资产手续;审计部门要按每年不低于10%比例随机抽样对工程结算审价报告进行审计。
审计部门原则上要对投资超过3000万元以上政府性项目进行审计。审计决算价超过中标价的项目要进行分析,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按《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芜政〔2006〕56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维护费专项主要用于城市建设维护,除日常建设维护费用外,大额专项支出(100万元以上的投资)均应列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范围,按本细则实施。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二OO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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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区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区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吴政发〔2008〕88号 2008年11月11日

利通区党工委、市直有关部门、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吴忠市区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吴忠市市区村干部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区村干部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宁党办〔2007〕5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坚持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的;

(二)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自愿参加、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以收定支、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险相互衔接,不断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村干部养老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和指导村干部养老保险工作,负责村干部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是村干部养老保险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村干部养老保险的登记、管理和支付,编制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

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村干部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管理。

第四条 吴忠市市区所辖各乡(镇)的村干部,经乡(镇)党委、政府研究任命或选举产生的,享受任职职务补贴的现任村干部(年满18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一)村干部养老保险以我市市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按40%的比例筹集。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1、个人缴纳16%,有村集体收入的村,可为本村干部承担个人缴纳的一部分,但最高不超过6%;

2、市财政补贴20%(含自治区财政补贴6%);

3、村集体补助4%,村集体无经济收入的,由市财政负担。

(二)被县级以上党组织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的村的村干部,从获得荣誉称号的下一年度起,三年内个人缴纳的三分之一由市财政补贴,其它补助、补贴比例及方式不变。

(三)村干部参保后,受到地级市表彰奖励的,从受奖的次年起由利通区党工委承担半年的个人缴费;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的,从受奖的次年起由利通区党工委承担1年的个人缴费;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的,从受奖的次年起由利通区党工委承担3年的个人缴费。

(四)为了鼓励村干部积极发展村集体经济,在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情况下,允许有经营性年纯收入在5万元以上的村集体为其村干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出村干部养老保险缴费部分,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村委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村集体可适当补助,但最高不超过40%,剩余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六条 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

(一)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市社保局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公民身份证号),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以村干部个人缴纳的总额建立,包括个人缴费和利息收入。个人帐户在积累期暂按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2、村干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只能用于村干部个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段后,按月支付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也不能提前支取。
3、村干部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余额按规定发给参保村干部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村干部在领取养老金期间,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取完毕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至死亡为止。
4、村干部因出国定居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退还给本人。

(二)建立村干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村干部养老保险的集体补助、财政补贴部分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

1、支付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部分;
2、支付养老金调整所需资金;
3、支付丧葬费;
4、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的不足部分;
5、支付其他规定的费用。
村干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财政予以补贴。

第七条 村干部养老金计发办法:

凡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以上,可按月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加养老保险的村干部,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经本人申请,由所在乡(镇)报市社保局进行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由市社保局计算待遇并按月发放养老金。

(二)村干部按月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领取养老金时上一年度市区农民月人均纯收入的40%,缴费在15年以上,每增加一年增加1个百分点。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计发月数(见附表)

(三)村干部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市社保局将其个人帐户的全部储蓄额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允许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按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后,可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其中连续担任村干部的时间在补缴年限内,补缴费用分别由市财政和个人各承担50%;连续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足补缴年限的,其不足年限的补缴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四)村干部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市社保局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本人3个月的养老金作为丧葬费。

(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干部养老金可作适当调整,调整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其他规定:

(一)村干部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组织、劳动保障、财政和民政部门授权所在乡(镇)进行资格审定,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向市社保局申请办理参保手续,并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同时建立村干部参保档案。
(二)村干部原属退伍军人的军龄按照国家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与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
(三)村干部正常离任后,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及时到市社保局办理相应手续。本人如愿继续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全部费用由个人缴纳,国家、集体不再负担。村干部在履行职务期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被判刑劳教的,及时办理停缴手续,被判刑劳教期满可续保,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四)村干部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劳教、拘役的,停发养老金,并不得参加养老金的统一调整。服刑、劳教、拘役期满后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并参加养老金的统一调整。

(五)村干部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转移等办法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 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转借、侵占和挪用。

(二)个人帐户资金和统筹基金分帐管理,必须做实个人帐户。存入银行的基金可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计息政策执行。

(三)市财政局将村干部养老保险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时将资金划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将预算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以便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预算情况及时核拨自治区财政补贴部分。

(四)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工作实际,完善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制定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五)村干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领取养老金时的年龄(岁)
计发月数(个月)

55
170

56
164

57
158

58
152

59
145

60
139

61
132

62
125

63
117

64
109

65
101

66
93

67
84

68
75

69
65

70
56






关于做好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好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2004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一年,也是进一步推动劳动保障制度改革和
事业发展的重要一年,劳动保障普法工作承担着重要的任务,同时也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普法工作力度,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全面推
进劳动保障依法行政。
  一、围绕《劳动法》颁布10周年,开展系列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
举办《劳动法》知识竞赛,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等方式,大力宣传《劳动法》
颁布实施的积极意义以及《劳动法》的主要内容。按照我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用人单位
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在执法中大力宣传《劳动法》。
  二、做好《工伤保险条例》普法宣传工作,促进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要按照我部《关
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30号)要求,面向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广泛宣传《工伤保险条例》的重要意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及法律责任、有
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规定。要做好工伤保险经办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熟悉条例的具体内
容,掌握条例实施前后工伤保险制度的衔接,确保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
  三、认真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要组织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行政
许可法》,举办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工作人员培训班,使广大干部明确该法
确立的行政许可原则以及有关行政许可的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的设立与实施行为,推
进劳动保障部门职能转变。
  四、深入开展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普法宣传活动。通过举办现场咨询活动、商请
新闻媒体广泛进行宣传报道、免费发放普法材料等形式,广泛宣传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
益的重要意义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不断提高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识,
进一步增强进城务工人员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五、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要大力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法规规章的学习、
宣传和培训工作,宣传法规规章赋予劳动保障部门的监察职能及执法手段,宣传用人单位遵
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义务。要做好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能熟练地运用监察
法规规章有效开展监察执法工作。
  六、继续做好其他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工作。要组织劳动保障系统干部和广大用人单位
及劳动者,进一步认真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
的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社
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与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
  七、坚持学以致用,学习培训与案例研讨相结合,加强对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的普法
工作。要根据公务员每年学法不少于40小时的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以自学和举办讲
座、短训班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脱产或半脱产培训,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法律
知识轮训制度、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制度。完善劳动保障部门执法和仲裁人员法律知识培
训考核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对所有公务员实行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考试结果作为公
务员年度考核、上岗任职、定级和晋升的重要依据。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召开行政复议、劳
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等典型案例分析研讨会,针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举办
理论研讨会,提高干部普法培训的效果。
  八、坚持服务群众,全面宣传与个别咨询相结合,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要紧紧
抓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心的劳动保障法律问题,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以案说法、
专家咨询专栏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要结合劳动保
障工作重点、法律法规执行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的主要问题,采取培训、召开座谈会、
研讨会和专题讲座等形式,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解惑答疑。要充分发挥法制、监察、仲裁、
信访以及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等机构在普法工作中的作用,积极向劳动者、用人单位提
供劳动保障法律咨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咨询网站、咨询热线电话和
专门的咨询机构,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保障普法工作,加强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到人
员到位、经费到位、计划到位、工作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
地区劳动保障普法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务求实效,并于2005
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普法工作总结报部普法办公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