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14:29  浏览:86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化工部


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1987年11月14日,化工部

一、总 则
(一)根据国家计委计资〔1983〕116号《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1〕12号《国务院关于颁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及国家计委计资〔1984〕1684号《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等文件关于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必须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结合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实践,为进一步搞好建设前期工作,努力实现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可行性研究是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长期规划和地区规划、行业规划的要求,对化工建设项目的技术、工程和经济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全面分析和多方案比较,从而对拟建项目是否应该建设及如何建设作出论证和评价,为上级领导机关投资决策,为编制、审批设计任务书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完整,文字要简练,文件要齐全,并应有编制单位的行政、技术、经济负责人签字。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的单位要对工作成果的可靠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四)项目主办单位要为编制可行性研究单位创造客观的、公正的工作创造条件,应向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提供必要的、准确的有关基础资料。
(五)化工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一般应按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两个互相衔接、互相验证的步骤进行。特别是涉及国民经济的重大项目(包括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稀缺资源开发和利用的项目,涉及产品、原燃料进出口或代替进出口的项目,中外合资经营项目,以及产品和原料价格明显不合理的项目,除进行财务评价外,必须逐步展开国民经济评价。
(六)根据国家计委〔1984〕1684号文的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是项目决策的依据,应按规定的深度做到一定的准确性,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不得大于10%,否则将对项目重新进行决策。
(七)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于老厂改建、扩建、更新改造项目,可以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项目的原有基础,拟改建、扩建、更新改造内容和有利条件与企业总体改造规划的关系,以及如何平衡、衔接等情况进行编制。
小型项目可参考本规定有关内容要求,在满足投资决策需要的前提下,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
(八)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要按照国家计委计资〔1987〕808号《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并参照本规定进行编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
第一章 总 论
第一节 概述
(一)项目名称、主办单位及负责人。
(二)可行性研究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三)项目提出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
(四)可行性研究的工作范围及主要过程。
第二节 研究结论
(一)研究的简要结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第二章 需 求 预 测
第一节 国内外需求情况预测
(一)产品的现状及产品的用途。
(二)国内、外相同或同类产品近几年的生产能力、产量情况和变化趋势。
(三)产品进出口情况。
(四)国内、外近期、远期需要量的预测。
(五)产品的销售预测、竞争能力和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
第二节 产品价格的分析
(一)国内外产品价格的现状。
(二)产品价格的稳定性及变化趋势预测。
(三)产品价格确定的原则和意见。
第三章 产品方案及生产规模
(一)产品方案及生产规模的选择。
(二)产品和副产品的品种、规格及质量指标。
第四章 工艺技术方案
第一节 工艺技术方案的选择
(一)国内外工艺技术概况。
(二)原料路线确定的原则和依据。
(三)推荐工艺技术方案的说明。
(四)工艺流程及生产控制方案说明(附工艺流程图)。
(五)引进技术的内容、范围和引进的理由,应说明可能引进技术的国家与公司(写明外文全称)。
(六)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建议。
第二节 物料平衡和消耗定额
(一)车间(装置)和全厂物料平衡方案。
(二)车间(装置)和全厂热平衡方案。
(三)车间(装置)原材料、辅助材料和燃料、动力消耗定额及国内外先进水平比较。
(四)单位产品能耗和国内外先进水平对比。
第三节 主要设备的选择
(一)车间(装置)主要化工单元设备应做简易计算。根据工艺技术方案的需要,说明几个可供选择的设备方案比较和选用的理由。
(二)提出大型超限设备名称、重量、尺寸。
(三)如需引进技术,应提出设备的国内外分交方案或与外国厂商合作制造方案。
(四)车间(装置)设备表(设备名称、规格、材质、数量和重量)。
第四节 标准化
(一)工艺、设备拟采用标准化的情况。
(二)对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拟采用标准化的说明。
第五章 原材料、燃料及动力的供应
(一)主要原料如系矿产资源,应有储委会正式批准的储量报告。
(二)主要原料、辅助材料、燃料的品种、规格、年需用量和开车需用量,来源及运输条件,供应的可靠性。
(三)水、电、汽和其它动力小时用量及年需用量,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并说明自用、供外、外供数量和情况。
第六章 建厂条件和厂址方案
第一节 建厂条件
(一)地理位置、当地气象条件。
(二)社会经济现状和城镇、地区规划情况。
(三)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运、码头)现状和发展趋势。
(四)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等级和目前厂地使用现状。
(五)水源、水质、供排水工程、防洪等情况。
(六)电源、供电、电讯等情况。
(七)供热工程情况。
(八)当地施工和协作条件。
(九)与城镇、地区规划的关系和生活福利区的条件。
(十)厂区占地面积、需征土地情况等。
第二节 厂址方案
(一)扼要归纳各厂址方案的优缺点,综合分析论证。
(二)提出推荐厂址的意见和理由(附厂址区域位置和厂址方案示意图。
第七章 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方案
第一节 总图运输
(一)总平面布置
1.总平面布置原则和方案(附总平面图)。
2.竖向布置原则及土方工程。
(二)工厂运输
1.全厂运输量。
2.运输方案的确定及运输工具、装卸设施的种类、数量。
第二节 给排水
(一)工厂给水
1.水源及输水工程方案比较和选择。
2.厂区给水工程(包括净化水部分)方案比较和选择。
(二)工厂排水
全厂排水工程方案的选择,生产污水、清洁下水和生活污水等排放量。
第三节 供电及电讯
(一)全厂供电
1.全厂用电负荷及负荷等级。
2.电源选择及可靠性。
3.全厂供电方案选择及原则确定。
(二)电讯
1.全厂电讯设施的组成及包括范围。
2.全厂电讯设施方案。
第四节 热电车间(或锅炉房)
(一)热电车间(或锅炉房)
1.热电车间(或锅炉房)技术方案的比较和选择。
2.各种蒸汽参数的汽量要求。
3.主要设备选择。
(二)脱盐水(软化水)
1.脱盐水(软化水)方案的选择。
2.流程简要说明。
第五节 贮运设施
(一)全厂性贮运设施的内容及管理体制。
(二)各种物料贮存天数、贮存量的确定。
(三)集中罐区及其辅助设施方案的选择。
(四)全厂性仓库面积及结构形式。
第六节 维修设施
(一)维修设施包括、机、电、仪、土建、防腐等维修项目。
(二)全厂维修体制及设置原则。
(三)维修设施规模的确定。
第七节 土建和人防
(一)土建工程方案的选择。
