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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翔悦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朗宸密封材料有限公司等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上诉案/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20:55  浏览:81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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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翔悦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朗宸密封材料有限公司等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三初字第771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津高民三终字第23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权利人在考虑采用专利或商业秘密方式保护自己的技术信息、科技成果时,应对反向工程的难易、科技成果价值的期限、能够获得专利的可能性、经济价值的大小等各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以此采取最符合技术信息和企业特点的方式,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三、基本案情
原告翔悦公司成立于1997年4月,经营范围为密封材料、密封剂、密封工程技术服务等。1999年10月11日,该公司与案外人中国石化集团武汉石油化工厂共同研制的“通用型耐高温密封剂”通过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技术开发中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双方约定该产品的“知识产权和使用权归翔悦公司所有”。此后,翔悦公司委托长兴橡塑制品厂(以下简称“长兴厂”)加工该密封剂,双方就该密封剂的加工事项进行了口头保密约定。2000年10月12日,翔悦公司向国家专利局就该“通用型耐高温密封剂”配方申请发明专利,该专利申请于2001年3月21日公开。翔悦公司认为该专利所载明的密封剂配方及密封剂加工单位为其商业秘密,应予保护。
2000年8月,被告陈某应聘在翔悦公司担任汽车司机工作。2001年2月12日,陈某与翔悦公司签订《无形资产保护协议》,约定陈某在职期间、离职后均不得泄露本单位的无形资产或利用单位的无形资产为翔悦公司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牟利。在翔悦公司工作期间,陈某曾多次为翔悦公司的客户发送货物,其中包括翔悦公司在诉讼中主张的业务客户新疆吐哈油田工程技术中心和抚顺石化工程公司。当时的装箱明细表上记载有收货人的姓名、电话及详细地址,其上的发货人签名均为陈某。
2001年3月陈某离开翔悦公司后,于同年4月12日注册成立了朗宸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范围为零售兼批发密封材料粘接剂、密封剂、密封工具等产品。2001年4月至6月期间,朗宸公司分别向新疆吐哈油田工程技术中心、扬子石化有限公司检修公司和抚顺石化工程公司设备科发出销售产品的信函,其上载有朗宸公司企业质量标准和产品价目表,主要内容与翔悦公司企业标准和产品价目表相同。
后翔悦公司以陈某、朗宸公司侵犯其技术秘密、经营秘密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明,朗宸公司曾两次找到上诉人翔悦公司的密封剂加工单位长兴厂,要求加工密封剂,但长兴厂因与上诉人翔悦公司有保密约定,拒绝了陈某的请求。其后经案外人介绍,长兴厂同意为朗宸公司加工密封剂。本案二审期间,长兴厂会计李某证实长兴厂为朗宸公司加工过60公斤密封剂,所用配方与翔悦公司的相同。
另查,2003年12月、2004年1月朗宸公司派人先后两次到案外人天津市腾飞化工总厂堵漏,所用密封剂和设备为陈某自带,两次堵漏开具的“技术服务费”分别是人民币7000元和7500元。