(二)土建工程量及三大材料用量估算(附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一览表)。
(三)对地区特殊性问题(如地震、大孔土等)采取处理措施的说明。
(四)全厂人防设施方案的确定。
第八节 生活福利设施
(一)全厂生活福利设施规划方案。
(二)建筑面积及单位造价。
第八章 环境保护及安全、工业卫生
第一节 环境保护
(一)建筑地点环境现状
1.建设地区环境现状。
2.如系改扩建工程要说明原有工厂或车间生产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污染物的情况
1.污染物的种类(包括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噪音、震动、辐射等),外排污染物有害成分,排放量和排放浓度。
2.排放方式和去向。
(三)三废治理措施
1.三废治理原则和要求。
2.治理措施或回收综合利用方案的比较及选择。
3.预计达到的效果。
第二节 安全和工业卫生
(一)安全和工业卫生防护的原则与要求。
(二)安全和工业卫生防护的措施。
第九章 工厂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第一节 工厂体制及组织机构
(一)工厂体制及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确定原则。
(二)生产和辅助生产车间(装置)的组织机构。
第二节 生产班制及定员
(一)全厂的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及行政管理部门的班制划分。
(二)全厂总定员和各类人员的比例。
第三节 人员的来源和培训
(一)概述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来源。
(二)人员培训计划(如需出国培训要单独列出)。
第十章 项目实施规划
(一)建设周期的规划。
(二)各阶段实施进度规划及正式投产时间。
(三)编制项目实施规划横线进度表或实施规划网络图(有条件的工程项目)。
第十一章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第一节 总投资估算
(一)建设投资估算
1.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
2.单项工程(按车间或装置)的投资估算。
3.建设总投资估算。
4.外汇资金项目总用汇额估算(均折算为美元,使用非美元外汇的要注明折算率。
5.投资估算分析。
6.必要时采用影子价格或修正价格进行投资估算。
(二)流动资金估算。
(三)计算建设期贷款利息。
(四)老厂改、扩建和更新改造项目,要列出利用原有固定资产原值与净值情况。
第二节 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
1.外汇资金来源(国家外汇、地方留成外汇、中国银行贷款、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出口信贷、商业信贷等)。
2.人民币资金来源(国家拨改贷、银行贷款、社会集资、国内合资、自筹资金等)。
3.贷款利润、管理费、承诺费等情况。
(二)资金筹措的方式说明。
(三)贷款偿付方式。
(四)工程项目逐年(或半年)资金筹措数额和使用情况。
(五)说明建设资金是否已列入部门、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计划内。
第十二章 财务、经济评价及社会效益评价
第一节 产品成本估算
(一)产品成本估算依据和说明。
(二)成本的估算
1.车间(装置)产品单位成本的估算(现行价格、影子价格)。
2.逐年生产总成本的估算(按现行价格估算,必要时采用影子价格估算)。
(三)产品成本分析。
第二节 财务评价
(一)财务评价的依据和说明。
(二)主要计算报表分析
1.财务现金流量表
(1)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以全部投资作为计算的基础。
(2)国内投资现金流量表。该表适用于涉及外资的项目,以国内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拨改贷,国内贷款和自筹资金等)为计算基础。
(3)有些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做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以自有资金为计算基础,包括计算贷款利息和本金偿还的现金流量。
2.利润表。
3.财务平衡(资金规划)表。
4.借款偿还平衡表。
5.外汇流量表,涉及外贸项目,一般要编制外汇流量表。
6.资产负债表,国内项目一般不编制资产负债表。但有些项目有特殊要求时,要编制。
(三)评价主要指标
1.静态指标
(1)投资利润率。
(2)投资利税率。
(3)投资收益率。
(4)投资净产值率。
(5)投资回收期(自建设开始年算起,如从投产时算起,应予注明)。
(6)单位生产能力投资(元/吨)。
(7)产值能耗(吨/万元)或净产值能耗(吨/万元)。
根据项目情况选取评价指标,还可以另外计算一些补充指标。如:成本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等。
2.动态指标
(1)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
(2)财务净现值(FNPV)。
(3)财务外汇净现值(FNPVF)。
(4)财务净现值率(FNPVR)。
(5)投资回收期(自建设开始年算起)。
(6)财务换汇成本和财务节汇成本。
(四)清偿能力分析
1.借款偿还期。
2.借款偿还比。
3.清偿能力分析说明。
(五)不确定性分析
1.盈亏平衡分析。
2.敏感性分析。
3.概率分析。
(六)方案比较指标
1.静态指标
(1)差额投资收益率。
(2)差额投资回收期。
2.动态指标
(1)净现值法。
(2)差额投资内部收益率法。
(3)现值比较法。
(4)年费用比较法。
(七)改、扩建与更新改造项目评价
老厂改扩建与更新改造项目的评价,原则上采用“有无对比法”计算改、扩建后与不改、扩建相对应的增量效益和增量费用,从而计算增量部分的评价指标。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有时也可计算改、扩建后的评价指标。
第三节 国民经济评价
(一)国民经济评价的依据和说明。
(二)基本计算报表分析
1.全部投资经济现金流量表,以全部投资作为计算的基础。
2. 国内投资经济现金流量表,以国内投资作为计算的基础。
(三)评价的主要指标
1.静态指标
(1)投资净效益率(NBR)。
(2)净效益能耗(吨/万元)。
2.动态指标
(1)经济内部收益率(ETRR)。
(2)经济净现值(ENPV)。
(3)经济净现值率(ENPVR)。
(4)经济换汇成本或经济节汇成本。
(四)不确定性分析
1.敏感性分析。
2.概率分析。
第四节 社会效益评价
社会效益的评价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及具体情况确定评价的内容和方法。有的可以用数字表示,有的则是非数量化的。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对节能的影响。
(二)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影响。
(三)对减少进口节约外汇的增加出口创造外汇的影响。
(四)对提高国家、地区和部门科学技术水平的影响。
(五)提高产品质量对产品用户的影响。
(六)对节约及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如土地、矿产等)的影响。
(七)对发展地区或部门经济的影响。
(八)对远景发展的影响。
(九)对节约劳动力或提供就业机会的影响。
(十)对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及社会福利的影响。
(十一)对国防和工业配置的影响等。
第十三章 结 论
第一节 综合评价
(一)综述项目研究过程中主要方案的选择和推荐意见。
(二)综述项目实施方案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情况,以及不确定性因素对经济效益的影响,指出项目承担风险的程度,提出可以减少风险的措施。
第二节 研究报告的结论
(一)综合上述分析,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从技术和经济,从宏观经济效益与微观经济效益,作出结论。
(二)存在的问题。
(三)建议及实施条件。
应有附件:
1.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的有关文件。
2.储委会正式评准的资源储量、品位、成分的审批意见。
3.厂址选择、选线报告(大型项目)。
4.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和运输、征地、供水等有关协作单位签署的意见或签订的意向性协议书。
5.资金筹措意向性协议书或意见书。
6.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应附同级财政、物资部门对资金来源和物资供应的审查意见。
7.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预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
8.城市规划部门对建厂地点和征用土地的审批意见。
9.有关外国厂商的基本情况资料。
10.和外国厂商技术交流及初步探询价格的有关资料。
11.其它。

三、附 则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规划局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推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制度”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推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制度”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计量)局: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通过决议,从1991年起在成员国中推行计量器具的“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制度”(以下简称“OIML证书制度”)即对于某些种类的计量器具,经过试验证明其符合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的有关“国际建议”要求时,可颁发由国际法制计量局(BI
ML)统一制定的合格证书,并由国际法制计量局统一注册登记,向世界各国、各地区公布。其目的在于减少计量器具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重复进行型式批准的现象,以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我国作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国,按国际公约的规定,有义务贯彻上述决议;同时,推行这种制度
也有利于我国计量器具的出口。现将在我国推行这种制度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1.贯彻自愿原则。凡要求获得计量器具的OIML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可按本文件的规定自愿申请。
2.在我国,由OIML中国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颁发OIML证书。秘书处设在我局计量司。
3.颁发证书的计量器具种类和适用的有关“国际建议”,由BIML公布的目录确定,目前只限于:
a.砝码 适用的国际建议为R1/1973,
R2/1973,
E20/1973
b.非自动衡器 适用的国际建议为R76/1988
c.气压计 适用的国际建议为R97/1990
d.高精度线纹尺 适用的国际建议为R98/1990
4.根据我国的现状,按下列三种情况颁发OIML证书:
a.凡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上述计量器具,可直接向秘书处申请发证,秘书处审查原定型鉴定结果通知书后,确认符合有关国际建议要求者,由原定型鉴定技术机构重新按OIML的规定格式填写试验报告,交秘书处审核发证;对需补充试验者,将选择已授
权的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技术机构)补做试验,并按OIML的要求出具试验报告,交秘书处审核发证。
b.凡是没有重新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手续的老产品,可直接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由秘书处指定授权技术机构按国际建议的要求进行试验,并向秘书处提交试验报告,经秘书处审核确认符合要求者将发给OIML证书;不符合要求者则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不合格原因。
c.对于上述目录范围内的新产品,凡要求得到OIML证书者,可按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在向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定型的同时,申请得到OIML证书。接受申请的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应委托由秘书处指定的已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试验,并提出试验报告,经省
级计量行政部门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者,再报秘书处审核发证。
5.外国厂商向我国申请OIML证书者,按以下规定办理:
a.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上述计量器具,按本通知第4条a款的规定办理。
b.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上述计量器具,必须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并由指定的定型鉴定技术机构,按有关国际建议的要求进行试验。符合要求者,由秘书处审核发证。
6.负责试验的技术机构在制定定型鉴定大纲时,要执行上述目录中的有关国际建议,并按OIML制定的统一格式出具试验报告。
7.秘书处负责将所颁发的证书和相应的试验报告报送BIML。
8.在申请者接到BIML同意登记注册的通知后,将规定的登记注册费直接寄给BIML,并由BIML向世界各国和各地区公布。
9.OIML证书申请者须交纳下列费用:
a.试验费按国家技术监督局、物价局、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执行;
b.证书手续费(包括技术审查、证书成本和国际邮费等)待与物价局商量后另定;
c.国际登记注册费由BIML规定。