四、法院审理
天津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翔悦公司主张保护的技术信息特指“通用型耐高温密封剂”的配方,但为此原告仅提供了一份成果鉴定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保护的权利内容及其权利归属,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保护的经营信息,包括其制定的企业标准、产品价目表和客户名单。由于原告未就其企业标准和产品价目表具备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已采取保密措施”提供相关证据,故其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包括扬子石化有限公司检修公司等三个单位的客户名单信息,虽被告陈某承认该三单位早在2000年即与原告确立业务关系,但被告同时也否认其作为原告单位的业务员接触过上述三客户的事实,且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该事实,故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客户名单经营信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另,关于原告依据与被告签订的保密协议主张被告违反约定,在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后三年内即经营同类业务,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应受法律保护,但用人单位在对员工竞业限制的同时应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在本案的保密协议中,约定了员工应尽竞业限制之义务,却没有赋予员工应获经济补偿费的权利,故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故原告关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翔悦公司的诉讼请求。
翔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主要为:上诉人的商业秘密包括“通用型耐高温密封剂”产品的配方、施工操作方法及上诉人经营信息和客户名单;被上诉人陈某与上诉人签有《无形资产保护协议》,但被上诉人却违反协议约定,利用其曾系上诉人单位工作人员之便,大量窃取上诉人的商业秘密后,成立被上诉人朗宸公司,从事与上诉人相同的业务,利用上诉人已形成的客户资源,进行不正当竞争,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上诉人陈某辩称:其在翔悦公司期间仅是汽车司机,而非技术人员,无法知道翔悦公司的密封剂配方内容,因此不可能侵犯翔悦公司的商业秘密;翔悦公司带压密封剂配方为公知技术,客户名单亦可从公开渠道获得。为此,陈某在二审中提供了带压密封堵漏技术的有关书籍、网上下载的与带压堵漏相关网页等证据。被上诉人朗宸公司辩称其从未生产过密封剂,也不掌握翔悦公司密封剂的配方。
天津市高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的“通用型耐高温密封剂”配方的权属。但该配方申请专利公开后,已丧失技术秘密的属性,不应再主张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同时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在该配方公开前,被上诉人用非法手段获取了该配方以及用该配方制造产品。因此对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侵害其技术秘密“通用型耐高温密封剂”配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但上诉人主张的与该密封剂相关的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且经上诉人明示并采取了保密措施,应属上诉人的商业秘密。对此无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陈某之间是否订有保密协议或者原判认定的保密协议是否有效,均不影响依法对上诉人商业秘密的保护。根据相关证据可认定,被上诉人陈某在上诉人处工作期间,获悉了上诉人的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二被上诉人在经营期间,在相同经营领域利用了上诉人的客户名单及加工单位等经营信息并获取利益,故可认定二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对上诉人商业秘密侵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但上诉人主张因依照被上诉人侵权行为而致业务中断来计算其损害赔偿数额的请求,证据不足。故鉴于本案上诉人因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被上诉人因侵权所得利润难以计算,法院根据被上诉人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时间及对上诉人生产经营影响和上诉人维护权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失赔偿数额。
综上,天津市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并最终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责令被上诉人陈某、朗宸公司停止使用与上诉人翔悦公司“通用型耐高温密封剂”相关的经营信息;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翔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二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告翔悦公司主张二被告侵犯了其密封剂产品配方的技术秘密,但法院却以该配方申请专利公开后,已丧失技术秘密的属性,不能再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驳回了该诉讼请求。在之前关于商业秘密特征的案例中,我们已大致谈到了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的不同,故本案中,主要来探讨一下权利人在保护自己的技术信息时,在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方式之间该如何选择的问题。
对于自己的科研成果,权利人应根据不同情况,综合考虑后决定采取专利保护或商业秘密保护,大致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虑:
(1)反向工程的难易。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对权利人的科研成果而言,如果其他行为人不可能或者很难通过反向工程获得该技术,则权利人选择商业秘密保护较为适宜;而对于易被其他行为人以反向工程获得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则权利人选择以专利保护为宜。
(2)科技成果价值的期限。随着科技的进步,技术更新换代的时间越来越短,因此权利人在决定科技成果的保护方式时,应将其“保质期限”,即能够为权利人创造价值的期限作为重要的因素加以考虑。如果该科技成果的保质期比专利保护期限要短,那么权利人可选择专利保护;如果该科技成果的保质期要远比专利保护期长,能为权利人创造源源不断的经济价值,那么就以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方式为宜。
(3)能够获得专利的可能性。专利法对专利的授予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即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故权利人在决定将技术成果申请专利之前,要先考察该成果是否具备了上述三个要件,若仅为一般的技术革新,不具备上述要件,那么很有可能不能被授予专利。而此时,由于该技术革新已通过专利申请前的公开程序成为了公知性技术,不再具备秘密性,也就不能再作为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作为保护。因此,权利人在决定将技术成果申请专利前,须对其可能性大小进行评估,如果被授予专利的可能性过低,那么还是转为以商业秘密保护为宜,以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4)经济价值的大小。权利人要获得专利保护需向有关部门支付一定的专利费用,因此,权利人在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前,应从现实利益角度出发,对于经济价值大、投资回报率高的产品选择以专利方式加以保护;而对于经济价值较小的科技成果则选择以商业秘密的方式加以保护,以免投资大于回报。
综上所述,专利保护的要求多、时间短、范围窄,还要求技术信息的公开,但保护力度强,具有排他性;而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少、时间长、范围广,还能将信息据为己有,但保护力度相对较弱,也没有绝对的排他性,他人可通过反向工程、自主研发等各种手段获得与权利人相同或类似的商业秘密。因此,权利人在考虑采用专利或商业秘密方式保护自己的技术信息时,应对各因素综合考量,以此达到最优目的,实现利益最大化。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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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 2003 〕47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八日