附:(1)计量器具OIML(型式)合格证书

申请书
申请单位名称:___________国名:_______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电传:
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签字)
申请日期:
申请编号:
OIML中国秘书处:
根据“计量器具OIML证书制度”第3.1.1款规定,我
单位下列计量器具产品样机申请“OIML(型式)合格证
书”。
产品名称:
型号:
技术规格:
样机编号:
是否向其它国家的CIML委员有过申请: □是
□否
申请结果:
是否进行过型式批准? □是
□否
发证单位证书号:
产品简要说明(包括原理、结构、特性):
样机照片:
审查意见和处理决定:
审查单位盖章
样机试验结论:
试验证书编号:
试验证书颁发单位:
OIML合格证书编号:
OIML合格证书发证日期:
填表说明:
1.不同品种的计量器具分别填写申请书。
2.申请书一式四份(申请单位,申请代理人,型式试验单位,OIML中国秘书处各一份)。
3.填写整齐清楚。模糊和无印章(国内)、无签字(国外)无效。
4.技术规格主要包括: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仪器分辨率,仪器适用范围等。
5.审查意见和处理决定栏由接受申请的单位填写。内容包括是否接受申请,是否需要做试验以及做试验的单位。
6.申请者除提交申请书和样机外,还需要提供下述文件:
a.技术说明书
b.产品检验方法
c.型式批准证书及试验报告(如果有)
d.申请单位合法经营文件

附:(2)计量器具的OIML证书制度
0.导言
“计量器具的OIML证书制度(以下简称“OIML证书制度”或“制度”)是一种型式合格证书的颁发、注册和使用制度。这种合格证书是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对符合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简称OIML)建议的计量器具的型式颁发的,首先它的目的在于方便、协调和促进各国家
机构的工作。这些机构负责着OIML成员国或成员国中属国家管理的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工作。同样,对于希望能在一些国家中出售产品而要求获得该国的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生产厂家,如果他们的产品符合现有的OIML建议的要求,他们应该是“OIML证书制度”的受益者。“O
IML制度”另一个目的是在那些不需要进行型式批准的国家中对计量器具的首次检定提供方便,并且可以有助于促进那些符合OIML要求,属于非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一些公认的国际组织已经制定出对产品、生产及服务质量进行认证的基本规则(见文献目录),“OIML证书制度”遵循这些规则并将其用于计量器具的型式认证。对于那些执行并参加“OIML证书制度”的国家,必须保证遵守这些有关认证和测试的国际规则。
1.范围
1.1计量器具的“OIML型式合格证书”(以下简称“OIML证书”)证明试验中以所用样机代表的该种计量器具的型式符合有关的OIML《建议》中的各项要求。
1.2“OIML合格证书”只发给那些已制定了OIML《建议》的计量器具,在这些建议中规定了适用于这些计量器具的a)计量要求和技术要求,b)试验要求和c)试验报告的格式。
本制度涉及的计量器具连同有关的目录在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监督下由国际法制计量局保存。
1.3“OIML合格证书”由OIML成员国的发证机构颁发,在某一成员国中,也许有一个或几个发证机构。但是,对于每一种计量器具应只能有一个发证机构,在某一成员国中,OIML委员可以代表本国发证或作为发证者之一。
1.4确定要执行“OIML证书制度”的OIML成员国,应保证建立一个包括申诉在内的执行、监督和管理这一制度的程序,并符合该国家法律。
2.缩写词和名词术语
在本文件中使用下列缩写词和名词术语:
OIML——国际法制计量组织
CIML——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
BIML——国际法制计量局
Member State(成员国)——国际法制计量组织成员国
Recommendation(国际建议)——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国际建议
System(证书制度)——计量器具的OIML证书制度
2.1合格
计量器具的型式满足有关《建议》中规定的全部计量要求和技术要求。
2.2计量器具的OIML证书制度
是指OIML的计量器具型式合格证书的颁发、注册和使用制度。这种证书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对通过试验证明符合国际建议要求的计量器具颁发的。
2.3OIML合格证书
是指发证机构遵照证书制度的规则颁发的一份文件。它对于某一经过仔细鉴别的计量器具型式(用提交试验用的样机来代表)通过试验证明其符合有关《建议》的要求。
2.4试验报告
对经过鉴别的型式所做的各种试验结果经过恰当的概括,并按照有关《建议》中给出的格式编写的一份报告。
2.5发证机构
对目录中的某些类或全部计量器具颁发OIML合格证书的成员国的某机构或某人。
注:
(1)CIML委员可以是发证机构。
(2)各成员国的所有最新发证机构的名单保存在BIML,并可根据要求向各成员国和其它感兴趣的组织随时提供该名单。
3.证书的颁发
3.1.1生产厂家及其代理人或某种型式计量器具的进口者可向任何一位CIML委员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
——生产厂家(如有必要的话,他的代理人或进口者)的姓名和地址;
——一份声明书,说明他并没有向其它CIML委员申请型式批准证书;
——一份详细的、完全能说明此种型式特征的及与其它类似型式区别的技术说明书,以及其它与试验有关的资料;
——器具使用说明书,包括制造厂的使用说明书;
——如果原来进行过型式试验,则应有上一次型式评定试验的结果(见3.3.3)。
申请者也可以提交他自己的试验结果,或第三方实验室的试验结果,以说明该器具满足有关《OIML建议》的要求。
3.1.2CIML委员应将申请书交给本国的有关发证机构或由本人直接审查,并直接通知申请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应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不能被审理:
——如果该器具的型式不属本制度所列的器具目录之列(见1.2);
——如果在成员国中,对于所涉及的器具种类没有相应的发证机构,在该种情况下,该CIML委员可以将申请者介绍给其它CIML委员,并且不对后者承担任何义务。
3.2申请书的审查
3.2.1发证机构应对所收到的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可以在进一步处理此申请前,向申请者索要其它附加资料和文件。
3.2.2对于以下情况,发证机构拒绝接受申请:
——该型式与有关的《建议》所包含的内容不相对应;
——申请者没有提供全部所要求的资料。
还可以因其它清楚明确的理由而拒绝申请。
3.2.3发证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将其接受或拒绝申请的决定通知申请者(如有必要的话,也通知CIML委员)。如果拒绝申请,应说明理由。
3.2.4如果接受申请,发证机构将通知申请者所应提供的用于试验的该型式的样机数量。样机的数量通常在有关的《建议》中已有相应的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则由发证机构与申请者共同商定。在某些情况下发证机构也可能认为该型式以前进行型式评定的结果能满足要求(见3.3
.3),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要求提供该型式的新样机。但是,发证机构必须获得证据,证明所要求获得证书的形式与以前所评定的型式相同。
发证机构还应尽可能准确地估算进行测试和发证所需的费用,并告发证机关吊销其证试验发证费以及证书注册所需费用的准确数目;进行试验和发证所需的费用应根据每个国家收费实际情况来确定,注册所需费用将由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来确定。
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完成全部试验和准备试验报告所需的大概时间。
3.3合格性试验
3.3.1合格性试验应由接到申请书的发证机构指定实验室进行。在选择这些实验室时,发证机构应遵循现有的有关实验室认证的导则,尤其是ISO/IEC导则25和38对“测试实验室技术能力的基本要求”和“测试实验室验收的基本要求”。
3.3.2实验方法应与有关《建议》中规定的方法一致。
3.3.3发证机构如果认为颁发证书所必须的结论可以由以前的形式评定实验得出,而这些试验又是根据上述3.3.1和3.3.2的要求进行的,这时可以简化或免去合格性试验,也可以考虑制造者和第三方实验室的有关试验结果。
3.3.4应该按照OIML《建议》中规定的格式,起草一份试验报告,该报告应汇总对同一型式样机所获得的各种试验结果,试验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负责试验的实验室的名称、地址,及一份该实验室符合3.3.1中所提到的有关要求,也就是实验室认证情况的声明;
——所依照的有关《建议》(出版年月及编号);
——器具型式的特征说明(即:设计说明,设计图纸,外观及内部照片,铭牌,技术说明,电路图和零件明细表等,如有可能,还应包括准确度等级);
被测样机的标记;
生产厂名称和地址;
OIML证书申请者的姓名和地址;
试验期限;
——试验地点;
——特殊的试验条件(如有必要的话);
——试验结果;
——关于样机是否满足有关《建议》全部要求的结论。
试验报告应由该实验室或发证机构的负责人签字,注明日期,并有专门编号。
试验报告应使用法文或英文(最好同时使用这两种文字)。
注:在某种情况下,试验报告被译成第三种文字,也许有助于在国内或地区内解释和执行该证书制度。
3.3.5发证机构应保存随申请书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实验报告的副本(见3,4,5)。此外,根据样机的大小和商业价值,在经申请者同意后可以由发证机构、样机实验室或申请者保存这些试验样机,或者两方都保存样机。
3.3.6如果结论是能满足有关建议的全部要求,则可根据3.4颁发OIML证书。
如果结论是否定的,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其否定的原因。如果申请者要求,可以将实验室报告交给申请者,申请者可以已经修改的新样机重新申请。如果有证据证明,原来已经满足的要求不因型式的修改而受影响,则新的试验可以只限于那些原来不满足的要求。
3.3.7试验费用应按各国的规定收取。
3.4OIML合格证书
如果认为计量器具的型式符合有关OIML《建议》的各项要求,则根据试验的结论颁发证书。
3.4.1OIML证书应根据附录1中给出的格式来编制,最好采用BIML预先印制好的证书,证书应由发证机构或CIML委员或者共同签字。
3.4.2OIML证书应使用法文或英文(最好同时使用这两种文字)。
3.4.3OIML证书应包括下列专门编号:
——所依照的国际建议
——颁发该证书的成员国名称
——颁发该证书的年号
——序号
这个编号应采用附录2中所规定的形式。
3.4.4证书还应包括与其对应的实验报告的编号。
3.4.5证书及其实验报告应交申请者,发证机构和CIML委员保存其副本。
3.4.6颁发OIML证书应按各国规定收取发证费。
4.证书的注册
4.1CIML委员应将本国颁发的证书副本送交国际法制计量局(BIML)注册。BIML将审查证书,以确保所需的全部资料准确、齐全。
4.2国际法制计量局(BIML)应将注册费的收费通知寄给申请者。只有当费用交齐后才进行注册。
4.3国际法制计量局(BIML)应通过适当的出版物将证书注册情况定期通知成员国和其它有关方面,BIML应保存注册证书的目录,并根据要求随时提供给CIML委员。
注:除了3.4.3规定的编号外,国际法制计量局还可能对每份证书增加一个专门的编号,以利于注册证书的目录的保存和利用。
5.证书的使用
5.1对证书所有者已注册的证书和相应的实验报告有以下用途:
——有助于在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申请型式批准。申请人的责任是保证所要求批准的形式与证书中鉴定的型式相同。
注:接受申请型式批准的法制计量部门(或其它部门)必须尽量考虑证书和所附的实验报告,成员国的法制计量部门尤其应注意到承认证书并接受实验结果的报告可以加速和协调国家或地区进行型式批准的过程这一优越性。
——有助于在不需要型式批准的国家对单个器具的首次检定。申请者的责任是证明要检定的器具的型式与证书中所鉴定的型式相同。
——告知买主、用户和其它有关方面,该计量器具(用被测样机所代表)的型式符合有关《建议》的要求。这类合格证书和发证的OIML成员国可在生产厂家的产品目录或其它销售刊物中提到。但是不能作为某个具体的器具符合有关《建议》的证明。特别是在某个具体的器具上既不
能使用OIML证书的编号也不能有任何其它OIML的标志。
5.2除了证书的编号和发证成员国的名字外,不得部分引用证书内容或有关的实验报告的内容,但可以全文复制。
6.监督和管理
6.1通则
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将监督:本制度基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它对变化着的情况的适应性以及为了更有效地实施本制度需要形成的一些附加规则。
6.2申诉
每个发证机构都应有一套程序以接受、考虑并解决对它所做的决定提出的申诉。
在解决对本国发证机构所做决定提出的申诉和争论中的技术问题时,CIML委员可以作为技术顾问,也可以要求BIML、CIML负责秘书处或CIML的帮助。
6.3CIML委员的职责
除了上述各项任务外,CIML委员还应该:
——及时将本国建立或改变发证机构的情况通知BIML;
——及时将证书制度执行情况的最新信息通知本国的发证机构。
6.4证书持有者错误地使用证书
如有文字上的或事实证明,OIML证书的持有者没有按第5条中的规定使用该证书,在与颁发该证书的成员国的CIML委员协商后,BIML应将其通知各成员国和其它有关方面。此外,BIML应直接通知证书的持有者。如果继续错误地使用OIML证书,CIML将采取有效
改正行动,包括撤销已在BIML注册的证书。
6.5根据错误的结论所颁发的OIML证书
如果有文字上的或事实证明为颁发OIML证书所依据的试验不正确或解释不正确,在与颁发OIML证书的成员国的CIML委员商议后,BIML应撤销该证书,并将其通知各成员国、证书的持有者和其它有关方面。
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试验和颁发OIML证书所需费用的赔偿问题应由发证机构或该成员国的CIML委员和证书持有者共同商定。
6.6修改《建议》
在颁发证书的计量器具所涉及的《建议》进行修改后,OIML负责此事的工作组应予以声明,并且CIML也应该确认:满足以前有关《建议》要求的器具是否也满足修订后的《建议》要求。
如果证明器具满足修订后的《建议》,则原OIML证书的持有者可以申请根据修订后的《建议》所颁发的OIML证书,有关发证机构应免费发给新的证书,并免费在BIML注册。
如果宣布原器具不满足修订后的《建议》,原证书的持有者可以以计量器具的原型式或修订后的型式申请新的证书,程序同3.3条。为颁发新证书所需做的试验可根据3.3.3条的规定简化。