鹤壁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党和国家一项长期的、严肃的指令性政治任务。为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城镇士兵。
  第三条:按照国家规定应由政府安置就业的转业士官和符合在城镇安置条件的农村退役士兵,适用本办法。下列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一)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的;
  (二)占用农村指标入伍的;
  (三)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四)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
  (五)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六)自2002年冬季以后入伍的城镇非农业户口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没有国家民政部制发的"非农"《优待安置证》的。
  第四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的原则,政府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经济补助和政策优惠。
  第五条: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根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自谋职业专项经费,用于一次性经济补助,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第六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者应当在待安置期间或者于当地公布安置计划前向当地退伍安置工作机构提出自谋职业的书面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退伍安置工作机构填发《鹤壁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鹤壁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和领款凭证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七条: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发放标准:
  服役满两年的城镇退伍义务兵每人10000元,然后根据服役年限,从第三年起,每增加1年军龄增加500元;服役满10年的转业士官每人20000元,从第11年起每增加1年军龄增加500元,但增加部分最多不超过3000元。服役期未满但符合政策规定提前退役的,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
  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在服役期间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或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增发600元;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500元;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300元。1人多次立功的,按最高等级增发。
  第八条: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地方财政拨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用人单位,按分配计划每少接收1人收取60000元有偿转移资金。
  (三)强制划拨资金。对于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按照退役士兵有偿转移的标准,由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督导组督促其交纳或由退伍安置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有偿转移资金年终结余,可跨年度使用。有偿转移资金收支,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证照,优先安排场地和摊位。工商、税务、文化、公安、卫生、烟草、交通、城建、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除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从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
  (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或提供独立劳务服务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无论所就业单位属何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允许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
  (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
  (七)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
  (八)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九)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
  (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应聘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优先聘用。
  (十一)城镇退役士兵是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申请自谋职业后可享受在乡革命伤残军人抚恤金待遇。
  (十二)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申请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及申请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时,应当提供《退伍证》、《鹤壁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
  第十一条:凡未完成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或经批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两年内不得接收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第十二条:鹤壁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督导组要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执行情况适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真正使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已经安置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和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不属于政府安置范围的城镇退役士兵,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自谋职业待遇。
  第十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安府发〔2010〕1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省驻安单位:

《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




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改善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人)认为本市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被投诉人)有违反《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行为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

第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实行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等制度,坚持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本市行政监察机关(监察机构)按照管辖范围组织实施。

市、县(区)监察机关(监察机构)设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举报邮箱,负责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权限

第五条 监察机关(监察机构)按照下列分工办理行政效能投诉案件:
(一) 市级监察机关负责处理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领导人员、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和其他重要、复杂问题的效能投诉;
(二) 县(区)监察机关(监察室)负责处理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的效能投诉;
(三)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监察机构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处理对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和本系统垂直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效能投诉。

第六条 监察机关(监察机构)在办理行政效能投诉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材料,就所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 要求与被投诉人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协助、配合调查;
(三) 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纠正违反“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的行为;
(四) 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并可以直接给予其通报批评;
(五) 要求被投诉人对其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投 诉

第七条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中,有违反《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九种影响行政效能行为之一的,可以按照管辖规定向监察机关(监察机构)投诉。

第八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可以采取当面、信函(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拨打投诉电话等方式;同时,应注明联系回复方式。

第九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影响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监察机构)对违反《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规定行为进行的投诉应当受理,由承办人进行登记,并填写《行政效能投诉登记表》。

第十二条 投诉人未按照管辖规定投诉的,接到投诉的监察机关(监察机构)首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给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监察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投诉,监察机关(监察机构)可以告知投诉人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建议由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四条 承担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做好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登记、转办、督办、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监察机构)对受理和交办的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交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时间的,经监察机关(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并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投诉案件办结后,监察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将办理的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对典型案件的处理,经监察机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进行公开曝光。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监察机构)办理投诉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 承办人对行政效能投诉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撰写调查报告,填写《行政效能投诉处理表》,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监察机构)对办理的投诉案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按《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七种行政效能问责方式进行处理。
(二)违反党纪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立案查处。
(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县(区)监察机关(监察室)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监察机构办理的投诉案件处理不当的,市级监察机关有权责成其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对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市级监察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承办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结果,应当作为本市行政机关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及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监察局、安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