附录1(本附录作为本文件必备部分)
OIML合格证书的基本格式
以下是OIML合格证书的基本格式。OIML成员国的发证机构和CIML委员既可以复印后直接使用也可以在此基础上编出新的证书格式。本文件的法文版包括法文的同样格式,可以使用包括发证语言的双语言证书。
对于某些适用于OIML证书制度的计量器具,也可以由BIML制定适用这些计量器具的专门的证书格式,这种格式将由BIML提供。
成员国
OIML合格证书 OIML证书编号
发证机构:
名称:
地址:
负责人:
申请者:
姓名:
地址:
需鉴定的型式的制造者(如果申请者不是制造者):
姓名:
地址:
型式识别:
本证书证明上述型式(在所附实验报告中用已鉴定的样机代表)符合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下述建议:
建议名称:
出版年号:
准确度等级(如有必要的话):
本证书仅证明计量器具型式的计量性能和技术特性满足有关国际建议中的要求。本证书不说明对所涉及的计量器具作任何形式的国际法制批准。
根据所附的No实验报告中详细给出的各项实验确定其合格性。该实验报告共____页
发证机构签字或盖章: CIML委员签字或盖章:
除了所颁发证书的编号和颁发此证书的成员国国名外,不得部分引用证书或有关的实验报告内容,但可复印全文。

附录2(本附录作为本文件的一部分)
OIML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建议》的出版年号和序号,根据OIML证书制度中单独出版的计量器具目录表规定:
——两个字母代码代表颁发证书的国家(按照ISO代码,见后面)
——后面两个数字是颁发证书的年号,接着是顺序号。每个成员国每年从1开始。
举例:编号“76/1988-AA-91.14”表示1991年AA成员国对№76国际建议(1988年版)所涉及的计量器具颁发的第14号证书。
OIML成员国的国名代码
阿尔及利亚 DZ 肯尼亚 KE
联邦德国 DE 摩洛哥 MA
奥地利 AT 挪 威 NO
巴西 BR 荷 兰 NL
喀麦隆 CM 罗马尼亚 RO
中国 CN 民主德国 DD
南朝鲜 KR 澳大利亚 AU
古巴 CU 比利时 BE
埃及 EG 保加利亚 BG
美国 US 加拿大 CA
芬兰 FT 塞浦路斯 CY
希腊 GR 朝鲜 KP
印度 IN 丹麦 DK
爱尔兰 IE 西班牙 ES
意大利 IT 埃塞俄比亚 ET
法国 FR 斯里兰卡 LK
匈牙利 HU 瑞士 CH
印度尼西亚 ID 捷克斯洛伐克 CS
以色列 IL 苏联 SU
日本 JP 波兰 PL
黎巴嫩 LB 瑞典 SE
摩纳哥 MC 坦桑尼亚 TZ
巴基斯坦 PK 突尼斯 TN
葡萄牙 PT 南斯拉夫 YU
英国 GB
文献目录
ISO/IEC指南2 标准化和有关活动的通用名词术语
ISO/IEC指南16 关于第三方认证制度的管理原则汇编和
有关标准
ISO/IEC指南25 测试实验室技术能力的基本要求
ISO/IEC指南28 用于产品的一种标准的第三方认证制度
的通用规则
ISO/IEC指南38 测试实验室验收的基本要求
ISO/IEC指南40 认证机构认可的基本要求
GATT 关贸总协定
其它参考文件
OIML19 型式鉴定和型式批准



1991年9月10日

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津政发〔1997〕75号
批转市劳动局拟定的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劳动局拟定的《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现
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证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安全产品的研制、
生产、经营、使用和质量检验。


第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
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
种劳动防护用品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研制和生产
第五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和生产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无前述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安全性能和技术指标规
范应当符合劳动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六条 研制的产品必须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
机构检测;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通过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生产必备条件和产品质量检测
手段。产品出厂应附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还须贴附安全鉴
定证,并注明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书或定点生产证书编号、生产日期和执行标准。
禁止不合格产品出厂。


第八条 国家已经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必须按国
家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本市对国家未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生产。
定点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相应的生产规模,产品符合我市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结构的要求;
(三)有完整的产品工艺、技术文件资料;
(四)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
(五)有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的技术工人及计量、
检验人员;
(六)有健全的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第十条 申报定点生产的企业,应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
的,颁发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单位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期满经复查合格
的,颁发新证书。


第三章 经营
第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经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符合合理布点原则并有与经销商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贮存条件;
(三)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劳动保护的法规、政策和有关标准及各项规定;
(四)经销人员熟悉劳动防护用品基本知识;
(五)有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劳动防护用品定点销售的单位,应填报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定点
经营申请书,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后,由市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颁发天津市劳
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期满经复查合格的,颁发新证书。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单位证书的企业可以直接销
售证书确定的产品。


第十三条 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取得劳动部颁发的安全许可证;外埠来本市
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到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本市定点经营单位购进外地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经过市劳动行政部门
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检验合格,经过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在本市
销售。


第四章 发放和使用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由本单位劳动保护部门到定点经营
单位或生产单位购买,并由经营单位开具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加盖“天津市劳动防护用
品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没有加盖专用章的发票,不得作为劳动防护用品列支。
从外地购进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送市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检
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劳动条件,按照市劳动行政部门
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与其工种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
用品,有权拒绝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教育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
品,劳动者应按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
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五章 质量检验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申报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抽
查的在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由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
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
督检验机构负责;对经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按
批次发放安全鉴定证。


第十九条 劳动防护用品出厂前,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防护用
品的质量规定和标准,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质量检验;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应对其
销售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负责;使用单位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
进行质量检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
实行监督检查;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
查;工会依法实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或特
种劳动防护用品不具备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之一的,由市劳动行政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不合格产品予以查封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书或定点生产单位证书,擅自生产特种
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予以查封,并
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营单位销售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不合格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无
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之一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收回其经营单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经营单位证书,擅自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市劳动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其经营的劳动防护用品予以查封,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购买并提供给劳动者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购买并提供给劳动者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不具备安全鉴定证书、产品合格证书或使用
说明书之一的;或未按规定向劳动者提供与其工种或岗位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人员伤亡或
财产损失,不构成犯罪的,建议其主管部门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员给予相
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市驻外地企业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